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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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处」《检察日报》20XX-11-24法律门诊第8期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嘉宾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智宏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闻背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

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专访反乙肝歧视第一人:如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

专访反乙肝歧视第一人:如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

专访反乙肝歧视第一人:如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导读: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导致入学难、失业多、婚恋失败、心理障碍、生存压力过大等问题,有的人可能会丧失理智地杀人、报复;而与此同时,乙肝虚假广告的泛滥、患者的乱求医、甚至不法分子卖假化验单、卖假药等现象都存在;乙肝儿童从小遭受歧视,他们心理上的伤害真是难以估量……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正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乙肝,被称为“中国第一病”。

长期以来,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他们从幼时的入托、升学,到成年后的就业、择偶,屡屡遭受歧视的打击,他们的生存也因此面临巨大的压力。

针对乙肝歧视现象,于2009年6月18日开始特地开展了一个题为“中国乙肝歧视现状”的调查,调查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笔者也有幸采访到了“中国反乙肝歧视第一人”——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浩东,她向笔者亮出了很多立场非常鲜明的观点。

上图:2009年4月6日,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门口,几人手举“乙肝”“歧视”两块牌子和一块方形黑色展板,构成一个“囧”字,讽刺大学招生中的乙肝歧视。

细述乙肝歧视的“罪状”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导致入学难、失业多、婚恋失败、心理障碍、生存压力过大等问题,有的人可能会丧失理智地杀人、报复;而与此同时,乙肝虚假广告的泛滥、患者的乱求医、甚至不法分子卖假化验单、卖假药等现象都存在;乙肝儿童从小遭受歧视,他们心理上的伤害真是难以估量……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正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如果我们对此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不仅是个人的不幸,也是社会的悲哀!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没有区别蔡浩东主任无比痛心地跟笔者说:“如果用人单位都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他们该如何生存下去?再说,乙肝并没那么容易传染的,它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还有母婴传播、以及生活密切接触,日常的生活接触和工作接触是不会传染的;再说我们健康人群全都注射过疫苗的,身体产生抗体了之后,完全可以不用担心被传染,可以跟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生活、工作;你看我们肝病科的医生、护士,长期跟乙肝患者接触,都没有被传染,这不正是活生生的例子吗?”关于乙肝传染的问题,所有的专家都反复强调,日常的生活接触不会传播,同桌吃饭不会传播(即不能通过胃肠道传播),所以,担心被乙肝同事传染,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乙肝歧视的问题,完全是由于相关单位对乙肝认识不清、存在误解所造成的。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直辖市 和较大 的市 的人 民政府 , 为执行法 律, 政法 行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因 此, 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在程序上也 是合法 的.
应当指出的是, 在对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 检标准》 的质疑案中, 有两点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是, 有 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当是一项 比较重要的标准, 如
染.
引言— 中国" 乙肝歧视 " 第一案
案例 张先著, 安徽芜湖人,01 20 年毕业于皖西 学院环境学系, 先后从事网吧网管, 营销等工作.今年
夏天报考公务员 , 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该 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理由不予录用.于是他向安徽人事 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申请 , 由很简单 , 理 因为他在之前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第 1 0 期 20 年 1 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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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RE TI I NS TUTE POLI CS OF TI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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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ho,ogi i ri , nhi 43 L w olT nj U v s yS aga 203 ) c ne t h 0
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 这是否合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呢?其二是, 质疑案认 为, 各省市 自治区的《 录用体检标准》 侵害了乙肝病毒 携带者的政治权, 立法法》 而《 第八, 第九条中规定了对 公 民政治权利剥夺等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 , 其余位 阶的 立法均无权涉及. 因此, 质疑案认为《 录用体检标准》 是 越权立法, 是违宪的.有关以上两个程序上的问题, 笔 者会在下文中阐述 . ( 内容上: 认为各省市的《 二) 体检标准》 侵害了我 国宪法所保护的三项权利 质疑案认为, 三项政府立法在内容上侵害了我国 《 宪法》 所保护的公 民的政治权利, 劳动权及隐私权 , 因 此是违宪的.笔者就引以所提及的三项权利发表 自己 的不同见解 . 1政治权利. , 何谓政治权利 ,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 , 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 以及在政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作者:周斌来源:《职业》2013年第05期自称仅仅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通过飞行员面试之后被挡在大门之外,方明(化名)状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月25日,这起国内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27岁的方明称,自己从小的梦想就是当一名飞行员。

