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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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依法用枪的程序

论警察依法用枪的程序

议 ,仅在 《 看守所条例 》第 l 8 条体现了警察可 以
根据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相关
采取呜枪警告 的规定。呜枪警告是一个谨慎 的过 规定 ,判 断是否可以开枪射击 的标准可 以总结如 程, 也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中止犯罪行为的机会 , 下 :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类 型。可以开枪的犯罪 因而需秉承 “ 最小使用武力原则”, 防止激化矛盾 , 行 为通 常 是暴 力 性 质 犯 罪 和严 重 危 害 公共 安 全犯
2 0 1 5年第 2期
N O . 2 ,2 0 1 5
广州市公安 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G u a n g z h o u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总第 9 6 期 S u m 9 6
论警察依法用枪的程序
曾 曰7 洪
标, 造成犯 罪嫌 疑人犯 罪 目的实现 或 者顺利 脱逃 。
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赔偿 ,以保证 警察严格依法用枪 ,维护好司法的公信力。


开枪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行为 ,需要一个合法 可能 承 担 的用 枪 风 险 而 不 带枪 ,导 致 在 出警 现场 的前 置 程序 ,以保 证 枪 支 的 安 全使 用 , 以及 用 最 不能发挥武器 的震慑作用并有效处置 ,甚至埋下 小限度 、最后手段和最少损害 ,保护人 民群众生 安全 隐患 。 ( 二 )预 警程 序 命财产安全。开枪 的前置程序 ,包括携带枪支程
当事人和周边环境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避免情势 如 果 现场 比较 嘈杂 , 口头警 告 就 会 失 去 意 义 ;另 变 更 ,因过 失造 成打 击错 误 ,伤 害人质 。 方 面 ,列‘ 于某 些 穷 凶 极 恶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警 告 ( 二 )开枪 射 击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枪是一种所有人都听过但是基本上没见过的武器,那你们知道它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仲崇玲;赵国勇【摘要】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威慑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而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则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权"与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公民权"博弈的结果.在面对警察使用枪支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并有不断扩张和任意行使的危险时,国家多采用较为严格的立法手段进行管控,于是"最小使用武力原则"便成为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准则.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已不下十余部,在它们陆续颁布实施的几十年时间里,诸种不足也在警务实践中显露端倪,需要我们尽快加以弥补和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61-63)【关键词】警察使用枪支;立法控制;完善措施【作者】仲崇玲;赵国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都是具有相当特殊性的,他们往往是国家公务员群体中唯一有权做出即时的、强制的、单方面的、不可撤销的限制公民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决定。

尤其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当警察举起手枪扣动扳机的那一刻,子弹以每秒几百米的速度冲向嫌疑人,这个尚未有机会经过周密审查的决定恐怕就不再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各国立法者往往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倍加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权威、明确的特质,具有指引、规范、教育、制裁的功能,更因为法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表述的确定方式和明细的操作规范,这有利于为警察使用枪支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从而更好地在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特定的理念为指导,它就不会是自觉的、理性的和科学的,而必定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和支离破碎的。

各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是在其特定的法治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

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

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但是作为一名警察在日常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威胁。

因此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装备和武器。

而作为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5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携带枪支、警械;使用警具、械具。

但是手枪等管制器具和防暴器械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警是不允许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履行职责,在执行任务时有佩枪的权利。

警察开枪处警是可以使用枪支的,但是不能带着枪执行侦查任务;我们国家只有两种枪支:一种是军用枪,由军队编制管理并授予使用权限;另一种是地方部队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条例》第36条规定: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枪支以外的器具,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携带国家规定以外枪支、管制器具进出公共场所或者在室内聚集的,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禁止携带武器和警械及其有关装备进入人群、住宅或者在军事设施内执行任务。

但是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许可使用的除外。

除此之外警察也可以携枪执行巡逻任务,而在巡逻中也要佩带枪支、盾牌、防暴枪等武器。

1.在工作中,当遇到突发事件时,警察就可以随身携带枪支来保证自身的安全。

而针对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设置警械所或者使用武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藏或者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警方将根据情况实施报批制度。

