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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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津教委[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3〕46号)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公通字〔2011〕20号)精神,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34号)要求,进一步搞好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水平,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增强国民安全素质的基础工程。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和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内容,主动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加强策划组织和指导服务,选派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小区学校消防辅导员;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推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主体责任,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对当地学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落实消防课时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各中小学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师资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落实相关活动经费,确保课时、教材、师资、设施、场所等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7•【字号】津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七日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公安部《关于北京、云南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公传发[2002]1776号)的要求,杜绝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一)范围1.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3.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市和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各类学校;4.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6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津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决定从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
□乘客座位总数超过1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以趸船靠近岸边一侧所在地为准)
□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发电厂□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市级、区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市级和区(县)级的邮政、通信、电力调度枢纽
□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站、船舶客运码头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列入此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我单位属第十三条所列的范围内,故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3月29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4日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精神,夯实我区消防安全基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消防安全格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任务(一)转发我市《规定》。

以静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关于转发〈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静消安〔2020〕1号),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各成员单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静海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细化规定我区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人员。

(《天津市静海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附后)(三)做好学习宣贯。

紧密结合各单位实际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学习宣贯方案,一是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视频会议、在线授课等形式,对内分批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自觉用《规定》指导推动工作。

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外把《规定》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创新性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规定,作为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维护消防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共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津政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平安天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津政办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全市跨越式发展的大局,按照有领导、有组织、多形式、重实效的要求,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主体意识,依法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整体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

二、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孙海麟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自意见下发之日至4月30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2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宣传贯彻方案制定计划,广泛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学习《规定》,了解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津政发[2007]107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做好消防工作,全面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社会化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8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紧紧抓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着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全面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职责(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公共安全决策、社会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教育计划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津公消〔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公安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公安派出所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以下范围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的除外);(三)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的除外)。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由消防总队制定、发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单位及第(三)项所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由区(县)公安机关每年以文件形式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推动指导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行所长负责制,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后上岗。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使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现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和措施严格实施。

三、消防安全工作备案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就下列消防安全工作将下一年度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每年应适当增加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样本

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样本

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样本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文号: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xx年3月6日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津政办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津政办发〔2008〕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重特大和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特别是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后果严重。

公安部将向各地派驻10个督导组,重点开展消防执法督察。

为做好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全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紧做好我市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消防工作例会,认真分析本单位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督导,扎扎实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时间、抓住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排查的时间及排查重点。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

主要检查范围:一是建筑消防设施;二是“三合一”建筑(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三是地下场所;四是旅游风景区和节庆活动场所;五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六是居(村)民住宅区。

第二阶段(从11月1日至12月25日)。

主要检查范围:一是公共娱乐场所;二是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三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系统和广播电视、交通通讯枢纽等关系国计民生单位及首脑要害机关;四是“六小企业”(即小化工、小炼油、小作坊、小娱乐、小洗浴、小加工企业);五是居(村)民住宅区;六是市区和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区域;七是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津政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要求,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排查、整治的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和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津民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津民发〔2015〕64号各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要求,现将《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要求,深刻吸取河南鲁山“5·25”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基础;强化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体系,全面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摸清底数、排查隐患,严禁使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提请当地政府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把好源头关,对民政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管理,彻底清除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隐患。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一)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以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为主。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津政发[1999]32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32号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的意见(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今年以来,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一季度,全市火灾损失及伤亡虽有下降,但火灾发生起数比去年同期增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消防管理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有的公共场所消防通道堵塞严重,有的单位在改造、扩建和内部装饰中,擅自违章施工和装修,使用可燃材料,改变建筑格局,遮挡了消防设施,降低了建筑耐火等级。

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不经消防审批擅自违章建筑、装修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问题突出,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机率。

一些企业消防管理教育培训不落实,少数职工群众消防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

一些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问题突出,居民家庭防火工作薄弱,火灾隐患多,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建筑简易且密度大,耐火等级低,致灾因素多,疏散条件差,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果。

今年我国将隆重庆祝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我市也将承办第34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确保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意义十分重大。

全市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必须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维护我市防火减灾形势的稳定。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南开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0〕11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开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南开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对南开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全市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全市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全市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2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3年全市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春季火灾事故多发势头,特别是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等6个影响区域消防安全的火灾高危区域和天津河西瑞金代谢病医院等54个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

区县长作为政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责任;分管区县长作为政府分管责任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火灾高危区域和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梳理研判,逐个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责任;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法人代表和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分别作为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要积极筹措整改资金,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区县消防支队长和消防监督人员分别作为监督单位责任人和实施人,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整改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按期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二、严格时限,强化措施。

要强化挂牌整改力度,加快整改进度,所有整改区域和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整改销案。

对于在新一轮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要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挂牌督办,并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

整改期间,火灾高危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组建义务消防队,每月进行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定重点部位责任人,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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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02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6日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三十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三十四、高层(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使用单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三十七、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十八、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三十九、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四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四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机构。

四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四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四十四、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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