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案例文档
引渡案例分析课件PPT
引渡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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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政府与受害国政府进 行了多次外交谈判,就 引渡条件达成一致。
C国法院对恐怖分子进行 了司法审查,确认其犯 罪事实和引渡必要性。
C国政府采取了安全措施, 确保恐怖分子在引渡过 程中的安全。
受害国政府接受了引渡 请求,并派专机前往C国 接回恐怖分子。
法律问题探讨
引渡的法律原则
法律分析
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 知识,对案例进行深 入的法律分析。
结论总结
基于案例分析,总结 实践经验,提炼一般 性规律和建议。
03
引渡案例一:A国逃犯引渡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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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姓名: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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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国籍:中国
犯罪事实:在A国涉嫌谋杀被 通缉
逃亡时间:5年
引渡过程分析
国际合作
A国与我国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合作, 签署引渡协议。
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
B国政府高官涉嫌贪污、受贿等 严重罪行,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犯罪事实
该高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 贿赂,为其亲属及利益相关方谋
取非法利益。
引渡请求
B国政府向A国提出引渡请求,要 求将该高官引渡回国受审。
引渡过程分析
引渡条约
A国与B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为引渡提供了法律 依据。
司法协助
A国在接到B国引渡请求后,依法启动司法协助程 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
司法审查
在引渡过程中,A国司法机关对该高官的司法审查 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义。
法律问题探讨
引渡条件
探讨引渡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引渡问题 上的衔接。
政治因素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 引渡案例:美国引渡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请求加拿大政府引渡一名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和洗钱罪的美国公民。
加拿大政府同意了美国的请求,将这名公民引渡到美国接受审判。
2. 刑事司法协助案例:法国和比利时联合调查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爆炸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国和比利时警方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共同调查了一起针对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爆炸案。
双方交换了证据和情报,协调了调查行动,最终成功破获了这起案件。
3. 联合执法案例:中国和菲律宾联合打击跨国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和菲律宾警方进行了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了跨国犯罪活动,包括走私、贩毒和非法移民等。
双方交换了情报和经验,加强了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4. 刑事诉讼移转案例:澳大利亚将贪污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接受审判。
在这个案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一名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的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政府接受审判。
这是根据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进行的,该协议允许一方将本国公民或居民在特定条件下移交给另一方接受刑事审判。
这些案例表明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和维护国际公共秩序。
海外腐败分子引渡案例
海外腐败分子引渡案例海外腐败分子引渡案例:杰克逊将军的终结引言:海外腐败案件一直是各国司法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
其中,引渡是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以国际刑警组织及多国合作的引渡案件为例,详细讲述2010年之前一起涉及海外腐败分子的引渡案例。
这个案例涉及到时间跨度大,可以从不同角度展示引渡的复杂性和相关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5年3月15日地点: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人物:杰克逊将军(化名,真实姓名已知)涉及国家:弗洛顿尼亚(化名,真实国家已知)、布拉哥瓦尼亚(化名,真实国家已知)、独立斯坦(化名,真实国家已知)背景:杰克逊将军是弗洛顿尼亚军队的高级将领,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该国担任重要职务。
然而,近年来,他涉嫌大规模腐败和贪污,导致国家的经济严重受损。
此外,他还被指控挪用军事装备以及参与非法贩售武器活动。
随着证据逐渐确凿,弗洛顿尼亚政府希望将他引渡回国受审。
事件过程:2005年3月15日,国际刑警组织接到弗洛顿尼亚政府的协助请求,并迅速展开行动。
他们意识到,由于涉及国家的政治复杂性,这将是一起具有挑战性的案件。
经过调查,国际刑警组织发现杰克逊将军早已逃离弗洛顿尼亚,并在布拉哥瓦尼亚购置了一套豪华的住宅。
国际刑警组织在布拉哥瓦尼亚的当地警察部门得到了协助,共同展开搜捕行动。
然而,杰克逊将军得知消息后,又一次逃脱,并在独立斯坦找到了避难所。
随后,国际刑警组织在得到独立斯坦政府的支持之后,再次展开追踪与搜捕。
经过多个月的合作,国际刑警组织终于在2005年10月8日成功将杰克逊将军逮捕归案。
他被引渡回弗洛顿尼亚,接受审判。
审判与判决:2006年6月15日,弗洛顿尼亚将杰克逊将军正式起诉。
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提交了大量关于他贪污和挪用军事装备的证据。
其中包括多份银行账户流水和相关的金融文件。
此外,军队内部的证人也提供了关键证词,证明杰克逊将军的罪行。
法庭最终认定杰克逊将军在弗洛顿尼亚国内犯下了贪污、挪用公款以及非法贩售武器等罪行。
江歌案法律案例简要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市中野区被杀害,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逮捕。
江歌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中国留学生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例。
本案中,江歌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江歌被陈世峰杀害后,江歌的母亲及家人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日本警方和检方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与江歌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江歌曾向母亲反映陈世峰骚扰她,但江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2.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在回家途中被陈世峰持刀杀害。
