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
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1.引言引言部分需要简要介绍上海市的养老机构评价报告,并概述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可以根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写:概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上海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本文撰写了一份养老机构评价报告,旨在全面评估养老机构的现状并提供改进建议。
本文通过对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旨在为老年人和其家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改进和监控的依据。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1. 引言1.1 概述: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评价报告的目的和结构1.2 文章结构: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结构1.3 目的:明确本文撰写的目标和意义2. 正文2.1 养老机构的现状:对上海市养老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描述2.2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从多个维度评估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提供具体数据和案例支持3. 结论3.1 总结养老机构的评价结果:根据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价,总结其服务质量的优势和不足3.2 对改进养老机构的建议:根据评价结果,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以促进养老机构的进步和提升通过本文的撰写,我们希望能全面了解上海市的养老机构现状,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同时,我们也将提供针对性的改善建议,以帮助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养老机构的现状养老机构在上海市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上海市拥有众多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
然而,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首先是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尽管养老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仍然存在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
其次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摘要:一、引言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概述1.指标体系结构2.指标具体内容3.指标意义及作用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与分析1.服务质量总体状况2.存在问题及原因3.典型案例分析四、提升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对策与建议1.政策与制度层面2.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改进3.加强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4.提高设施设备水平5.创新服务模式与内容6.增加社会参与与监督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作为我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提升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本文将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并对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概述1.指标体系结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个层面:环境设施、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2.指标具体内容(1)环境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率、床位数、卫生间配备率等。
(2)服务质量: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爱、康复训练、文化活动等。
(3)人员素质:包括护理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培训次数、人员稳定性等。
(4)管理水平:包括机构领导力、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3.指标意义及作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评估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为政府、养老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养老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老年人福祉。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现状与分析1.服务质量总体状况近年来,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存在不足。
在环境设施、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部分养老机构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2.存在问题及原因(1)硬件设施不完善:部分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小,活动空间有限;卫生间配备不足,影响老年人生活品质。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模板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模板一、前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本制度对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等级划分与评定1.等级划分养老机构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2.等级标志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级。
3.评定流程(1)养老机构向评定机构提交等级评定申请。
(2)评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检查。
(3)评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4)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及时处理。
三、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1.有效执业证明:养老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6.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8.工作人员要求: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应的资质。
四、评定标准1.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选址、建筑设计、绿化、噪音、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2.设施设备:包括养老机构的床铺、家具、卫生设施、医疗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发改价管〔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民政局,市电力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各市、区(县)供水、供气、固定电话经营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价格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新用户和老用户改造增量部分的终端安装费按每端240元收取,凡配套标清基本型机顶盒的,按每台250元收取。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对养老机构使用的固定电话收费给予优惠。
三、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根据《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项目(新用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数字化整转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概述
三、监测评价指标的内容与要求
四、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五、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举措
正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是为了全方位提升养老服务细节和品质而制定的。
该评价指标根据2019年4月16日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培训记录整理,共计90项,旨在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提供、服务安全、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估。
监测评价指标的内容包括:服务提供、服务安全、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
具体来说,服务提供方面主要评估养老机构是否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照护服务,包括照护等级、照护计划等;服务安全方面主要评估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应急预案等;服务提供方面主要评估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服务保障方面主要评估养老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物资资源等。