对于发生或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员可能被使用暴力或者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发现可能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使用民用武力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使用民用武力或者民用自卫器械将其制服。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

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

三、管理原则1. 依法使用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2. 严格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制度,加强枪支管理培训和监督,确保枪支安全。

3.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四、管理措施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和使用责任人,实行枪支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进行枪支管理培训,提高枪支管理水平。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枪支弹药的储存、运输、使用、维修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误伤他人。

4.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使用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枪支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5.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五、违规处理违反本措施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就是最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措施,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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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第⼆讲⼈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本讲的学习你应能够全⾯理解和掌握⼈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的内容,形成正确的依法使⽤武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使⽤武器的法制观念,并能够判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错误使⽤武器的⾏为,在实际⼯作中严格、正确地按照⼈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武器。

第⼀节⼈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依据本节学习要点⼀、⼈民警察使⽤的武器:是指⼈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等。

三、⼈民警察使⽤武器的⽬的:⼈民警察在履⾏职责时,依法使⽤武器,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违法犯罪⾏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合法财产,保卫公共财产。

第⼆节⼈民警察可以使⽤武器的法定情形本节学习要点⼀、《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犯罪⾏为的紧急情形之⼀,经警告⽆效的可以使⽤武器:(⼀)放⽕、决⽔、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质等暴⼒⾏为。

危及公民⽣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标受到暴⼒的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他⽅法不能制⽌的;(⼗)以暴⼒⽅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察依法履⾏职责或者暴⼒袭击⼈民警察,危及⼈民警察⽣命安全的;(⼗⼀)在押⼈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犯、罪犯的;(⼗三)实施放⽕、决⽔、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犯罪⾏为后拒捕、逃跑的;(⼗四)犯罪分⼦携带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五)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使⽤武器的其他情形;⼆、《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武器。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研究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研究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公安机关加大民警配枪、用枪的力度,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在降低各类犯罪率尤其是在涉恶、涉暴、涉恐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助于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明确指出,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

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警大练兵的不断深入,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越来越规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出现因为枪支使用不规范、使用枪支技能水平不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有效规范警察使用枪支情形以及程序,各地公安机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技能训练,进而养成规范用枪意识才是可行之策。

一、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存在的问题(一)枪支管理规范有待完善枪是公安民警在应对暴力恐怖案件时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既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又能很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但由于以往警察配枪出现的问题,如丢枪、走火、误伤他人等,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枪支弹药领取使用管理规定,这一做法虽然可以有效避免枪支弹药的滥用,但也会因管理规范过于繁琐,造成少数民警未能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佩带枪支,在遇突发危险情况时却以血肉之躯对抗犯罪分子的刀枪棍棒。

2013年,公安民警卜某在处置一起精神病人持刀伤人的案件中,由于没有佩带武器,竟赤手空拳试图控制歹徒,不幸被歹徒用尖刀刺中重要器官,最终因失血过多而牺牲,年仅23岁。

对民警用枪管理过于严格,警察使用枪支出问题的概率将会大幅降低,但民警在处置案件时的受伤率和牺牲率却提高了。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管理规定需要及时完善,既要保证民警枪支使用中不出问题,又要保证民警的执法安全。

(二)民警使用枪支技能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内各地暴力恐怖案件偶有发生。

公安机关改变以往策略,向重点一线部门以及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配发枪支,以应对突发的暴恐案件,更好地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详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详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标准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方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以下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制度的完善
2
Specifically, enhancing the operability of existing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police guns , limit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ambiguous words of provisions , to solve the police’s fear of using guns with complete program ; third is to implement the regulatory process in existing regulations , and prevent the police from the behavior of abusing of police guns effectively ; The four is to implement the open system of polic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broaden the channels of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ublic, seizing opportunities to speak and spread effectively in the police gun cases. Seeking the public society and media’s understanding of police legitimate gun through Police Open System to keep them rational and restraint, and avoid overkill errors in the course of public opinion . 【Key words】 Police ; Police Guns; Right to Use Firearms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 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武器使用

