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2019年3月目录一、涉税专业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1)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6)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手册 (11)四、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操作手册 (15)五、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操作手册 (2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是指将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在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履行业务信息报送等相关义务,服从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信息进行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从事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代理建帐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涉税业务的服务机构。
二、业务前提1.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2.在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履行业务信息报送等相关义务,服从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三、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菜单栏中“我要办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跳转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第一步:填写表单,完成后点击下一步1.进入页面后,核对系统自动带出的信息,选择机构类别,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中选择,并填写机构证书编号。
如果为机构类别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业务。
注意:带“*”号的必填项第二步:上传资料图片。
成,并加盖法人签章和企业公章,拍照上传。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目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首次采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8)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11)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1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首次采集 (1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变更 (1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终止 (20)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23)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 (2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对应表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2.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3.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金三、网上办税系统)自动带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等数据项;4.如勾选“是否设立党组织”,则“党组织负责人”必填;5.表中“机构类别”为单选项,如勾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填写“证书编码”;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2.表中“身份证件种类”栏次,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
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表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年限;4.表中“移动电话”栏次为必填项;5.表中“学历”栏次,根据实际取得最高学历勾选;6.表中“政治面貌”栏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党员、团员、其他党派人士、群众等;7.表中“涉税专业资格及证书名称”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以及取得证书时间为必填项。
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
与办税实 名的关系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 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2017年第49号公告)2018 年1月1日施行。
须在完成(终止) 所有委托协议后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填表说明
可多选
税务师事务所 涉及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的增加/ 减少/变更涉 及行政登记内 容的,应当办 理税务师事务 所行政登记变 更。
填表说明
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 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 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 人双方留存备查
报送 材料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传递知识 成就梦想 2018年9月
目 录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结果运用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 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 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 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 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 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 务信息。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2018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业务的办理渠道公告如下:一、线上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专栏办理。
二、线下办理渠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到以下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一)注册地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到大连市公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其他事宜(一)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只填写电子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9日。
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1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1
【办理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录入《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在3月31日前,查询已报送的上年度《涉税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对相关要素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事项名称】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奖惩信息等总体情况。年度报告可进行修改补充。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办理时限】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
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涉税专业服务பைடு நூலகம்体情况表》。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系统接收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温馨提示】
无
【收费标准】
无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一、业务概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税务部门。
二、业务前提
1.已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体系;
2.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主页面菜单栏中“我要办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跳转后,点击“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第一步:填写表单,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在页面中,点击增加,弹出协议信息采集页面,核对信息并填写
必填项,委托项目列表中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员,填写完成点击保存。
注意:带“*”为必填项
第二步:上传资料
在本页面中下载《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填写表格完成,并加盖企业公章,拍照上传。
纳税人可选择本地上传,将图片上传至电脑,然后选择本地上传,选择图片,上传成功,并可将该附件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第三步:预览提交。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附件2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口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或增加委托项目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也使用本
表。
二、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首次采集时不需要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必须填写。
四、本表”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栏次,当受托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时据实勾选。
五、本表''服务项目”栏次,勾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
“服务人员”栏次填写与“服务项目”对应的委派服务人员。
如本机构内有重名人员,则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本表“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一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中,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协议金额、协议摘要、服务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二是指原委托项目减少。
七、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八、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九、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十、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的通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范我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49号公告》(附件1)要求填报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目前,除税务师事务所需在国税局办理行政登记及信息采集外,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前往我市国、地税任一方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采集。
网上办税系统更新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缘由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详细更新时间另行通知。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附件2)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厦门市国、地税局定期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方法(试行)》(附件3)第四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五、信息采集所需表格可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下载途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专业服务;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表报下载其他。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的公告附件3:《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方法(试行)》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2月28日。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2.进入【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点击【办理】按钮。