2011年9月,他通过北京首航公司招聘网站应聘飞行员,11月初通过了考试。

当月24日,他在公司安排下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检查项。

12月2日,方明接到公司电话,称由于体检结果显示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遂决定不予招录。

方明说,他曾多次向公司阐明国家政策及民航总局对删除乙肝检测的规定,对方均不予理睬。

他诉称,被告不仅违规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北京首航的代理人说,公司不会仅根据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拒录,方明被淘汰是因其笔试及面试综合成绩不合格。

“原告智测成绩离合格分数线30分差两分,另外英语口语表达一般,所以综合评定不予录取。

”方明的代理律师指出,飞行员的行业不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行业。

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两名招聘联系人和北京首航招飞办工作人员杨某的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拒录的真实原因。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首航为何不能因方明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本人?”“方明是否能留在北京首航当飞行员?”“相关医疗检测机构是否也应担责?”话题一:能否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但是对拒绝乙肝携带者算不算妨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妨碍了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度存有争议,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研究问题:1.公务员乙肝歧视案的起因?2.反对乙肝歧视有哪些法理原则依据?3.这个事件对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启示?1 案例背景歧视是现代化社会普遍存在但不合乎道德的现象,它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身歧视、种族歧视等等,其中与我们的生活最接近的是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在考虑录用某个人的时候所运用的歧视思维观念。

本文将以“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例进行阐述,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乙肝,全称乙型肝炎,是先在体内滋生乙型肝炎病毒、大部分情况下演化为肝脏病变、最后还有可能引起多种器官损害的传染性疾病。

乙肝歧视属于隐性歧视中,用人单位、医院等并将其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规定中,但却形成于被错误信息和观念塑造的习惯里[1]。

2 事情经过2003年6月,张先著,25岁,参加了公开性的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在芜湖市人事局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

经过笔试和面试两重面试,他以综合成绩第一的名次顺利进入了体检这一环节。

2003年9月17日,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中,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人事局安排的体检活动,检测发现均为阳性,主检医生根据安徽省相关公务员录用规定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向该人事局提出复诊申请。

2003年9月25日,安徽省人事厅同意复诊。

在芜湖市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张先著等十一名考生在此实行复检。

复检结论依旧不合格。

于是,芜湖市人事厅将从综合成绩第二名开始依次开展录取程序,并口头告知张先著被淘汰的事实。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得知消息后,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安徽人事厅。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正式做出回应,表示不予受理。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侵犯自身合法录取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帮助。

3 争议焦点芜湖市人事局是因为歧视乙肝而拒绝张先著的录取资格吗?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是不是对乙肝歧视的一种表现?4 当事人反应责任方(芜湖市人事局):态度强硬,完全根据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评判,却从未考虑该综合医院是否存在诊断问题,直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更是荒谬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运用它的权力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个“先例”确立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孙志刚案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违宪性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逐渐松动。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遭到滥用;很多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任意增加应予收容的类型。

实际执行中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 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 2 “本职位限 X 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 ,岗位不适合女性 ?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严格 审查 标 准 的检 验 , 种 限 制 措 施 是 违 完的 。 该
关键词 : 乙肝 歧 视 ;宪 法权 利 ;合 宪性 判 断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O D l.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0 (0 6 0—5 40 17- 14 2 0 ) 50 5—4
姜 明安教 授则 质疑 芜湖 市人 事局拒 绝 录用张 杰 为公
务员 的行 为 , 其合法 性似 乎存 在如 下瑕 疵 : 则未 能 一
二 、 观 点争 鸣
本 案引起 了学界 的广泛关 注与 烈 的争论 。主
收 稿 日期 :0 5—0 —2 ; 回 日期 :0 6 3—3 20 8 3修 20 一O 1
核 程序并被 录用 至相 应 的职位 。
平等 劳动 的机 会 , 属 于平 等权 问 题 。杨 建 顺 更认 这 为 我 国《 国家公 务员 录用 暂行规 定 》 要求 公务员 必须
法 院一 审 判决确 认 , 被告 芜 湖市 人 事 局 在 2 0 03 年 安徽省 国家公 务员 招 录过程 中作 出取 消原 告进 入 考 核程序 资格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要证 据 不 足 。依 主 照 法律规定 , 该行 政行 为应 予撤 销 , 鉴 于招考 工作 但 已结束 , 故该行 政行 为不 具有 可撤消 内容 。因此 ,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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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期
何 永 红 :中 国 乙 肝歧 视 第一 案 的合 宪性 思 考
提 出哪部 法律 、 法规 、 章的 哪一条 款规 定 乙肝 病毒 规 携 带者不 能被 录用 为公 务员 ; 二则 , 绝 向其 书面说 拒
明不 予 录用 的理 由是违 反基 本正 当程 序_ 。 2 ]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

