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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09-09-07 14: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是指由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的枪支,一般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使用规定。

1. 权限控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公务用枪。

这些人员通常是警察、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士。

2. 严格审查: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使用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丢失、盗窃和非法使用。

通常会有专门的武器库和保险柜来存放枪支,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4.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和任务中使用,且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滥用枪支权力。

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5. 记录管理: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枪支的使用符合规定。

6. 培训与考核: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枪支的使用方法、射击技能、安全意识等。

7. 失责追责:对于滥用公务用枪、丢失枪支或者非法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追责,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和制定,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警察等公共机构用于履行职责的特殊武器。

由于其具有威力大、杀伤力强的特点,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正确运用,制定一套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目标是确保枪支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防止枪支被盗、失窃或滥用,提高公务用枪的管理水平和运用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三、管理内容1.登记制度(1)枪支管理部门应建立全面、准确的公务用枪登记档案,包括枪支的型号、编号、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2)对公务用枪的采购、调拨、报废等操作都要进行登记,确保每一把枪支都有明确的去向和记录。

2.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枪支的安全无误。

(2)枪支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的专用枪械保险柜中,保险柜应有可靠的防盗报警和监控设备。

(3)保管人员应熟悉保管枪支的操作方法,定期检查枪支的完好性,并对存放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3.使用制度(1)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滥用、私用或转借。

(2)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人员应提前进行工作准备,如检查枪支的状态、装填弹药等,并保证枪支的安全使用。

(3)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人员应妥善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上报。

4.维修保养制度(1)公务用枪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枪支的功能正常。

(2)维修保养应由专业的枪支维修人员进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进行枪支的拆卸或维修。

(3)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枪支的问题、修复情况等,以便追溯和核实。

5.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枪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枪支管理的重视和自律意识。

(3)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1)枪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监督机制,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务用枪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森林、铁路、民航、海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使用公务用枪适用本规定。

列入公安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配备的枪支,按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警务督察、政工人事、治安、法制、装备财务、指挥中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配枪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公安厅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持枪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六条人民警察佩带、使用公务用枪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治安、法制、装备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专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制教育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掌握公务用枪保管、领取、携带和使用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二)基本技能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的基本构造原理和射击动作,练习公务用枪的分解结合和擦拭保养,熟练掌握公务用枪的性能和射击要领,提高射击的准确性;(三)实战技能训练。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指导思想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并提升公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以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

二、基本原则1. 法律遵循原则: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安全第一原则: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确保安全,避免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3. 精细管理原则: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应细化到每一个细节,确保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高效执行原则: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高效执行,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5. 事后追责原则: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要求1. 合法采购:公务用枪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经过合法渠道采购,并记录相关购买信息。

2. strict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存放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 定期检查:公务用枪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的正常性和稳定性。

4. 严格授权: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授权程序,确保只有经过训练合格的人员才能使用。

5. 使用记录: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记录详细信息,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任务等,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

6. 综合评估: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管理措施和使用效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公务用枪管理的具体措施1. 专人负责:设立公务用枪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2. 严格审批:对公务用枪的使用申请进行严格审批,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 限期使用: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按照任务需要进行,严禁私自使用或滥用公务用枪。

4. 使用培训:公务人员必须接受公务用枪的使用培训,掌握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能。

5. 定期检查:对公务用枪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枪支的完好性、弹药存储情况等。

6. 使枪管理:实行公务用枪的使枪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的携枪范围和时间,确保使用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公务安全用枪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公务行为中使用枪支的规范和管理细则。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特定需求:规定公务使用枪支的情况和范围,只在必要时使用,且必须在特定场合和情况下执行。

2. 资质要求:对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状况、培训合格等条件。

3. 管理流程:规定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申请、审批和分配程序,确保使用过程合法合规。

4. 使用原则:明确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行为准则,强调合法合理、谨慎使用,遵循规章制度。

5. 安全防护:规定枪支的保管、装载、解除装载和交接等环节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 监督检查:设立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对公务使用枪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执行和枪支使用的合法合规。

