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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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员,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七条各项目部在购置新的起重机械设备前,应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并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备选型。

第八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有效的用户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安全可用。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禁止操作超过设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对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设备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设施,保障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划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起重机械设备的存在和危险。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____吨以上;中型为____吨至____吨;小型为____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3篇)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3篇)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吊具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使用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起重吊具是指用来提升或搬运物体的工具、器械或设备,包括吊钩、吊索、起重链条、起重钢丝绳、起重电磁铁、起重夹具、起重传感器等。

第四条起重吊具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高效、可靠。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制定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起重吊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吊具的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七条起重吊具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起重吊具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为员工提供起重吊具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起重吊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建立起重吊具的台帐和档案,记录起重吊具的购置、使用、检测、维修和事故情况等。

第三章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操作证。

第十二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起重吊具的工作参数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定期对起重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自己的安全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发现起重吊具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负责人,停止作业,保障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吊具,有权直接责令停止使用,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作业安全,有效防范起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起重作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作业指利用吊车、起重机械等设备进行的吊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第四条起重作业应按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起重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作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要求,对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具备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保养起重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起重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起重作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和零部件。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第三章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第九条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是指对起重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检验等活动进行管理,以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地进行操作。

起重设备是一种用于起重、装卸货物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千斤顶、电动葫芦等。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正确的使用和管理起重设备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各国在这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起重设备时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2. 制定、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4. 对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5. 负责起重设备的备案和档案管理。

该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并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二、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础,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2. 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3.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4. 监督检验和事故调查的程序;5. 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措施;6.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

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是确保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能够按照正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起重设备,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起重设备操作前必须进行的检查事项;2. 各类起重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3. 起重设备的安全起吊操作规定;4. 起重设备的限制使用条件;5. 紧急事故时的操作应急措施。

四、起重设备的日常巡视和检修起重设备的日常巡视和检修是确保起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措施。

起重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巡视起重设备的外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 定期检查起重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3. 定期清洗和润滑起重设备的各个部位;4. 定期更换起重设备的易损件;5. 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技术档案的备案工作。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司机守则;____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___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____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____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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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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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起重设备的使用。

2.1.起重设备司机, 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 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司机接班时, 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起重机运行时,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
3.操作应按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何人发出, 都应立即执行。

2.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 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 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 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 然后逐级增减, 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 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严禁行走, 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
车。

2.2.7.运行时, 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 严禁撞车。

2.2.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 应先稍离地面试吊, 确定吊挂平稳, 制动良好,
然后升高, 缓慢运行, 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工作中突然断电时, 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 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 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 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 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 应通知接班司机。

2.3.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 及斜拉斜吊等。

2.3.3.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安全装置失灵, 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 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工作场地昏暗, 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司机操作时, 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驾驶时, 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
3.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吊运时, 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 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 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无论停工和休息时, 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

运行中, 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 应鸣铃警告, 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起重机工作时, 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2.5.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 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 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吊运时, 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指挥信号应明确, 并符合规定。

2.6.2.吊挂时, 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 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
3.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指挥物体翻转时, 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 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 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多人绑挂时, 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检验维修。

3.1.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

应包括:
3.2.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
4.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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