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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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可编辑修改word版)

试题61:下列属于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的有()。

A: 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规程B: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C: 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D: 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国家政权答案: ABC试题62:法是()。

A: 从来就有的B: 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C: 在阶级社会才存在D: 在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答案: CD试题63:下列法律中,属程序法的有()。

A: 民法B: 民事诉讼法C: 经济法D: 行政诉讼法答案: BD试题64:在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上,下列命题中正确的有()。

A: 多数情况下一条法律条文并不罗列法律失落的三个组成部分B: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C: 某一法律规范通常由一个法律条文表现出来D: 表现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可以分别规定在几个法律文件中答案: ABD试题65:法律实施中,社会的监督主体包括()。

A: 政府权力机关B: 政党C: 人民团体D: 司法机关答案: BC试题66: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A: 物B: 行为C: 自然人D: 智力成果答案: ABD试题67: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 自然人B: 集体组织C: 国家D: 行为答案: ABC试题68:当代中国,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

A: 准确B: 合法C: 合情D: 及时答案: ABD试题69: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有()。

A: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C: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D: 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答案: ABCD试题70: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奴隶社会的奴隶B: 封建社会的农民C: 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D: 社会主义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答案: BCD试题71:法律关系属于()。

A: 思想关系B: 社会关系C: 经由该关系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而建立的关系D: 权利义务关系答案: BCD试题72: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确认和调整()。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部分

第一章法理学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

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

法律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将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

2、甲说:“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体系。

”乙说:“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之内的。

”丙说:“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析】甲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

”其错误之处在于误以为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

”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对差别之所在的认识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不同。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析】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利,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辅警考试-公基法理学精讲

辅警考试-公基法理学精讲

法理学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其违法程度进行判断和衡量。

(3)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4)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5)强制作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1, 属于政策性原则的是:《婚姻法》规定,我国激励晚婚晚育和实行安排生育。

2, 张某是神经病患者,在村上不务正业,常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静,。

某日,张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二, 张三用扁担, 木棒将张某打死。

此后,三人被关押。

检察院认为,三个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有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认为,张某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

法院最终对此三个被告予以减轻惩罚,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适用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是个案平衡原则。

3, 公法及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在:民法法系。

4,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5,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这表明法具有:国家性。

6, 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

7, 有关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律后果不肯定是法律制裁。

8,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9, 关于法的效力的依据说法错误的是: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自身。

会;②法律体现了公允, 正义,因而人们遵遵守法律律,体现了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③法的效力的依据包括法律本身, 道德, 利益等诸多方面。

10,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度联系。

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次之分;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发展都必需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11, 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财宝。

12,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13,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法理学基础知识综合性概述》一、引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门探讨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律的学科,涵盖了广泛的知识领域,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到法律的现代实践,从法律的理论基础到法律的未来趋势,都在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

本文将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而深入的理解框架。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着社会关系,维护着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发展规律等方面。

它旨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三)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为其他法学学科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具体法学学科相比,法理学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同时,法理学也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的核心理论(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自然的、永恒的正义准则,它独立于国家和人类的意志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自然权利和理性。

(二)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主张将法律作为一种纯粹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不考虑法律的道德内容和价值判断。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则体系。

(三)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它应当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功能,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法律

20230329YSL法理学必背考点考点01 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体现了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3)普遍性:法具有普遍约束力(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6)可诉性:人们可以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维护权益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考点02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权利和义务。

在民主国家里,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智力成果。

比如说著作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法理学4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法律关系产生有两个最主要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比如《婚姻法》规定,符合结婚年龄可以结婚,这属于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而老百姓申请结婚登记,就属于法律事实,是直接引起婚姻关系产生的事实考点3 法的渊源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我国法的主要正式渊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考点4 法的实施主体内容执法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全面管理司法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守法所有人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法律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公共基础知识 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 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

它的目的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和概括,以便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性质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论研究和解释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特点和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分析、比较、归纳、演绎等。

其中,实证主义和规范主义是两种最常用的方法。

实证主义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分析,而规范主义方法则更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评价。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三个部分。

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化,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与道德、权力、自由等价值的关系,揭示法律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

法律方法论主要研究法律实践的方法和技巧,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法理学的重要性和意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在于:1、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依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2、促进法治建设。

法理学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和理解,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推动法学的发展。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研究和发展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为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支持。

总之,法理学是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理解法律现象的基础,为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以及推动法学的发展和完善。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题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法学体系中最为基础和理论性最强的一门学科。

