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建设工程相关事项管理导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5日大政发〔199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
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
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
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
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
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5]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附件表格详见文件。
(可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建委勘察设计处领取)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景观,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含风景园林,下同)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下同),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发放审查认定书。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预览:修筑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造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造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造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 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 1.1 建造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 1.2 市区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路线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罗列或者单杆多回垂直罗列)2、依据建造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造(含高层建造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暂时停车或者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 隧道外边线外测 50 米;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路线轨道边线外侧 30 米内; (3) 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允许,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造物檐口及±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造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辟区民用建造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造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建造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份开辟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 (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大金普管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大金普管发〔2018〕3号管委会各部门,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经2018年新区管委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16〕2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第5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面向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引导中介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
对于新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设备购置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第7条修订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专业化服务。
对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指定公共性专业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三、新增第8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考核优秀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四、原第9条、现第10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专业性孵化载体,按照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和入驻企业数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分建设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支付。
五、原第10条、现第11条修订为: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孵化载体功能平台建设的新增投入情况,给予平台建设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规划局报建流程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项目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划拨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图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初审流程图
测绘资质的初审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流程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初审流程图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流程图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批流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流程图
建筑从业人员(施工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培训流程图
建造师注册资料初审(含三级项目经理)流程图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初审流程图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流程图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图
招标公告审核确认流程图。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大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依法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大建安发[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8]2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号)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将市建
委2007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
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14号)调整如下:
第十二条“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
作。
”,调整为“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统计上报伤亡事故,参加伤亡事故调
查,从建筑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一)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二)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批前置要件。
对涉及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能改为后置要件的全部改为后置要件。
二、整合流程,明确牵头部门在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
项目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或经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优化程序,推行并联审批对于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做好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审图等工作,保证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
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导则区内各备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开发区实际,对报送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及文件做出相关要求,望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
3、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拍卖、挂牌项目除外,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文件)。
4、选址意见书(附图)或其它相关证明(土地证及附图)及规划局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网综合条件。
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装订;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光盘1份;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
7)方案简本2份(内含上报方案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管网综合图),A3纸装订所有图纸一套一份。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
第二章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开发区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附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办发〔2018〕1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实施数字化审图,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二、实施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单独立项的人防工程和没有立项的装修工程。
三、主要工作(一)推进网上数字化审图。
研发应用数字化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技术服务和电子签章,促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使用与存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审查结果透明,提倡绿色审图,实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
审图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通过平台报送建设、消防、人防和气象等部门,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并统一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二)实施联合审图。
由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委托一家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初审,委托的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
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和住建部《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和住建部《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行政区内,20XX年9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计、安装热量表、温控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装置。
(一)实行热计量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气候补偿器、变流量调节等装置。
管网应当设置水力平衡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温控的要求。
