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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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一一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

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一一一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

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

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

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业务洽谈与受理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一一一一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

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

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操作准备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

向其明确所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损失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费用发票、必要的报表、账簿、单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文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甄别、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与

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做好项目操作的准备工作,主要包

括拟定行程和作业计划、准备查勘设备、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分工。

第五章现场查勘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调查保险标的出险后的状况。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制作详实的《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现场制作,要求项目齐全、表述准确、书写工整。《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签字,并取得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一一一一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

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拍照、摄像、绘图、丈量、称重、计数等,同时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由相关执法机关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各种证明

材料。

一一一一为准确判定保险责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索取相关

的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清单》。

一一一一为公正、合理的理算作准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取得

并查看出险单位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必要时可对相关账目、凭证复印,以取得财务证据。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清理出的受损财产进行分类清点,

据实造册登记,并由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灾损现场的时效性,确保

查勘过程中的任何疑点均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得到合理解释。特别应将出

险单位是否具有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恶意串通行为作为疑点排查的重点,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鉴定、检测,并对发现的疑点追查到底。

一一一一一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提出进一

步施救措施建议,敦促、协助相关当事人制定抢救方案,避免或减少现场损失扩大。

一一一一一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应接受出险单位的宴

请、馈赠或其他不当经济利益。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查勘、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体现科学、专业、公平、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得仅凭现场查勘取得的证据向保险当事人保证是否能够得到赔偿或赔偿的比例与

金额。

一一一一一风险评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评价保险标的潜在风险的状况,进而对防范风险的发生提出建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历史记录等,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历史沿革、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以及出险记录与治理措施等。

一一一一一为使评估客观公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听取评估对

象的情况介绍,以获取除各项资料以外更详细的相关信息。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掌握必要的资料的基础上,对评估

对象进行实地勘验。为准确了解受检部位现状,必要时可采取仪器检测等技术手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受检部位的现状作详实的记录。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对各受检部位勘验的同时,全面了

解评估对象的周围环境、交通状况、河川地形地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消防水源、排水系统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的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一一一一一为使评估科学有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评估

项目有关的国际、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信息资料。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与保险当事人密切配合,真实客观地

反映评估对象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第六章责任审核

一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情况和调查

分析结果确认事故原因,也可依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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