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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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一、行为准则1.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专业素养: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对保险行业具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知识,随时更新保险市场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4.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牟取私利或者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5.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不得干预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合规经营:保险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遵守保险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销售行为。

二、实施细则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

包括落实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明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使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5.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提供良好的行业公共服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说起保险公估,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理赔”,对吧?但其实呢,保险公估可不只是简单地“估算损失”那么简单。

它涉及的东西,真的是多得让你眼花缭乱,尤其是当你看到那些从业人员在幕后忙碌的身影时,才会知道这份工作可不容易。

毕竟,要做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员,不仅仅要懂业务,还得遵守一堆的规则,才能确保每一位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说白了,作为一名保险公估员,不仅仅是“估得准”这么简单,更得“做得对”。

所以啊,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份工作的基本要求,看看保险公估员的执业行为守则到底是怎样的。

作为保险公估员,守诚信是最基本的要求。

这一点,真的很重要。

你可以不聪明,但一定不能不诚信。

大家知道,保险是一个赔钱的游戏,如果没有真实的评估,任何小小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引发纠纷。

所以,一旦接到案件,公估员就得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夸大,也不能隐瞒。

想象一下,如果有个公估员为了让自己赚点“好处费”,故意夸大损失,或者给出不真实的评估报告,那可就麻烦大了。

这不仅违法,还可能让整个行业的信誉都掉进了泥潭。

得,自己是吃亏了,客户的钱也没了,最后还得自己扛责任,换谁也不会乐意吧?专业素质绝对不能少。

要想在这个行业混得好,光有热情是远远不够的。

你得有真本事,有扎实的业务基础。

不懂的事情多问,不会的就得学,毕竟保险的行业知识是广泛又复杂的。

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损失估价,还得了解建筑、机械、财产等各种领域的知识。

有些客户的损失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真的是让人头疼,有时候看着报表上密密麻麻的技术术语,真的是头大。

不过呢,别怕,只要肯学,谁都能掌握。

像有些公估员会参加行业培训,定期跟专家请教,总之就是保持一个学习的状态,不能掉以轻心。

否则,一旦在工作中犯了低级错误,那就真的是自己给自己挖坑了。

保险公估员得有一颗“为人着想”的心。

你别看他们平时做的都是些冷冰冰的数字,实则背后却有着满满的人情味。

尤其是面对一些损失惨重的客户时,真的是要有点耐心和同理心。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是指在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诚信行事: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实、正直和诚信的态度对待客户和业务伙伴,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应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秉持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销不适合客户的产品或进行不当的销售行为。

保守保密: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或商业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和建议。

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和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公平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服务责任:保险从业人员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解决问题并维护客户关系。

这些基本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遵守相应的准则和规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健康运营离不开专业的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保障客户权益、保持市场秩序以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一、推崇诚实和诚信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诚实和诚信是核心价值观。

他们应该始终如一地以真实的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说明。

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真实传达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免赔额等关键信息,避免隐瞒或歪曲事实。

此外,工作人员还应谨慎处理各类保险索赔申请,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只有通过诚实和诚信的工作方式,保险公司才能建立良好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二、坚守保密义务保险行业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建立在保密的基础上。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责任,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资料。

在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必须保持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同时,工作人员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三、尊重客户权益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尊重客户权益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他们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误导客户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工作人员还应提供专业咨询和意见,帮助客户理解和选择适合其需求的保险方案。

针对投诉或纠纷,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客户意见,并积极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权益的合法性。

四、拒绝贪污与受贿贪污和受贿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公正和公平。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贪污和受贿,维护职业的清廉和公正。

他们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坚守自己的职业边界,不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只有建立廉洁和透明的工作环境,才能确保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不携私利与客户竞争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他们不应利用与客户的关系获取私人收益或参与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附件6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第五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第七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业务洽谈与受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九条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第十一条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

【精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精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关键字】精品第二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关于《保障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指引》是《守则》的制定依据之一B.《守则》是《指引》的具体化C.《指引》和《守则》在地位上是并列的,都是根据《保障法》制定的行为规范D.《指引》对《守则》具有指导意义[答案] C2.( )是《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制定部门。

