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关于教师延长聘任期限的规定
教师聘期与续聘管理规定
教师聘期与续聘管理规定教师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和续聘问题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学校的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教师聘期和续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面,本文将从教师聘期的设定、续聘条件的要求以及聘期与续聘管理的评价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教师聘期的设定教师聘期的设定应该根据教师的不同层次和职位来制定。
一般来说,教师聘期分为初聘期和续聘期两个阶段。
初聘期的目的是为了对新教师进行考察和培养,使其适应和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
初聘期通常设置为1-3年,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决定是否给予续聘机会。
续聘期是教师在通过初聘期考察后,获得了继续留任的机会。
续聘期一般分为短期续聘和长期续聘两种情况。
短期续聘一般为1-3年,长期续聘则为3年以上。
这样的设计可以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师资力量,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二、续聘条件的要求教师的续聘条件应该明确而具体。
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表现、成果和个人素质等方面。
首先,教师需要表现出良好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教学评估、学生反馈和教学成果等多种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表现进行评价。
其次,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也是评估续聘条件的重要指标。
例如,可以要求教师在一定时间内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或获得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等。
此外,教师在职业发展和个人素质方面也需要有一定的要求,如参加教师培训和进行持续学习等。
三、续聘管理的流程续聘管理应该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
一般来说,学校应当在教师合同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开始续聘程序,以确保教师的工作得到稳定安排。
首先,学校需要对教师进行面谈和评价,了解其工作情况和表现。
其次,学校可以进行多角度的评估,包括教学评估、科研成果评价以及同行评审等。
最后,学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并向教师发出正式续聘通知。
这样的流程可以保证续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续聘管理的灵活性续聘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教师在续聘条件上的要求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和教师的个人特点进行调整。
教师续聘实施方案
教师续聘实施方案一、背景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其续聘工作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教师续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续聘条件1. 本校教师续聘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等。
2. 教师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教学成绩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3. 教师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
三、续聘程序1. 学校将于每年的X月X日前,公布续聘评审工作的相关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续聘条件、程序、材料等。
2. 教师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续聘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绩、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
3.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师的续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续聘评审。
4. 续聘评审结果将由学校教务处公布,并将结果通知到相关教师。
四、续聘管理1. 学校将建立健全教师续聘档案,对教师的续聘条件、程序、结果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学校将定期对教师的续聘情况进行评估,对续聘教师进行激励和奖励。
3. 学校将建立健全续聘教师的管理制度,对续聘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和教学水平的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处理。
五、续聘效果1. 通过规范的续聘程序和管理,将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稳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 有利于激励和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
3. 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总结教师续聘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稳定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教师续聘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为学校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教师聘期聘任管理工作制度
教师聘期聘任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教师的聘期聘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制订了《教师聘期聘任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聘期的聘任工作,并应严格执行。
制度内容包括:聘期的设定、聘期评定、聘期权益、聘期升级等方面。
二、聘期的设定1.聘期类别教师的聘期分为正式聘期和试用聘期。
正式聘期适用于满足相关入职条件的教师,试用聘期适用于刚入职的教师。
2.正式聘期正式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以申请聘期升级。
3.试用聘期试用教师聘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根据表现和评定结果,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转为正式聘期。
三、聘期评定1.正式聘期评定正式教师聘期满3年后,应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教学质量、科研成果、教师业务能力等方面。
评定结果包括卓越、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可以决定是否升级聘期。
2.试用聘期评定试用教师聘期满1年后,应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教学表现、教师素质、师德表现等方面。
评定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可以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聘期。
四、聘期权益1.正式聘期权益正式教师享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并可以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试用聘期权益试用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薪资待遇,但在决策和管理方面没有同等的参与权。
五、聘期升级1.升级条件正式教师聘期满3年后,经过评定达到卓越或优秀等级的,可以申请升级聘期。
2.升级程序教师可以在聘期满后向学校提出升级申请,学校将组织评定委员会对教师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升级聘期。
3.升级结果根据升级评定结果,教师聘期可以延长1年或2年。
延长期限根据评定结果决定,卓越等级可以延长2年,优秀等级可以延长1年。
六、聘期管理责任1.学校学校负责制定和完善教师聘期聘任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聘期评定和聘期升级工作,保护教师的权益。
2.教师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聘期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聘期的相关规定。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所有教师聘期的聘任管理工作。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以及国内外著名高校教授等高端人才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理工大学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理工大学每年组织外聘教师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门及研究机构为外聘教师聘用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聘用计划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经历、科研成果、学术活动、推荐信等。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以及专业背景的评估。
第八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种级别,并仅供参考,最终决定权由校长行使。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外聘教师按照需要,在综合素质、学科交叉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聘任类型。
第十条聘任类型包括长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合作聘任。
第十一条长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终止。
第十二条短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具体根据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合作聘任的外聘教师一般为特定时间段内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确定具体聘期。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与理工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事项。
