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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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倡导天然节能,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检测,根据标准给出建筑能效所处等级。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活动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监督管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建设单位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机构申请能效测评标识。

第七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能效测评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对我市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在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或能耗测评单位根据设计条件,对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耗进行节能率计算,完成建筑能效理论值的测评;

(二)建筑能效竣工测评。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评,并形成能效竣工测评报告,竣工测评报告应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测评结果至少满足一星级要求。

(三)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在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且入住率大于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建筑能效竣工测评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应依据《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建筑能耗计算应采用国家、省和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备案的软件。

第十二条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个等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在委托测评前应与测评机构签订建筑能效测评专项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未进行建筑能效竣工测评或建筑能效竣工测评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能效竣工测评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交建筑能效竣工测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建筑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三)建筑动力系统节能改造;

(四)建筑热水系统节能改造;

(五)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建筑在交付使用后,应当全部纳入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接受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第十八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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