3. 日本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江歌的母亲及家人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日本警方和检方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
4. 经过调查,日本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陈世峰提起公诉。
5. 2017年12月14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陈世峰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6. 江歌的母亲及家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判决过轻。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主观上有剥夺江歌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日本检方对陈世峰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逮捕。
日本检方对陈世峰提起公诉,是基于充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3.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陈世峰的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一审判决应当在审判庭公开进行。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陈世峰的一审判决公开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4. 江歌母亲及家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可依法提出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4月16日17时10分许,从旧金山飞往北京的CA986次国际航班准点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跑道上。
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的押解下,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久的巨贪、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又被送回他妄想逃离的国土。
在此等候多时的中国警方向他宣布:因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中美刑事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余振东在外逃后回国受审,不仅意味着对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开平大案涉案人员的缉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更意味着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监守自盗大案暴露三任行长畏罪外逃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
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自分别担任开平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和经理起就沆瀣一气。
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并导致亏损1亿多美元。
之后三个人又联合起来,先后从联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潭江公司等名下。
1998年,在许超凡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臵。
因为三人相互勾结,相互掩盖,案情才得以隐藏和持续8年之久。
他们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
他们仅在香港就疯狂购房臵业达13套之多,市值数亿港币。
引渡案例分析
序,缩短审理时间。一开始,新法似乎很有效,一大批积案得到
快速审理。然而,政治气候促使最高法院开始偏离法律本意,新 法并没有实现法律改革的目标。
藤森引渡案
2007年9月22日, 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 亚哥北郊的库奇雷奥, 秘鲁前总统藤森准备 登上智利内政部的直 升飞机。当天藤森被 引渡回国。 秘鲁政府经过不懈 努力终于成功地将流 亡海外达7年之久的前 总统藤森引渡回国。
豁免权问题
藤森在秘鲁面临多项严重指控,秘 鲁要求引渡他有其法律依据。但藤森被 指控的罪名,都是在他担任总统期问出 现的,按惯例,总统任职期间的所作所 为通常享有豁免权。 豁免权往往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各国有权自主决定 是否赋予或剥夺相关人员的豁免权。同理,秘鲁国会在通 过引渡藤森的决议后,以擅离职守和不履行公职等罪名, 正式对2000年11月在访问日本时提出辞职并滞留的藤森提 出起诉,该决议不该决议不但剥夺了藤森5年的刑事豁免权, 而且规定藤森在今后l0年内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任何公职。
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只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故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
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外逃情况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 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即便已经签订了引渡协议,引渡条约执行
中的问题和阻力仍然很多。在引渡的实践中,我国主要依靠与相关国家签署
引渡条约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同时,我国还尝试开展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 渡。
2:政治避难对赖昌星是否适用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对因政治 原因而遭受另一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
各国公认政治避难不得给予犯有以下罪行 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 的人员: (1)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盗窃、 或引渡给该另一国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走私等罪行; (2)国际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 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不具有庇护国 危害人类罪和其它诸如劫机、贩毒、海盗 等罪行。 国籍并因从事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社会活
跨国引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跨国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从一国引渡至另一国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的法律程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日益增多,跨国引渡成为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跨国引渡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跨国引渡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公民李某因涉嫌在美国参与一起电信诈骗案,被美国警方逮捕。