武器使用
枪支应用操作规程
三都县公安局
主要内容: 一、使用枪支安全要素 二、使用枪支相关法律法规及使用时机 三、使用武器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 五、应用射击三大要素!
一、使用枪支安全要素 《安全防御法》
1、将所有枪械视作子弹已经上膛。 2、使用武器前后都必须及时严格验枪。 3、除决定射击外,扣扳机手指必须放在扳机护圈 外。 4、禁止将枪口指向不欲射击的人或物体。 5、除非被命令或在行动中需要,否则不可拔枪、 上膛、瞄准或击发。 6、如果未能确定目标,切勿开枪。 7、枪支携带者必须清楚自己所携带枪支和 弹药的 状况。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
•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止现场违法 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符合使 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 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 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 行为人。

三、使用武器的要求
• 1、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2、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3、不得鸣枪的情形
三大要素!
• • 知识 技能 素养 职业能力
职业素养
学以致用!
• •
快掏枪射击、退防射击动作要 领及操作注意事项等理论知识。待 室外授课时再结合动作进行讲解。
• 天天有流血,月月有牺牲!
• 平平安安执法 • • 快快乐乐回家!
谢谢大家!

四、案例分析

事发美国,警察要求嫌疑人出示其身份
• 证,结果其掏枪反抗,警察击毙犯罪民警拥有使用武器 的“特权”!
• 熟记法律法规,坚决果断使用武器!
• 五、应用射击三要素!
• ●武器应用射击训练 • 是一种执法的职业能力 • 训练
二、使用枪支相关法律法 规及使用时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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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法律分析2014年4月份起,一线城市的警察开始配备枪支。

枪支使用本是警察的一项权力,但媒体却对警察枪支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滥用争论不已。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合理规范枪支使用,我们应不断发现警察枪支使用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不足,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标签:警察;枪支使用;不足;正当化近些年,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不可预计的危害。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暴力恐怖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线城市的警察开始配备枪支。

一、现实警察枪支使用行为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警察违反职权滥用枪支行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警察使用枪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和他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滥用枪支,昆明蒙自枪案,某县公安局民警酒后开车找朋友,路上和潘某发生冲突,情急之下连开三枪,潘某抢救无效死亡。

在和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警察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没有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反而只图一时的畅快,用手里的武器造成了更加混乱的局面。

他将配备枪支的职权当作了个人耀武扬威的工具,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警察枪支使用的技术不当2014年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的白龙潭村。

事因邻居李老六抱着一块大石头,砸坏了陈学广围栏的一角,陈学广和李老六理论。

谁知浑身散发着酒气的李老六转身回家拿了刀,见此陈学广报案,在警察做笔录的过程中,在场的其他人借酒滋事,对现场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和殴打。

当事人陈学广的哥哥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击中陈学理,后陈学理不治身亡。

警方解释枪支击中目标是走火导致。

在案件的情形下,在场警察应该使用枪支鸣枪示警给周围人警告,维护现场的秩序,但枪支的使用技术不当,发生走火造成他人死亡,在应该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出现了超出职责的法律责任。

这反映出现实中警察枪支使用能力的两个不足的方面:一個是技术上,平常训练的比较少,配备枪支的人员使用枪支的技术没有达标;另一个是心理状态上,平时训练的很好,但是在需要使用的场合没有了平时的标准。

二、警察枪支使用出现问题的原因总体上警察在警务活动中是很负责任的,他们为了人民的安全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健康,在一些地方一名警察的牺牲会引起全城老百姓的追悼。

个别的有恶劣影响的案件虽存在,但害群之马并不能代表全部。

警察队伍枪支使用行为不能完美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警察枪支使用行为过于简单1.枪支使用的时机、时间、地点没有明确。

我国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是关于枪支使用行为过程中具体时间地点的规定,反而是有一条“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规定使得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行为针对的对象缺乏稳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2. 对警察的执行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警务活动中,我们发现由于法律对警察的执行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警察职务范围过大过宽,给警察职务的实现带来了困扰。