第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规定,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系统设计,并遵循以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和住建部《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意见
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第一章前期准备首先是场地准备。
社区局牵头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群众矛盾,安排专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和有序推进;安置办公室负责拆迁补偿建筑物和地面附属物(包括坟墓、树木、鱼塘、农民道路等。
)用地范围内并清理到位;建设局负责管道迁移、水系调整等工作。
用地范围内,并组织土地平整。
第二条移交组织。
对于需要控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控制方案,经建设局确认后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交通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图纸的公开。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公开施工图纸。
建设单位组织原管线产权单位交底时,应明确要求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将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披露信息。
第四条监督建设项目部的设立。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将标准函中规定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交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完成。
项目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确有必要时,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二章工程监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函中拟定的监理机构,聘任总监和监理人员。
在签订合同前,监理单位应将标准函中规定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原件交给发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完成。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监理证书,其中承担现场监理任务的外部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为xx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大于60岁。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以是两个项目的总监,但他必须在开发区。
如果他真的需要当第三个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开发区xx主管的批准。
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
监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
确需更换的,应当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按照监理细则,采取巡视、现场检查或平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理。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 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市区35- 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用地平衡表表1.4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建筑一览表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
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1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2告,,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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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大连金州新区规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办理导则》的通知区内各备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区城市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行政许可及审批的效率,更好的为区内建设项目服务,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州新区实际,对报送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收做出相关规定要求,望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月日大连金州新区规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办理导则第一章大连金州新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导则一、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一)划拨用地项目:1、《建设项目审批手册》2、大连金州新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选址意见书(附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4、土地预审意见5、项目批准文件(财政投资项目需出具财政投资计划)6、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1套,效果图1套,光盘一份(内附所有方案电子文件)(特殊项目)(二)出让用地项目:1、《建设项目审批手册》2、大连金州新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4、土地出让合同5、立项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到规划局窗口提出办理申请(填写大连金州新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窗口经办人员检查要件齐全后确定收件日期及办结日期。
2、申请件每日经窗口经办人转入处长签批,批转经办人办理。
经办人收件后初步审核要件报业务会议定。
3、经业务会讨论同意办理的,经办人签字,处长、总工签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返回窗口办结;如有缺件及其他问题不同意办理的,经办人写明原因,经处长签批后返回窗口办结。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民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我局核发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事项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我局核发非工业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事项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我局核发一般工业出让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事项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六、办结文件1、《建设项目审批手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章大连金州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导则一、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大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金州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表(原件)3、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规划设计条件、管网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4、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5、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图纸:1)规划总平面图3套、2)规划鸟瞰图、主要景观透视图各一套、3)管网综合图3套、基础数据表3份、4)光盘1份(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5)、方案说明书1份(含设计说明、①位置图、②现状图、③规划结构示意图、④规划方案总平面图、⑤鸟瞰图、⑥主要景观透视图、⑦管网综合图、⑧基础数据表),A3纸装订。
注:规划模型根据具体需要。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报批深度要求:1、位置图:以1/3万或1/1万图标出规划区所在位置,并标出临近周边用地性质和道路名称。
2、规划结构示意图:以1/5千或1/2千比例尺表示道路骨架、各功能结构分区、分区界限、公共绿地、公建设施及服务范围等。
3、现状图(比例1/500):标明规划范围及现状建筑位置及层数。
4、总平面图(比例1/500):4.1)总平面图内容应包含住宅布置(包括楼号层数);公建布置(名称、外形、层数);市政地面设施(名称、外形、层数);公共绿地;建筑小品(名称、外形);道路宽度、走向、控制点标高、长度、纵坡及与周围相邻道路的衔接,且应标出室内外地坪标高。
4.2)总平面图应在附近期实测1/500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
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并注明测绘时间,加盖勘测单位公章。
4.3)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和比例尺。
4.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4.5)应标明道路起始点坐标和高程及转弯半径、道路坡度、坡比、坡长及变坡点高程;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4.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4.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和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4.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外框尺寸、编号、层数;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4.9)总图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深度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
表格形式参见第3条第10小条。
4.10)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和建筑四角点标高落于总图上。
5、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规划概况与现状特点,地形地貌、高程及用地面积;规划指导思想及方案特点,总体布局手法和各种要素的综合平衡;竖向布置原则、排水形式和道路系统布局;住宅单体要求及布置原则;公建配套的特点及标准;绿化建筑小品的设置;各种工程管线规划的依据、理由;经济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工程估算。
6、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报批要求1)、填写基础数据表三分,如为居住用地,须在采暖一栏中标明是否采取地热。
2)、管网综合图应标明用地坐标,外围道路中心坐标、名称及用地边界桩号;标明管径大小、各类管线接口桩号;标明场地标高及排水方向;标明管线与管线之间、建筑物及用地界限间的平面尺寸。
3)、依据1:500近期实测地形图将现状地下管网标明在管网综合图中。
4)、原则上不允许自建锅炉房,对于周边无供热条件的可自建临时锅炉房,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7、上报图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总图制图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8、所有图纸需加盖设计院资质章、出图专用章(管网综合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签字栏必须完整。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本导责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注: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照5.5)、5.6)标准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1.7表1.6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表1.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另参见第三章-三-(二)第2条第7小条)。
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1.8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8适当进行调整。
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
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
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 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 ha,组团绿地0.04 ha,且有大于1/3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 ha。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