随后,我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
在美国政府将李某引渡至我国后,李某被我国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引渡请求的提出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3)根据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美国涉嫌的电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诈骗罪。
同时,根据美国法律,电信诈骗罪也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我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法》的相关规定。
2. 引渡条件的审查根据《引渡法》的规定,我国政府收到外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可引渡犯罪;(2)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中,我国政府审查了美国政府的引渡请求,确认了以下事实:(1)李某在美国涉嫌的电信诈骗罪属于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可引渡犯罪;(2)美国警方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参与了电信诈骗犯罪;(3)根据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李某的引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 引渡决定根据《引渡法》的规定,我国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引渡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
从柬埔寨引渡回国的案例
从柬埔寨引渡回国的案例
近日,一名网友向柬埔寨头条爆料,此前与他一起工作的瓦工老张迫切回国,结果上当受骗。
包括老张在内,8名中国人被黑中介诱骗从柬埔寨偷渡回国,每人被骗了3万人民币,他们铤而走险,走山路悄悄从云南入境中国,最后被边防警察全部抓捕,还面临牢狱之灾。
8名中国人从柬埔寨偷渡回国每人被骗3万元,刚到云南全部被抓这名网友表示,老张在柬埔寨已经待了三四年时间,因迫切回国,他通过微信渠道进入一个从柬埔寨邻国陆路回国的群。
虽说正规渠道回国,但实际上是在组织“偷渡”,一旦把人带到中越边境,就不管了。
在黑中介的组织下,老张与另外7人组队(其中有2名网投小孩,没护照),每人缴纳3万人民币,从金边出发,辗转越南陆路回国。
网友说,当时他告诉老张,从柬埔寨出发,经过越南到中越口岸,走正常通道回国。
老张当时如同一头固执的牛,劝都劝不听,非要通过这个途径回国。
法律牛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跨国犯罪,积极推动国际司法合作。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追逃案件为例,展示我国法律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威力。
二、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籍我国某省,2008年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张某在逃亡过程中,辗转多个国家和地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9年,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成功将张某从国外引渡回国。
三、案例分析1. 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跨国犯罪具有跨地域、跨行业、跨层级的特点,单靠一个国家的法律手段很难有效打击。
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国际司法合作的作用。
通过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等途径,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我国法律的审判。
2. 我国法律在跨国追逃中的威力(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为跨国追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强化执法力度。
我国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跨国追逃力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球追捕。
(3)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我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在张某案件中,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成功将张某引渡回国。
(4)提高引渡成功率。
我国在引渡过程中,注重证据收集、审查和评估,提高引渡成功率。
在张某案件中,我国公安机关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使得引渡工作顺利进行。
四、案例启示1. 依法治国,严惩犯罪。
我国法律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跨国犯罪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国际司法合作的作用,为全球打击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鉴。
3. 提高执法效率。
在跨国追逃过程中,我国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犯罪嫌疑人尽快归案。
触犯法律的跨国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跨国法律问题的出现。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的CEO涉嫌贿赂丑闻,该事件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风险。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某跨国公司CEO张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公司业务项目。
这一行为被公司内部员工举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2. 调查过程事件曝光后,该公司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张某的涉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调查小组发现张某在担任CEO期间,多次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金额巨大。
3. 法律处理(1)国内处理我国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随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张某进行审判,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
(2)国际处理案件曝光后,涉案的外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对该国政府官员展开调查。