第四章权益与待遇第十五条外聘教师享受与在职教师相同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奖励等。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外聘教师享受师德师风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学校开展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有权依法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估。
第十九条外聘教师签订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理工大学所有,鼓励外聘教师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五章聘用终止和评估第二十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要,可终止或延长其聘期。
关于学院教职工聘期期满续聘考核地规定
关于学院教职工聘期期满续聘考核的规定院属各单位、各部门:为做好教职工的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续聘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与监督,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激励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学院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聘期期满人员实行续聘考核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考核对象学院聘用期满的教职工。
二、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院办公室实施。
三、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素质2、组织领导能力3、工作作风4、工作实绩5、廉洁自律四、考核程序1、书面述职聘用期满前两个月,由本人填写《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续聘考核表》,必须注明续聘岗位意向。
个人不愿意续聘,到期即解除合同关系,办理离职手续。
个人愿意续聘,应在一周内将《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续聘考核表》报处室负责人。
2、科系、处室意见科系、处室负责人收到《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续聘考核表》一周内,对续聘对象做出鉴定意见,并将考核表直接交院办负责人。
3、院续聘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是否续聘意见。
4、院办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五、其他事项1、聘用期未满的教职工若中途提出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
依照《聘用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2、聘用期内因竞聘等原因转岗或升职的教职工,需办理原岗位工作总结和移交手续。
3、辅导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聘期为三年;宿管员、勤杂人员及保安聘期为一至三年,具体由总务处及保卫科负责人酌定。
此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续聘考核表》样表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续聘考核表。
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聘工作暂行规定
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聘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福建省政府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满55周岁、女性工人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高校教师和实验系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的女干部,根据国家原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和中组部通字[1992]22号、福建省委组织部闽委组[1994]通字028号文件精神,如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延到60周岁退休。
延聘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
凡下一学年内(截止8月31日)满55周岁且需延聘的上述女干部,由个人于当年4月中旬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单位同意后送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延聘期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能胜任延聘期间的工作任务。
未按时提出延聘申请、或延聘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学年度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跨年度病假连续计算)、或延聘期间不愿意再延聘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满60周岁的正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单位编制和岗位数许可,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且符合下列延聘条件之一者,每学年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延聘条件1.主持(排名第一)省部级重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界定范围执行),在申请项目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不含批准的延期,下同),可申请延聘;2.主持(排名第一)单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工科类150万元或文理科类50万元,且经费已全额到位,在申请项目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可申请延聘;3.临近退休的三年内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较为显著,获得主持(排名第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者获得省部级成果奖自然科学类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及以上前3名,人文社科类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及以上前2名的,每主持项目一项或获奖一次可申请延聘一学年;4.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还在规定培养期内,且本人在近三年内,理工科类在一类刊物(含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在二类及以上刊物(不含通讯作者)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界定范围执行),或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前2名),或者主持(排名第一)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5.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个别特殊专业的正高级专家,经学校认定离岗后对本专业带来较大影响的。
大学聘任为期二年
大学聘任为期二年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二年,聘任期内工资应与职务挂钩。
定期对教师的考核内容: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
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聘任制干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校长聘任的方式,在校内部分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所选聘的干部。
聘任制干部不配备行政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聘任制方式:(一)担任非实体学院院长的;(二)担任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三)单位章程有专门规定的;(四)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五)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七)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八)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选聘聘任制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坚持依法办事,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华师聘”为文号发文聘任的校内干部。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聘任制干部的聘任、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聘任制干部除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等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聘任制干部的选聘工作,一般参照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执行。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另做选聘方案的,按照具体方案执行。
上海海事大学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暂行办法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激励广大新进教师更快更好地融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新进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专业技术队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等国家政策法规及《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新聘教师(指受聘学校不超过两个聘期的新进教师)考核与续聘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1、首聘考核。
主要考察其入职培训、师德规范、教学规范、科研能力、承担助教及团队教研工作的情况等内容,考核的重点是新教师的适岗性,考核的目的是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首聘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2、续聘考核。
主要考察教师师德规范、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专业发展、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团队建设等内容,考核的重点是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质和量,考核的目的是形成高校内部良好的竞争和流动机制,实现岗位管理目标。
续聘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聘期结束后应转聘或低聘、解聘。
