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 1 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 2 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 3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 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 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 5 年。
(三)年满 40 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 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 5 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 3 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高校职称评审条件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职业技术现状和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讦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着,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工程系列各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理工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规定学位(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者,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为主承担一项国家或二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江西省高职讲师职称评定条件
江西省高职讲师职称评定条件第一条江西省高职讲师职称评定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职称评定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职称评定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二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系统独立讲授一门及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教育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累计应有半年相关专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社会实践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教授评审条件
四、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2、系统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二)工作业绩1、教学。
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80学时、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5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5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6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4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项目、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2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7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师范大学教授资格评审条件
江西师范大学教授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延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申请晋升教授职称者须获博士学位(其中外语、体育、艺术、建筑学等学科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晋升教授职称者须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3、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4、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5、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7)6、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8)7、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9)8、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0)9、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1)10、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3)11、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4)12、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5)13、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6)1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5、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6、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9)17、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0)18、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1)19、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20、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3)21、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4)22、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6)23、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7)24、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8)25、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9)26、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1)27、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2)28、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4)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教授: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要求
根据中国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及要求如下: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业务素质;4.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所要求的身心状态。
二、任职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获得担任高等学校专业教师资格的;2.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高等学校副高级职务并在本专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3.具备硕士学位,并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高等学校副高级职务并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的;4.在中国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研究、教育教学或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的,具备相应资历的。
三、学历条件:1.学士学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四、教学经历条件:1.本专业硕士学位毕业的,需要在高等学校本专业领域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2.本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的,需要在高等学校本专业领域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期间在高等学校助教、助研、助管等岗位上服务时间可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但总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五、论文发表要求:1.学士学位获得的,需在学士学位授予的7年内,在与本学科、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相关的中央级及以下级别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研究性论文1篇及以上;2.硕士学位获得的,需在硕士学位授予的10年内,在与本学科、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级及以下级别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研究性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收录的。
3.博士学位获得的,需在博士学位授予的15年内,在与本学科、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级及以下级别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研究性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收录的。
六、考试要求: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通过学科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着,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着,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教授职称评定标准要求评审条件
1教授职称评定标准要求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拥有优秀的教师职业道德 ; 有本学科广博、牢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向,拥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拥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获取明显成就;公开公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初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必然的有名度;授课经验丰富,授课成就明显,拥有领导本学科授课、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授课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守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授课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任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缓申报:(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缓 1 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缓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缓 3 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缓 5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就者,延缓 3 年申报。
(三)年度核查不合格者,延缓 1 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外国引进的拥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业绩突出,成就明显,经核查吻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能够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获取博士学位,获取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
(三)获取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 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取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四)大学一般班毕业或 1977 年今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周边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接见学者等)进修学习,获取 4 至 6 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取结业证书,获取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院校讲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独立开设专业或基础课程,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教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助教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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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担任过研究生导师,并担任过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成效显著。
三、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从事管理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排前3名)。
三、获省(部)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8篇以上,文科类9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破格条件一、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高校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前3名)。
四、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为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第七条破格条件一、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