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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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阿兰吉拉弗雷(Alan G. Lafley),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7号院2号楼5门113号。
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文辉,被上诉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郭克强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5月,原告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大陆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大陆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1993年10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1994年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99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市场时报》的中国化妆品专版刊登的中国五十家大、中型零售商场化、洗用品零售额座次排行表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1995年12月、1996年1月、4月、6月和10月份的销售额居第一名。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公布的“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及品牌监测资料”表明,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类商品中均为第一。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和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的“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999年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第一名。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责
任公司对部分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从1997年到2000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认知率、使用率超过90%。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之一。2000年,原告宝洁公司被列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商标保护企业之一。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2月1日,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晨铉公司。被告晨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弱电系统及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等。同年4月,被告晨铉公司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覆盖面。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并且,原告的“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
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