公共(综合)基础知识 第一讲 法理学

公共(综合)基础知识 第一讲 法理学

重点1.法律宪法、行政法2.政治时政3.管理行政管理、公文4.经济市场经济第一讲法理学法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4)强制性。

法的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③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④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3.法律的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

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所有的部门法在一起就称为法律体系。

二、法系: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主指欧美大陆、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三、法的历史类型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北京06-多选】区分法律历史类型的根据有(BD)A.法系B.法律的阶级意志性C.社会生产的发达程度D.经济基础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客体和内容,而法律关系根据其调整内容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ABCD)【北京09-多选】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A.刑事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民主国家优先保障权利 自主决定,主要,第一位
权利
必须做出和不得作出
内容
次要,第二位 义务
履行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享有权利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生理器官
人身
客体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行为 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是依据)
社会/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由人意志控制)
法律事实(前提条件和中介)
实证主义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相联系
内容正确为唯一要素 非实证主义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
宗教控制思想 法与宗教
统治阶级:党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 国家强制力:党纪
法与执政党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 法更稳定、程序化
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
活人
自然人
组织
法人
非法人 其他组织
主体
国债(国家债务人,百姓债权人) 国家
国家、国家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法的概念●
制约行为 规范性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性
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强制性
法的特征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程序性
诉讼
可诉性
确定指引:设置义务 不确定指引:宣告权力
本人行为
指引作用
对他人行为 双方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行为)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司法
国家强制力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主体:所有人
守法 宪法法律、各种法规规章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分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我从今天开始分章节地把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相关考点整理出来。

这是经过一年多的学习整理的资料不敢说全面,但是一般的考试肯定够用了。

因为整理的是知识考点所以没有客套话,直接进入主题。

今天是第一部分法理学基础知识。

主要介绍关于“法”的一些知识。

下面开始分享。

一、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划重点:1、法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2、法律由国家制定,非执政党和人民制定。

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物质生活决定。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对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

二、法的特征1、权利、义务性。

2、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规范。

3、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4、具有国家强制性。

5、主要调整手段,规范权利和义务。

三、法与道德的关系(法是最低的道德)1、生成方式。

法:特定程序主动制定认可。

道德:自然演进。

2、强制方式。

法:外在强制力。

道德:内在约束力。

3、解决方式。

法:可诉性。

道德:不可诉性。

四、法的分类1、以法的创制主体分为:国内法、国际法。

2、以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

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程序分为:根本法、普通法。

4、以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法、特别法。

5、以法规定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程序法。

五、立法权明晰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省、市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

六、法的实施1、执法(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全面管理。

2、司法(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内容:处理事件。

3、守法(法的遵守)主体:所有人。

内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七、基本定义1、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规范(不包含国际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核心记忆点(四川)-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核心记忆点(四川)-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核心记忆点
(四川)
法律部分
一、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作用、与道德关系
1.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物质生活决定+反映阶级意志+内容为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3.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教育、指引、预测、强制、评价)+社会作用(维护统治+执行公共事务)
4.与道德关系:
(二)法的效力范围(人、时、空)
1.人: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时:公布才生效、失效分明示和默示、原则不溯及过往、从旧兼从轻
3.空:主权范围(领域+大使馆+船舶飞机)
(三)法的运行(立法、实施、解释、监督、法律责任)
1.立法:
(2)比较: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2.实施
(1)执法: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全面管理+强制性/主动性/单方面性(2)司法:司法机关(法、检)+处理案件+程序性/合法性
(3)守法
3.解释
(1)正式解释:立法(人大&人常)、司法(法、检)、行政(国务院)(2)非正式解释:学理(专家)、任意(大众)
4.监督
(1)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
5.法律责任
(1)原因: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2)分类:民事、刑事、行政、违宪(人大人常定)
(四)法律关系
1.主体: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人身(不是人)、物、智力成果、行为
4.形成、变更、消灭: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五)法的分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法理学一、大事件这两天关于三大网络运营商,提网速降网费,吵得天翻地复、日月无光,可谓是是人都能说上两句。

克强大大发话了说网速一定要提上来,费用要降,好、说的好大快人心,当三大运营商发出降费后网络上出现了成群结队的不满者,说这是耍猴。

对此就不多说了自己领会。

说正事……二、法理学至于为什么要写这,万名下基层的考试公告出了,我也想去考考。

不过我的爱好还是IT不可能因为考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荒废了我的电脑是不?说到法理学,就要说法是什么?(法的概念)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法是怎么制定的?法是怎么分类的?法和谁有关系?法有哪些部门?法律有什么体系?咱们一个一个来说。