3.系统自动弹出监控提示信息,监控结果通过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3.系统自动弹出监控提示信息,监控结果通过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4.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模块,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
5.点击【提交】,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申请已经提交成功”,点击【完结】,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首次)。
4.税务师事务所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人员的变更,应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进行操作。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申请人员退出机构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企业进入】页面。
2.进入【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点击【办理】按钮。
7.进入【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情况管理】模块,在【确认加入机构】栏目的筛选条件选择“机构申请入职”,勾选“确认状态”为“未确认”的选项后点击【确认加入】按钮。
8.系统提示“加入机构成功”,点击【确定】按钮,“确认状态”为“已确认”。
温馨提示: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提示信息如下:
2.进入【涉税服务人员】-【涉税服务人员信息登记采集】模块,点击【编辑】填入涉税服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点击【新增】增加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资格证书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
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
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第一章【高频考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概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2.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1)纳税申报代理(2)一般税务咨询(3)专业税务顾问(4)税收策划(5)涉税鉴证(6)纳税情况审查(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8)其他涉税服务业务【高频考点】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3)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电话、学历、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4)四项业务报告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5)年度报告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高频考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1.基本要求(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沙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3)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手册V1.0目录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3)1.1登录 (3)1.2功能描述 (3)1.3操作人员 (3)1.4操作说明 (3)1.5注意事项 (6)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 (7)2.1功能描述 (7)2.2操作人员 (7)2.3操作说明 (7)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0)3.1功能描述 (10)3.2操作人员 (10)3.3操作说明 (10)3.4注意事项 (10)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 (11)4.1功能描述 (11)4.2操作人员 (11)4.3操作说明 (11)4.4注意事项 (11)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12)5.1功能描述 (12)5.2操作人员 (12)5.3操作说明 (12)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1.1 登录用户打开电脑浏览器,输入/etax/,进入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入’进入操作页面。
1.2 功能描述本功能由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发起,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1.3 操作人员电子税务局身份验证用户1.4 操作说明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涉税办理】->【涉税事项预申请】->【税务登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第二步:进入具体操作界面首先会提示纳税人进行选择: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则进入数据采集界面,选择【我不同意】,则不做任何操作。
进入数据采集页面,根据界面提示信息,填写相关数据,界面如下图:点击【提交】按钮,则提交后,进入信息确认页面。
界面如下图:数据。
点击【确定】后,进入业务回执页,纳税人可以选择【打印回执】或者【打印表单】,选择【关闭】,则关闭当前页面。
1.5注意事项1.已经进行过机构信息采集的单位不允许再次进行采集;2.未进行过机构信息采集的单位不允许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协议信息采集、机构专项报告、机构年度报告;3.回执信息,必须在回执页面打印;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2.1 功能描述本功能由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发起,进行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等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现就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填表说明目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首次采集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8)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11)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1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首次采集 (1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变更 (1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终止 (20)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 (23)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 (2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首次采集【对应表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2.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3.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金三、网上办税系统)自动带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等数据项;4.如勾选“是否设立党组织”,则“党组织负责人”必填;5.表中“机构类别”为单选项,如勾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填写“证书编码”;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首次采集填写说明:1.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2.表中“身份证件种类”栏次,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
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表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年限;4.表中“移动电话”栏次为必填项;5.表中“学历”栏次,根据实际取得最高学历勾选;6.表中“政治面貌”栏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党员、团员、其他党派人士、群众等7.表中“涉税专业资格及证书名称”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以及取得证书时间为必填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事项的公告\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 质表单。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人纸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专项业务: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 该表使用主体:
国地税合作模式
•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工协作,按照“一方 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
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
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
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增加 委托项目
协议要素信 息变更
协议终止
时 限
时 限
时 限
提供服务前
增加委托项 目前
变更之日起 30日内
终止之日起 30日内
表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
报送 时限
完成专项业务 次月底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
报送 方式
1.云办税厅 2.实体办税服务厅
律师事务所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人 纸质表单。
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 表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表三:《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 表四:《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表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 以下四种情况下使用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
关事项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表.doc
• 采集方式:1. 优先采用云办税服务厅采集。
•
纸质表单。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人
表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以下情况下使用该表:
首次为委托 人提供协议 约定服务 时 限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 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
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 不予受理: ……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 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
• 2. 非征期可到办税服务厅采集,先受理纳税 人纸质表单。
表三:(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 以下情况下使用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向税务机 关报送年度从 事涉税专业服 务的总体情况 时
报送 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
报送 方式
1.云办税厅 2.实体办税服务厅
表三: (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谢谢!
基本信息 变更(机构 信息变更、 人员信息变 更) 时 限
首次录入 基本信息
中止服务
恢复服务
时 限
首次提供涉税 专业服务前; 公告发布前开 展业务的,公 告之日起90日 内
时 限 完成或终止 全部涉税专 业服务协议 后
时 限
基本信息变 更之日起30 日内
恢复后首次 提供涉税专 业服务前
表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