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规程是指针对民用建筑项目在竣工阶段进行能效测评的相关技术规程。
该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 测评目标和要求:明确竣工能效测评的目标和要求,包括测评范围、测评对象和测评时间等。
2. 测评方法和步骤:定义竣工能效测评的方法和步骤,包括测评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等。
3. 测评指标和评价准则:确定竣工能效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准则,包括建筑能耗、节能措施实施情况、室内环境质量等指标。
4. 测评报告和结论:规定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测评结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给出测评的结论。
5. 监管和管理要求:针对竣工能效测评的监管和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测评机构的资质认定、测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竣工能效测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规程的制定旨在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能效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
它为政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测评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指南,确保竣工能效测评的规范和可比性。
建筑节能实施细则(最新第五版)
一、专业工程特点二、监理工作流程三、监理工作要点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控制要点4.2.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4.2.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施工图纸关于节能方面的内容;4.2.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节能方面规范、规程、图集及技术标准等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及图集等;4.2.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4.2.1.4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交底会,对建筑节能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确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2.1.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4.2.1.6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技术标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资质。
4.2.1.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4.2.1.8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大型供货厂家进行考察,了解生产能力、业绩情况、质量情况等;4.2.2施工阶段的监理控制要点4.2.2.1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⑴对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材料/设备报审表中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⑵核查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检查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⑶对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检查其配合比通知单;⑷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砰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昆明新规后节能计算书
昆明新规后节能计算书摘要:1.引言2.昆明新规的内容和目的3.节能计算书的定义和作用4.节能计算书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方法5.新规对昆明建筑行业的影响6.总结正文:1.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的能耗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昆明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新规,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手段,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
其中,昆明新规后的节能计算书是重要的一环。
2.昆明新规的内容和目的昆明新规主要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运行和监管等方面,旨在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效。
其中,要求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提交节能计算书,以证明建筑满足节能标准。
3.节能计算书的定义和作用节能计算书是一份详细记录建筑项目节能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的文件,包括建筑能耗分析、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评估等内容。
其作用在于为建筑节能提供依据,确保建筑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实现节能目标。
4.节能计算书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方法根据昆明新规,节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设计、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技术经济分析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建筑企业和政府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和审核节能计算书。
5.新规对昆明建筑行业的影响昆明新规的实施对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新规促使建筑企业提高节能意识,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建筑能效;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审核节能计算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6.总结昆明新规后的节能计算书是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测评机构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和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评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建设规模、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确定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数量,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域测评机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
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是指对建筑物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和测算的一套标准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建筑能效测评标准逐渐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指标,对于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建筑能源利用的特点和需求的。
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其能效测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性、节能性、可持续性等特点,以满足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因此,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材料、设备等因素,以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措施等方面。
在能源消耗情况方面,需要对建筑物的电力、水资源、燃气等能源消耗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以便全面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
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需要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定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水平。
在节能措施方面,需要对建筑物的节能设备、节能控制系统、节能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以确定建筑物的节能潜力和改进方向。
此外,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实施需要依托专业的测评机构和标准体系。
建筑能效测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依托专业的测评机构和标准体系进行实施。
因此,建立健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标准体系,培养专业的测评人员,提高测评能力和水平,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实施的关键。
最后,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推广应该是全方位的。
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推广需要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推动。
政府应加大对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和引导建筑业各方面积极参与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企业应提高对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社会应提高对建筑能效测评标准的认识和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开展。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根据《节能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不适用于实验室、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设施、游乐场所等特殊建筑。
二、节能设计
1、建筑外墙节能设计
(1)建筑外墙应采用节能材料,如玻璃纤维墙材、硅酸钙板、可塑料复合材料等,以降低建
筑外墙的热负荷;
(2)建筑外墙应采用节能设计,如采用双层玻璃外墙,在外墙中间填充空气层,以减少建筑
外墙的热损失;
(3)建筑外墙应采用节能技术,如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集热器等,
以减少建筑外墙的热损失;
(4)建筑外墙应采用节能装置,如采用外墙夹层节能材料,以减少建筑外墙的热损失。
2、建筑空调节能设计
(1)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技术,如采用节能型空调机组、节能型空调室内机、节能型空
调室外机等;
(2)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设计,如采用双管冷暖系统、多管冷暖系统、多层冷暖系统等,以降低空调系统的能耗;
(3)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装置,如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集热器等,以降低空调系统的能耗。
三、节能管理
1、建筑节能管理应科学有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实施节能管理,提高节能效果;
2、建筑节能管理应综合有效,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控制节能投入,降低节能成本;
3、建筑节能管理应定期有效,定期检查建筑节能系统,及时发现节能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节能缺陷;
4、建筑节能管理应完善有效,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节能技术,提高节能效率。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基本规定3. 0. 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应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3. 0. 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和标志。
3. 0. 3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包括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阶段。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有效期为5年。
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之前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3. 0. 4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与该建筑物用能系统相连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并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进行测评。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通过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3. 0. 5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居住建筑进行理论值测评时,抽取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进行测评,并作为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标识依据。
抽测数量不得少于10%,并不得少于1栋。
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应按抽测单体能效标识的最低级别确定。
3. 0. 6 建筑能效测评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项为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或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量;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进场见证取样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规定项为除基础项外,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检测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规定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计审查文件和检测报告。
