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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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制度

泛亚基金

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泛亚基金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和泛亚基金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金的投资管理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效益优先兼

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项下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中缅项目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本制度不包括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

项。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基金理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

上;

(二)交易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基

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以上;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基金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七)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主业投资以外投资的,每种投

资运用资金数额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的。

第六条基金理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下设的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理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

在基金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以内的

固定资产投资、处置事项;

(二)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以内的

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第八条基金理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权景民天泰基金管

理公司进行其他投资。

第九条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以以分权手

册的形式授予基金集资人及其经营班子一定的投资决策权。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为基

金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基金的投资作

出决策。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及

基金集资人相关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发起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须提交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

管理公司审议的投资项目,应履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

基金理事会下设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基金理事会审议。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基金管理委员

会根据基金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下设

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小组,每个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

小组组成人员包括营运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其中营运

负责人投资工作小组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第十四条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由基金管理委员

会审批后组织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会议。会议是由景民

天泰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交流情况、

研究工作并审议事项,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营运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审计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基金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列席。第十五条基金集资人及其经营班子依据分权手册对相应权限内的投

资事项作出决策,报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若无特别指定,项目

建议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

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

行情况,配合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完成项目投资

效益评价。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负责评估、控制项目投资风

险,监督投资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基金理事会审计制度

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法务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

性,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查需由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

理委员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组织基金理事会和基

金管理委员会大会审议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负责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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