第二条首聘期三年考核指标与续聘办法1、考核指标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按学科自行设立考核指标并报学校审定备案;所设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1)师德要求。
聘期内未出现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的行为,师德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上岗要求。
参加规定培训,专任教师、辅导员需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教学工作要求。
聘期内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且达到上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岗位职责文件中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要求、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聘期内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专业教师(教学科研岗)独立承担一门理论课教学、一门实践课教学;基础教师独立承担二门理论课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独立承担一门实践课教学;辅导员承担形势与政策课教学。
(4)新进博士教师(教学科研岗)聘期科研工作要求。
教师续聘办法
教师续聘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师续聘是指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对教师在某一学期或一定周期后是否继续留任进行评定和决定的一项制度。
教师续聘的规定和办法关系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对于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续聘标准教师续聘的标准应根据教师从事工作的层次和职责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高中教师,可以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表现和教学评估成果;对于大学教师,可以综合考虑学术研究成果和教学评估结果。
续聘标准应该定量化、可操作,以便公正、客观地对教师进行评价。
三、评定指标为了综合评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指标:教学效果、学术研究成果、师德师风、课堂教学反馈、学生评价等。
这些指标既要注重教师的专业水平,也要注重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否有良好的师生关系。
四、续聘程序教师续聘的程序应该是公开、透明、规范的。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续聘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主任、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议和评定教师是否满足续聘标准。
教师在续聘程序中应该有适当的申诉和救济权利。
五、周期设定教师续聘的周期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一学年。
周期的设定应该与教师的工作周期和学校的教学安排相匹配,以确保教师能够连续稳定地开展工作,并适当留出时间进行自我反思和专业发展。
六、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在续聘办法中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于续聘的优秀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奖金或晋升机会,以及其他特殊权益,以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七、改进与创新教师续聘办法应不断与时俱进,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进行改进和创新。
可以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和学校的先进经验,积极吸纳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八、教师培训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
培训可以包括学科知识的更新和教育教学方法的提升等。
关于修订《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2018年12月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2014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2014年12月修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工作量饱满的教学、科研一线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一)年满6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长至62周岁退休:1.在规定年龄内招收研究生,且在规定的学制内有未毕业学生的研究生导师。
2.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在项目规定研发期内的研究生导师。
(二)年满62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长至65周岁退休:1.正在主持省部级重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项目规定研发期内的研究生导师。
2.正在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的研究生导师。
3.在规定年龄内招收博士研究生,且在规定的学制内有未毕业博士的博士生导师。
4.国家级教学名师且仍然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
(三)年满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继续申请延长至68周岁退休:1.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项目规定研发期内的博士生导师。
2.正在担任国家级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博士生导师。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办理延退的程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申请每年十月办理一次,每次延退一年。
经批准的延退人员,若本人不愿继续延退,可以提出退休申─2─请,办理退休手续。
凡已办理延退手续者若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连续病假跨年度计算),或考核不合格以及所在单位不再聘任的须办理退休手续。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1条为贯彻
XXX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1条为贯彻XXX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XXX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学校决定正式启动长聘体系的实质性建设。
第二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主战略,以人才金字塔建设与师资分类发展改革所取得的已有成果为基础,以国际一流为标杆,进行长聘体系的建设,使优秀师资在与国际一流师资体系接轨的平台上“同台竞技、同轨运行、共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支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核心师资队伍。
第三条学校将秉持国际一流学术标准甄选人才,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为教师提供保障,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与追求学术卓越的本职,为国家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长聘体系的建设工作将以建设国际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以国际一流大学通行惯例为参考,同时兼顾文化、制度方面的中国国情、学校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XXX在国家1科技及产业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学校统筹指导,院为主体实施,加强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五条本文件以《XXX关于树立学术荣誉体系、长聘体系师资队伍的指导意见》(沪交人【2014】43号)为按照制订。
第二章长聘体系的构成及岗位性质第六条长聘体系由长聘教轨岗位和长聘教职岗位构成。
长聘教轨岗位首要为特别研讨员和特别副研讨员。
长聘教职岗位包括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
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是长聘教授的组成部分,是长聘教授中的学术荣誉性岗位。
第七条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除非教师本人出现违法违规及不符合长聘教职相关要求的情况,学校对该教师将以长聘教职聘用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长聘教轨是学校对有潜力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所设置的的预备阶段。
凡进入长聘教轨岗位的教师,均需以获得长聘教职为发展目标。
长聘教轨一般为六年。
如长聘教轨教师在长聘教轨聘期结束时未能晋升为长聘教职,该教师需离开长聘体系。
第九条有关特别研讨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详见《XXX特别研讨员打算实施举措(试行)》。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高级专家延聘规定》的通知
湖南科技大学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高级专家延聘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高级专家延聘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2018年4月19日湖南科技大学高级专家延聘规定为了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继续聘用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聘对象学校事业编制内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授,已聘任二级教授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延聘条件者,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高级专家延聘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二级教授可以申请延聘:1.申请延聘时受聘《湖南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杰出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湘江学者”特聘教授)。