评价结果根据养老机构在各项指标上的表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档。
评价结果将用于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分类管理,以便针对不同档次的养老机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同时,评价结果还将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了
解和监督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为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上海市采取了多种举措,包括: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实现评价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反馈;加大对优秀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综上所述,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为全方位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沪民福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了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下文所称“养老机构”均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奖补目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大力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
二、奖补原则突出重点。
重点针对当前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医疗服务资源少、服务人员技能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进行补贴支持。
体现导向。
支持养老机构创新运作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注重技能提升,走规模经营、品牌发展的道路,引领提升机构养老整体质量。
三、奖补范围纳入享受“以奖代补”扶持范围的,为本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经市或区县民政局许可设立、社团局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
四、奖补条件申请扶持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登记并且正式执业满6个月;二是市、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三是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四是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六是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奖补项目与标准(一)内设医疗机构奖养老机构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下同)。
养老机构养老院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养老机构养老院照护服务分级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DB31/T685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护服务分级careservicegrade通过对住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估而确定的照护服务等级。
3.2 适应性评估adaptabilityassessment老年人在住养期间,对其安心状态、人际关系、睡眠以及情绪状态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是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一部分。
4总体要求4.1 养老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评估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
4.2 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持续分级评估,至少一年一次。
根据分级评估结论,确定老年人的照护等级。
记录变更情况,完整保存资料并归档。
4.3 养老机构应提供与老年人照护等级相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符合GB38600及DB31/T685的要求。
4.4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事项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4.5 评估人员开展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应遵守公平、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
5评估人员要求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a)诚信记录良好;b)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C)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本标准的照护服务分级内容、评估方法及流程。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I
前言
DB31/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 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评估事务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福利院、上海徐汇区社会组 织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傅民生(香港)、张凡、郑爱芬、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陈方、沈春芳、朱海燕。
2 术语和定义 ..................................................................................................................................................................... 2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5.1 生活自理能力 5.1.1 进食 5.1.1.1 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能独立完成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1.1.2 使用餐具,在切碎、搅拌等协助下能完成进食的,程度等级评判为轻度依赖。 5.1.1.3 使用餐具有困难,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需要帮助的,程度等级评判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6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沪医保规〔2022〕2 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5月1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根据特定的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指标:
1. 养老机构的设施与环境:保障养老机构设施的完善性、人性化设计,以及环境的整洁舒适程度。
2. 养老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人员:评估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人员配置等,以及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态度。
3. 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与质量:评价养老机构的日常服务内容,包括饮食、医疗护理、康复设施、娱乐活动等,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
4. 养老机构的安全与卫生:评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包括火灾、盗窃等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养老机构的用户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评估用户对养老机构的满意程度,包括对服务内容、人员、环境等的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的具体类型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而定,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上海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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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有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对不符合项应及时整改并取得专业机构的复审合格证明;有记录。
10
1.10
有电梯日常有巡查记录,有定期维护保养,且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或有检测报告。
10
1.11
有漏电保护装置,无裸露、老化的电线;禁止随意接拉和安装用电线路和设备,禁用电热毯;电水壶等电器产品使用有制度有受控。
7
2.27
膳食荤素搭配合理,餐次、酥软、大小适合老年人需求,食谱公布醒目位置且一周不重样,每周食谱兑现率不低于90%。有提供特殊膳食服务项目,特殊膳食(如低糖、无糖、流质、半流质、民族习惯等)按医嘱执行,实时提供并有据可查。
20
2.28
建立配、送餐用具(如:送餐车、送餐专用电梯等)清洁消毒制度,并按制度实施,有记录。
10
1.7
