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2015年城乡居民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10号)要求予以追补。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全市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统一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分别实施。
到2017年建立起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共同发挥协同互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参保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市财政局统一设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基金。
二、筹资管理2016年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5%比例额度划出,城乡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按参保人每人25元标准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依照当年参保人数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筹集任务,各县市区及时上解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对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1. 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保障对象:所有在当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居民。
三、保障政策和机制1. 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财政补贴由地方政府负责,并及时发放。
2. 报销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机制,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时,先支付全部费用,然后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报销,经审核后及时返还。
3. 医保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只限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定点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保障措施1. 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和保障水平。
通过政府官方媒体、社区宣传、健康教育等形式,向居民宣传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
2. 缴费渠道: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保费,包括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3. 报销服务:建立健全报销服务体系,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报销款项。
提供在线报销申请、快速审核和返还等服务。
4. 监督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评估和改进1. 定期评估:每年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参保率、报销率、报销金额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政策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 经验推广:总结和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借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成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体原那么(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大体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增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大体政策制定、组织和谐、筹资治理,并增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效劳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进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进展、医疗消费水平及经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合作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一起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昔时收支平稳的原那么,合理测算,稳妥起步,标准运作,保障资金平安,实现可持续进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依照本实施方案确信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那么。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成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成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慢慢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大体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慢慢提高到不低于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险政策,提高居民对大病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意识,引导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保险制度。
二、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保险权益。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保险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协作,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制度。
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健康地发展。
六、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
要加强与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健康意识。
要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政策宣传,健全保障机制,优化服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宣传教育,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目标不懈努力。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徽省广大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对象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对象包括安徽省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其中,城镇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和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待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住院医疗费用。
3. 药品费用,包括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费用。
4. 医疗服务费用,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保险待遇范围。
三、保险责任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国家规定,设定大病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2. 报销比例,规定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保障参保人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3. 报销范围,明确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保障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报销服务。
四、保险费用支付。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和政府共同支付。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的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共同支付,农村居民的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管理和监督。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病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六、宣传和推广。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要加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参保人对大病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七、附则。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自2013年以来,阳泉、运城等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群众受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二)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二)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简介•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湖南省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
•该方案以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就医困难、高额医疗费用无法负担等问题为目标,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保障。
方案内容1.参保范围–方案将适用于湖南省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参保人员以个人为单位。
2.保障内容–大病医疗保险将覆盖符合特定疾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疾病种类和医疗费用确定。
–保险将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手术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
3.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等途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地区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
4.报销方式–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发票、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报销比例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个人缴费金额和实际医疗费用确定。
–报销金额将直接退还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5.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监督机构将对参保费用的征收、保险金的统计和报销进行监督和审核。
6.宣传推广–方案实施过程中,将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知晓率。
–宣传活动包括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
结语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在全省范围内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旨在解决居民因大病就医困难、高额医疗费用无法负担等问题。
通过有效的参保方式、全面的保障内容和规范的报销方式,为居民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广安府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3日广安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保(合)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琼府[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控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情况,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
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____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大病保险方面缺乏覆盖广泛、保障力度高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确保城镇居民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保障。
三、政策措施1. 提高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补贴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障。
2. 扩大保障范围:将原先只覆盖少数大病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更多的大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疾病等,确保参保人员在面对各类大病时能够得到保障。
3. 构建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防止虚高医疗费用的出现,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偿,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6.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医保部门和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标准。
2.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先从重点城市和发达地区开始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全国各地。
3. 逐步建立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补偿。
202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202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一、市场调研分析显示,当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需求不断增长,但覆盖面仍有待提升。
鉴于此,我们制定了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保险需求,保障群众健康。
二、本方案将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保险覆盖率:通过加强宣传推广和拓展保险渠道,提高保险覆盖率,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2. 完善保险产品:不断优化大病保险产品,增加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提升保险金支付标准,确保保险效益最大化。
3. 强化监管监督:加强对大病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保险公司和销售机构的行为,保障保险合法权益。
4. 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保险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5. 提升服务水平:优化保险理赔流程,简化保险理赔手续,提升保险服务质量,让投保人享受更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三、总体而言,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将以更高的保险覆盖率、更完善的保险产品和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城镇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可靠的大病保障。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更多城镇居民受益于大病保险,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感谢各方对本方案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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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8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0日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2015年起,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健康问题。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各地纷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那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什么呢?一、保险覆盖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首先要确定保险覆盖面。
目前大病保险一般覆盖全市(县)区域内各类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低保及特困家庭成员、五保户、农村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其他居民。
为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可以将保险进行分类,包括个人保险、家庭保险和定向保险等。
二、保险费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还要确定保险费用。
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采取政府、居民自愿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出资部分可以通过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承担,而居民自愿支付部分则主要通过合理设置保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来调节。
三、保险范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最终保险范围也是必须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的治疗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罕见病、高价药物等。
具体来说,包括癌症、贫血、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罕见病包括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等;高价药物主要包括生物制剂、靶向药物等。
四、保险理赔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理赔。
一般来说,保险单到期前需要到保险公司重新缴费,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大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单据。
同时,保险公司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理赔。
五、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居民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宣传推广。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包括广告投放、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站、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介绍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关于开展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在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覆盖职工、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二、保障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三、筹资办法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拨。
确定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当年平均参保人数为基数,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中暂各按50%的比例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
具体标准由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
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并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是指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等的门诊全部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的腹膜透析;肝或肾移植后抗排斥药等门诊费用纳入半年度累计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20类重大疾病救治政策的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鸡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办规〔2020〕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5〕5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4〕55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快落实民生工程为统领,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协作,通力合作。
原则上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商业保险机构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大病保险顺畅运转。
(二)坚持政策统一、全市统筹、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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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合规医疗费用,指除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由各市统一提出)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
XX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招标时确定),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以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 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3、统筹层次和范围。
开展大病保险首先实行城乡居民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统一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时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
省医改办会商保监部门统一制定招标准入条件、统一制定合同范本。
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各市与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做好衔接。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
招标主要包括人均保费、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
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
保险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期间暂定1年)。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和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4)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
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五)完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
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衔接,通过日常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基本医保报销信息,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
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审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大病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一)政策制定阶段。
XX年11月中旬,出台《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11月下旬,开始商业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
XX年12月底前,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网络数据衔接等问题,落实大病保险资金。
各试点市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发改委(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备案。
(二)先行试点阶段。
XX年度开始时,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四个市进行试点,XX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
(三)全面开展阶段。
XX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和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
强化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
发改(医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形成联动,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循序、持续推进。
各市和省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每半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指标和运行情况各自进行总结、评估,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效监管。
健全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部门联动的全方位大病保险监管机制,坚决加大查处无故拒绝赔付、恶意医疗行为和费用以及经办管理部门权力滥用行为,保障大病保险从制度设计到报销赔付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保障群众更多受益。
(四)做好宣传。
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经办人员培训,密切跟踪和分析舆情,增强全民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