2.申请延聘时正在主持研究计划时间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3.申请延聘时前五年的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国家、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其它延聘人员延聘条件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2 -三、高级专家延聘年限(一)受聘《湖南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杰出人才”者,延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受聘《湖南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科领军人才”者,可以延聘至研究计划时间内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但延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受聘《湖南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科带头人(“湘江学者”特聘教授)者,可以延聘至研究计划时间内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但延聘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它人员延聘年限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级专家延聘程序(一)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高级专家延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业务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同意、人事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可以延聘。
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一般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满60周岁的正高职专家、年满55周岁的女性副高职专家,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部门(单位)编制和高职岗位数许可,且符合以下延聘基本条件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1、正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七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2)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者;(3)担任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者;(4)教学效果优秀,近三年“学评教”连续保持在全校前15%之内者;(5)被推荐为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专家,在评审期间者。
2、女性副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六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者;(3)教学效果优秀,近三年“学评教”连续保持在全校前15%之内者。
三、高级专家延聘的年龄1、经批准延聘的正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批准延聘的女性副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对个别业绩卓著,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离岗后将对学科建设带来较大影响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其他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延聘审批程序1、凡需延聘的高级专家,由本人于每年6月、12月提出申请,对照延聘条件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符合延聘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所在学院审核,并根据学科建设和部门岗位情况,提出拟延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3、人事处审批。
大学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暂行办法
大学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暂行办法为适应学院快速发展,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高校高级专家延退条件,结合我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建议设立退休教授校内延聘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教授办理校内延聘手续。
一、校内延聘条件(一)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二)符合省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延退条件,已经省教育厅批准办理过一次延退手续;(三)主持在研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突出;或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四)院级以上学术带头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或在院系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所在院系工作亟需。
二、校内延聘期间待遇(一)工资按规定退休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再扣缴;(二)院内绩效津贴和相关福利享受在编职工同等待遇。
三、办理校内延聘程序(一)本人在达到省教育厅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延聘的主要理由,报人事处;(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初审后,报学院研究审批;(四)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所在单位。
四、有关事项要求(一)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二)退休教授校内延聘一次审批期限:1-2年;延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再次申请校内续聘,但年龄在拟聘期内不超过65周岁;(三)退休教授校内延聘后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科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年终考核参照在编职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院内绩效津贴发放及续聘的重要依据;(四)各单位要关心校内延聘教授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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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关于教师延长聘任期限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授延长聘任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
二、退休年龄上限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会委员,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待任届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国务院参事、省人民政府参事等,原则上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馆员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符合本文条件的可以申请延聘。
第六条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的,经学校同意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在聘期内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上限按本文规定执行,本人应按协议聘期履行工作职责至聘期结束。
三、条件与可延期限
第九条x大学“登峰计划”A层次入选者,经学校研究可直接延聘至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条对师德师风好、学术水平高、学术贡献大、学术影响力广,仍然活跃在教学科研一线,近期有重要成果产出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和学校评估同意后,可直接延聘至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一条因学校重要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的,可延聘一年或按学校同意的期限执行,但不超过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二条申请延聘应有明确的岗位任务,延聘考核合格方可再次延聘。
第十三条其他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学校不同意延聘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教师延聘的审批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3月和9月分别审批下学期延聘人员。
第十五条由人力资源处发布申请延聘通知;根据需要,本人提出书面延聘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院系研究和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处组织会议审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如需继续延聘,需按期报批。
对已达到规定年龄上限或学校同意延长聘用期限的教师,延聘到龄后的当月即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
第十八条全职在岗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二级教授,并全职在岗任教授20年以上,任博士生导师15年以上;长期在人才培养一线工作,成就显著;在本学科领域做出系统性、原创性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并在国内外享有崇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对本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重大学术领域有明确的工作设想,延聘至65周岁时,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可再延聘1~3年,最长延聘至不超过68周岁。
六、附则
第十九条如遇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做出调整,个人和学校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2019年9月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教师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南字发[97]170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