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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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略)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7•【字号】赣府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1〕26号2001年9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宏观管理,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发挥各方面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专业人才,以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师范、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及调整,不属于省级审批范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要规范,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

在“职业技术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并注意避免与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

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为“民办××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臵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臵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臵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臵的学院和大学)的设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臵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现将《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1年12月16日江西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要求,为高质量完成我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专升本工作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高校具备专升本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教育本科高校(名单见附件1)。

二、招生计划省教育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各校办学情况及生源情况,统筹安排专升本招生计划。

招生高校要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等因素,坚持就业导向,合理安排招生专业及规模,重点安排产业升级和改善民生急需的专业招生。

各校具体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另行发布。

招生计划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计划。

主要安排应用型本科和职业教育本科高校承担专升本招生计划任务。

(二)联合培养计划。

参与联合培养的本科高校当年每校联合培养计划不得超过1000人;联合培养的高职院校当年每校培养计划不得超过800人,每专业不得超过200人。

原则上,具备联合培养资格的高职院校及专业为赣教高字〔2021〕7号文件所列的院校及专业名单(见附件2);每所本科高校与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培养相互不得超过3所,高职院校每专业只能与1所本科高校相应专业开展联合培养。

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生按照公办本科高校相应的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1、因学校自身原因而造成不按规定如期召开党代会和换届选举,扣1分;
2、如还存在其它问题,每个问题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1-3
作风
建设
4分
5、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基层情况2分
认真执行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分工情况。
1、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不健全,没有确定联系点,扣0.5分;
31、“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1分
领导干部“讲党性 重品行 作表率”活动。
查看活动的计划部署以及落实情况。
1、未开展“讲党性 重品行 作表率”活动扣1分。
32、“富民兴赣我先行”党员承诺活动1分
开展党员“富民兴赣我先行”承诺活动。
“富民兴赣我先行”承诺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1、未开展“富民兴赣我先行”党员承诺活动扣1分。
1、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党组织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江西省高等学校(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赣教党字[2009]40号)落实情况。
2、抽查1-3个院(系)级党委、党总支会议记录和工作计划、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党字[2010]53号)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基层组织换届情况。
1、基层组织设置不合理扣1分;
2、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扣0.5分;
3、如还存在其它问题,每个问题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27、基层组织工作制度2分
1、“三会一课”制度;2、组织生活制度;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4、谈心制度;5、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1.省属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

2.高等学校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1.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4.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自2015年以来开展的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厅继续委托江西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18年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

一年多来,在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全省成立了14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对43种本科专业252个专业点进行了综合评价。

经公示,我厅审核,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高校要以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教育大会,着力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附件:
1.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
2.2018年江西省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8日附件1
2018年江西省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
附件2
2018年江西省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定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法学教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称为学院的应拥有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33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3以上的专业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学立校”战略,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教学改革,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形成专业建设的亮点与改革特色。

提升传统专业,做强优势专业,突出特色专业,扶持新兴专业,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结构与布局,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原则第三条需求导向原则。

落实学校“扎根丽江,服务滇西北,立足XX,面向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办学定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市场的需求,合理规划专业建设的发展,力求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第四条条件保障原则。

充分保证专业建设发展对师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教学用房、教学经费等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结构优化原则。

对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通知,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优化专业,避免专业同质化,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结构。

第六条规模适度原则。

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及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建设专业与开展专业综合改革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促进规模效益协调发展。

第七条突出特色原则。

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不断加强对各专业的改造与提升,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1991年7月1日)从去年7月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以下简称《审核结果》)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学校系指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分校(分院、教学点)。

其核准的专业限于1989年以前(含1989年)经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含专科起点)。

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不属于本科专业设置范畴的本科班均不在此列。

二、这次清理核准的本科专业名称绝大多数已按我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整理。

少数专业因其名称规范问题比较复杂,仍保留了原用名称,拟在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一研究解决。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了处理,核销了其中多数专业,确认了少数专业。

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加强专业设置审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统一性。

从1992年度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以《审核结果》中核准的专业及此后经我委批准(备案)的专业为准。

所用专业名称与之不合的,须据此予以规范。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和进行毕业生分配(从1992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今后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擅自设立本科专业并招生的,国家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专业进行必要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

现将《办法》和《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

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 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坚持提质增效与整体发展并重。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在学院内部形成多个紧密对接产业链(或岗位群)、内部逻辑关系紧密、资源共建共享的专业集群;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在现有专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工作重心向提质增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上的转变;正确处理专业个体与专业群整体的关系,以传统优势专业为主导,强化专业群内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形成专业集群效应和建设合力,为行业企业提供基于产业链(或岗位群)的打包式、一揽子服务,增加合作企业粘性和参与办学积极性,提高专业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坚持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兼顾。

坚持从学院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传统优势专业为重点,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集群;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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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6〕55号
各普通本科院校:
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高等教育处。

江西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

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六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

近3年新设的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

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

同时,高等学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

高等学校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第八条设置高新技术类专业,设置与我省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设置跨学科交叉学科专业,设置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设置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
的专业,设置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设置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设置服务“三农”的专业,应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九条对于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本科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

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十一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未能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权限
第十二条本科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并经省教育厅组织专业评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目录外的专业、教育部控制的其它专业,由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及现设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所属高等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专业范围;根据全省专业布点等情况公布限设专业名称。

第四章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三条本科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

各高等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0份、其他专业一式5份的数量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四条由省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和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新增专业的正式文件,附“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见附件1);
(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见附件2);
(四)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报,学校需提供表中所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学校公章予以证明),原件备查;
(七)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每所学校只需提交2份;第(三)至(七)项按第十三条要求的份数提供。

第十五条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除了要提交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专家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 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省内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本科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协助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进行
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咨询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设置管理评估机制,开展对专业设置、调整的评审,促进专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

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申报材料的存档备查制度。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对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处理。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及高等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备案和评议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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