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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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砖瓦世2017.2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的通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综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切实转变监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2016年12月19日(试行)落实各项监管制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改变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履行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中税协发[2017]29号【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7年6月 23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法制化建设《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是国家有关全面规范税务师行业管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依据。

认真贯彻《公告》,是推进税务师行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

(一)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公告》,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公告》以此为依据对涉税专业服务及其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进行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公告》和相关流程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31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

各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映。

附件:主要项目分工和进度安排表(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日附件: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实现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8.06•【文号】国税发[1999]145号•【施行日期】199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1999年8月6日)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

这使一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

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一)报告制度。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

A:合作合并合成B:合并合作合成C:合并合成合作D:合成合并合作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3.【单选题】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细服务、精准执法、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

4.【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拓展容缺办理事项,为此,需要全面推行的制度为:A:税务证明事项留存备查制B:税务证明事项免报制度C: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D:税务证明事项电子查验制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5.【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需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的清单制度为:A:一事不二罚B:首违不罚C:处罚D:违法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6.【判断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实现税收精诚共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10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
通机制的通知
(税总发〔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

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

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

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

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3.14文号国税发[2006]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一、“营业”一语是对英语“busines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赢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

因此,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非赢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二、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一)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或者是否与他人有业务往来;(二)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三)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的专业化作用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实施,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空前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咨询、宣传辅导工作将异常繁重,办税服务厅办税流量将大幅度增长。

涉税专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在支持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应充分调动其力量,缓解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协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税务机关要认真评估本地区12366咨询、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与纳税人需求增长的匹配情况。

对政策咨询、办税压力增加显著,税务机关承受力严重不足,需要借助涉税专业服务力量解决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12366专家咨询坐席、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纳税人学堂专家辅导讲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上述12366专家咨询、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辅导、讲座活动。

(二)税务机关在制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辅导方案时,可邀请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下称“涉税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税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要求,积极开展协作,有力提升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

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督导。

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把手按年度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16]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
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6]19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
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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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标 签】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6)101号
【发文日期】2016-06-28
【实施时间】201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

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

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

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3.因地制宜,持续改进。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方沟通机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沟通内容
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三、沟通方式
(一)召开会议
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联合召开,也可分别召开。

会议一般由省税务机关或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召集,有条件的市可延伸至县税务机关。

根据每次沟通主题及内容,确定与会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代表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

(二)走访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不定期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议,帮助、督促其解决问题,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质量
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四)业务合作
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的落实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运行体系和信息反馈流程,并统筹指导好市、县两级三方沟通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综合统筹,形成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方案》关于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将构建三方沟通机制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

(三)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开展,防范风险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服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关联知识: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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