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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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内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证据检查推断标准来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一个较薄弱阶段,《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成系统,我国行政复议证据规章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检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担当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三、对证据的检查推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检查推断证据,合理排解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

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确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现实的正确,显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议一、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

在某些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由于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

从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反抗中,私权无疑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当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行政复议法中虽有规定,但不够详细,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行政复议案件检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其合理的成分,象民事诉讼那样建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理由是:一是一些疑难冗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证据之间冲突多,假如集中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听证时间冗长,影响检查推断证据质量。

浅议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浅议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与人 的权 利 义 务 特 别 是 当事 人 的举 证 责 任 、 人 证 是 否能 参 与 全程 听证 、 证 审 理 回避 等 内容 并 没 听 有 给 出有 利 于操 作 的 具 体 规 定 , 务 复 议 机 关 在 税 听证环 节仍 然处 于 无所适 从 的状 态 。
综上 所述 , 于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听 证 和处 罚 听 鉴 证存 在 种 种 不 同 , 着 行 政 复议 “ 本 高效 便 民 、 方式 灵活 ” 以及 “ 纷 止 争 、 结 事 了 ” 定 案 的立 法精 神 , 笔
第2 6卷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河 南财政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o n n C l g fF n n e& T x t n o r a fHe a ol e o i a c e a ai o
Vo. 6. . 12 No 2 Apr 2 2 . 01
截 至 目前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均 未
对行 政复 议 听证 制 度 出 台进 一步 的具 体规 定 。实
践 中 , 务复 议 机 关 只能 参 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证 税
件, 申请 人提 起诉 讼 的 比例较 小 , 本 上做 到 了定 基 纷 止争 、 案结 事 了。
国家秘 密 、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外 , 需 公 开 进 商 都 行, 这样 就使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权 处 于公 众 的 监 督 之
务机 关作 出 具 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对 当 事人 针
的请求而举行的 , 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 为事前 听 证 。而税 务行 政复 议 听证是 在 税 务 机关 的具 体行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行政复议听证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听证会被定义为一种公共参与机制,旨在向被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以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背景与定义】1.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行政复议听证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一部分,其基本要素包括正式的听证程序、公证证人和证据、听证记录等。

这些要素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他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辩论和辩解,以及在事实上提供证据和意见,从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与意义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决策的实现。

通过听证会,行政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和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加以考量。

这样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过失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促进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2.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与要点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公示、通知、听证、记录和决定等环节。

其中,公示是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通知能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而听证会则是核心环节,要注重公正、公开和透明,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记录和决定则是整个听证会的结果和结论。

2.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案例分析通过近期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复议听证会在法律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性。

在某市政府决定拆除一座历史建筑时,受影响的业主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该建筑对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性。

经听证会的公正和合理审议,该决定被撤销,保留了这座历史建筑。

【第三部分:个人观点与总结】作为一个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听证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1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21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一、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举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五、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指定2至3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1人担任主持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
主要包括听证会通知、听证会举行、 陈述和申辩、听证笔录制作等环节,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可以就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复议质证程序实例
要点一
案件背景
某市民因不服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向 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复议质证。
要点二
复议质证过程
加强证据审查力度
强化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的灭失 或伪造。
完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要求,确保质证和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有效运用。
提高公正性保障措施
加强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
建立有效的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诉,确保程 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记录
记录员应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质证和辩论等内容。听证记录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04
质证与听证程序比较
程序目的比较
质证程序目的
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询和辩论,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行政复议决定提 供依据。
听证程序目的
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会形式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促 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案例二:复议听证程序实例
案件背景
复议听证过程
复议结果
某企业因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 产整治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受理后,决定组织复议听证 。
在复议听证会上,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就责令停产整治决 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企业生产经 营的影响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 了举证和质证。听证员认真听取了各 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 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5.1、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5.1、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实行回避、辩论制度。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行政复议案件;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进行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听证参加人,通过陈述、辩论等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三)案件重大、复杂的;(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案件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的,是否举行听证,由承办人提出,报局长批准决定。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一般在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或者根据案件需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前5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申请人参加听证时,应当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复印件送达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阅卷。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将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和前款规定的材料送达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举行听证:(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三)同一行政机关就同类事实对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四)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听证的其他情形。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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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0 3— 6 4 2 1 ) 1— 1 7— 4 10 6 4 (0 1 0 0 2 0 人 员必 须依 靠人 民 的支 持 , 常保 持 同人 民 的密 经 切 联 系 , 听 人 民 的意 见 和建 议 , 受 人 民 的 监 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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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 听取 有关 机 关 、 织 和公 民 的意 见 。 听取 意 见 组
听证 程序 作 为 司法 制 度 的 “ 来 品 ” 早 单 舶 最
独在 我 国 19 9 6年 的《 政 处罚 法 》 行 中正 式确 立 下 来 , 实上 从建 国 以来 , 国的立 法机 关一 直都 有 事 我
施 , 没有 在其 中纳入 体 现公 平 正 义 精 神 的 听证 都 程 序 ;0 7年 5月 2 日, 20 3 国务 院公 布 的 《 中华 人
格法》 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精神 的细 化 , 大 地 发 展 了听 证 制度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极 价 格法 》 明确 了消 费 者在 价 格 活 动 中 的地 位 和 参
听证制 度 的 方 面 的 有 益 尝 试 。 我 国 《 法 》 二 宪 第 十七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
可 以采 取 座 谈 会 、 证 会 、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 论 听 ”
虽 然该 法没 有具 体规 定 听证 会是 不是 必经 的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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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行 政复 议 听 证 制 度 的思 考
口 罗 倩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先行赔付制度、听证制度和行政复
议制度。

