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受理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接警规范

接警规范

接处警规范一、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三、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四、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

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公安局作为执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公安局依照一套严密的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工作。

本文将介绍公安局案件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一、案件登记案件登记是案件处理工作的起始步骤。

当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时,公安民警将首先进行案件登记。

登记过程中要准确记录报案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案情经过等。

登记表格将成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因此需要认真填写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初步证据。

在初步调查阶段,公安民警将赶赴案发现场并进行勘查,记录现场状况和可能的证据。

同时,他们还将采访证人、收集相关的视频监控资料等。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获取案件的初步信息,为后续的侦破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阶段,公安民警将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调查不同的证人、分析犯罪现场的DNA、指纹等。

公安局通过取证的工作,将证据收集齐全,并为案件破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与拘留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某人涉嫌犯罪,公安民警将依法对其采取控制和拘留措施。

控制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局接受进一步调查,以便进一步确认其犯罪事实。

拘留是在一定的法定限制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扣留,侦查其犯罪事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五、案件登记和报批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登记和报批。

案件登记是为了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案件侦查和办理提供规范。

报批是指上级机关对案件重大决策和重要环节的审批,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嫌疑人的讯问与取证嫌疑人的讯问和取证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公安机关在讯问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取证的有效性。

公安民警将通过询问、对嫌疑人的陈述和对相关证据的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

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

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作者:何啸李文胜曾斌姚会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1期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的重大举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4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

“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均已制定出台了受立案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或工作方案。

规范受案立案程序完善刑事立案标准接报案、受立案相关工作流程规定不健全、不完备,刑事立案标准不统一、不协调,是造成受案立案执法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

为健全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和程序指引,各地公安机关重点从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办理、紧急情况处置三个方面进行了流程规范。

一是针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接报案登记制。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一律先行接受。

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案件,一律进行网上登记。

特别是老百姓上门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案,多数是自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诉求往往比较迫切和强烈。

针对此类上门报案,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三个当场”的硬性要求,即负责接待的民警当场进行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明确限定受案立案审查期限。

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即受、即立、即办。

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行政案件受案审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三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30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公消防〔2016〕136 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公消防〔2016〕136 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近期,市局对由消防局起草的以市局名义印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将《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02】80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10】511号)2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附件: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理由
1
津公消〔2010〕511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
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公安部第129号令)冲突。

2
津公消[2002]80号
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违反《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结束——。

接处警工作规范

接处警工作规范

接处警工作规范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侦查民警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民警执法活动的重要实施渠道,在案件侦办中起着协同、保障和助推作用。

接处警工作以有效阻止违法犯罪,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为根本,以及时、准确接收和受理群众报案、求助的窗口服务工作为宗旨,为侦查民警快捷准确处理案件和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接处警应当具备的责任1、维护治安的责任。

接处警要加强治安防范,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准确确定和及时处理涉案人员,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社会治安稳定。

2、依法办案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报案、立案、函询等涉案函件,依法受理报警求助,妥善审理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案件程序。

3、及时回复涉案信函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认真研究新通知,及时准确回复涉案函件,防止处理不及时造成错误。

4、及时研究文件和维护形象的责任。

接处警应当熟悉相关规章制度、掌握案件情况,有效施行政策、惠民、解民情,及时回复涉案函件,维护政法机关形象。

二、接处警应当具备的素质1、责任心强。

接处警应当热忱对待报案,严谨处理案件,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分配任务,认真落实公安机关要求。

2、严格纪律。

接处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府各项规定,面对报案、立案程序一贯谨慎,客观准确,正确应对各类复杂案件实际情况。

3、注重教育和培训。

接处警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办案经验和技术,积极参加模拟案例培训,熟悉案件流程,熟练掌握报案、立案、报警求助等工作流程。

四、接处警工作注意事项1、做好报案、立案准备工作。

接处警要认真做好报案、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到收集有效线索,积极排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好协议等工作。

2、提高处置技能。

接处警要提高报案、立案处理能力,熟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报案、立案等案件,做到合理有效,落实到位。

3、加强报案受理服务。

接处警要重视报案受理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解决群众受理留案等问题,督促报案人及时来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妥善处理报案件。

举报管理制度(公安版)

举报管理制度(公安版)

举报管理制度(公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管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的一系列工作制度。

第三条举报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严格的原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举报途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进行举报。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网站,提供在线举报功能,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姓名、违法事实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材料进行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四章举报调查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举报处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举报奖励和保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和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案件处理流程详解

公安局案件处理流程详解

公安局案件处理流程详解公安局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

在面对各种案件时,公安局有着一套严密的案件处理流程,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处理。

本文将详解公安局案件处理的主要流程,为读者全面了解我国公安机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接警报案1. 呼叫110报警电话: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民众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

接线员会详细记录报警人提供的案发地点、案情描述等信息。

2. 登记案件信息:接警报案后,公安局工作人员会立即登记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类型、报案人身份信息、报案时间等。

