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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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郑州市建委《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各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和《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程单元划分见附件1。
(三)工程单元划分附件1中,单位工程涉及到节能分部的专业,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予以增加节能分部。
第二章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重大风险节点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与到达;盾构开仓;暗挖隧道开挖;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的支架和模板工程;主变电站、
车站送电;铺轨;行车(调试);起重吊装工程;开、复工条件验收。
轨道公司、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大风险节点,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七条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a)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
b)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备案;龙门吊的检测)
c)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
d)法(施工方案审批;监测方案的审批)
e)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
f)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原始数据的测量)
g)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应急物资材料;应急设备;应急演练;探孔的打设;抢险队建立)
h)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
第八条验收的内容,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附件2)、《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附件3),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附件2~11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条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的组织
(一)施工前开工条件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参加人员见附件15。
(二)施工前开工条件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本细则附件4~11的要求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正式验收。
(三)施工前开工条件验收会议的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条件验收工程自评报告,明确自评结论。
2.监理单位汇报条件验收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论。
3.验收人员查验相关资料。
4.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情况。
5.验收人员分别发表验收意见。
6.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7.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并进行讲评。
(四)验收合格后,各方验收人员会签验收记录,监理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并将相关资料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
门、机电工程部、设备物资部,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施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严把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首件样板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12)
土建工程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首个检验批。
机电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为首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
装饰工程为每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包括实体工程及相关内业资料。
各工点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编制首件样板工程验收计
划,明确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指导书(工法),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机电工程部、设备物资部。
第十四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工艺标准,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交底。
(二)监理单位已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进行交底。
(三)各种质量控制措施齐全有效。
(四)原材料试验检测、功能相关试验及过程影像等资料齐全,工程已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五)工程已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形成检验批。
(六)工程的观感良好,实测实量成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七)自检自评合格后,参照附件13~14,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组织
(一)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参加人员见附件15。
(二)首件样板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正式验收。
(三)首件样板工程验收会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