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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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1. 前言医用放射源是现代医疗中常用的一种紧要技术手段,但同时也存在肯定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医用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护效果,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医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及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医院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 职责与权限2.1 管理负责人•负责医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负责订立和修订医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布置放射防护培训并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监督医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卫生防护情况。

•对医用放射源的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搭配相关部门进行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2.2 放射科负责人•把握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质量情况。

•负责放射防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组织并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

•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工作。

•提出医用放射源的相关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修改建议。

2.3 放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医用放射源的相关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参加放射防护培训并掌握必需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乐观参加放射暴露监测和评估工作。

•自发报告相关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异常。

•搭配医院进行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3. 卫生防护管理要求3.1 设备管理•医用放射源设备必需具备国家相关认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维护和校准。

•医用放射源应设立特地的放射工作区域,并确保必需的防护设施和措施的便利性、有效性和及时维护。

3.2 辐射剂量监测与评估•定期监测医院各放射工作区域的辐射剂量,确保辐射剂量处于合理掌控范围,并将监测结果进行记录保管。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个人监测,并及时评估其辐射暴露的危害程度。

3.3 人员防护•医用放射源使用者应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含铅衣、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予以放射工作人员医用放射源辐射的健康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的职业病。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放射性治疗,严禁超过安全剂量范围。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专门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放射性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制定职业病的计划和实施方案;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7、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8、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环保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预防评价报告;9、在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或变更使用量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10、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动与环保行政部门联系对放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并认真接受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监督意见;11、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求环保行政部门进行监测,使其处于完好状态;12、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务器及剂量检测仪,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13、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14、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上岗前身份检查,合格后并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15、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一旦超标,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16、放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小于或等于6小时;17、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或疗养30天;18、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工业加速器操作规程一、公司必须为工业加速器系统配置辐射检测仪器;二、公司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的维护人员及操作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四、开机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必须异常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六、探伤期间,探伤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七、必须做好发生各类事故的准备,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关断电源,并注意保护现场,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八、上述各项要求从事探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并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和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和受放射线照射的公众。

三、组织管理1.成立放射线卫生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设立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防护资格证书。

四、放射线防护措施1.放射源管理(1)放射源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或丢弃。

(2)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放射源库内,库内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如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等。

(3)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源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2.辐射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辐射防护。

(2)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应符合国家标准,超过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

(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3.个人防护(1)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外照射剂量监测、内照射监测等。

(2)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个人防护规定,如定期更换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等。

(3)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五、应急预案1.放射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对受辐射影响的个人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2.辐射事故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演练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人员疏散等。

六、监督检查1.放射线卫生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放射线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线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源、个人防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活动,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以及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健康的相关规章制度。

医用放射源是指用于医学影像学、肿瘤治疗和其他医疗目的的射线产生设备,其中包括X射线设备、核医学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等。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源使用许可:医疗机构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放射源使用许可证,才能使用医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放射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3. 工作场所监测: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用放射源使用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4. 防护设施和设备:医疗机构需要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防护屏幕、防护墙壁等,同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放射源应急预案: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和紧急情况。

6. 辐射剂量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接受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不超过相关的安全限制。

7. 放射源废物处理: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废物的处理方案,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并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辐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四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四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源,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以及对放射源的管理和监控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1. 医用放射源的分类和特点医用放射源主要分为电子学放射源、射线装置和核素,每种放射源都有其特定的辐射特性和安全性评估,医疗机构要根据放射源的分类和特点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医院放射源安装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源前,需要对放射源进行安装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安装方面,医院应选取合适的地点和设备,确保辐射泄漏的控制。

管理方面,医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放射源的登记、监测、维护、报废等工作。

3. 医务人员的防护医务人员在接触放射源时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佩戴防护用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接触时间等。

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

4. 患者的防护医疗机构需要为患者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其对辐射的暴露。

主要措施包括调整和控制放射源的剂量和暴露时间,以及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和用品。

5. 辐射监测和安全评价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放射源和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还需要定期评估医疗机构的放射源使用情况和卫生防护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安全可靠。

