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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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婚丧嫁娶报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 __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加强婚礼报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的报备工作。

第三条婚礼报备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报备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再婚、复婚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报备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等;(二)配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三)婚礼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等;(四)婚礼主持人、主要宾客、邀请单位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备婚礼相关情况,不得编造、隐瞒、谎报。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间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在婚礼前30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备婚礼相关情况。

第九条报备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备申请;(二)所在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所在单位在婚礼前15日内将报备情况报上级机关单位备案;(四)上级机关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编造、隐瞒、谎报婚礼相关情况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婚礼的;(四)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审查、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对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三)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机关单位。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公室工作的凝聚力和团队性,特制定本《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婚礼、葬礼、生日聚会等。

三、组织和安排1.机关单位应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代表组成,由单位领导任命。

2.管理委员会制定年度婚丧喜庆活动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3.婚丧喜庆活动的安排应提前合理规划,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对于大型的婚丧喜庆活动,应提前召开筹备会议,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4.在组织婚丧喜庆活动时,单位应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充分考虑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尽量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大的工作压力。

四、经费管理1.机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一定经费用于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支出,经费来源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个别个人或小团体。

3.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4.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总结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并报单位领导审核。

五、丧假制度1.员工遇到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离世,可享受丧假,丧假的具体天数由单位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员工享受丧假期间,单位应发放正常工资,并按规定向员工送去慰问和慰问金。

3.员工需要请假参加其他亲属的丧礼时,可事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应予以审批并安排相应的假期。

六、节日福利1.机关单位应重视员工的生日和重大节日,组织相应的庆祝活动,增强员工之间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2.对于员工生日,单位应向员工赠送生日礼物或发放生日红包,表达单位的关怀和祝福。

3.对于重大节日,单位可组织聚餐、文艺演出等形式的庆祝活动,以增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七、违纪处分1.对于利用婚丧喜庆活动谋取私利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单位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1. 引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是一种社交活动,但其过度浪费和奢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 需要加强管理。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制定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防止和遏制婚丧嫁娶宴请中的浪费和奢靡现象;•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3. 报告备案流程3.1 报告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在参加宴请前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备案。

报告的时间为宴请活动举办前至少3个工作日。

3.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参与人员名单及职务;•宴请等级及标准。

3.3 报告方式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报告的方式进行。

报告需留下正式记录,以备后续审核和监督。

3.4 上级审批领导收到下属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可以是批准、不批准或审批需修改。

4. 监督管理4.1 审核制度上级领导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进行核实,并确保其真实性。

4.2 奖惩机制对于未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 公示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信息应予公示,以实现阳光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参与人员名单、宴请等级及标准。

5. 效果评估和监督5.1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包括宴请活动的节俭性、参与人员的合理性和宴请等级的合理性。

5.2 监督机制领导及纪检部门应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报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备案记录和归档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应形成档案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日后的审计需要。

7. 结论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遏制奢靡浪费,促进廉洁从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优选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优选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婚丧嫁娶报备

婚丧嫁娶报备

婚丧嫁娶报备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酒席报备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酒席报备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酒席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酒席管理,规范酒席报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举办的所有酒席,包括婚礼、丧葬、生日、庆典等各类宴请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举办酒席,应当遵循节俭、从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报备制度,严禁铺张浪费、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报备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事业单位举办酒席,应当提前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一)酒席类型:婚礼、丧葬、生日、庆典等;(二)酒席时间:具体举办日期和时间;(三)酒席地点:酒席举办地点和场所;(四)邀请人数:预计邀请人数和实际参加人数;(五)酒席标准:酒席规模、菜品数量和单价等;(六)费用承担:酒席费用来源及承担方式;(七)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五条报备人应当为酒席主办单位或者主办人。

报备人应当如实填写报备内容,并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间第六条事业单位举办酒席,应当在酒席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七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备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报备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不予批准。

第八条报备人应当在酒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酒席举办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实际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费用支出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酒席报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备或者报备不实的,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酒席举办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酒席举办符合报备内容,严禁铺张浪费、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报备人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与婚丧嫁娶有关规定汇编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与婚丧嫁娶有关规定汇编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与婚丧嫁娶有关规定汇编婚丧嫁娶报告范文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

婚丧嫁娶,报告,范文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公职人员婚丧嫁娶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婚丧嫁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人员婚丧嫁娶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公职人员。

第二章婚丧嫁娶事宜的申报第三条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提前向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申报内容包括:(一)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预算等;(二)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邀请对象范围;(三)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相关费用来源。

第五条申报程序:(一)公职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二)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三)经批准后,公职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第六条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文明、节俭、简朴;(二)不借机敛财,不搞铺张浪费;(三)不邀请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形式和规模,应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费用,应严格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章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第九条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婚丧嫁娶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公职人员是否按规定申报婚丧嫁娶事宜;(二)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是否符合规定;(三)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费用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婚丧嫁娶行为,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请全体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单位的良好形象。

公职人员婚宴报备制度范本

公职人员婚宴报备制度范本

公职人员婚宴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婚宴报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举办婚宴,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报备、承诺、监督等要求。

第二章报备内容与程序第四条公职人员举办婚宴,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与人员等信息。

第五条公职人员报备婚宴,应承诺遵守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

第六条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人员报备的婚宴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第七条公职人员举办婚宴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实际举办情况,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主动报告并纠正。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婚宴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公职人员举办婚宴,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此制度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婚宴报备工作,以确保公职人员在举办婚宴过程中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扬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希望广大公职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共同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报备制度

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报备制度

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报备制度
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报备制度,是指在党员干部举办婚丧嫁娶等喜事时,需要向组织报备并接受审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干部的行为,避免因个人喜事而影响工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加强组织管理、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具体操作中,干部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报备,并接受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喜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干部本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审核通过后,干部才能进行喜事的举办。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干部可能会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规避审核的目的。

审核标准的不一致也可能导致一些干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对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仍然需要加强。

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报备制度的实施,是对于干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修订版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修订版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公职人员结婚请示报告

公职人员结婚请示报告

公职人员结婚请示报告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范文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婚丧喜庆事宜,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便于员工进行婚丧喜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是机关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员工的家属。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婚丧喜庆事宜的关心和服务,鼓励员工参与婚丧喜庆活动,使员工感受到单位的关怀和温暖。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婚丧喜庆管理机制和相关服务体系,制定机关单位婚丧喜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婚丧喜庆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婚礼管理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婚礼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婚礼补贴、婚礼节日慰问、婚礼假期等,以表彰员工的努力和贡献。

第七条员工结婚应当向单位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婚礼安排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情况提前向单位申请婚假。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婚假申请的真实情况和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是否批准婚假。

婚假的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婚礼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场地预定、布置、摄影摄像、婚车安排等,确保婚礼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员工结婚后,应当向单位报备婚礼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以便单位记录和保留,同时可用于单位内部刊物或宣传活动。

第三章丧葬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丧葬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慰问金、节日慰问、哀悼假期等,以表达单位对员工生活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二条员工家属因丧失亲人,应当向单位报备丧葬事宜相关材料,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慰问和安抚,做好相关的资金和物资支持。

第十三条员工因丧葬事宜需要请假,应当向单位提前申请丧假,并提供合理的请假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员工请假事宜的紧急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是否批准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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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
请报告备案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审签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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