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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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7c7ba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bf.png)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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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0625e5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e1417b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33.png)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在不断完善和加强。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审批程序:对公务用枪的配备必须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公务用枪。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限于特定的职能部门或特定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外借或私自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员工培训和考核:获得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枪支使用培训,并定期参加考核,以确保枪械的正确和安全使用。
4. 枪支存放要求:公务用枪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枪柜或保险箱中,而且只能由授权人员持钥匙或密码进行取枪。
5. 枪支监管和追溯:对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包括定期盘点、登记、维护和清洗,同时对每一次使用进行追溯,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
6.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公务用枪的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者,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撤销申请人的使用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等。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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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85a3368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89.png)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公务用枪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特定用途原则:公务用枪仅用于公务场合,并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外借、私自使用或用于非法目的。
3. 监管严控原则:公务用枪的发放、归还、保管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枪支安全并有效防止滥用。
三、公务用枪的申请与办理1. 公务用枪的申请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文件。
2. 申请人必须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合格证明,并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
3. 公务用枪办理程序分为三个环节:审批、发放和登记。
四、公务用枪的保管与使用1. 全程监控:公务用枪必须装备定位设备,全程监控使用和停放情况。
2. 专人保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交给他人保管。
3.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场合使用,不得私自带离工作地点或私自使用。
4. 准则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务需要,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进行。
五、公务用枪的检查与维护1.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和完好程度。
2. 定期维护: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损坏零部件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3. 安全措施:加强公务用枪的安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盗防抢。
六、公务用枪的归还与处置1. 办理手续:公务用枪的归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包括办理归还手续和注销登记。
2. 临时寄存:对于临时不需要使用的公务用枪,必须及时归还并妥善寄存。
3. 外借禁止:公务用枪不得外借他人,不得私自带离工作地点。
七、违规行为与处罚1. 违规使用:对于公务用枪的违规使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用、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2. 丢失或损坏:对于公务用枪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负有保管责任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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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法用枪、科学用枪、文明用枪的原则,做到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发放、存放、检验、调拨、登记、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程和工作流程;(二)核发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并进行登记管理;(三)组织公务用枪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四)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五)负责公务用枪的报废和更新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务用枪的安全技术鉴定和验收;(七)协助侦破公务用枪的滥用和违法行为;(八)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发放和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务用枪的发放应当依据公务人员的职务和任务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使用枪支的资格;(二)具备使用枪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正确和安全地使用枪支。
第十条被批准领取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公务用枪管理机构领取,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准操证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窃取或者私自出卖、购买、转让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第十三条公务用枪应当专用专保,严禁私自携带或者外借。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妥善存放,保证安全不失。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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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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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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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保证枪支的合法、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配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二、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生产厂家,并进行质量检验。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与保养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枪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持枪资格。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使用合格的保养用品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维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使用合格的维修配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上交上级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枪支使用、保养、维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枪支信息的全程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枪支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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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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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依法配备并由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规范、严格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任务是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防止公务用枪的滥用、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种类和型号,并依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得超出实际需要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级单位,并确保使用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任务。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公务用枪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公务用枪使用技能。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使用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监管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熟悉枪支的保管和使用规定,能够独立承担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和管理机制,包括枪支的登记、领取、归还、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枪支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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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枪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指为了履行公务任务需要使用的枪支,包括但不限于手枪、步枪、机枪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安全、合理的原则,以公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贯穿全过程,包括公务用枪的申请、审批、配备、使用、保管、检查、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证明文件、使用需求说明、使用枪支的类型和数量等。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审批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核。
第八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人员配备、装备设施、专业培训等。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对使用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枪支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使用、乱用或滥用公务用枪。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使用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不得超出公务需要。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枪支使用的纪律和规则,严禁酗酒、赌博、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四章保管和检查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环境安全、防盗防抢、防火防烟等。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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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是合法使用枪支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