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化国家管理机构,在法律上却没有严格的规定警察的职务范围,超越职权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拆迁、信访时的人民安抚,甚至创文明城市的时候发生在社区里贴小广告这种事情警察都要管。

这不仅仅是警力的浪费,而且是权力的滥用。

这种滥用将警察的形象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是造成恶劣影响和警察违反职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二)可以与不可以的规定界限模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枪支使用的具体行为的规定十分的简单。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判明,是分辨清楚弄明白,但条文规定的并不清楚,没有规定具体情形下的判明标准。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等行为指刑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的犯罪行为,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需要使用武器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是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程度还是已经造成公共安全的程度。

这些没有规定标准问题,只能依靠警察的“判明”,一个人的判明能力如何是不可确定的。

是否会因为私人恩怨或者见过相类似的情形主观臆断也不可预测。

从人民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应该避免这种不确定规定的出现。

(三)已有规范的立法层级不当现在使用的规定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一项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我国《立法法》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这种多层次的划分体系,有利于实现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但是在警察枪支使用的立法实践中却没有体现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应在立法活动中起到的根本作用。

三、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行政属性上,便是警察依照职权使用枪支,实现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的安全的任务。

警察枪支使用行为中有三层主体——警察公安机关、市民主体、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个体价值和整体价值的要求。

警察枪支使用行为,既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需求,也是保障其他两方的合法利益的需求,不正当使用枪支的行为则违背了这种利益需求。

四、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法律完善在警察枪支使用行为中,开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打击暴力犯罪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要实现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正当化,法律完善的步骤必不可缺。

当前关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法律的完善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实现:一、建构合理的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程序;二、明确实现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具体规范。

(一)警察枪支使用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在突发情形下的情形下,或者行为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作为侵害对象的时候,案件的情况往往瞬息万变,此时要应万变,必须掌握“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遭受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才可以开枪”的原则。

警察实施其他强制措施实现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开枪行为对警察开枪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我们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命令的开枪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另一种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对开枪行为的定性和区分,有利于后续的警务工作中对于警察的保护和处罚。

特别是法律中的行为不仅是客观的存在,也是主观的存在;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第一种情形是,在上级领导下命令,警察开枪处理的行为,这种情形下主要是对领导下达的命令和警察击中的部位进行分析。

第二种情形是,紧急情况警察开枪行为。

此时应当对开枪行为的限度进行把握。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生紧急情况时警察保护的权益类型。

这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如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爆炸等行为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如民警解决财产类型的纠纷,绝对没有非此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我们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第二、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的警务行为中。

(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包括三个主体:第一,警察的配枪资格审查。

警察配枪资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体上,枪支使用的训练要达到制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是精神上,要求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和意志力。

因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或者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执行公务中,警察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警方应当给予赔偿。

警察自己也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向我开枪”之类比较激进的话一定要避免。

第二,强化人民和警察的互动,提高警察的公信力。

一方面要提高警察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品格。

每一个警察都要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对警察队伍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提高警察保护人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健全公开透明机制,由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相互联动,举办一系列的培训和讲座,发挥专家的现实作用。

2.枪支使用时的监督。

除了将警察枪支使用行为进行一系列的规定之外,我们还应当建立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警察枪支使用行为。

首先,检察院等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自身的检查职责,监督警察枪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发挥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效力;第二,公安机关内部严格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分档设置警察自由裁量的范围和能力,防止枪支的滥用。

五、总结针对目前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层级、制定主体、执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实施规范。

对于处理紧急情况的正当防卫行为,我们应当对其进行立法权和执行权上的限度要求,对于法令行为应当运用各部门之间分权制衡的力量,实现权力的合理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逐步加快,社会权益也开始成为法律关注的重要因素,我们顺应时代的潮流,及时有效地完善相应的立法,限制和防止警察对枪支的滥用,保障配枪政策目的的正确实现,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还人民一个安定有序的家园。

【参考文献】[1]石子坚.警察开枪的困扰及其解决途径之探讨[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6):32-34.[2]陈兴良.行为论的正本清源——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9(05):172-190.[3]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适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警学院学报,2011-3-27-3: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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