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定(202102132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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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定
1 ? 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自动装置的检验管理,提高
安全自动装置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
据《中国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南方电网调【2004】
7 号),参照《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等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1.2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的种类、周期、内容及要求。对于两个及以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稳控装置)及站间通信设备构成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稳控系统),可以参照执行。 1.3 所有在中国南方电网中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及其回路接线,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以确定装置的元件是否良好,二次回路接线、控制策略功能、定值等是否正确,动作特性及电气性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常用继电器及其辅助设备、直流回路、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及回路、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传动装置内的有关装置及回路等元件或设备的检验,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等有关标准执行。
1.5 对于双机(套)系统,均应进行检验。1.6 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结果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新安装及改造装置禁止投入
运行。2?检验的分类和周期2.1 检验的分类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分为
三类:新安装验收检验;运行装置的定期检验;运行装置的补充检验。 2.1.1 新安装验收检验下列情况应进行新安装验收检验:a)新安装装置投入运行前;b)安全自动装置停止运行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前。 2.1.2 运行装置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分为两种:a)全部检验(简称“全检”);b)部分检验(简称“部检”)。2.1.3 运行装置的补充检验补充检验分为五种:a)装置硬件或外部回路更改后的检验;b)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c)运行装置软件更改(含软件升级)后的检验;d)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e)事故后检验。2.2 定期检验内容和周期 2.2.1 安全自动装置的全检及部检周期见表1 和表2:表1 全检期限表编号装置、设备及其相关回路名称全检期限(年)定义范围及说明1 稳控系统(装置) 6 相关站点尽量同时检验2 就地功能的安全自动装置6?3 装置交、直流及操作回路 6 涵盖装置引入端子
外的相关连接回路以及涉及的辅助继电器、操作机构的辅助触点、直流控制回路的自动开关、装置出口涉及到的断路器分合闸回路和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稳定控制功能等 4 光纤通道6 指站端装置连接用光纤通道及其接口设备,与对应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一起检验5 载波通道6 包含⑴高频电缆;⑵结合滤波器;⑶载波机;⑷保护接口;⑸线路阻波器。应结合线路停电检验。??表2 部检期限表编号装置、设备及其相关回路名称部检期限(年)定义范围说明 1 稳控系统(装置) 2 相关站点尽量同时检验2其它安全自动装置2?3
装置交、直流及操作回路2 涵盖装置引入端子外的相关连接回路以及涉及的辅助继电器、操作机构的辅助触点、直流控制回路的自动
开关、装置出口涉及到的断路器分闸回路和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稳
定控制功能等 4 光纤通道2 指光头擦拭、收信裕度测试等(指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专用光纤芯)5载波通道2 指传输时间测试等(在
通信通道年检中做)2.2.2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可根据装置的质量、
运行环境、工况等条件,适当缩短检验期限,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
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2.2.3 新安装装置投运一年内必须进行
一次全检。如发现装置运行情况较差或已暴露出需予以监督的缺
陷,可考虑适当缩短其检验周期,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检验项目。 2.2.4 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闸、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
修结合进行,或随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验。
在系统运行方式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投切线路,发
电机组、负荷的跳、合断路器的试验,可利用装置内部的自检逻辑
或导通方法分别检验到每个断路器及其相关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2.2.5 稳控系统的光纤通道、载波通道如与保护装置共用,其定期检验宜与保护装置同时进行。2.2.6 涉及远方厂站的稳控系统(装
置)的定期检验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相应调度
机构统一安排。2.2.7 就地功能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检验、涉及远
方厂站安全稳定控制系统(装置)的就地功能的定期检验,由运行
维护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并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2.3
补充检验的内容 2.3.1 运行装置硬件或外部回路更改后,均应由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补充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确定检验项目。 2.3.2 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断路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等)所进行的补充检验,应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一次设备检修(更换)的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2.3.3 运行装置软件更改(含软件升级)后,其检验范围可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厂家提供的具体更改情况及试验方案确定,其检验范围应事先征得相应调度机构的同意。2.3.4 装置运行中发生异常或装置不正确动作且原因不明时,均应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异常或事故情况,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尽快进行补充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报告,并上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查。3?检验开始前应具备的条件3.1 检验仪器、仪表必须满足《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