3. 评估案情紧急程度:公安局根据报案内容和现场情况评估案情的紧急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立即出警。

二、出警勘查1. 到达现场:接警后,民警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现场保护。

他们会全面收集现场证据、勘察案发细节,并与报案人进行进一步的交流。

2. 盘问当事人和目击者:民警会盘问涉案当事人以及目击者,获取更多案发信息和相关线索。

3. 查找监控录像:如有监控设备,民警会调取监控录像,辅助案件调查和破案。

三、立案侦查1. 确定案件性质:根据勘查和初步调查结果,民警会确定案件的性质,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2. 录入案件信息:在案件立案后,公安局会将案件信息录入警务系统,建立案件档案。

3. 部署侦查任务:公安局会根据案情重要性和紧急程度,为侦查人员制定部署方案、确定侦查破案线索,并分配相关任务。

四、侦查取证1. 查证案发过程:民警会通过调查取证,包括走访调查、寻找证人和嫌疑人等,全面还原案发过程。

2. 收集物证:民警会根据案件需要,寻找、扣押相关物证,并将其送往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进一步调查:如有必要,侦查人员还会开展其他调查手段,如电话侦查、电子取证等,加强对案件线索的追踪和查证。

五、案件审查1. 系统化分析:公安局会对侦查获得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评估案件的证据可靠性和法律适用性。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2012-05-02 09:18第一节户籍登记管理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第一条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

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

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

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

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审讯等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

一、立案程序规定立案是案件处理的第一步,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 报案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受理,并查询相关信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 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报案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 立案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根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等因素,决定是否立案。

二、侦查程序规定侦查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掌握犯罪事实。

侦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 侦查活动开展:公安机关根据立案情况,制定侦查方案,并进行侦查活动,包括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勘查现场等。

2. 侦查权限:依法取得刑事侦查权限,进行相关侦查活动。

3. 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侦查需要,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4. 刑讯逼供禁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5. 侦查结束:当公安机关认为收集的证据足以支持起诉时,侦查活动结束。

三、起诉程序规定起诉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程序,起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 移送起诉材料: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报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等移送至检察机关。

2. 审查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移送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程序规定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以确认其犯罪事实和责任的程序,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质证、辩论等。

天津市盗窃立案标准

天津市盗窃立案标准

天津市盗窃立案标准天津市公安局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

1. 盗窃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盗财物和盗窃行为。

被盗财物可以是财物、贵重物品或者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而盗窃行为则是指明显的盗窃行为,例如撬锁、破坏门窗等。

2. 盗窃案件必须有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提出报案请求。

只有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提出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才能受理盗窃案件的立案。

3. 盗窃案件必须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存在。

初步证据可以是现场留下的痕迹、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者监控录像等。

二、盗窃案件的立案程序。

1. 被盗财物的所有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请求。

报案请求应包括被盗财物的基本情况、盗窃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请求后,应及时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盗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立案提供依据。

3. 公安机关在确认盗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后,应依法立案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查清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手段,为依法打击犯罪提供依据。

三、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1.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盗窃案件的立案程序合法合规。

2.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果,对盗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3.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于盗窃案件的关注和期待,依法依规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天津市盗窃立案标准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地办理盗窃案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公安局立案程序3篇

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公安局立案程序3篇

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公安局立案程序3篇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公安局立案程序1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公安局立案程序公安局是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层力量之一,也是人民群众信任和依赖的组织之一。

当我们需要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如何及时有效地报案取得满意答复,了解公安局立案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公安局立案的基本程序、流程和相关细节进行详细介绍。

公安局立案的基本程序是:接报案件、审核案件、立案侦查、侦查取证、结案。

其中,接报案件是指指民众在发现犯罪行为或遭受侵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审核案件则是指民警对报案人的口供进行核实,对案情进行初步判断,这个过程是判断案情严重程度和是否立案的关键。

如果案情属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接受案件并签发《立案决定书》。

准予立案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

立案侦查的目标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以便制定后续侦查行动的策略和计划。

侦查取证阶段是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基础上展开的,它是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通常包括外勤、突审、搜查等行动。

取证行动中,我们要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

最后是结案阶段,也就是办案民警对案件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证据链,进行结案。

公安局立案程序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不是很简单。

我们往往需要考虑很多细节,注意不要走入误区。

下面给大家总结几点:首先,尽量以书面形式报案。

口头报案容易出现误解,也没有证据,而书面报案,既能使案情得到准确记载,也能为后续办案民警提供方便。

如果手头没有打印机或者不方便到公安机关现场报案,现在移动互联网发展快,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或者APP等方式直接线上报案。

