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2019年3月目录一、涉税专业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1)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6)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手册 (11)四、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操作手册 (15)五、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操作手册 (2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是指将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在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履行业务信息报送等相关义务,服从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信息进行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从事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代理建帐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涉税业务的服务机构。
二、业务前提1.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2.在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履行业务信息报送等相关义务,服从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菜单栏中“我要办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跳转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第一步:填写表单,完成后点击下一步1.进入页面后,核对系统自动带出的信息,选择机构类别,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中选择,并填写机构证书编号。
如果为机构类别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业务。
注意:带“*”号的必填项第二步:上传资料图片。
成,并加盖法人签章和企业公章,拍照上传。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目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首次采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8)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11)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1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首次采集 (1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变更 (1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终止 (20)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23)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 (2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对应表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2.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3.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金三、网上办税系统)自动带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等数据项;4.如勾选“是否设立党组织”,则“党组织负责人”必填;5.表中“机构类别”为单选项,如勾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填写“证书编码”;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2.表中“身份证件种类”栏次,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
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表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年限;4.表中“移动电话”栏次为必填项;5.表中“学历”栏次,根据实际取得最高学历勾选;6.表中“政治面貌”栏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党员、团员、其他党派人士、群众等;7.表中“涉税专业资格及证书名称”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以及取得证书时间为必填项。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关事项的公告\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 质表单。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人纸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专项业务: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 该表使用主体:
国地税合作模式
•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工协作,按照“一方 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
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
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
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增加 委托项目
协议要素信 息变更
协议终止
时 限
时 限
时 限
提供服务前
增加委托项 目前
变更之日起 30日内
终止之日起 30日内
表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
报送 时限
完成专项业务 次月底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
报送 方式
1.云办税厅 2.实体办税服务厅
律师事务所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
与办税实 名的关系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 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2017年第49号公告)2018 年1月1日施行。
须在完成(终止) 所有委托协议后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填表说明
可多选
税务师事务所 涉及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的增加/ 减少/变更涉 及行政登记内 容的,应当办 理税务师事务 所行政登记变 更。
填表说明
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 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 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 人双方留存备查
报送 材料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传递知识 成就梦想 2018年9月
目 录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结果运用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 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 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 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 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 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 务信息。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2018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业务的办理渠道公告如下:一、线上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专栏办理。
二、线下办理渠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到以下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一)注册地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到大连市公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其他事宜(一)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只填写电子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9日。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第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
(/)“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场所)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也可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掌握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报送流程
掌握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报送流程税务工作人员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督促和指导纳税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掌握信息报送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报送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信息报送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报送是指纳税人将自身的财务、经营等相关信息通过特定的渠道提供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监管和掌握纳税人的税务状况和履行情况。
税务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报送流程来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信息报送的背景与意义在于,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便于其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而言,信息报送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步骤,也是避免税务风险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信息报送的通用流程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报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信息准备、报送申请、数据确认、报送、接收反馈和修正。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
1. 信息准备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报送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申报表格等。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报送和处理。
2. 报送申请税务工作人员根据所需报送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的税务系统或平台上提交报送申请。
填写相应的表格或信息,确保申请内容的准确和清晰。
3. 数据确认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的数据进行初步的核对和确认。
比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确保报送的信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4. 报送在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确认后,纳税人的报送信息将会被正式提交。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按照系统或平台的要求,将报送信息进行上传或提交。
5. 接收反馈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报送信息后,会进行审核和处理。
根据报送的内容和要求,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进一步的补充或修改要求,需要税务工作人员积极响应并及时反馈。
6. 修正如果税务机关给出了补充或修改的要求,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及时进行修正。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的通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范我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49号公告》(附件1)要求填报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目前,除税务师事务所需在国税局办理行政登记及信息采集外,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前往我市国、地税任一方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采集。
网上办税系统更新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缘由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详细更新时间另行通知。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附件2)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厦门市国、地税局定期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方法(试行)》(附件3)第四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五、信息采集所需表格可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下载途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专业服务;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表报下载其他。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的公告附件3:《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方法(试行)》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2月28日。
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操作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操作流程。
1. 登录涉税专业服务平台。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2.进入【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点击【办理】按钮。
3.系统自动弹出监控提示信息,监控结果通过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3.系统自动弹出监控提示信息,监控结果通过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4.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模块,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
5.点击【提交】,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申请已经提交成功”,点击【完结】,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