A.中国保障行业协会B.中国保监会C.各个公估公司D.财政部[答案] A3.根据我国《保障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给保障公估人颁发《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A.所属保障公司B.所属保障公估机构C.保障行业协会D.中国保监会[答案] B4.开展保障公估活动,公估人要应主动出示( )。

A.《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B.《保障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C.从业经历证明D.专业培训证明[答案] A5.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之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哪项?( )A.接受培训B.业务洽谈C.责任审核D.事故勘验[答案] A[解析] 保障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①保障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②保障公估从业人员要接受培训。

6.保障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过程的第一步是要进行( )。

A.责任审核B.事故勘验C.业务洽谈D.操作准备[答案] C[解析] 保障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次为:①业务洽谈;②操作准备;③事故勘验;④责任审核。

7.保障公估机构在进行业务洽谈时,主要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项?( )A.对公估结论作出承诺B.根据案件的需要,选派保障公估师C.独立决定公估价格D.主动告知客户所属保障公估机构的有关信息[答案] D[解析] 保障公估机构在进行业务洽谈时的工作和要求包括:①主动告知客户所属保障公估机构的有关信息;②签订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③不得对公估结论作出承诺。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四稿)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四稿)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四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守则第三章执业守则第一节执业前提第二节执业守则第四章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五章执业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为保险当事人提供风险评估、估损理算的专业人员及保险公估机构聘用从事公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职业守则第四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

第六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原则,客观、公平、公正地提供保险公估服务。

第七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保守公估过程中接触的国家机密、保险当事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八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三章执业守则第一节执业前提第九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必须持有服务单位颁发的工作证。

签发公估报告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持有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中介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第十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受聘于保险公估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

第二节执业守则第十二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当事人的授权。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保险公估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附件5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一一一本守则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经纪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接洽客户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如果客户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一一保险经纪机构应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事,遇到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保险需求一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风险与保险状况。

一一一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于客户对建议的内容作出明智的决策。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保险行业属于金融服务行业,而保险公司员工作为公司的代表和中介,其行为举止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客户权益受到保障。

一、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员工守则的基本原则在于诚实、守信,以及服务客户。

保险公司员工必须始终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对于客户提出的各种疑问和要求,必须要诚实回答,并尊重客户的权益。

另外,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员工必须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客户的权益。

同时,员工还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职业行为准则保险公司员工在公司内外的一切言行举止必须符合职业行为准则。

员工在客户面前必须保持稳重、文明、礼貌,不得有捏造事实、欺骗客户等不诚信行为。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员工必须维护公司形象,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员工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持公司专业与正派的形象,使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有更加优良的印象。

三、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保险公司员工在使用公司信息资源时,必须保守机密,严守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隐私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掌握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同时,员工还需严格遵循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禁止任何侵权行为,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四、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员工作为社会公民,还有着应尽的社会责任。

员工必须遵守保险行业的自律规范,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相关法规,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员工应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五、违反守则制度的惩罚措施一旦保险公司员工违反公司的守则和规章制度,公司将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具体惩罚方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

违反守则制度的员工如果涉及到职业道德和合法权益等问题,还应向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举报投诉。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并提供客观、准确的建议。

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客户的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的隐私。

二、客户利益至上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倾听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不得利用不当手段推销保险产品,包括虚构事实、误导客户、非法炒作等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的选择和意愿,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专业素养四、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记录,防止遭受损失、泄密或被滥用。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的意识和保护措施,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五、不得参与欺诈行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假申报保险赔偿、伪造保险文件等违法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于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及时报告,并不得涉及隐瞒或遮掩。

六、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干扰、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包括向客户承诺不可实现的利益或利润。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健康的竞争观念,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以上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以此为准绳,坚守职业道德和信任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估人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人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人行为守则保险公估人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为主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他们在保险索赔、保险风险评估等方面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然而,作为保险公估人,他们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守则,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利益。

保险公估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他们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同时,他们也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估人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

他们作为保险公估人,其首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他们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最适合的保险方案,并负责协调理赔事宜。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虚构事实。

保险公估人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可能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和个人隐私,他们应当妥善保管这些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滥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

同时,保险公估人也需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保险公估人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保险产品和市场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保险公估人还应当与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他们也应当与其他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完善保险公估的制度和规范,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声誉。