6. 废物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源使用后产生的废物进行专门处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损害。

7. 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标准等。

综上所述,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根据放射源的分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卫生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设立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放射源及设备管理1. 放射源及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放射源及设备使用许可证。

2. 放射源及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购置、储存、使用、维修和报废。

3. 放射源及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放射源及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误操作。

四、放射卫生防护措施1. 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专用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罩等,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2. 放射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3. 放射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4.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五、培训与教育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2. 定期组织放射卫生防护知识讲座和技能考核,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防护知识和技能。

六、监督检查1.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源及设备、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七、事故处理1. 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减轻事故影响。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一、概述医用放射源指在医疗领域中被用于诊断、治疗、研究、教育等目的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装置。

医用放射源在医疗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使用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建立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卫生防护1.质量控制在医用放射源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放射源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卫生标准。

医用放射源必须有可靠的标识和记录,以便跟踪其使用情况和管理。

2.个人防护医护人员在接触医用放射源时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手套、眼镜和口罩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3.辐射监测医用放射源使用场所必须安装辐射监测设备,监测辐射量,防止环境辐射超标。

医护人员在接触医用放射源时也要接受个人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4.卫生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合格,设备完好无损。

三、管理制度1.制度建设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需要制定、完善和落实。

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医用放射源的质量和个人防护、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经验,在制度中规范各项管理要求。

2.法律法规医用放射源使用及管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放射卫生法、辐射防护管理条例等。

同时,也需要各地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辐射安全监测站等等提供技术支持。

3.培训管理医用放射源的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后才能正式工作。

同时,在工作中,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意识和技能。

四、结语医用放射源的使用带来了诊断、治疗、研究等多方面的好处,但却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建立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也是一项对公共卫生的生命性保障。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规程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规程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和职工的健康,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放射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放射诊疗机构、核电厂、放射物资生产单位、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放射卫生管理应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放射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执法监管,防止违法使用和管理放射源的行为。

第五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对放射源的申请、领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和公众的放射卫生知识教育,提高放射卫生管理水平,确保职工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第九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和领用放射源,确保放射源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放射卫生管理岗位,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可追溯、可控制。

第十二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放射源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废弃放射源处理制度,确保废弃放射源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放射源的放射防护措施有效可靠。

第十五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十六条放射卫生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放射源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是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进行全院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监督、监测、检查、指导、咨询及管理机构。

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制定我院放射卫生的规划、标准,、制度、监控措施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我院放射卫生防护的有关资料,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的发展趋势,及时制定并采取防护措施。

四.充分发挥监控人员的作用,作好重点科室的检测工作,并以简报形式通报检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五.负责督促各有关科室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遵守个人防护规则,使个人辐射剂量保持在最低水平。

督促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健康体检及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器具。

六.负责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咨询及技术指导,逐步形成有医务人员参加,懂得放射防护知识,掌握防护、管理技术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监控网络。

七.由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对所有放射设备、工作场所进行系统的质控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分析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医务科,负责执行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实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设备维护制度等。

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放射防护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

3. 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对本科放射防护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4. 设备维修人员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培训。

三、放射防护安全培训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3. 放射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放射防护再培训,确保放射防护知识的更新。

四、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2.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按照要求记录监测数据。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五、设备维护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修人员应按照放射设备维护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设备维护档案,记录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六、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放射工作单位应接受上级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2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2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及周围环境免受医用放射源辐射的危害,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放射源的选择和采购: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放射源,并确保采购到符合安全标准的放射源设备。

2. 设备安装和维护: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医用放射源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工作效果。

3. 放射源使用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拔和培训合格的放射源使用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

4. 辐射防护措施:医疗机构应采取适当的辐射防护措施,包括使用防护装备(如防护衣、手套等)、合理设置防护屏蔽等,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安全限值。

5. 废弃放射源的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废弃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6. 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放射源事故,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7. 监督检查和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措施执行,为工作人员和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二)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和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提高放射诊疗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设立医用放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和管理工作。

2. 医用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由医院行政领导和医学、放射科、医用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放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放射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源使用和管理人员以及涉及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放射卫生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放射卫生防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符合国家规定。