经调查,涉案官员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此外,涉案跨国公司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影响1. 国际影响此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对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国内影响此案暴露了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促使我国政府和企业加强对跨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3. 企业影响涉案跨国公司CEO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此外,公司还面临巨额罚款和业务损失,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案例分析1. 跨国公司法律风险此案反映出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容易触犯各国法律,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加强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2. 企业文化建设涉案跨国公司CEO张某的行为反映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廉洁教育,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引渡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引渡案件移送和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两个重要机制,用于处理跨国刑事案件的移交和引渡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移送和引渡的概念和原则、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案件移送和引渡的概念和原则1. 案件移送的概念与原则案件移送是指国家将本国管辖的犯罪案件转交到另一国家的司法机关受理和处理的过程。
案件移送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依法进行以及互通信息等。
2. 引渡的概念与原则引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合作协定或法律规定,将在其领土上涉及刑事犯罪的外国人移交给其请求的国家以接受审判或刑事执行。
引渡的原则包括双重犯罪性、非政治性、互惠性以及程序正义等。
二、国际合作机制1.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涉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警务组织,在刑事案件的移送和引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组织通过建立和维护国际刑事信息数据库,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2. 双边和多边引渡协定许多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引渡协定来明确案件移送和引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引渡的适用范围、免除引渡的情形、引渡文件的要求以及引渡程序的保障等内容。
三、案件移送与引渡的实践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该条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外国刑事请求的程序和条件,并明确了涉及国家利益等特殊情况下的程序要求。
2. 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案件引渡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涉及战争罪、人道罪和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犯罪的案件。
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依赖各国的引渡合作来传唤被告人和收集证据。
三、结语案件移送和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跨国刑事犯罪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共同维护全球刑事司法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践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
国际法引渡庇护海盗捕鱼案例
国际法引渡庇护海盗捕鱼案例今年四月六日台湾渔船“稳发一六一号”,包括台籍船长与轮机长、五名大陆渔工、六名印度尼西亚渔工、十七名菲律宾渔工,共有三十名船员,在印度洋塞昔尔北方海域,遭索马里海盗挟持。
台湾“外交部”表示,当时曾努力营救,然因海盗并未提出赎金,且台湾与索国并无“外交关系”,无法进一步提供协助。
往后消息全无,台湾各界随之淡忘,遭挟持人员平安与否?无人闻问。
本月二十七日美国海军表示:索马里海盗以“稳发一六一号”作为攻击其它船只之“母船”,并曾乘隙向美国海军直升机开火。
美国海军又指出,过去一百三十多天以来,“稳发一六一号”作为索国海盗“母船”,其攻击对象包括二○○九年四月十日遭劫的美国籍集装箱轮船“快桅阿拉巴马号”。
若非发生此事,台湾媒体再次关注,有所报道,台湾民众恐已不复知有此事矣。
而闻此消息,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可喜的是:船员尚是安全;忧虑的是:渔民将做人肉盾牌?或遭胁迫以致与海盗合流?因“稳发一六一号”是近八百吨之大型渔船,是以索国海盗以之作为母船。
而船舶经此长期使用,其航海与轮机维修工作,恐非索国海盗能力所及,船员是否“被迫”参与部分行为与分摊工作:如海上航行驾驶、维修轮机、或利用船上雷达系统协寻可能攻击目标等工作,仅台籍船长与轮机长有此专业。
《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第2款规定:“明知船舶…成为海盗船舶…的事实,而愿意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同样是“海盗行为”,国际法下各国对该等行为人有完全管辖权,行为人同样将绳以海盗罪责,倘有所参与,船上的台湾民众能否全然无责?虽或可辩称船员是受海盗胁迫,并无主观意图,非自愿参加,但使遭劫船舶沦为他国海盗犯罪之工具,“迫于无奈”协助索国海盗作奸犯科,却又束手无策,心中不免五味杂陈。
回顾本案,事发以来,诸多发展确属无奈。
然最令吾人难以接受者,毋宁是“外交部”之作为与态度,诚难使人释怀。
“外交部”起初表示,“当时已透过‘驻南非代表处’及其它管道全力搜救,但未接到海盗要求赎金,船上人员也始终失联”。
常见的国际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刑事法律是指适用于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的刑事法律规范,旨在打击跨国犯罪、恐怖主义、战争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刑事法律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国际刑事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对国际刑事法律的直观认识。
二、案例一: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与苏丹前总统巴希尔被捕1. 案件背景2011年,利比亚爆发内战,苏丹前总统巴希尔因涉嫌参与屠杀利比亚平民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
美国对利比亚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冻结巴希尔及其家人的资产,禁止其进入美国。
2. 国际刑事法律适用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不承认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可以不承认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并对其进行制裁。
此外,美国对巴希尔的制裁还涉及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管辖权问题。
3. 案件结果2015年,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发出了逮捕令,指控其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和危害人类罪。
随后,巴希尔被引渡至南非,但南非政府拒绝将其引渡至国际刑事法院。
2019年,巴希尔被引渡至喀土穆,并接受了审判。
三、案例二:联合国对叙利亚化学武器使用的调查1. 案件背景2013年,叙利亚内战期间,叙利亚政府使用化学武器攻击了反对派控制的地区,造成大量平民伤亡。
国际社会对此表示强烈谴责,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对化学武器使用事件进行调查。