昆明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根据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为依据,充分结合我市属于温和地区的气候特色和太阳能资源丰富的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建筑能效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处。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晓萍周海珠李以通杨彩霞张成昱陈晨王雯翡魏慧娇吴春玲丁宏研魏兴吴雄耿云皓本导则主要审查人:马文瑜、党崑伦彭倩汪洪武韩义周海云李伟辉李浩兵刘耀汪稚昊周智勇目录前言 ............................................................. I II 目录 ............................................................. I V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基本要求 (4)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3.3 提交资料 (5)4 测评方法 (7)5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 (8)5.1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 (8)5.2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 (12)6 民用建筑能效竣工测评 (18)6.1 居住建筑能效竣工测评 (18)6.2 公共建筑能效竣工测评 (22)7 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 (27)7.1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 (27)7.2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 (29)8 建筑能效标识报告 (31)附录 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33)附录 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43)附录 C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表 (54)附录 D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表 (57)附录 E 居住 /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60)附录 F 居住 /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62)附录 G 居住 / 公共建筑能效竣工测评表 (64)附录 H 居住 / 公共建筑能效竣工测评验证表 (67)附录 I 居住 / 公共建筑能效竣工测评汇总表 (75)附录 J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77)附录 K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79)附录 L 居住 /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81)1 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倡导天然节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依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结合昆明市的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建科节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科节函[2009]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云南省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地处亚热带和热带交界地带,气候湿润多雨,四季如春。
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下,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当地的气候特点,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首先,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的外墙保温层厚度不得少于规定数值。
在冬季保温层可以有效减少室内外温差,提高室内保温效果;在夏季可以减少室外高温对室内的传导,降低室内温度。
同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也要符合标准规定,保证其保温性能和耐久性。
其次,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的采光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日照情况。
合理设计建筑的窗户和天窗,使得室内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对人工照明的依赖。
同时,建筑的采光设计也要考虑到遮阳和遮光的需要,保证在夏季能够有效遮挡阳光,减少室内温度,提高室内舒适度。
另外,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的通风设计要符合当地气候条件。
在夏季,建筑的通风设计要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排除热气,降低室内温度;在冬季,要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的同时,尽量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提高室内保温效果。
此外,建筑的通风设计还要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和新风的供应,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最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的供暖和制冷系统要符合当地的气候特点。
在冬季,建筑的供暖系统要能够有效保温,提供舒适的室内温度;在夏季,建筑的制冷系统要能够有效降温,保持室内舒适。
同时,建筑的供暖和制冷系统还要考虑到能源的利用效率,尽量减少能源的浪费。
总之,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保护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遵循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推动建筑行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
绿色建筑专项查收资料附件 1 绿色建筑专项查收资料明细附件 2 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按《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应供给)附件 3 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表记且履行地标的项目应供给)附件 4 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表记且履行国标的项目应供给)附件 5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编写纲要附件 1 绿色建筑专项查收资料明细一、工程概略(工程规模、地址、种类、各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并详尽写明该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举措)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合格书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建议见告书(有设计更改时应供给)四、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五、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察存案登记表(有设计更改时应供给经审察合格后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察存案登记表》)六、绿色建筑设计表记申报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表记的项目应供给)七、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八、室内噪声级检测报告九、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土建装饰一体化项目应供给)十、室外透水铺装资料供给公司资质文件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十一、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按《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应供给)十二、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表记且履行地标的项目应供给)十三、绿色建筑质量查收记录和汇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表记且履行国标的项目应供给)说明一、建筑能效测评1.建筑能效测评依照为《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表记技术导则》和《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表记技术导则》。
2.依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表记管理实行细则》,以下项目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笔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实行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3)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4)申请绿色建筑评论表记的建筑。
3.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查收合格后、绿色建筑专项查收以行进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昆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发挥标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四条本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标准一般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地方标准项目。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对立项申请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项目;确需增加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增补计划。
建筑能效测评
能效测评目录:1 测评依据2 测评对象3 标识等级能效测评就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得活动。
能效测评过程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与技术要求,对建筑物得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得活动。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得形式进行明示得活动。
1 测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实施,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得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与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得成果与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得现状与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得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导则。
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得解释。
为了贯彻《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环境测控优化研究中心成立能效测评机构团队,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并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相应得政策与标准规范。
2 测评对象建筑能效得测评标识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得管网与冷热源设备。
居住建筑得用能设备主要就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得用能设备主要就是指采暖空调系统与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就是指与设备相配套得、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得服务系统。
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与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得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 标识等级建筑能效标识得适用对象就是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得既有建筑,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
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节能50~65%为一星,就是节能达标建筑;节能65~75%为二星;节能75~85%以上为三星;节能85%以上为四星。
若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得用能系统与工艺技术加分得项目)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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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倡导天然节能,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检测,根据标准给出建筑能效所处等级。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活动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监督管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
建设单位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机构申请能效测评标识。
第七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能效测评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对我市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
在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或能耗测评单位根据设计条件,对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耗进行节能率计算,完成建筑能效理论值的测评;
(二)建筑能效竣工测评。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评,并形成能效竣工测评报告,竣工测评报告应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测评结果至少满足一星级要求。
(三)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
在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且入住率大于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建筑能效竣工测评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应依据《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建筑能耗计算应采用国家、省和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备案的软件。
第十二条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个等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在委托测评前应与测评机构签订建筑能效测评专项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未进行建筑能效竣工测评或建筑能效竣工测评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能效竣工测评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交建筑能效竣工测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建筑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三)建筑动力系统节能改造;
(四)建筑热水系统节能改造;
(五)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建筑在交付使用后,应当全部纳入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接受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第十八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