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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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随着资源开发需求的增加,矿业权出让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我国逐渐成为常见的实践。

然而,由于矿业权出让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因素,对其收益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应用指南,以帮助其进行有效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方法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在选择方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同时,应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确保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

二、评估指标确定评估指标是评估收益的重要依据,合理选择和确定评估指标对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

常见的评估指标包括矿产资源潜力、资源开发投资、运营成本、税费贡献和社会效益等。

在确定评估指标时,应考虑矿产资源的特点、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的要求,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三、数据收集及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评估结果至关重要。

在进行数据收集时,需要充分了解矿产资源的情况,收集包括地质勘探数据、生产数据、市场行情等在内的相关数据。

同时,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确保评估数据的权威性。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可借助专业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建立,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风险分析与应对矿业权出让涉及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在评估过程中,应将风险因素纳入考虑,并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析,以评估风险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同时,在评估报告中应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准确、透明的报告撰写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准确、详尽、透明地呈现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

报告撰写过程中,应注意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同时注重文字描述和数据展示的准确性。

报告还应采用易于理解和沟通的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理解评估结果,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决策。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基本要求1.1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1.5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委托人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评估基准日3.1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评估对象与范围4.1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素:4.2.1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含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1第二节收益法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与选取15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19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25第四节销售收入26第五节投资29第六节成本费用35第七节税金与附加40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44评估基准日选取4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承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当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与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录入人:地质队[ 2011-8-30 20:34:06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臵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 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收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销售收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成本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错误!未定义书签。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简介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业权人在一定地域内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随着矿业领域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矿业权的转让越来越普遍,而其评估工作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基本定义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转让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适用于下列场合:1.矿业权的转让:包括普通转让、持有人变更、合同权转让和股权转让。

2.矿业权的重新评估:包括地质储量的极限和前景评价、矿床潜力分析、矿业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I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内容和要素1.矿产资源评估:主要是根据矿产类型、储量、品质、采矿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

2.工程技术评估:通过分析矿山设备、采选工艺、水泥配料、排水设备等因素,对矿区的工程技术状况进行评估。

3.市场环境评估:包括市场需求、价格趋势、竞争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4.财务评估:主要评估矿业权的发展前景、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5.环境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评估。

I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评估标准和内容1.详细的资产清单:包括土地、资产、生产设备、办公用具、存货等资产。

2.矿产资源推算:根据矿产类型和历史开采量,推算潜在可采储量。

3.盈利能力推算:主要包括矿床总产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财务信息。

4.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评估:包括潜在生态风险、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估。

5.企业治理和经营战略评估:包括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的评估。

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注意事项1.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要具备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2)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2)第二节收益法 (9)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14)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9)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26)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28)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29)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36)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46)第四节销售收入 (49)第五节投资 (53)第六节成本费用 (6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76)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80)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82)评估基准日选取 (8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 引言矿业权价款评估是指评估矿业权在交易中的价值,是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价款评估可以确保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应用指南,帮助从业人员正确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2. 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矿业权在交易中的市场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2 原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独立性原则:评估工作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评估师执行,避免利益冲突。

•客观性原则:评估依据应具备客观性和可靠性,如矿产资源量、品位、市场行情等。

•综合性原则:评估工作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市场需求等。

3. 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和流程3.1 评估方法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比较市场法:根据相似的矿业权交易数据,进行类比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基准地价法:根据矿业权所在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确定矿业权的基准地价。

•收益法:通过预测矿业权的未来现金流量,计算矿业权的现值,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成本法:根据矿业权的开发成本、运营成本等,计算矿业权的成本价值。

评估过程中可以综合应用以上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3.2 评估流程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评估依据:收集与矿业权相关的地质数据、矿产资源量、品位、市场行情等信息。

2.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和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3.进行核心评估:根据所选方法,进行核心评估工作,计算矿业权的价值。

4.编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和结果等。

5.审核与复核: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提交报告和解释:将评估报告提交给交易双方,解释评估结果,回答相关问题。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针对矿业权评估工作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矿业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一、指南的背景和目的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的性质、数量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了本指南。

指南的目的是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

二、指南的内容和要求1.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评估的方法和技术: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地质勘探、资源评估、经济评估等,评估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工作。

3.评估的数据和信息:评估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地质数据、矿产资源数据、市场信息等,评估人员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评估的程序和流程:评估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等,评估人员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结果应准确无误,评估人员应尽力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6.评估的报告和使用:评估结果应编制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等,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三、指南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适用于矿业管理机构、矿业企业和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等。

四、指南的意义和价值本指南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得得评估,包括各种形式得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她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得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得,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执行。

ﻫ2。

定义ﻫ为本指南得需要,使用下列定义:ﻫ2、1矿业权价款,就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得特殊概念,现在一般就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得权益价值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得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得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得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得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得款项.ﻫ2、2矿业权出让,就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得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得行为.2、3矿业权转让,就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与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得行为.2、4国家出资,就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她经济类型得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得,也视同国家出资.3.应用指南ﻫ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ﻫ3、2委托方原则上应就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ﻫ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ﻫ3、5矿业权评估,尤其就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得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得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得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与得出评估对象得评估价值.3、6探矿权评估,尤其就是低勘查程度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得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和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的编制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方法和步骤,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评估目的和背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为了确定矿业权在市场上的价值,以便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矿业权出让方的利益,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二、评估方法和步骤1. 收集基础信息:评估前需要收集有关矿产资源的基础信息,包括矿产类型、储量、品位等。

同时还需了解矿产市场的供需情况和价格趋势等相关信息。

2. 制定评估模型:根据评估的目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型。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评估模型的制定应考虑到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环境。

