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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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査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

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

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査,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1)行为标准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

申请⾏政复议有哪些具体的⾏政⾏为核⼼内容:申请⼈向⾏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时候,并不是都会受理。

因为要了解可以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哪些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对⾏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等。

⾏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政⾏为,还有⼀部分抽象⾏政⾏为。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包括:1、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政处罚是⾏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政⾏为。

2、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这类证书通常是⾏政相对⼈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

5、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主权的。

⾏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主权主要是指⾏政机关⾮法⼲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政相对⼈在⽣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例如,⾏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政相对⼈的财产权。

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政⾏为提起⾏政复议。

6、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

⾏政相对⼈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

如果⾏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政相对⼈履⾏义务,这种具体⾏政⾏为就属于⾏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例如,⾏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政机关不依法办理⾏政许可等事项的。

⾏政相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 引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后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与结束2.1 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开始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点。

普通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即是复议申请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2.2 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是指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之后,复议申请审查和裁决过程正式终结的时间点。

普通情况下,复议机关的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即视为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

3. 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3.1 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一步是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2 确定案件事实与适合法律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二步是对复议申请的事实和适合法律进行认定和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等方式,认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并适合相关法律法规。

3.3 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三步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实地调查、问询当事人、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3.4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四步是进行听证程序。

当案件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或者申请人申请进行听证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3.5 发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最后一步是发出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附件列表附件1:复议申请书样本附件2: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样本附件3:复议调查取证记录表样本附件4:复议决定书样本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的行为。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更新日期:2008/10/22 12:15:31索引号:000000-007181-20081022-0012名称:行政复议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行政复议?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答:有两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有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需要进行处理和决策。

二.行政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1. 接收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负责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包括接收书面申请,办理口头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接收凭证等。

2. 确认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负责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缺少必要材料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3. 发送通知书: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的受理时间、地点、方式等。

同时在通知书中明确复议时限和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4.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如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听证程序: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涉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

6.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必须合法、合理、公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7. 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负责履行,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8. 发布公告: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根据需要发布相关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复议情况和结果。

三.附件本文档没有相关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2. 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并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3.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需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作出的具体决定性行为。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决定性行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被申请⼈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故意破坏⾏政复议⼯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为:第⼀,被申请⼈不提出书⾯答复的。

⾏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及时对申请⼈的复议申请作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全⾯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审查,从⽽作出正确的⾏政复议决定。

如果被申请⼈不履⾏这⼀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追究相应的⾏政、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政机关⼯作⼈员,甚⾄是⼀些领导⼲部,缺乏法律意识,对⾏政复议很不重视。

当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是不服管理,是成⼼捣乱的刁民;认为⾏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题⼤作,没事找事,因⽽对⾏政复议机关发送的⾏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政复议⼯作,使⾏政复议⼯作难以顺利进⾏。

对被申请⼈这种不履⾏法定义务的违法⾏为,⾏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为,保障⾏政复议的顺利进⾏。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扩展资料: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行政行为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自身执行行政行为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前述法律规定也一并列举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表述各有不同,但可总结为两种大体情形: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依申请停止执行和人民法院及复议机关依职权停止执行。

第二种观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能中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而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
(4)依法中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后,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证据真实。

结论是: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应当决定维持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越权或滥用权力;5。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在开始时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者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摘要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

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

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执行原则作者简介:张占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5-02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行政法理念逐步演变,最终确立现代公共给付行政时代的理性信条。

在此基本价值理念转换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已难以跳出旧学之框架,只有对之进行重新匡正改造,方可顺应时代精神。

一、国外范围立法关照及立法规定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形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

今天,该趋势有增无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问题上,我们也非常有必要观摩以下域外的规定,从而汲取其中的精神营养,为吾所借鉴。

那么域外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规定和情况到底如何呢?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德国行政法中亦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申请和起诉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时,裁决生效期间被延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中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具体为:(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题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题库

1、(单选题)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

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A.市人民政府B.区人民政府C.市国有资产管理局D.市经济贸易局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

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A.某市市公安局B.某市区公安分局C.某市市政府D.乡政府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B.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C.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D.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A.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B.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D.国务院部门规定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习题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习题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政府内(),该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机构B、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C、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2、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特殊情况除外。

A、停止执行B、不停止执行C、暂缓执行3、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分别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B、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C、分别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4、对()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A、法律B、法规C、法律、法规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

A、就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重新受理B、作出终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6、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A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B、直接受理;C、直接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D、必要时,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A、可以B、适当C、不得8、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

A、可以有条件的履行B、可以延期履行C、应当履行9、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D、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申请行政复议。

A、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B、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C、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机构D、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当地政府11、对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申请。

浅析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浅析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是 , 在 认 识 上 的 分 歧 , 成 了 执 行 上 的 混 乱 , 响 了行 存 造 影 政 效 率 。笔 者 拟 就 此 做 一 些 粗 浅 探 讨 。
惯 于凭 经验办 事 的基层 工商人 员仍 然认 为行 政处罚 决
定 在 复 议 期 限 内不 能 执 行 。0 8 江 西 省 工 商 局 出 台 了 20 年
立行 政复议 工作 “ 救济第 一 、 纠错第 二 、 责第 三 ” 追 的价 值取 向, 改变 以“ 复议 ” 为执法质量 高低 的不合 理评 零 作 价标准 , 建立一 套科 学 的执 法质量评 价体 系 ; 其次 , 各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和 队伍 建设 , 立适 应 行 建
定 的期 限 内予 以履 行 。 ” 由此 可 见 . 般 情 况 下 . 政 处 一 行 罚 决 定 书一 经 送 达 就 具 有 法律 效 力 ,当 事 人 应 当履 行 ,
实 施 条 例 》 规 定 建 立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资 格 制 度 , 高 行 的 提 政 复 议 人 员 的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第 三 , 政 机 关 要 加 强 行 与 法 院 的 沟 通 。 行 政 复 议 范 围上 与 法 院达 成 共 识 。最 在 后 , 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强 化 层 级 监 督 , 面 落 实 行 政 复 议 上 全 “ 受 理 为 原 则 。 不 受 理 为 例 外 ” 精 神 , 无 正 当 理 以 以 的 对 由不 受 理 复 议 申请 的 , 期 进 行 通 报 , 促 纠 正 , 依 法 定 督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保 行 政 复议 渠 道 畅 通 。 确
5 唐细宗 , 论我 圄行政诉讼受 案 范围存在 的局 限及拓宽 问题》 . 《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然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不动产案件和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五年以上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必须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须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暂停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暂停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必须重新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暂停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事务主管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主管人员或者集体讨论通过,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理、内容适当的,决定予以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普法宣传答案3

普法宣传答案3

1、 (单选题) 根据 《公务员法》 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 )    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正确答案:C2、(单选题)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从业有一定限制,在《公务员法》中是如 何规定的?( )     A.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B.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活动 C.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D.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正确答案:D 3、(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    A.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D.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 格审批权属于( )。

     A.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财政部正确答案:D 5、 (单选题) 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 ( )    A.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B.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项职位 C.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D.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正确答案:B6、(单选题)《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 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哪种辞职 方式?( )     A.自愿辞职 B.因公辞职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正确答案:C 7、(单选题)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 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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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和;(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依法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负责人批准后,行政复议机关或者采用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应用基础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内容适当的,决定应当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2. 申请依据错误的;2;3.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越权、滥用职权的;5.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一份书面回复或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为没有证据或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决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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