7. 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务使用枪支的安全和合法性,防止滥用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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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枪支管理责任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枪人员基本条件:、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
枪资格:、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凡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习登记()每月枪支管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枪支携带制度()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是否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执行警卫和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

()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

非执勤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

()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严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警务活动。

()持枪人需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持枪人应将枪支弹药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放在家中、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内。

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单位或者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

()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

()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并建立《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详细写明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

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定性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枪支的使用也作为补充子弹的依据。

、枪支保管制度根据《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保管制度有三条原则:一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二是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三是
保管设施可靠即保管室要牢固保险小时有人值班要安装铁门、铁护窗(不小于#罗纹钢)、铁柜(省公安厅监制的专用枪柜)及入侵探测报警器金融系统还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枪支保管制度、枪支弹药管理要做到安全保密守库枪支白天要入保险柜加锁存放夜间守库使用做到枪不离人。

、押运枪支平时入库保管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办理领用手续任务完毕连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及时交回入库不准个人另行存放。

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枪支携带出外。

、押运人员只准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并随身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

军警检验时先出示持枪证检查枪支时要卸下弹匣。

、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危及守护目标和守库、押运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鸣枪警告或正当防卫外其余不得随意鸣枪。

、枪支领退、出入库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枪支警械领用登记台账》。

、枪支管理检查制度()枪支管理检查包括对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检查(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年度查验(治安检查)、涉及枪支的单位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内部工作检查)。

枪支年度查验三个基本要求:、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全面开展一次完成。

、要与枪支管理档案联动实行枪支管理档案年度更替保证枪支管
理档案准确、有效。

、年度查验后及时开展对收缴、淘汰报废枪支的统一销毁处置消除枪支保管方面的隐患。

()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要有专用检查登记簿登记检查情况和检查意见。

定期报告检查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情况。

()配备枪支的基层单位每日对携带枪支人员的枪支随身携带情况进行检查携带枪支外出执行任务时每次转移场地时要检查枪支随身携带情况。

()有枪支集中保管处的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清点枪支弹药和保管设施可靠情况。

()配枪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枪支勤务管理检查。

、枪支保养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保养制度。

并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每周五对枪支进行一次小擦。

()每月或实弹射击后必须对枪支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查。

()被保养、检查的枪支要登记枪支型号、数量、存在问题。

漏检的枪支要登记枪号。

()保养检查的基本程序:、安全检查。

、检查外部:污垢、锈痕、碰伤、裂缝、变形、折断等机件号码的一致性准星、照门坚固性。

、检查枪膛:锈蚀、油污、灰尘、损伤等。

、检查机能:用数发教练弹装填弹匣送入枪支拉套筒数次检查输弹、送弹闭锁、击发、开锁、退壳及保险机能是否正常。

、维修制度()自行处理:故障处理方式不会影响射击精度、加快射击损耗、影响射击和保险机构可靠性的易于修复的故障可自行处理。

()不宜自行处理的逐级送省公安厅枪械修理所修理。

费用自理。

()不得擅自将枪支送外单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时擅自拼装零件不得擅自更换击针。

()枪支维修情况要报告枪支管理部门登记并到枪弹痕迹管理部门重新建档。

、淘汰报废制度(一)淘汰枪支是指行政指令统一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一般是由新(式)枪支换装下来的旧(式)枪支。

(二)报废枪支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如非制式枪支和严重损坏的枪支以及超过使用寿命不能达到射击精度要求的枪支等等。

(三)枪支淘汰报废应当与枪支的配置、配备工作密切结合原则上先行淘汰报废上交销毁然后增配枪支以保证数量的控制特别是对以淘汰报废枪支为理由要求新增配枪必须防止出现超量配置情况。

(四)淘汰报废枪支特别是淘汰枪支在销毁之前仍按在用枪支进行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公安机关处置未及时上交的由公安机关
收缴公安机关收缴、收交枪支必须同时收缴《公务用枪枪证》注销枪支登记。

(五)淘汰报废枪支的销毁工作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含由当地公安机关拨给的单位)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单》和待销毁枪支一并逐级交地市公安机关由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并报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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