1.先行赔付制度:即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前,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
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防止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减轻
损失。

先行赔付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优化行政执
法环境,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2.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听证制度可以使被处罚的当事人对
其行为和情节有更充分的了解,增加了处理行政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正化。

3.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
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在保障行政执法公正的基础上,针对行
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错误问题,通过内部复核和公正审查,纠正行政
机关失职、渎职、乱职等违法行为,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
议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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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实践与制度发展

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实践与制度发展

《 政 复议 法 实施 条 例》 3 行 第 3条 规定 : 行政 复 议 “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时 , 以 实 地 调 查 核 实 证 据 ; 重 可 对
月 由国务 院颁 布 的 《 行政 复 议条 例 》第 3 7条规 定 : 行政 复议 实 行 书面 复议 制度 , 复议 机关 认 “ 但
9 5
弘 淮编 理 212 01 .
为有必要 时 , 以采取其他 方式审理 复 } 件 。” 可 义案
任 务 . 另 设独 立 的 、 不 自成 系 统 的 复 议 工 作 机 构 ;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行 政 复 议 , 则 上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原 办 法 , 据 被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当 初 作 m 具 体 行 政 行 根
但 什 么 是 “ 他 方 式 ” 却 没 有 作 任 何 规 定 。从 当 其 ,
时来 说 ,行 政 复议 条 例 》 仅 是 为 了与 《 政 诉 《 仅 行 讼法》 配套而制 定的一个 “ 相 过渡性 ” 规则 。 q 9 0 99
二 、 原 则 上 的 书 面 审 查 方 式 到 有 限 的 听 证 从 审 理 程 序 的 演 变 ( ) 内部 监 督 制 度 背 景 下 的 行 政 复 议 书 面 一 审 查 制 度 缺 乏 程 序 正 义
但 必须 遵循 行政 行 为 的一般 程 序要 求 , 且 还应 而
当 拥 有 比其 他 行 政 活 动 更 为 完 善 的 行 政 程 序 。作
为 现代 行 政 程 序 核 心 制 度 的 听证 程 序 理 应 是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然 而 , 国 于 1 9 我 9 9年
4月 南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颁布 的 《 行政 复议 法》 在行 政 复议 审理程 序 中并 未设 立 听证 制 度 , 是规 定 而 原则上 采 取 书面 审查 的 办法 进 行 .其 第 2 2条 规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体问题研究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体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满足给予当事人以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

本文对我国各地现行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我国一部规范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行政复议听证回避作者简介:张颖,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50-02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不同法系对听证制度有不同的解释,其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了基本人权的实现。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听证制度。

《价格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

《行政许可法》更详细的规定了行政许可中的行政听证。

这些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各部门及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得出个人结论,希望对构建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状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目前实行的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用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的规定多规定于单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里,如《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在我们实际工作生活中,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认识不一、标准不同、程序各异、流于形式的问题,制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深入发展。

造成这些不同地区、部门适用不同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象的原因大都是因为上位阶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需要下位阶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借鉴司法程序构造的一种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而且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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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独立的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一步了解案情和争议问题,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通过听证会,当事人可以直接陈述意见、为自己的权益辩护,有助于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考虑,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增加了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了解。

通过听证会,复议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争议,听取相关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使复议机关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案情,作出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复议决定。

再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听证会通常以公开的形式进行,相关的会议记录和证据材料也对公众开放。

公众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或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行政复议的进展和结果,对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这有助于增加公众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参与,促进政府的行政透明和公众参与。

最后,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听证会是以法定程序为基础进行的,参与人员需要遵守听证规则和程序,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这有助于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程
序规范化和法治化,并为行政复议活动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总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增加了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了解,促进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了行政法治建设。

然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尤其是在听证程序和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活动的效力和公信力,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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