2. 国际刑事法律适用联合国对叙利亚化学武器使用的调查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普遍管辖权。
根据这一原则,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如何,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其进行审判。
3. 案件结果调查委员会发现,叙利亚政府在使用化学武器方面存在“故意”行为,并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调查报告。
然而,由于安理会内部存在分歧,未能对叙利亚政府采取有效制裁措施。
2015年,国际刑事法院对叙利亚政府进行了初步调查,但受限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未能对具体嫌疑人进行审判。
中韩引渡案例
中韩引渡案例中韩引渡案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进行引渡的案例。
中韩两国在引渡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于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引渡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韩两国之间,引渡案例通常涉及到一方国家要求引渡另一方国家的公民或外国人。
引渡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被要求国家的司法审判,以便对其犯下的罪行进行追究。
在中韩引渡案例中,引渡的程序和条件需要符合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双边协议的约定。
中韩引渡案例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引渡请求的提出。
一般情况下,引渡请求由要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其次,被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
审查的对象包括引渡请求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涉及的罪行等。
如果被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认为符合条件,便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并通知要求国家的司法机关。
最后,被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会进行审判和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如果同意引渡,犯罪嫌疑人将被移交给要求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中韩引渡案例中,双方国家的司法机关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引渡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双方国家需要在引渡方面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以便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挑战。
中韩引渡案例的发展和实践,为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合作机制。
通过引渡程序,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为社会安宁和公正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韩引渡案例在两国司法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双方国家需要继续加强在引渡方面的合作,不断完善引渡程序和机制,以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案例分析 (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一审裁定后,杨沃亮的辩护律师向澳门高
等法院全会提起上诉。1994年4月14日, 澳门高等法院全会经审议,决定维持一审裁定, 并作出《判决书摘要》。
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该份《判决书摘要》认为,某一国家所作
出的司法承诺虽系单方面的司法行为,但实际 上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为国际社会所认可。 基于中方作出的承诺,应当视为被引渡人的基 本权利已得到保障,固将其引渡给中方,符合 在澳门生效的《葡萄牙引渡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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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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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案情介绍
杨沃亮,男,1959年12月6日生, 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住香港九龙牛头角上村四 座1720房。1989年春节后,杨与广东 省鹤山县沙坪镇中国银行鹤山分行女干部张美 卿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张发现杨有赌 博恶习,且至1990年3月,已欠下他人十 多万元赌债。为此,二人关系由热转冷。
全会的裁定,指示重新进行审理。
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
1995年10月11日,澳门高等法院
全会对杨沃亮引渡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了 拒绝引渡的裁定,命令将杨交澳门司法机关受 理。1995年10月20日,澳门刑事预审 法院致函新华社澳门分社,希望通知内地司法 机关予以配合,将与杨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 料转交给澳门司法机关。
在国际法上也不构成任何障碍。
杀定,按
理说应予以执行,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但 根据葡萄牙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以法院裁定所
引用的法律条款违反葡萄牙宪法为由向葡萄牙 宪法法院提起上诉,则可不受终局裁判的限制。 因此,杨沃亮的辩护律师在澳门高等法院全会 作出终局裁定后,即以澳门高等法院全会作出
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
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第一篇: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二十五、奥贾兰案提示:本案涉及国际法问题主要有引渡和使馆庇护问题。
提问:(1)奥贾兰是否属于政治犯?欧洲一些国家拒绝给予他政治庇护,是否是认为他不属于政治犯?(2)希腊驻肯尼亚大使在大使馆内容留奥贾兰是否属于将使馆馆舍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3)库尔德工人党领导的武装组织是民族解放组织还是叛乱集团? 1999年6月29日上午,在土耳其的伊姆拉勒岛,由安卡拉第二国家安全法庭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团一致决定,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25条,以叛国罪判处奥贾兰死刑。
没有轻松感的胜利去年10月以来,奥贾兰避难和被捕事件在国际上搅起一阵阵**,对奥的审理自然也就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
从5月31日开庭审判到宣读判决书,历时约一个月,近千名当地和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了报道。
最后的宣判结果实际上在追捕奥贾兰之时就已确定无疑。
库尔德工人党自1984年开始武装活动以来,15年内搞了8千多起袭击活动、3千多起爆炸事件和近4百起绑架事件,与军、警安全部队之间冲突达6千多次。
其间死亡平民4500余人,军、警人员及村治安人员4400余人,受伤平民、军警人员及村治安人员总共近1.7万人,库工党成员死亡人数达1.8万多。
