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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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一般规定

3.1.1建设单位应将地基基础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与检测机构签订专项检测合同。同

一工程(或标段)的地基基础检测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

成,相同的检测方法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

3.1.1【条文说明】:签订地基基础专项检测合同可以保

证委托方、检测方双方的权益。

3.1.2建设单位应提供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和符合规定

数量的试样(检测样品)。试样必须源自被检地基基础工程,

可采取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的形式确定试样,试样应符合

相关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3.1.2【条文说明】:建设部141号令中明确,委托检测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地基基础工

程的特殊性,地基基础的工程质量除和试样个体的质量有关

外,还与工程地质条件和承载性状、类型、基础和上部结构

的型式等设计参数,以及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的均质性、施工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密切相关。所

以有必要明确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在试样的选取、确

认等过程中的责任。试样在形成过程中的记录应全面、真实、有效。

3.1.3建设单位不得减少地基基础的检测内容和数量。

3.1.3【条文说明】:《建筑地基基础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

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对地基基础的承载

力(包含各种地基和桩的承载力)、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等多种主控项目的检测内容和数量做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减少地基基础的检测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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