一、法的概念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首先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这个不用说让我制定我也不会,就算会我还嫌麻烦,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非常高大上的一句,很吓唬人的统治阶级好厉害的样子,不过往深了一想,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什么?国体说了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再往细了说就是人民。

好吧我也是人民,法体现的就是我的意志,我的意志是让网费哗哗的将让网速哗哗的升,说到这里三大运营商你们自己掂量掂量吧,当然像我这样的人民多了去了,它要体现的不可能是我一个人的,扯远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说的真好听,马克思都说了国家是暴力机器,国家强制力是什么?自己领会。

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怎么理解?它是怎么作用的?上下作用?左右作用?这就要联系一下上文说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是谁我就不说了,这么多人的意志对个人行为,和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法的作用。

作用1)规范作用规范作用又可以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五类。

1、指引,对人的行为有导向和引路的作用,告诉我们别犯法。

2、评价,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他是坏人。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五章 法理学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五章 法理学

第五章法理学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注: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本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2、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3、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有:①制定主体②适用范围③制定时间5、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6、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结合主义)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②过错:过错的存在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③违法行为:是任何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④损害事实:是任何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律责任的分类: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②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③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④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和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9、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10、从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看,免责的条件主要有: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1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强制)三种;①制裁的种类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三种②制裁的手段有(对人身的制裁)(剥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剥夺荣誉)③补救的种类有(民事补救)(行政补救)(司法补救)1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在:①客体的同一性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③实现的依存性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1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法的实施方式有(遵守)(执行)(适用)①法的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②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③我国法的适用的特点有(职权专有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15、(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6、(人权保障)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7、我国四部宪法的颁布时间为(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8、宪法修正案(1988年——2004年,共四次)①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有:A、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②1993年修正案:A、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B、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D、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E、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F、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③1999年修正案:A、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B、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C、准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D、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E、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④2004年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强调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C、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E、完善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F、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G、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H、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依法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J、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内容K、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L、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M、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N、赋予国歌宪法地位19、(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20、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1、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2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3、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人民民主专政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④无记名投票原则⑤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2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有(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26、公民的基本权利有: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⑦特定主要的权利保护2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28、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29、(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30、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3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①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②法治原则③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责任制原则3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33、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4、行政职务关系其实就是(公务员职务关系)3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②具有往后效力③具有不可诉性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入居民身份征的行为)3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①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38、行政许可的分类:①普通许可②特许③认可④核准⑤登记;其中没有数量控制的是(认可、核准、登记)3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1、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要素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要素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要素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要素: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包含两个方面: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②应为模式;③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法律公布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1)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

(√)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言行ꎻ2、国家意志性ꎻ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

4、强制性ꎻ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ꎻ6、可诉性ꎻ7、稳定性ꎮ三、法的作用☆(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ꎮ2、评价作用ꎮ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ꎮ3、预测作用ꎮ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ꎮ4、强制作用ꎮ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ꎮ5、教育作用ꎮ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ꎮ干扰项:惩罚作用(二)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ꎮ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ꎻ(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ꎻ(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ꎻ(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ꎻ(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ꎮ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4、法与宗教△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ꎬ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ꎮ5、法与执政党政策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区别:△(1) 意志属性不同ꎻ(2) 表现形式不同ꎻ(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ꎻ(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ꎮ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3)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3)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3)三、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概念(1)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2)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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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

(√)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

4、强制性
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合伙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动产,不动产(比如:土地)
2、人身:能成为权利和义务指代的对象
3、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
4、行为结果:“债”请求一定的行为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客观的
法律行为是主观的,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比如宪法与民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比如民法与合同法)3、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1、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
(1)属人主义(本国)
(2)属地主义(领域)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拟制领土)、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1)法的生效时间:不颁布不生效,颁布后不一定可立即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确宣布终止时间②新法优于旧法
(3)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有利于当事人。

法律向前看不往后看
第四节立法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儿子”)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只有人大,无人常。

民族乡不能制定)
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叫法也不同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
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下级
本级人大、人常>本级政府
3、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指几个国家之间有法律渊源的总称。

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法条、法典
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宪令,判例
中华法系(我国古代社会):唐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五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
二、执法
(一)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
(一)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司法是司法机关,执法是行政机关
2、内容不同:司法是处理案件,执法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比较严格
4、主动性不同:执法更加主动
四、守法
(一)含义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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