土耳其政府将库工党定性为分裂主义恐怖组织,将奥贾兰定为头号恐怖分子。
因此,土国内外对以叛国罪判处奥贾兰死刑无人感到意外。
然而,这一早在人们意料之中的宣判结果并没有使土耳其感到胜利后的轻松,土国内对执行死刑的后果争议很大,土在国际上也面临很大压力。
首席法官奥卡伊在宣读判决书后对记者说:“判处死刑不是件好事,但法律上有规定,我们必须执行,我们的职责是确定罪行,就我本人来说我是反对死刑的。
”奥贾兰在宣判之后同他的律师们进行了约一个半小时的会谈。
奥说,这是他意料之中的判决,这种判决是为了安抚土耳其民众,但执行死刑会加剧对抗气氛,他不想使之成为已持续多年的战争再继续下去的原因,他要求行使向上诉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国际法案例皮诺切克案
智利实行民主政治始于1992年,那年皮诺切克的军政府被推翻。
1975皮诺切克军事政变赶走了原来的总统阿连德,开始实行独裁统治。
皮诺切克时代实行严厉的政治管治,打击反对党,据说曾有三千多人失踪或被暗杀都与他有关,为此几年前闹出了全世界关注的引渡事件。
1998年,皮诺切克去英国治病,结果被引渡回西班牙受审,后来经过漫长的官司,在去年回国。
据说现在被软禁在家,以了他的终身。
但是,皮诺切克时代却实行开放的自由经济,使智利从拉美穷国,变成了拉美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近二十年经济增长率都在百分之七、八。
直到现在智利都在延续皮诺切克时代的经济政策。
所以在智利,皮诺切克是个有争议的人物,"政治独裁,经济开放",也成为政治学的一个研究课题。
22 September 1998Pinochet arrives in London.9 October 1998Undergoes back surgery at the London Clinic near Harley Street.14 October 1998Magistrates court in Madrid contacts Metropolitan police via Interpol about Pinochet's presence in Britain. Provisional warrant issued.16 October 1998Pinochet arrested in his hospital bed.19 October 1998Chilean ambassador protests to Foreign Office.21 October 1998Tony Blair denies that Britain is acting for political reasons.22 October 1998Baroness Thatcher calls for Pinochet's immediate release. Second, more detailed, provisional arrest warrant issued.25 October 1998Group of Chilean immigrants in Sweden seek to have Pinochet charged with murder and kidnapping in Spain.26 October 1998New actions on Pinochet begin in Paris and Geneva.27 October 1998Britons are warned by the Foreign Office against travelling to Chile. A group of British-based Chilean exiles lodges a formal bid for him to be tried in Britain on torture charges.28 October 1998High Court rules that Pinochet's arrest was illegal. He remains in custody pending appeal to the House of Lords. Attorney-General John Morris refuses to give consent for him to be tried in Britain.30 October 1998Pinochet bailed on condition he remains under police guard at Grovelands psychiatric hospital in north London.6 November 1998Spain issues formal extradition request.9 November 1998Extracts from General Pinochet's Statement11 November 1998Request arrives on Jack Straw's desk.25 November 1998Law Lords allow extradition process.Full text of The Judgments, House of Lords1 December 1998Pinochet retreats to luxury Wentworth estate.9 December 1998Jack Straw gives go-ahead for extradition bid.Straw's Pinochet Decision11 December 1998Pinochet appears in court.12 December 1998Chile cuts contacts with UK.17 December 1998Pinochet gets new hearing.18 January 1999Law Lords in London open rehearing of Pinochet case.4 February 1999Pinochet hearing closes.24 March 1999Pinochet arrest upheld, but most charges are discarded.Full text of The Judgments, House of Lords28 March 1999Spanish Judge adds charges against Pinochet.14 April 1999Jack Straw issues a second authority to proceed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 extradition. Straw's Pinochet Decision6 May 1999Pinochet's lawyers challenge Straw's ruling.4 June 1999A British magistrate agrees to begin the extradition hearing on 27 September.2 August 1999Reports reveal that the Chilean government has been secretly negotiating with the Spanish to halt the extradition of Pinochet from Britain.3 August 1999Garzón demands an end to negotiations which could halt Pinochet's extradition.4 September 1999Chile formally asks Spain to accept arbitration in the Pinochet case.14 September 1999The Spanish government rejects an arbitration request from its Chilean counterpart.21 September 1999Britain turns down Chile's request to free Pinochet on humanitarian grounds.27 September 1999Trial opens for Pinochet in London with listing of 35 crimes.30 September 1999Formal extradition hearings close; Magistrate Bartle announces that he will give his verdict on 8 October.8 October 1999Magistrate Bartle verdict announced approving extradition.Text of the Magistrate's Decision (English & Spanish)14 October 1999Chile makes representations to the Home Secretary suggesting that Pinochet's health has seriously deteriorated.22 October 1999Pinochet challenges the extradition order and a court is scheduled to hear his application for habeas corpus in March 2000.5 