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与依法配置枪支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79bdc47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bc.png)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务活动的机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应遵循公正、科学、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的任务是确保公务人员的安全防卫能力,防范和处置各类安全威胁,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强调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严禁非法使用、买卖、私自携带和转让公务用枪。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六条公务用枪的购买、配备和销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
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经过专业评估。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保管,设立严格的存放、领用和归还制度。
保管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定期检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于退役、损坏或者过期的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安全销毁,防止流入社会。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军队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规定执行,不得超出任务范围,不得私自留存、交换或者出售。
第十条公务用枪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场合公开展示,除非为公务需要或者经过许可和监管。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第十一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获得公务用枪的批准和许可。
第十二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枪械使用培训,熟悉公务用枪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严守纪律和法律,不得滥用职权和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任务要求,合理使用公务用枪,不得私自使用或者擅自改变枪械配置和使用用途。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公务用枪的及时供应和储备。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ee5724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6d.png)
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2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81eeb54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0.png)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7c7ba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bf.png)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e23a6b9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0b.png)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0625e5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686887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e.png)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法用枪、科学用枪、文明用枪的原则,做到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发放、存放、检验、调拨、登记、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程和工作流程;(二)核发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并进行登记管理;(三)组织公务用枪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四)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五)负责公务用枪的报废和更新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务用枪的安全技术鉴定和验收;(七)协助侦破公务用枪的滥用和违法行为;(八)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发放和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务用枪的发放应当依据公务人员的职务和任务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使用枪支的资格;(二)具备使用枪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正确和安全地使用枪支。
第十条被批准领取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公务用枪管理机构领取,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准操证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窃取或者私自出卖、购买、转让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第十三条公务用枪应当专用专保,严禁私自携带或者外借。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妥善存放,保证安全不失。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fca701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02.png)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d42a495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0.png)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543f0f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3.png)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一、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公务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公安部门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二、主要内容1. 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枪支弹药统一管理制度。
公务枪支的配备、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2. 公务枪支的使用公务枪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公务枪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射击规则,确保射击安全。
使用公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射击技能和知识。
3. 公务枪支的保管公务枪支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公务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弹药库房内,加锁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枪支弹药库房的位置,不得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
4. 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枪支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送交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公务枪支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5. 公务枪支的销毁公务枪支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毁公务枪支时,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毁公务枪支应当采用可靠的方法,确保枪支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配备、使用公务枪支的;2. 非法持有、私藏公务枪支的;3. 非法制造、贩卖公务枪支的;4. 非法运输、携带公务枪支的;5. 非法借用、出租公务枪支的;6. 非法销毁公务枪支的;7. 有其他违反公务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实施日期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a2b5ed11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e9.png)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da689854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7b.png)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依法配备并由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规范、严格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任务是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防止公务用枪的滥用、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种类和型号,并依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得超出实际需要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级单位,并确保使用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任务。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公务用枪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公务用枪使用技能。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使用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监管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熟悉枪支的保管和使用规定,能够独立承担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和管理机制,包括枪支的登记、领取、归还、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枪支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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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为执行特定任务而配发给特定人员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公务用枪管理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枪配发、使用、保管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公务用枪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状态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私自使用或泄露公务用枪。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使用规程行使职权,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严守纪律,按照指令要求使用公务用枪。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培训,掌握使用公务用枪的技巧和方法,做到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报废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管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做好公务用枪的防盗防护工作,确保公务用枪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在交接公务用枪时,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确保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公务用枪能够被有效的销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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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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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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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安全用枪制度公务安全用枪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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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公用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范围第四条检察干警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格按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见附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第三章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第六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八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经常对使用枪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
第四章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规定第十条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携带枪支。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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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务用枪配备办法(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一)人民警察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公务用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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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1. 概述公务用枪管理是指对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的制度和规范。
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执行公务的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等。
2. 法律法规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对公务用枪的使用、保管、配备、报废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 申请和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按照程序进行。
公职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枪支使用证。
4. 保管和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枪支的保管和管理。
枪支应该进行编号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枪支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和合法。
5. 报废和处置公务用枪的报废和处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枪支使用年限到期、失效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使用时,应及时报废。
报废的枪支应由专职人员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有特殊历史、文物价值的枪支可以依法进行存储或转交相关部门。
6. 监督和考核公务用枪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保管、报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公职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发生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7. 宣传和教育公务用枪管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职人员对枪支安全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包括宣传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培训演练等,以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8. 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公务用枪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统计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使用情况、报废情况等数据,及时了解公务用枪的安全状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9. 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公务用枪管理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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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戴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戴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戴枪支必要的机要通讯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务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委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戴和配置猎枪。
非专业狩猎人员配置猎枪的,限18岁以上公民,没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
但除少量效果枪以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
实弹射击。
第三和第四条为公务用枪
3-8条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