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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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案情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

我公司在全世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百七⼗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商品为卫⽣⼱、卫⽣⽑⼱⽌⾎塞等卫⽣⽤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商标“护舒宝”,核定使⽤商品为卫⽣⼱、⽉经垫、⽉经棉塞等卫⽣⽤品。

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陆使⽤“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公司已抢先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直闲置未开通使⽤。

⽽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卫⽣⼱是世界最⼤的妇⼥卫⽣⼱品牌之⼀,“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量⼴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商⾏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知名度和较⾼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公司注册的“”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公司的此种⾏为旨在搭乘和利⽤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销⾃⼰,使我公司⽆法在⽹络媒体上利⽤⾃⼰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公司的⾏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公司:1、⽴即停⽌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辛辛那提。

宝洁公司成立于1837年,主要生产和销售个人护理、家庭护理和美容护理产品。

在我国,宝洁公司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如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玉兰油等。

近年来,宝洁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针对宝洁公司在我国市场的一起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企业在市场运营中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消费者李某在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洗发水时,发现洗发水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三年,但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

李某认为宝洁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将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宝洁公司退还购买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宝洁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案中,宝洁公司在洗发水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在洗发水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法院判决宝洁公司退还李某购买费用并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本案中,宝洁公司因虚假宣传行为被诉至法院,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因此,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本案中,宝洁公司因洗发水外包装上的保质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这提示企业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3)企业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因宝洁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遭受损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经典案例告诉您?听和国际()致力为您提供专业的国际商务服务。

听和国际提供美国、欧盟各国、日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全球多个国家的公司注册咨询及后期维护等服务,更可以帮您办理全球各国商标注册、商标查册、商标复议等服务。

听和国际会为您定制多套解决方案,我们全方位、高品质、专业的服务定为您排忧解难。

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一原告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设备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某电器公司均是生产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上海某设备公司注册了“多环DUOHUAN”以及图形的组合商标。

2022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聪商情广告》发布被告产品广告,并在产品广告右下方发布“郑重声明”称,××系列油烟净化器是专利产品,市场出现的“康家”、“上海多环”等多个产品均是仿冒的。

后经查实,该广告严重失实。

有资料显示,广告发布者刘某负责顺德某电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区的产品推广及产品销售。

法院二审后认定刘某发布“郑重声明”的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刘某与被告均有过错,判令两者连带赔偿15万元的民事责任。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二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

为了开发、研制“北京醇”,北京市牛栏山酒厂1992年以来共投入研制、广告费用8000万元,使得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

但是,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

其中,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经查,北京卢沟桥酒厂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产古德牌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制带有“北京醇”字样的包装盒68000套,已销售47436瓶。

根据以上事实,房山区工商局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北京醇酒,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目录1.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2.“百威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知名商品商业外观模仿行为的规制3.“怪兽”诉“来电”共享充电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员工通过社交账号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思想表达区分理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5.“小老板”海苔商标侵权纠纷案--比例原则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判定中的适用6.美国“宝拉珍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7.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8.方某等假冒“dyson”注册商标系列案--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9.菲桐公司假冒“波尔多”葡萄酒注册商标罪案--上海地理标志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10.美国李维斯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纠纷案--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知识产权案件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推荐理由】近年来科技金融产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迎,但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

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的保护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宅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住宅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进展村。

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托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宅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布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托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差不多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多次荣获奖励。

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

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

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

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

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

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

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

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两被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赶忙停止使用系争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的包装、装潢,销毁库存的该包装、装潢,停止销售有该包装、装潢的产品;两被告赶忙停止生产、加工系争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包装、装潢标贴,销毁加工、印刷模具和半成品、成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缺失人民币50万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21,251元。

域名纠纷案件

域名纠纷案件

域名纠纷案件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5期“NTN”域名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沪0107民初12844号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89号【裁判要旨】对于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但未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不宜径直认为被控侵权人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

但是,如符合《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网站上突出使用他人标识、使用与他人网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网站由他人经营或经他人许可的混淆和误认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上海勃曼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张向阳、上海斯将利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恩梯恩公司)恩梯恩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抢注“NTN”域名,在网站上突出使用“NTN”商标、恶意模仿原告网站,并进行“专业代理NTN轴承”的宣传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注册涉案域名,共同在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NTN”的行为,侵害了恩梯恩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且具有攀附恩梯恩公司“NTN”商标的商誉、“搭便车”之主观恶意,构成对恩梯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1600元。