2.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负责放射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卫生防护培训,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技能。

4. 放射源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四、放射卫生防护措施1.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2.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 放射源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对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放射源安全。

5.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如洗眼器、防护服存放处等。

五、放射卫生培训1.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新进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熟悉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年度放射卫生防护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放射卫生监测与报告1. 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 发现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超过国家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

3. 放射工作人员发生放射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七、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放射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放射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院的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管理机构机构组成组长:XXX副组长:XX组员:XX XX二、科室主任作为科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按照本科室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放射工作科室主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科室所有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到省、市卫生厅、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每次健康体检的有效期为两年以内,必要时可以增加检查次数。

四、放射工作科室主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科室所有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到省、市卫生厅、局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个人剂量检测,每次检测有效期为90天。

五、以上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各放射诊疗科室均应进行建档保存。

原件交医务部转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一份科室建档保存,一份个人留存。

六、放射诊疗科室所聘新的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对将离岗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也应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资料原件交医务部转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一份科室建档保存,一份个人留存。

七、放射诊疗工作科室可由科主任指定一名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骨干人员作为科室的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科室相应的工作。

八、设备科负责按相应法律法规联系省、市卫生厅、局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防护检测,检测报告科室建档保存。

在校验检查时负责提供相应资料。

九、医务部负责对以上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落实。

并负责与其它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放射卫生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护。

三、档案管理要求1.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管理。

2.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检索。

3.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资料内容1.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辐射防护设施、辐射防护设备、辐射防护用品、辐射防护培训、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放射卫生防护操作规程:包括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辐射防护设施操作、辐射防护设备使用、辐射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

2.放射工作人员档案(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专业、职称、入职时间等。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记录、培训考核成绩、培训证书等。

3.放射防护设施及设备档案(1)放射防护设施及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等。

(2)放射防护设施及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检修报告等。

4.辐射防护用品档案(1)辐射防护用品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等。

(2)辐射防护用品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剂量等。

5.辐射事故档案(1)辐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处理措施等。

(2)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

6.放射卫生防护培训档案(1)放射卫生防护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等。

(2)放射卫生防护培训记录:包括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

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保障医患安全,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保障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放射性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性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放射性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放射性卫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性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修订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放射性卫生培训和考核;(四)监督放射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五)检查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六)处理放射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七)开展放射性卫生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放射性设施与设备管理第七条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放射性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放射性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三)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五)报废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放射性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分类包括:(一)低放废物;(二)中放废物;(三)高放废物。

第十二条放射性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放射性废物类别,分别设置专用容器;(二)储存场所应具备防辐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废物处理。

放射卫生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运输、报废等过程中的档案资料。

2.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3. 放射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档案资料。

4. 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宣传等档案资料。

5. 放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等相关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卫生防护档案的总体管理工作。

2. 放射科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借阅等工作。

3. 放射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本人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归档等要求进行整理。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审查、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4. 档案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五、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2)放射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档案资料;(3)放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等相关档案资料;(4)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宣传等档案资料。

2. 档案资料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整理;(2)档案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分类、编号、归档等要求进行归档;(3)档案管理员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六、档案保管与借阅1. 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2)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便于查阅;(3)档案资料应使用专用档案柜进行存放,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借阅应遵循以下规定:(1)借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借阅单;(2)借阅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3)借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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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国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放射性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职业病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环保行政部门提交
职业病预防评价报告。

9、在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或变更使用量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

10、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动与环保行政部门联系对放射
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并认真接受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监督意见。

11、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求环保行政部门进行
监测,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12、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务器及剂量检测仪,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3、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上岗前身份检查,合格后并参加放射防
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

15、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一旦超标,应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

16、放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小于或等于6小时。

17、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或疗养30天。

18、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工业加速器操作规程
一、公司必须为工业加速器系统配置辐射检测仪器。

二、公司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的维护人员及操作
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
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

四、开机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必须异常立
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探伤期间,探伤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

七、必须做好发生各类事故的准备,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关断电源,并注意保护现场,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八、上述各项要求从事探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并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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