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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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供方):任丘市天波玻纤制品

乙方(需方):

为共同开发市场,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天波牌”系列玻纤制品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代理区域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天波牌”系列保玻纤制品在的独家代理商。

2、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时如乙方能够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任务额,并无违约行为,则本合同自然顺延。

三、结算、交货方式:

1.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甲方负责将乙方所订购的货物托运至乙方所在地,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销售任务额:

1、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代理甲方的“天波牌”系列玻纤制品总销售金额为元。季度提货额的指标如下:第一季度(合签订之日起第1—3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的15%;

第二季度(合签订之日起第4—6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的25%;

第三季度(合签订之日起第7—9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的30%;

第四季度(合签订之日起第10—12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的30%;

2、在本合同期限,乙方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相应计划销售量的5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市场保护: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严禁跨区域销售,省级代理设2家,

地级代理设1家。

2. 在合同有效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给乙方所代理区域的其它单位,

如违反则按违规数量的零售价赔付乙方。

3. 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售,如有特殊情况甲方无权干

涉乙方的销售。

4、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销售,严禁跨区域销售。乙方直接或授权间接(通过第三方)将其订购的货品在其代理区域之外销售即为违规。违规者需以产品零售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产品。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惩罚性罚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六、广告宣传:

1、乙方可自行在当地媒体投放广告,广告费由乙方承担,但广告容及形式应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同意。

七、甲方责任:

1、向乙方出具代理证书及产品相关材料;

2、甲方在市场推广时为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技术资料及赠品。

3、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4、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景象在的广告宣传资料,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5、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因产品滞销或其它原因乙方终止合同,自合同签订起三个月,甲方无偿为乙方退换余货,自收到退货之日起5日退还货款。

八、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天波牌”在其代理区域的终端列、铺货、理货、促销推广及当地客户服务等事宜。

2、自觉维护甲方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4、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九、奖励政策(销售额按甲方供应价计算):

1、凡在一年完成全年度合同任务额的,按进货额的1%奖励,超额部分按3%奖励;

2、一年特种产品进货金额达到10~20万元的,按5%奖励;20万元以上的,按

10%奖励;

3、上述奖励有重叠的,按比例高的奖励,但不重复。

4、奖励方式:以供货价折算成货物形式奖励乙方。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解决。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传真:

地址: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帐号:

电话:税号:

甲方(公章):

单位名称:传真:

地址: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帐号:

电话:税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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