January 2000A panel of doctors appointed by the Home Secretary examines Pinochet.Straw rules Pinochet unfit to trial.Full text of the Statement of the British Home Office (English and Spanish) Full text of the Response from the Judicial Spanish Authorities in Spanish.31 January 2000Britain's High Court supports move to release Pinochet.8 February 2000Pinochet foes are granted appeal.15 February 2000British Court Orders disclosure of Pinochet's medical record.16 February 2000Confidential medical report leaked to newspapers in Chile and Spain.Full text of The Leaked Medical Report in English and Spanish2 March 2000Pinochet set freeStraw's Pinochet DecisionMay 2000Defense presents case before Santiago Appeals Court8 August 2000Chilean Supreme Court strips Pinochet of immunity1 December 2000Judge Guzmán indicts Pinochet for Caravan of Death case2 January 2001Judge Guzmán orders new medical exams for Pinochet30 January 2001Pinochet under house arrestPinochet Defense appeals indictment8 March 2001First Bench of Santiago Appeals Court decides to reduce charges against Pinochet 11 April 2001Pinochet released on bail9 July 2001Santiago Appeals Court decides to suspend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Pinochet。
逃过法律制裁的案件(3篇)
第1篇在茫茫人海中,总有一些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惜铤而走险。
本文将为您讲述一起惊心动魄的案件,揭秘一个成功逃过法律制裁的人是如何在重重压力下,成功摆脱了警方的追捕。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案,受害者是一家知名企业的财务主管。
根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参与盗窃,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警方迅速展开侦查,但杨某却如同人间蒸发,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案件进展警方根据线索,发现杨某曾在案发前与一名叫王某的人有过联系。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王某曾是杨某的合作伙伴,两人曾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在案件发生后,王某也神秘失踪。
警方决定将杨某和王某列为重点嫌疑人,并加大侦查力度。
经过多方调查,警方发现杨某曾与王某在案发前转移了大量资金,并在国外购置了房产。
这进一步证实了警方的怀疑,杨某和王某涉嫌犯罪。
三、惊险一幕警方在追捕杨某的过程中,发现他已逃至国外。
为了尽快将其抓捕归案,警方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
在抓捕过程中,杨某与警方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较量。
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成功将杨某引渡回国。
然而,在押解过程中,杨某企图逃脱。
在一场紧张的对峙中,杨某手持利刃,试图刺伤警方人员。
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警方人员临危不惧,成功制服了杨某。
四、真相大白经过审讯,杨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原来,他与王某在案发前便预谋了这起盗窃案。
在实施过程中,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数据篡改,制造了虚假的财务报表。
在王某的帮助下,两人成功将数百万元资金转移至国外。
然而,警方并未放弃追捕杨某。
在杨某逃亡期间,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境外警方等多方力量,终于将其抓获。
至此,这起重大盗窃案得以圆满告破。
五、案件反思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裁的严肃性和不可逃避性。
虽然杨某在逃亡过程中一度逃脱了警方的追捕,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这警示我们,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同时,这起案件也暴露出我国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不足。
在追捕杨某的过程中,警方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情报共享、跨国抓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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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关于引渡
[案情]
张振海,男,中国人,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子在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48号飞机后采取恐吓方式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
由于韩国拒绝接受该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
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被劫持的中国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
但张振海当时尚留在日本。
中国为了自行审判和处罚张犯与日本进行了协商,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
日本收到中国照会和逮捕令后,其法院将张犯临时拘留并转移到东京关押。
而后中国应日方要求派了了一个工作小组就引渡张犯一事进行具体商谈。
1990年2月中国正式向日本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
中国在这些文件中指出:张振海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着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
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
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罪行对他依法进行审判。
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处罚。
日本法经审查同意引渡张振海后,便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了中国。
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检察院分院对他提起诉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其犯有劫机罪,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问题]
1.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有罪行,日本就可以决定将其引渡?
