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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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二级企业。
3、集团公司及各二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减少诉讼和纷争。
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二级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法务、财务、审计、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5、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企业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6、集团公司综合部法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运作提出法律建议与意见,并对重大合同、招标事宜进行服务。
各二级企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法律业务的沟通与协调,并就本企业需要审核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的各类文件的传递进行统一负责。
(二)合同协议管理
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的、大型的合同,包括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采购销售合同、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均应由集团综合部法务办审核监督执行。
2、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合同的审核,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并监督各业务部门的合同的实际履行。
3、对外签订招标、采购、销售等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执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3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法律事务负责
人递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送审资料一般应为书面文字材料,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形式传送。
4、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6、需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三)规章制度管理
1、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机构,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法律事务机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四)清欠工作管理
1、负责集团公司及各二级企业的清欠工作,清欠内容
主要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
2、集团及各二级企业应在年初及时将需清欠的用户、金额、联系方式及相关资料一同上报集团清欠办,进行移交签字。清欠办审核,对于无法联系的呆死坏账,退回原企业。
3、清欠办清欠人员应及时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分析现有资料,通过电话、上门、发函、协商、举报、诉讼等多种方式及时清理所欠款项。
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二级企业应当为清欠办清欠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全力配合清欠人员工作,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五)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六)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1、企业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或人员。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七)诉讼与仲裁管理
1、企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企业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律事务机构。
2、法律事务机构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积极应诉。
3、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需要以企业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律事务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企业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企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企业领导汇报。
5、以本企业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企业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6、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7、集团公司法务办应当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
(二)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损失额;
(三)本企业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
(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
(五)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履行中易出现纠纷可能导致诉讼的情况。
(八)奖惩措施
1、企业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贡献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集团公司法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及各二级进行法制宣传和学习。
(九)附则
1、办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
2、各二级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事项报集团公司备案。
3、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4、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