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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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一、税务登记在开展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前,企业首先需要完成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依法将企业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过程。

企业应当准确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税务登记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支付登记费用和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税种选择专业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种。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企业应仔细研究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税种选择。

三、纳税申报1. 增值税申报增值税是专业服务行业最常见的税种之一。

企业每月或每季度需要按时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般的增值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销项、进项发票信息、计算应纳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等步骤。

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销项和进项发票,并及时进行申报。

2. 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获得的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

企业通常需要按年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法的成本确认和扣除、计算税额,核对和报送申报表等步骤。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所得税,并及时完成所得税申报。

3. 个人所得税申报专业服务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者通常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般包括报送所得税计算表、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步骤。

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时进行申报。

四、纳税支付在完成税务申报后,企业需要按照申报结果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支付流程包括了解应缴税额、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填报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等步骤。

企业应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罚款。

五、税务审查税务机关对专业服务行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税务审查。

税务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相关凭证和账簿进行审核的活动。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单元涉税专业服务概述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5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3点)1、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2、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3、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1、税务师事务所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8大类)1、8大业务分两类,其中“四大类业务”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一般业务为: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2、“四大类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单元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督一、实名制管理**1、实名制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三类。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4、*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其他业务报送:可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后报送。

3、年度报告的报送: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信用评价***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1)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的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的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内容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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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务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 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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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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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全文学习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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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 道德准则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 道德准则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道德准则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与道德准则涉税专业机构的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机构内的行为和业务操作,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道德准则则强调机构成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从而建立起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信任关系。

涉税专业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1. 保密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严守税务机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个人或企业信息。

2. 诚信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保持诚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包括虚报税款、隐瞒收入等行为,要真实客观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3. 公正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遵循公正原则,不得为客户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4. 尊重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和权益,认真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5. 专业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和技能,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

6. 效率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高效地处理客户的税务事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报税申报等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税务负担。

7. 诚恳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真诚对待客户,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客户的满意度为目标,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8. 公益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与道德准则的遵守对于机构的稳定发展和行业的良性竞争至关重要。

只有坚守准则,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涉税服务。

同时,机构成员也要自觉遵守准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为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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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中税协发[2012]06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实务》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教材变化章实质性变化第一章导论变化大,重新进行编写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结合原2020年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四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税务注销内容、第五章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第一章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内容重新整合,变化较大。

具体变动如下:重新编写:1.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内容;2.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变动内容;3.纳税信用评价4.税款征收的措施内容;5.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6.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内容。

新增: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内容;2.纳税信用管理的原则、范围、职责内容;3.税务管理信息化金税工程、电子税务局内容;4.税务检查程序方法内容;5.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内容。

删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发布及应用内容。

第三章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本章内容表述变动较大,部分审核的关键点发生变动,具体变动为:重新编写:1.第一节涉税专业服务基本程序;2.第二节纳税审核方法概述;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多为内容表述上的变动,核心内容不变;4.增值税小规模税人的纳税审核中应税销售额的审核和应纳税额的审核人5.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审核内容表述更为精简;6.土地增值税中“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审核”;新增:1.审核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运用是否准确的内容;2.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审核;3.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税会差异的审查重点与方法;4.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5.动漫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扣除的相关表述;6.新冠疫情期间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7.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到期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8.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9.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的扣除政策;10.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的审核方法的相关表述;11.企业向个人支付租金的审核的相关表述;12.其他项目的审核方法的相关表述;13.契税纳税审核方法。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基本准则。

第二条【定位】本基本准则是制定和修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基本要求。

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服务标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业务规范制定依据】业务规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制定。

业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体现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四条【业务规范体系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准则、规则及规则释义、指引,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业务规范实行顶层设计、统一编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制定程序】业务规范草案(含修订草案)由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拟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中税协发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和涉税专业服务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业务规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和鼓励业务创新的需要,制定发布规则释义、指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执业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依据。

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原则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二章准则第七条【准则定义及构成】准则是指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规则的基础。

准则包括业务准则、程序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业务准则由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等八类业务准则构成。

涉税服务准则

涉税服务准则

附件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服务业务标准,维护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

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

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责任原则。

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服务业务承接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四)服务的时间限制;(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正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

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是指在税务法规的指导下,从事税务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征管的完善和税务服务的规范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公正、诚信的态度,切实履行职业职责,维护税务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一,诚实守信。

税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隐匿应纳税款,并遵守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提供税务服务过程中,要客观、真实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制造涂脂抹粉的假象。

只有通过诚实的态度和真诚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建立良好的税务服务口碑。

第二,尊重客户权益。

税务从业人员应该尊重客户的权益,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在向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要坚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客户的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

只有尊重客户的权益和隐私,才能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遵守职业规范。

税务从业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在提供税务服务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和核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只有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才能保障税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确保服务的合法合规。

第四,勇于担责。

税务从业人员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客户的利益负责,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以积极的态度和解决问题,承担责任,及时修正错误。

在税务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可能导致税收风险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客户,提出改进意见,避免因此造成不良后果。

只有勇于担责,才能维护税务服务的规范和秩序,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承诺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承诺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承诺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承诺书尊敬的客户: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将遵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员工不违法、不违规,保持对税法法规的高度敏感和理解,以确保客户在税务事务上合规经营。

第二、客户利益至上我们将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在处理客户事务中,我们将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尽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保守秘密我们将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泄露客户信息,不私自使用客户信息,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诚实守信我们将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言行一致,言出必行,言行相符。

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我们将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夸大、不隐瞒,确保客户对我们的服务有信心。

第五、不谋私利我们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参与客户的商业利益,不违背客户意愿,保持专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第六、持续学习我们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最新的税收法规和相关知识,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提高我们的专业水平。

第七、负责任态度我们将对客户的事务负起最终的责任,确保我们提供的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期望,积极解决问题,以最佳的效果为客户解决税务问题。

尊敬的客户,我们郑重承诺以上职业道德准则,将是我们服务的准则和原则。

我们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为您提供专业、优质、诚信的涉税专业服务,并竭诚为您解决税务问题,助您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功!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全体员工敬上【公司名称】【日期】第二篇示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税收相关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协会等。

这些机构对客户纳税合规进行指导和辅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领域,道德和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只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确保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保障客户权益,制定一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承诺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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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和《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等。

其中,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非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且已经报送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但涉及信息变更的,则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三)涉税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四)涉税服务人员能够获取有效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应当对下列业务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三)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八)其他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的影响。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原因和背景;(二)委托人的需求;(三)服务目标;(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六)服务程序;(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协议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未来事项的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在约定期限和特定目的下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委托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业务成果。

第十五条业务委托协议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成果仅供协议中明确的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使用不当的责任。

第十六条业务委托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三章业务委派第二十二条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

第四章业务计划第二十八条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措施、风险提示等内容的业务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当参与制定业务计划,并执行业务计划。

第三十条制定业务计划应当达到下列目标:(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领域;(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四)选择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业务复杂的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对业务简单的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的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的业务计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

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二)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三)业务小组成员。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整程序等;(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时间、步骤和方法;(三)确定具体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执行业务委托协议过程中,发生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形的,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制定补充计划。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三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计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要求报送业务计划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送达。

业务计划涉及需要委托人支持或同意的事项,应当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业务计划需要报备相关委托人的,应当及时与其报备。

第五章业务实施第一节业务实施基本要求第三十九条业务实施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的目标,开展资料收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需要关注事项进行重点判断、确定和分析,运用一定的涉税业务实施具体方法调整委托人的税会差异,同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充分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据此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业务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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