3. 数据分析和计算:根据采集到的基础信息和评估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和计算。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成本、市场价格等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并得出评估结果。

4. 风险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需要进行合理的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

5. 编制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的目的和方法、数据分析和计算过程、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具备科学性和可读性,以便相关方进行准确的决策。

三、评估应用指南的要求1. 评估应用指南应包含评估的目的和背景、评估方法和步骤、数据分析和计算过程、风险评估和评估报告编制等内容。

2.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地理位置、储量规模等。

3.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依据和数据来源,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以及各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5.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的表达方式。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08)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

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矿业权价款评估规程

矿业权价款评估规程

矿业权价款评估规程篇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10-2021)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用法下列定义:(1)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全部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依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___财政、地方财政或___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用法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支配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性文件。

3.1.23.1.3 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托付评估范围文件。

3.1.5 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纳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1.6 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依据矿业权管理机关看法、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看法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挖掘矿业权的价值以及帮助合理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指南,以帮助业内人士进行准确和全面的评估。

首先,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

资源质量是通过对矿石样本的化验分析来确定的,储量量则是通过现场勘探和实地调查来确定的。

开采成本包括采掘、运输、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费用,市场需求则是通过市场研究和预测来确定的。

其次,矿业权评估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来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评估的指南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应用,包括对矿业权的获取程序、权益归属和期限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此外,矿业权评估还需要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

社会影响因素包括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就业带来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则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评估。

最后,矿业权评估需要进行经济和风险评估。

经济评估包括对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和净现值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矿业权的经济价值。

风险评估则是通过考虑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来进行的。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经济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决策者做出合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指南应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经济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指导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的准确和全面。

同时,评估指南应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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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08)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

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评估目的(1)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确定评估目的。

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目的的确定。

(2)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不得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转让,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招标底价、起拍价等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协议方式出售可表述为为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3.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1)通常情况下,根据转让行为所涉及的矿业权权属文件确定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也可以根据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文件确定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确定与表述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应当关注如下事项。

①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

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已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

②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权属。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已取得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生产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等过程中取得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可以作为矿业权权属文件,但应当明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不是转让的对象,并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划定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及其对经济行为实现、评估结论等的影响。

③矿业权取得的方式(出让取得、转让取得)、出让合同及价款处置、转让(购买)合同及价格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3.4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3.4.1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方确定。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对确定评估基准日提供专业建议。

如建议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综合考虑转让经济行为的实施计划、生产矿山财务会计报表结算日期、国家税费汇率的变化、同时进行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等因素确定评估基准日,尽量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相关因素影响评估结果。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议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考虑会计核算的要求。

提供专业建议时,应考虑评估中可能涉及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3.4.2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通常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内有效。

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相关规定或协议确定。

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考虑与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一致。

3.5评估依据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评估依据通常包括:(1)经济行为依据。

不同的转让方式其经济行为依据不同。

如出售行为中的出售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出资行为中的公司章程或投资合同、出资人协议书、重组改制方案、增资扩股合同或者协议;合作行为中的合作合同或者协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或者协议;债务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等。

(2)法律法规依据。

不同的转让方式,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权评估准则。

(3)矿业权权属依据。

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相关文件。

(4)评估取价依据。

包括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政策性文件、专业报告及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矿山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财务报告等。

(5)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

矿业权价值咨询性质的评估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性质,评估将部分条件作为假设前提,需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相关说明和承诺,作为评估依据。

3.6评估实施过程评估程序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并根据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具体的评估程序。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充分披露评估实施过程。

(1)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时,应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如果现场勘查是可行的,应进行现场勘查。

(2)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初步判断现场勘查无法满足核查目的,应当采取其他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以达到核查目的,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限制原因及其他尽职调查手段。

(3)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特殊要求不进行、或不能完全进行、或不能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应判断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决定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3.7评估方法3.7.1根据矿业权转让经济行为特点和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程度以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三类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分析三类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具体评估方法。

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他具体评估方法。

但无论采用何种具体评估方法,都应确信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评估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3.7.2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勘查工作投入或取得成本与矿业权价值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前提的。

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的思路是,矿业权转让价格以矿业权人投入的勘查工作成本或者为获得该矿业权所支付货币为基础。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本身取得费用与矿业权价值无关。

(1)矿业权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价值以已投入的有效有关的勘查工作成本的现值确定。

具体可按照《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

(2)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购买成本为基础,并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效有关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3)通过缴纳矿业权价款方式(或类似支付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缴纳价款为基础,并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效有关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在考虑投入或取得成本的基础上,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可以考虑:(1)取得或投入成本的资金成本或机会成本。

(2)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或潜在矿产资源前景、及其未来开发收益中归属矿业权人的收益现值。

3.7.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收益中,归属矿业权的收益与矿业权价值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前提的。

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采用收益途径评估的理由是,矿业权转让价格以矿业权人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可以获取的收益现值为基础。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剩余现金流量、剩余净利润等口径表示。

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和具体评估方法。

(1)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非货币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谨慎选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应当考虑收入权益法是不具备稳定现金流的情形下,利用经验数据的测算方法,谨慎考虑是否适用于上述经济行为。

(2)矿业权转让评估中,应当明确收益口径内涵,并通过确定的评估参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的收益划分,合理利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和剩余净利润法。

(3)对于出售、合作等矿业权转让行为,可以利用风险分析方法(如敏感性分析)作为补充或验证信息,以满足矿业矿业权转让评估的需要。

(6)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对应的矿业权,所包含的负债或者或有负债。

3.7.4市场途径评估方法。

(1)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非货币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谨慎选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2)具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矿业权对应资源储量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矿业权交易案例,应当选择可比销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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