2.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规范公务用枪的申领、上报、调配、存储、使用和交接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公务用枪的类型、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和获取公务用枪。
4. 公安机关必须制定公务用枪使用方案,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地点和使用方式等,并按照方案合理使用枪支。
5. 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务用枪进行专门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枪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状态良好,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故障或老化现象的枪支。
6.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存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两种方式,确保枪支的安全存放,防止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7. 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务用枪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枪的申领、使用和归还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
8.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枪使用规范,不得将公务用枪借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枪进行违法活动。
9.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
10. 公安机关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合格的枪械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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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务用枪是指为公务需要而装备给特定公共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枪支。
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枪支安全、合法使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枪支管理1.枪支的购买、配备和调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枪支数量、种类与实际需要相符。
2.枪支必须经过严格的过程接收,并进行登记备案。
接收人必须是合格的公务人员,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3.枪支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延长使用寿命。
4.枪支的配备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严禁私自保留、调换和赠送。
三、安全管理1.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有专门的保管室或者枪支柜。
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并设置监控设备。
2.保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管枪支的规定,定期检查枪支的完好情况,并及时上交或报废损坏或退役的枪支。
3.严禁将枪支带回家庭或私人场所,公务用枪只能在公务需要时携带和使用。
4.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包括对枪支的了解、射击技巧的掌握以及安全守则的遵守。
5.枪支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枪支,并在使用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使用管理1.公务用枪只能用于公务需要,绝不能用于私人目的或其他非法行为。
2.使用枪支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3.枪支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和备案。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携带和使用枪支的,必须提前报告上级机关,并由上级机关批准。
4.枪支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乱射滥伤或者滥用暴力。
5.枪支使用期限到期或者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上交,并进行登记报废。
严禁私自保留或倒卖枪支。
五、监督检查1.公务用枪的管理由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2.对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进行追责处理,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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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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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格审查:公安机关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健康、职务岗位、专业训练等方面的条件。
2. 颁发枪支: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公务用枪,包括枪支的类型、数量、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3. 使用规范:公安机关规定公务用枪的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安全使用。
4. 储存管理: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储存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枪支的储存条件、储存地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
5. 维护和保养:公安机关要求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做好枪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清洗、润滑、检查枪支的状况。
6. 检查和报告:公安机关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确保枪支的安全和合规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枪支的使用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防止枪支的滥用和脱离管理造成的安全风险。
同时,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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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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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公务行为中使用枪支的规范和管理细则。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特定需求:规定公务使用枪支的情况和范围,只在必要时使用,且必须在特定场合和情况下执行。
2. 资质要求:对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状况、培训合格等条件。
3. 管理流程:规定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申请、审批和分配程序,确保使用过程合法合规。
4. 使用原则:明确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行为准则,强调合法合理、谨慎使用,遵循规章制度。
5. 安全防护:规定枪支的保管、装载、解除装载和交接等环节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 监督检查:设立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对公务使用枪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执行和枪支使用的合法合规。
7. 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务使用枪支的安全和合法性,防止滥用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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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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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以下是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一些例子:
1. 严格的申领流程:公务用枪的申领将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背景调查和安全训练才能获得批准。
2. 临时使用许可:公务用枪的临时使用将会有特别许可程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公务用枪将会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作。
4. 责任与追究:公务用枪的持有人将对其使用负有责任,任何滥用枪支、错误携带或丢失枪支的情况将会被严肃处理。
5. 安全储存:所有公务用枪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安全枪柜中,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取得。
6. 记录和报告:所有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将会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和弹药消耗记录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可能的规定例子,具体的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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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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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模版
标题: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摘要:
公务用枪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职责所必须配备的特种装备之一,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执行公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以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为主题,从四个方面(公务用枪的申领、库存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全面阐述了公务用枪的管理规定,以期提高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保障公务用枪的合理使用。
第一部分:公务用枪的申领
一、适用范围
二、申领程序
三、申领条件
四、申领材料
五、申领审批及结果
第二部分:公务用枪的库存管理
一、库存地点
二、库存人员
三、库存登记
四、库存盘点
五、库存报废处理
第三部分:公务用枪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二、使用程序
三、使用审批
四、使用记录
五、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公务用枪的处置管理
一、处置范围
二、处置程序
三、处置方式
四、处置报废
结论:
公务用枪的科学管理对于国家安全和公务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制定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并从申领、库存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提高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保障公务用枪的合理使用。
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广,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职责履行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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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