管道燃气、液化气钢瓶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等应符合消防、燃气管理专业机构的要求,有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有一次专业机构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有记录。
10
1.8
使用燃气设备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格及安装点符合规定要求,并定期检测处于完好使用状态;燃气、油炉周围无可燃物及杂物堆放;无私自折、移、改燃气设备,燃气设施定期有维护保养。
20
2.7
各区域按铃呼叫护理员应答及时。
10
2.8
为不能自主翻身老人建立翻身卡,每2小时翻身一次,特殊情况按情增加翻身次数。翻身体位应安全、舒适,翻身卡记录内容完整应与实际卧位相符。
5
2.9
有压疮预防的护理管理制度及压疮护理操作流程,院内压疮发生率Ⅰ0≤5‰,Ⅱ0、Ⅲ0为零(*特殊情况除外);带入压疮或院内发生压疮的老人按压疮不同分期制订护理措施并有效落实,有记录。
10
1.12
内设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并每年通过相关部门的合格检验;养老院与附近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10
1.13
特殊工种(电工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老服务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10
1.14
帮助老人转运、喂食、安全保护用具的使用等服务项目,按护理操作按护理操作规程执行,确保老人安全。
20
2.19
住养老年人药物的收、管、发规范。建立外配药委托发放登记本,有专用药柜,放置于清洁干燥易受控处,药物一人一格(柜)不可混放,药品有外包装,包装上标注住养老人的姓名、床号、服药方法,且在有效期内。建立服药单,按医嘱发放药物。特殊药物(镇静类药物、抗精神病药等)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受控状态,发放时应送药到口并看服。
8
2.29
入住老年人的伙食每月有独立核算,并公布于醒目位置,伙食每月盈亏率≤±5%。
5
3
管理标准(200分)
3.1
院长(常务院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市行业协会颁发的院长上岗证,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一次,取得安全培训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B证、消防安全管理培训证。
10
3.2
医生、护士、护理员、社工、厨师等专业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或执业证书;“非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护士应持有执业证书且执业地点在本机构;护理型床位每增加100张床,增加一名护士。
10
1.19
制定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至少包含但不限于突发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突发事件预案演练(演练至少包含消防、服务对象意外损伤等),每年每类演练不少于2次,并有完整记录(包括资料)。
10
1.20
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吸烟、蚊香等),室外有吸烟点。
10
20
2.20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开展慢性病防治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对住养老年人的慢性躯体疾病有监测措施,对突发危急重症者转院前有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有记录。
10
2.21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建立院内感染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培训;医生、护士、护理员等手卫生符合要求,知晓率100%。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规范要求。
20
2.3
建立照护安全评估小组,对有照护安全风险的入住老年人开展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老人家属/担保人,双方签字确认。
20
2.4
按楼层或护理区域建立护理交接班记录;护理交接班记录按规范要求书写,记录内容应体现老年人出现的异常情况(身体、情绪问题等),并及时联系医生或必要时请社工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新入住老人应有环境适应性情况等的交接记录;
10
2.13
照护区域内老年人的食品储存无过期、无变质,食品放置在清洁干燥的容器或橱柜内,与非食品分开放置。照护区域内微波炉等设备清洁无油腻、霉斑。
10
2.14
制定日常用品清洁消毒及终末消毒管理制度。日常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口杯、毛巾、空气、居室地面、桌面、便器等;终末消毒包含疑似传染病,使用过的物品消毒。消毒频次、方法符合要求,消毒剂存放规范。
有食品留样制度,荤素食品48小时分餐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50g;留样盒、留样标识按规范要求设置,并有留样记录;有膳食保温、防尘等防护措施。
10
1.18
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工作自查,自查内容覆盖全院各部门工作(如照护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记录完整规范;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5%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80%
3.4
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
——
——
——
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
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
B.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定项目
次分项分值
得分
1
安全标准(200分)
1.1
院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救护车、消防车出入畅通。
1.3
养老机构规模(床位)
≥10
≥50
≥50
≥150
≥150
1.4
床位入住率要求
≥30%
≥35%
≥50%
≥60%
≥80%
1.5
消防设施、安装、配置与使用符合相关部门专业要求,并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有关材料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6
年内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7
护理员与入住老人配比(依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20相关条款执行)
15
2.17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主要临床护理10项操作按常用临床规范操作实施。
10
2.18
住养老年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48小时内由医生完成新入院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记录;老年人在院期间健康状况动态变化记入健康档案,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住养老年人每年体检一次,有记录。
专职
3.2
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单(严重失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3.3
护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100%;持等级证书要求(持等级证书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作进一步修改)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30%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50%
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0%
10
2.24
有大型活动策划方案,建立针对性的突发事件预案,大型活动每年不少于二次,记录完整。
10
2.25
对失能老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对认知障碍老人开展益智康复训练;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疏导,确保安全。开展的活动有计划、有防范措施、有实施记录。
10
2.26
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设置专门的临终关怀室(4级/5级机构)
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10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
2.5
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
≥40%
≥50%
≥60%
≥70%
≥80%
2.6
认知症照护单元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
——
——
≥10%
≥15%
≥20%
3
其他要求
3.1
专业社会工作岗位
——
——
兼职
专职
10
1.15
开水炉、热水瓶、饮水机、微波炉等应放置在安全位置,并处于受控状态。医用氧气瓶集中存放,有空满标识,使用和存放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0
1.16
食品追溯与保管:食品采购(索票索证)、查验、储存、加工符合规定要求;备餐间、就餐区域清洁卫生符合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规定要求。
10
1.17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8
内部设立医疗机构
——
——
——
必备
必备
2
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
2.1
医疗用房
——
——
有专门的医务用房
符合相关医疗部门要求
2.2
单床使用面积
——
——
≥6m2
≥6m2
≥6m2
2.3
就餐功能区域(重度且长期卧床、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的服务对象是否不计在比例中)
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
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A.基本要求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