4.税务师事务所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人员的变更,应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进行操作。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申请人员退出机构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企业进入】页面。
2.进入【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点击【办理】按钮。
7.进入【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情况管理】模块,在【确认加入机构】栏目的筛选条件选择“机构申请入职”,勾选“确认状态”为“未确认”的选项后点击【确认加入】按钮。
8.系统提示“加入机构成功”,点击【确定】按钮,“确认状态”为“已确认”。
温馨提示: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提示信息如下:
2.进入【涉税服务人员】-【涉税服务人员信息登记采集】模块,点击【编辑】填入涉税服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点击【新增】增加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资格证书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7.11.22【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2日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运用管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一)税务师事务所;(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第三条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1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2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
2.“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
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3。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A.5日B.10日C.15日D.30日【答案】 D2、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赠送,自制产品的成本为4000元,纳税人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为6000元,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A.借:营业外支出2000(红字)贷:库存商品2000(红字)B.借:营业外支出2000 贷:库存商品2000C.借:营业外支出 780(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红字)D.借:库存商品2780(红字)贷:营业外支出2000(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红字)【答案】 A3、下列关于发票开具的说法,错误的是()A.填开发票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以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B.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C.开具发票应该全部联次一次打印D.开具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答案】 A4、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至少保存()。
A.3年B.5年C.10年D.20年【答案】 C5、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理解,正确的是()。
A.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D.对税务机关作出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答案】 A6、某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李某为外籍个人 H 先生代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由于税前扣除额计算错误,致使 H 先生 2018 年 12 月 7 日多缴个人所得税 610 元,其多缴税款应于()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由该税务师事务所赔偿 H 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11涉税专业服务
11 涉税专业服务11.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1.1.1—235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事项描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办理渠道】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广西税务局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广西税务局税务师管理部门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事指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受理部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办理时限】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系统接收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2.公告。
税务机关将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温馨提示】
1.税务师事务所先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集信息变更。
2.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3.税务师事务所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人员的变更,应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进行操作。
【收费标准】
无。
完善涉税信息维护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建议
完善涉税信息维护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建议
涉税信息的维护和报送工作非常重要,在此提供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涉税信息维护和报送的职责和流程,有效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2.对涉税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3.建立涉税信息维护和报送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方式,避免档案的遗失和损坏。
4.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及时更新涉税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针对涉税信息维护和报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6.制定针对涉税信息维护和报送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涉税信息维护和报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7.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以上是我能提供的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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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事项描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变更和服务状态变化。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办理渠道】1.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
2.办税服务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11.2.2—20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事项描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要素信息变更和终止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1.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办税服务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11.2.3—207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事项描述】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报送资料】1.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3.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11.2.4—208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事项描述】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的次月底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上述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报送资料】1.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4.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11.2.5—209委托办理涉税业务信息报送【事项描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服务业务信息报送。
【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大厅(场所)的公告栏公布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上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选择涉税服务业务】1.纳税申报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为制作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进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消费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其他各税费申报等代理业务。
2.一般税务咨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日常办税事项咨询服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准备咨询、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等业务。
3.专业税务顾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特定涉税事项提供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或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主要包括: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业务和一年以上涉税事项专业顾问的服务等业务。
4.税收策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委托人的经营、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等服务。
主要包括:事前的整体税务规划方案和特定涉税事项的优化建议,如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境外投资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等业务。
5.涉税鉴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主要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司法鉴定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业务。
6.纳税情况审查。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
主要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企业信息公示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税务机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司法机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等业务。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代办基础信息报告、税务认定、税收优惠、税务证明、发票领购、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纳税申报以外税务事项服务。
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报告、税务认定、税收优惠、税务证明、发票领用、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事项的代理业务。
8.其他涉税服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上述七项业务以外的其他涉税服务。
主要包括:涉税培训、互联网税务信息服务等业务。
【签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选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某一项涉税业务或全部涉税业务进行协商,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涉税业务的责任,防范涉税风险。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报送资料】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各项业务报告原件2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报送渠道】1.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
2.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场所)报送。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应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办理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时,必须选择纳入实名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上述业务的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五条、第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第二条11.2.6—21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事项描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是指税务机关发布财务报表转换纳税申报表规则和申报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在保证数据准确性、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接口,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键登陆和批量导入申报数据的快捷办税方式。
【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确立。
2.委托双方已经完成了实名信息报送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