2.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中国法院可否另定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分析]
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了引渡制度中的双重归罪原则,也称相同原则。
即指引渡中被指控的人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
若是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则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人犯。
因为引渡涉及请求国和与被请求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依据双重归罪原则,日本法院按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张犯的行为属可引渡的犯罪行为,才将张犯引渡给中国的,并非仅依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罪就决定引渡的。
国际引渡中还要遵守专一原则。
所谓专一原则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并且不得再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
1990年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者,除下述犯罪行为外,不得因其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在请求国领土对他进行诉讼程度、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a)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犯罪行为;(b)被请求同意的任何其他罪行。
如请求引渡所涉罪行本身依据《本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如中泰引渡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方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
遵守专一原则的目的为了防止某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惩罚。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院对引渡回国的张振海只能给予日本的引渡请求照会中指控的罪行进行审判,而不能另定罪行审判或处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对张振海的审判是严格遵守专一原则的。
案例2 外交特权与豁免
[案情]
前苏联驻华使馆一等秘书维o伊o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o阿o谢苗诺夫夫妇和武官处翻译阿o阿o科洛索夫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1974年1月15日晚,当他们在北京郊区
与其国派遣到我国的特务分子李洪枢等进行秘书联系,交接情报、文件、电台、联络时间表、密写工具和伪造的边境通行证以及活动经费时,被我国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在人证物证俱在面前他们哑口无言。
事发后,我国政府向苏联驻华使馆提出强烈抗议,并宣布马尔琴科夫妇、
尤o阿o谢苗诺夫夫妇和阿o阿o科洛索夫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
[问题] 1.维o伊o马尔琴科等人在我国从事间谍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为何不对他们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
2.何为不受欢迎的人?
[分析]
按照国际法,一国驻外国的使馆人员(主要是外交官)是为执行使馆的职务而服务的人员。
使馆职务主要是:(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外交官在执行使馆职务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原则,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不违反接受国的法律,更不得从事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活动,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前苏联驻华使馆人员维o伊o马尔琴科等人在我国从事间谍活动是完全违反这一国际法准则的。
对他们的行为前苏联使馆应承担国家责任,所以我国政府向它提出抗议。
至于维o伊o马尔琴科等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机关不得进行追诉,因为按照国际法,他们享有法律管辖的豁免,特别是刑事管辖的豁免是完全的。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按该公约第37条规定,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及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的国民均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在我国享有的法律管辖豁免权,我国刑法和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都作了明确规定。
就一般意义而言,凡被接受国宣布为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或领馆人员均为"不受欢迎的人"。
按照国际习惯,接受国可在任何时候,即使馆人员和领馆人员到任前或到任后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而且这种宣布无须说明理由。
但在国际实践中,宣告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犯罪或有反社会行为,或因他对接受国进行敌对活动,也有的是因为接受国对派遣国实行报复。
我国宣布前苏联使馆人员维o伊o马尔琴科等5人为不受欢迎的人,是因为他们在我国从事间谍犯罪活动,我国的举措不仅是符合国际习惯法规则,也是符合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该公约第9条规定:"一、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职务。
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二、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