作为保险公估人,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利益,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并与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遵守这些行为守则的前提下,保险公估人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直接面向客户,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理赔等工作。

作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行业的行为准则,确保其在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以下是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1.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该以诚实为本,对客户进行真实、准确的介绍和解释,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承诺。

他们应当遵守所有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

2.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应该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需求,根据客户的实际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持续学习和职业发展:保险从业人员应该注重自身的学习和职业发展,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保险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4.保守商业机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与客户相关的个人、家庭和商业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他们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5.守规避免利益冲突:保险从业人员应避免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他们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及时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并寻求客户的同意,确保冲突利益得到合理处理。

6.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保险从业人员应该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有效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疑虑,避免产生误解或纠纷。

他们应该积极回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7.尊重职业道德: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尊重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不得参与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他们应该正当使用职业技能和职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8.积极参与行业自律:保险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遵守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他们应定期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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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一一一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业务洽谈与受理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一一一一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

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操作准备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向其明确所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损失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费用发票、必要的报表、账簿、单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文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甄别、审核。

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做好项目操作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拟定行程和作业计划、准备查勘设备、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分工。

第五章现场查勘一一一一保险公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调查保险标的出险后的状况。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制作详实的《现场查勘记录》。

《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现场制作,要求项目齐全、表述准确、书写工整。

《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签字,并取得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一一一一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拍照、摄像、绘图、丈量、称重、计数等,同时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由相关执法机关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

一一一一为准确判定保险责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索取相关的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清单》。

一一一一为公正、合理的理算作准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取得并查看出险单位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必要时可对相关账目、凭证复印,以取得财务证据。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清理出的受损财产进行分类清点,据实造册登记,并由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灾损现场的时效性,确保查勘过程中的任何疑点均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得到合理解释。

特别应将出险单位是否具有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恶意串通行为作为疑点排查的重点,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鉴定、检测,并对发现的疑点追查到底。

一一一一一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提出进一步施救措施建议,敦促、协助相关当事人制定抢救方案,避免或减少现场损失扩大。

一一一一一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应接受出险单位的宴请、馈赠或其他不当经济利益。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查勘、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体现科学、专业、公平、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

不得仅凭现场查勘取得的证据向保险当事人保证是否能够得到赔偿或赔偿的比例与金额。

一一一一一风险评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评价保险标的潜在风险的状况,进而对防范风险的发生提出建议。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历史记录等,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历史沿革、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以及出险记录与治理措施等。

一一一一一为使评估客观公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听取评估对象的情况介绍,以获取除各项资料以外更详细的相关信息。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掌握必要的资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验。

为准确了解受检部位现状,必要时可采取仪器检测等技术手段。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受检部位的现状作详实的记录。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对各受检部位勘验的同时,全面了解评估对象的周围环境、交通状况、河川地形地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消防水源、排水系统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的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一一一一一为使评估科学有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评估项目有关的国际、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信息资料。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与保险当事人密切配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第六章责任审核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情况和调查分析结果确认事故原因,也可依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认定事故原因。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和相关的调查结果,分析确认事故的近因。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熟悉、理解和正确运用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条款。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根据近因原则和保险条款确认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调查情况和事故原因确认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

第七章《保险公估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报告》是指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公估程序后出具的,关于事故原因、损失状况、保险责任、理算结果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事件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一)《保险公估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财产概况、保险事故发生经过、保险事故原因分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认定依据、损失程度认定依据、损失理算依据,并据此得出相关的保险公估结论。

(二)《保险公估报告》应当资料翔实、数据可靠、分析科学、推断严密、结论准确、语言精炼。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内容和结论的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估报告》所附各种证据应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一一一一一《风险评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对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鉴定所作出的书面文件,是对风险作出科学判断的载体,是风险评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一)《风险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对象进行科学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议。

(二)《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得起科学技术标准的检验和推敲,所有论点应有相关的论据支持,科学严谨,逻辑性强。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与《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相关的服务意见的反馈机制,以确保业务得到持续改进。

第八章竞争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手段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章档案管理与保密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料等归入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全部资料应列表逐项登录。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一一一一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独立的客户档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执业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及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投诉处理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对投诉保持耐心与克制,并将接到的投诉提交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机构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投诉,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一一一一一本守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一一一一一本守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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