一审法院具体判决如下:一、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立即停止对恩梯恩公司“NTN”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立即注销“”域名;三、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立即关闭并停止运营“”网站;四、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就其对恩梯恩公司“NTN”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刊登的内容需经一审法院核准)。

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案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负担;五、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恩梯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六、勃曼公司、张向阳、斯将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恩梯恩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61600元。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国际经贸》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持续近一年的宝洁公司状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抢注域名”不正当竞争一案10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71.27
【相关文献】
1.九鹿王赢了!——仅仅是一个男装品牌的胜利吗? [J], 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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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义久;李济沧;
5.打造一个生态系统,你就赢了! [J], 谢永恒[1] 周禹[2] 郭学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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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域名纠纷案件的恶意认定研究

司法审判中域名纠纷案件的恶意认定研究
程 子 薇
(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 9) 1 0 3
[ 摘 要]恶意作 为域 名纠纷案 件中域名注册 、 用行 为构成侵权或 不正当竞 争的要件之一 , 使 其如何认 定在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 着共识与分歧 。 已形成的共识有两点 : 一为将对驰名 商标 的特殊保护全 面延 伸至 网络 空间 , 恶意要件在驰 名商标领域 事实
认为 ,被告 “ “ 晨铉公 司” 申请注册 “a g ad 为 在 sf ur” e 其三级域名前 , sf ur” 对“ae a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 g
法 的权 利 和 利 益 , 反 , 告 应 当 知 道 原 告 “ ae 相 被 sf— g ad 注册商 标在 市场 上享有 的优 良信 誉 和广 泛知 ur”
上 的分歧 。
【 案例一】 在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 智 能科技 发展 有 限公 司不 正 当竞 争 纠 纷 案 中 , 原告
的注册商 标“ae ur” 一个 具 有 “ sfg ad 为 防卫 , 卫 ” 保 含
[ 收稿 日期]2 1 —1 -0 01 2 6
公司使用在休 闲服商品上的“ 匹狼” 七 商标 于 2 0 02 年3 月被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 商标 , 被认 定 为 “ 家 免 检产 品 ” “ 国名 牌 产 并 国 及 中
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下文称 为《 ( 网络域名 司法解 释 》为 网络域 名纠纷 案 的司法 审判 实践 提供 了一个 )
基本 的分析 框架 。在该 司法 解 释 中 ,恶 意 ” 为行 “ 成 为人 注册 、 使用 域 名行 为 构 成 侵权 或 不 正 当竞 争 的 必要 条件 。由于“ 意 ” 于 主观 范 畴 , 认 定不 免 恶 属 其 存在 一定 的主 观性 和模糊 性 。正 因于此 ,网络域名 《 司法 解释 》 第五 条便 提 出了 五项 判 断 “ 恶意 ” 否成 是 立 的标准 , 具体 为 :一) ( 为商业 目的将 他人 驰 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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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六十一至一百三十)【案例六十一】离婚协议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5年,感情一直不好。

1个月前,当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时,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曾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了字。

第二天,曾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将曾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

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思考:1、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2、本案怎么处理?【案例六十二】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于1999年5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

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25年的经营权。

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

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

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产生争议。

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

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为“西边”。

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处分。

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棵杨树,价值近万元。

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写明“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

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故该合同有效。

村委会说这是写合同时笔误造成的,并且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

宝洁法律案例解析(3篇)

宝洁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一家全球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成立于1837年,总部位于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

宝洁公司以其卓越的品牌、高质量的产品和全球化的经营战略,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

然而,在宝洁的发展历程中,也曾遭遇过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解析宝洁公司的一起典型法律案例,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09年,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宝洁闪亮亮发乳”的产品。

该产品宣传具有去屑、保湿、滋养等多重功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后,消费者陆续反映使用该产品后出现头皮瘙痒、红肿等症状。

随后,宝洁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发现产品中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

三、案例解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宝洁公司生产的“宝洁闪亮亮发乳”存在微生物超标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得生产。

因此,宝洁公司生产的“宝洁闪亮亮发乳”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广告宣传问题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宝洁公司夸大了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 责任承担针对本案,消费者可以向宝洁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宝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本案中,宝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2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2

舒服佳抢注案宝洁胜出核心提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舒肤佳”域名(safeguard.com.cn)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P&C)是世界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

1976年5月,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中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nlcn”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认为,晨铉公司将“safeguard.COM.cn”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