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

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

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

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

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

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

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乙肝病毒是否 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是平等竞争的权利?在 这里,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 与国际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 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 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那这样做是否具有 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吗?合理吗?
第三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
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 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 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第四部分 涉及违宪行为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因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 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 政机关,仅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 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 六条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01
案情简介 法律适用 法院判决 涉及违宪行为
目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 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 综合成绩在报考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 乙肝两对半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 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 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 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 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 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就业促进法案例

就业促进法案例

案例:小王是一名山西来京的务工人员,他根据火车站别人散发的小广告找到了一家中介机构求职,这家中介机构当即表示马上为他找到工作。

工作人员收了他300元的中介费后,把他推荐到一家所谓的装修公司当保安。

装修公司要求小王先交培训费进行岗前培训,随后又要他交服装费等等。

等到小王明白过来这是中介和这家公司耍的一个连环套时,他已经交了1千多元。

解读:《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禁止性行为。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职业中介行为。

为此,本条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信息主要指岗位需求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由于就业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求职者求职失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即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中介许可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重要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其他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军人证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违反本法规定,在职业中介过程中实施就业歧视,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乙肝患者也有公平就业权利案例:小周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由于成绩优异,班主任把他推荐给一家IT企业做网络编辑。

经过一番笔试下来,小周不负众望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最后的面试。

可另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因为他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他。

解读:《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是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规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宪法案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宪法案例
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案
• 某年8月23日,山东青岛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姜妍、栾倩、张天珠向最 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三名学生在当 年高考中的分数按照教育部划定的全国各地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在 北京完全可以考上较为理想的大学,而在山东省,连普通本科学校 都难以录取。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教育部所做的《关于2001年全 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 教育权。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 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高低不同的 等级,并在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 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 1.本案涉及三考生的哪些宪法权利? • 2.全国高考录取根据地域划分数线是否构成对考生平等受教育权的 侵犯?
• 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教育 部制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行为不属于最高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随后原告方并未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称其起诉的目的只是在于引起大家 对此问题的注意,至今其目的已经达到。
乙肝就业歧视案
• 张某某年6月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安徽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 职位,在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在第一名。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铜 陵是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9月,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 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实施细则》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 由宣布“不予录取”他。张某发现有许多与他有类似遭遇的人,有 人升学受阻,有人求职被拒,还有小孩无法入托等。张某也查了相 关资料,乙肝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一般的生活工作场所不会感染 乙肝,而且,目前应经有了高效的乙肝疫苗保护未感染者。张某产 生了通过诉讼挑战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的念头。于是,当 年11月张某向芜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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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情介绍】
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
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劳动权有称工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即受雇佣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实现,首先必须要有受雇佣的机会,这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满足劳动者对就业的要求。

本案的行为从表面看,不仅涉及了原告所享有的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也关联到了原告的劳动权,原告因此而丧失了在芜湖作公务员的机会。

然而实质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涉及原告的劳动权,而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先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而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其次,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

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

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先著劳动权的侵犯。

所以,本案中应该考量的是平等权的问题。

(二)歧视与合理差别对待
本案中,要判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张先著的平等权,关键就在界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歧视”。

它在招录公务员时依据的体检标准是一种歧视还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1.合理差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在设定公民权利、义务时,可以作出合理差别设定的依据来看,一些特殊的行业和职业对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然而,就本案中招录的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性质本身而言,并不需要其工作人员必须不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芜湖市人事局在招录公务员时,不是根据他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而仅是依据他的身体状况,并且在他的身体状况并不会对他的工作造成影响时,就剥夺他此次就业机会,是不合理的,构成了一种歧视。

2.合理差别应在合理限度之内
合理的差别对待除了要求有合理的依据之外,差别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超过合理限度的“合理差别”,也会导致不平等的出现。

本案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没有录用张先著,这一行为从政府机构的利益角度出发是合理的,但是对乙肝病人以及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则构成了对他们权利的侵犯。

我国有大约1.2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倘若政府机构都依照芜湖人事局的做法对待他们,那么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保障?
(三)结论
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基于职务需要而对公务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允许的,但这一限制一旦超出了合理限度,就会构成歧视。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分析,对所有乙肝患者一概而论,从而直接导致其体检标准的违法性,构成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目前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第7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

”这一规定就实现了对乙肝患者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差别对待。

法本一班
任佳欣
学号:1012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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