不过使用线上报案工具时,也需注意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资料泄露。

其次,报案人在报案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冷静,详细、真实地交代事实。

特别是涉及到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时,应当慎重、客观。

同时为了使得办案民警更好地开展工作,报案人一定要提供准确、详实、全面的案情和线索,不可故意隐瞒重要情节。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对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对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对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维护正义是每个⼈的责任,所以⼤家都可以拿着⼿机报案的,这样对犯罪分⼦造成了很⼤的障碍,那么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报案的话,⼀般是如何进⾏处理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向司法机关报告的⾏为。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书⾯或者⼝头形式提出。

相关法律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六⼗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动投案的,都应当⽴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误后,由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动投案⼈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或者录像。

第⼀百七⼗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对有控告⼈的案件,决定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案通知书,并在三⽇以内送达控告⼈。

第⼀百七⼗六条控告⼈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案通知书后七⽇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通知控告⼈。

控告⼈对不予⽴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以内作出决定。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60题)1、1963年7月至9月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依靠和发动本地群众开展对敌斗争,这种做法后由浙江省委总结为“枫桥经验”,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而不是全部推给公安司法部门,实现抓捕少、治安好”。

2018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议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

下列做法符合“枫桥经验”精神的是:A.依靠不同部门、行业联合治理,解决社会矛盾B.依靠政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C.仅依靠群众解决社会治安问题D.主管部门通过群众自我约束,实现治安好【答案】 D2、阳光派出所民警老崔带领三名警察在百姓商场开展日常巡逻。

当巡逻到商场一楼出口处,对形迹可疑人员甲进行盘问检查。

民警在甲的身上发现多部手机和大量现金。

期间,疑似同伙人员乙见状,慌忙反向逃跑。

根据现场情况,巡逻民警首先采取的恰当措施是:A.控制甲,同时组织追捕乙B.全力展开现场调查、访问C.扣押、提取违法犯罪证据D.封锁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答案】 A3、民警小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创建工作微信群和QQ群延伸服务,定期宣传新的法律法规、公安便民措施和治安消防知识,遇有群众网上求助,及时回应,尽力解决。

小刘这种“面对面、键对键、心对心”的做法体现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A.热情B.爱民C.为民D.担当【答案】 C4、某日凌晨,苏某潜入宋家准备盗窃,不料宋某临时回家,发现苏某大声喊叫。

苏某用凶器袭击,宋某与之搏斗,被凶器击中后倒地不动,苏某认为宋某已死,从宋某身上搜得现金6800元,一条手链后逃离现场,对苏某的行为性质判断正确的是()。

A.盗窃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 B5、某县公安局民警小赵、小刘和警务辅助人员小王,持《检查证》到辖区某村违法嫌疑人张某家检查时,张某不在,只有其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

此时,民警正确的做法是:A.由张某儿子在《检查证》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检查B.直接进行检查,由警务辅助人员小王作为见证人C.直接进行检查,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张某不在场的情况D.请该村村委会主任作为见证人,进行检查【答案】 D6、( )可以作为鉴定人。

白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张全王琳【审理法官】于洪群张全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当事人】白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白晶【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白晶【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市派出所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复议机关书证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6月21日,被上诉人公安和平分局作出《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市派出所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和平分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所报寻衅滋事案是否有违法事实;2.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所报寻衅滋事案是否有违法事实的问题。

被上诉人南市派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系因房屋出租问题引发,在上诉人存在欠交房租及电费的情况下,出租方对涉案房屋断电。

警务室制度

警务室制度

警务室制度
警务室是指在警察机关内设立的具备特定功能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报案、执法办案以及其他一些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提供警务服务,建立健全的警务室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警务室应具备合理的布置和设施。

警务室是警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它的布置和设施应该符合实际需求,便于群众前来咨询和报案。

例如,应设置接待区域、报案窗口、案件办理区域等,使群众能够顺利办理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其次,警务室应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警务室作为警察机关的窗口,对外提供警务服务,因此应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服务流程。

例如,接警员应熟悉案件受理流程和报案登记规定,准确记录报案人的信息;办案民警应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过程合规合法。

此外,警务室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再次,警务室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办事水平。

警务室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

同时,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警务室的工作质量。

最后,警务室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合作。

警务室作为一个服务窗口,应有意识地与社会各界建立起良好的互动机制。

例如,与社区建立联系,及时了解社区安全状况,做好预警和
防范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建立合作机制,便于协调解决纠纷和矛盾。

总之,警务室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警务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布置和设施、科学的服务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与社会各界的良好互动,才能更好地实现警务室的职能和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接受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群众报案,加强如实立案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办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报案,是指公民向各级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接待群众报案,如实登记。

对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交报案人。

第四条接受的刑事案件,应当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审查,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决定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其中,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五条控告人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到复
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条接受的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且受害人报案的案件,应当制作《告知书》,在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甄别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应当在受到鉴定结论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处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

第七条对有受害人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害人。

第八条对于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有明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当在7日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案件的相关告知工作。

第九条经过审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控告人认为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依法立案或不立案,不依照本规定告知控告人有关情况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群众对报案反馈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执法业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案件、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告知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告知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