与此同时,这—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

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没完没了的商标、域名纷争也许早已让人彳门有些疲惫,或者是麻木。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者,可耻。

蓄意抢注驰名、知名商标权益人域名的,用句古语:多行不义必自毙。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域名)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域名)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阿兰吉拉弗雷(Alan G. Lafley),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7号院2号楼5门113号。

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文辉,被上诉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郭克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5月,原告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 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具有跨国界性。

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而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地域的局限性。

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域名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跨国界性,具有网络虚拟性,但是域名的标识功能决定了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设定和使用一定的标识的民事行为。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

此外,该公司还在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该公司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

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

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似的商标。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域名。

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

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许可案例

专利许可案例

专利许可案例【篇一:专利许可案例】[案情] 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桑达公司)。

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铅焊料,封接温度为铅焊熔点的0.70?0.90倍;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40?150kg/cm2,时间为50us?2min;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度~65度法兰。

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欧科能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0日,其法定代表人原是桑达公司职工。

2004年6月7日,桑达公司在陕西省神木县公证购买了欧科能公司生产的ez120-7型太阳能集热管,该产品由长约3米的7支集热玻璃管组成,在每支玻璃管带有金属端盖的一端,玻璃管内壁设有法兰,内设法兰与金属端口封接。

在距离金属端口约20厘米处的外侧有一圈凹痕。

欧科能公司承认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封接温度、压力、时间以及法兰角度均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参数相同。

本案审理中,欧科能公司依据1990年3月8日公开的g8913387.0号德国专利主张自由已有技术抗辩。

该德国专利涉及一真空集热管,具有一玻璃管和一金属端盖。

制造该真空集热管时,采用公知的热压法对热压金属件加热,然后再施以高压,从而在金属端盖和玻璃管端之间形成真空密封,但并未涉及封接温度、压力、时间及法兰角度参数。

[判决] 法院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判决欧科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桑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 桑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这一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法兰作为支承件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压力。

被控侵权产品在玻璃管内壁上设置法兰,即法兰由玻璃管上端形成并用作封接时的封接面,玻璃管的整个上端都构成了内向倾斜的内法兰,其作用于增大受力面积,同时承载铅焊料,加压时的受力顺序必然是金属端盖铅焊料法兰玻璃管,受力方式必然是法兰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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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阿兰吉拉弗雷(Alan G. Lafley),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7号院2号楼5门113号。

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文辉,被上诉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郭克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5月,原告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大陆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大陆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

1993年10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1994年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99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

《市场时报》的中国化妆品专版刊登的中国五十家大、中型零售商场化、洗用品零售额座次排行表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1995年12月、1996年1月、4月、6月和10月份的销售额居第一名。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公布的“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及品牌监测资料”表明,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类商品中均为第一。

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和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的“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999年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第一名。

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从1997年到2000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认知率、使用率超过90%。

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之一。

2000年,原告宝洁公司被列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商标保护企业之一。

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

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年2月1日,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晨铉公司。

被告晨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弱电系统及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等。

同年4月,被告晨铉公司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

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覆盖面。

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

并且,原告的“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

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

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

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

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审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

(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

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

(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驰名商标是某个商标在特定时期所处的事实状态,被上诉人的safeguard等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被上诉人的safeguard等商标应当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safeguard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均与safeguard没有联系,因此上诉人将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

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以下一节事实的认定有误,该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适用。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于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上述认定均未表示异议。

本院经核对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查明:1976年5月在中国注册上述商标的是(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于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本院经审理还查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商标异字第3852号“关于第1122322号…JEYESSAFEGUARD‟商标异议的裁定”认为,由于“SAFEGUARD”商标被长期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因此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SAFEGUARD”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重点大商场暨消费品市场1997年度监测报告》显示,1997年“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量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商品中均名列第一。

(三)上诉人第一次注册系争域名后,被上诉人曾书面通知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被上诉人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上诉人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

上诉人于1999年11月书面答复被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被上诉人派人来沪协商解决。

上诉人变更企业名称后,于2000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以下两项新证据:(一)被上诉人在菲律宾设立的公司生产的洗手液的包装瓶。

该瓶使用了“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

被上诉人以此证明safeguard商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了使用。

(二)天津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皂,该香皂外包装上使用了“safeguard\舒肤佳”中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该香皂产品上直接印制有“safeguard”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

被上诉人以此证明safeguard商标被广泛使用于香皂产品上。

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未表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

因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上诉人诉称,safeguard与其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相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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