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资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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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一、法律法规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和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其他
2.收到申请15日内发施工许可
3.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
4.中止施工起1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1年后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重新办开工报告审批
6.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
④其他
7.招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正、平等
8.监理监督:质量、工期、资金
9.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
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
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
15.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责任
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资质+罚款
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1.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2.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
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
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4.自2007年12月9日施行
《劳动法》
1.劳动合同内容:
①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合同的责任
2.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
①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
②不能胜任工作
③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30日告知员工
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7.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得超36小时。
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未成年工指年满16未满18的劳动者
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产假不少于90天
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