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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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3-2013)进行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编制《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城乡建委。

(一)《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

(二)《节能诊断报告》;

(三)《改造方案》以及《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初审合格申报项目的《诊断报告》及能耗基础数据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核查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节能诊断情况以及采用的主要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能改造预期效果和改造工程概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暖通、电气、经济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建委审定后,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将予以实施的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

件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施过程中,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和备案。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协调管理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市城乡建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产品性能参数目录》要求。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工程验收前应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自示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由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且不少于5年的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拨付标准为: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5%(含)以上的,按40元/㎡进行补助。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至25%的,按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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