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湘企业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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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株建联字[2010]4号
各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建设局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装饰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智能化企业除外)及监理企业的进株备案工作,外地进株装饰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外地进株外地进株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智能化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由株洲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的投标管理工作,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核对企业进株备案文件办理手续。外地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进株备案管理参照本文执行,由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实行进株承揽业务备案制度及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制度。进株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办理进株承揽业务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株洲市从事招投标活动;办理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手续前,须办理进株承揽业务备案和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认手续,凭进株施工(监理)项目备案手续方可在株洲市建设局办理项目合同备案、项目质量注册、安全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
四、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承揽业务备案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
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建筑业企业提供);
2.建设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湘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省外建筑业企业提供);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7.第一次进入株洲市的埠外建筑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单位公章(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签字原件,一经备案后,以上资料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换(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存档)。
8.企业拟派驻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文件原件以及人员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派驻项目部(监理部)人员配备及要求必须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要求,人员必须为企业的在职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社保证明,且不得兼任。
9.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省外企业提供,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10. 诚信承诺书(省外企业提供)。
(二)施工(监理)项目备案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
1.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表;
3.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认书及相关资料;
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三方协议签订告知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5.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
6.企业近三年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省外企业提供,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7. 诚信承诺书(省外企业提供)。
五、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的要求,在依法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株洲市建设局报送在株施工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并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株洲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及实施情况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株洲市建设局将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株洲市建设局将认定上报其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六、按要求建立入株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入株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行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半年一报”的方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株洲市建设局上报统计报表。入株建筑业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我省企业的,还应将统计报表按上述途径同时报送株洲市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入株建筑业企业,按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七、加强对入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监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外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株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考核管理,定期检查外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株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情况。将该考核情况作为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诚信情况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进株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监理)项目市场行为、履约行为,并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外地进株建筑业企业如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一的,外地进株监理企业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一的,将不予备案登记。在株洲施工、监理期间,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两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两年内不允许办理国有投资项目的进株备案登记;凡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累计达两次者,三年内不允许办理国有投资项目的进株备案登记。
十、本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