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规费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东建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1 工程排污费 0.26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3 社会保障费 2.604 住房公积金 0.2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26 安全施工费 1.50二、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本费率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2023年济南市发布了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本文将详细介绍预算定额的各个章节内容,以帮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更好地掌握和应用预算定额。
【主体部分】1.建筑工程费用分类与计算方法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对建筑工程费用进行了详细分类,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
在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2.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调整机制预算定额中明确了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调整机制,当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根据预算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降低工程造价风险。
3.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对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预算定额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供了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周期等关键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预算定额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案例分析】以某住宅项目为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包括高层住宅、商业裙房及地下车库。
在项目预算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按照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和造价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依据预算定额调整材料价格和工程造价,有效降低了工程风险。
项目竣工后,实际工程造价与预算造价基本一致,体现了预算定额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价值。
【结论】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规范建设市场、指导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预算定额将进一步完善,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济南缴纳规费统计
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鲁价费发[1999]73号,可协商。 无明确的收费规定,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中地质勘查部分,可协商。 参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可协商。 参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可协商。 鲁价费发[1999]174号,可协商。 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济南市规划局收取,中小学及幼儿园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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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高压线路断 、接火费 给水 供暖 房产测绘 交易手续费 登记费 防雷检测
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500kva箱变租赁费 6000元/月,临电押金160元/kw,临时用电结 束后退还。 6500元/次 27元/平方米 40元/平方米 高层、小高层住宅、商业、办公预测、实测 分别2.04元/㎡,别墅及多功能建筑2.72元/ ㎡。 3元/㎡ 住宅80元/套 1.2元/平方米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可协商。
济南市政府令第14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费用原含在总包报价中,为减少拖欠工资的纠纷,济南市规定建设单位单独支付给施工单位,持施 工单位的发票去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施工单位承担
鲁价涉字[2001]243号, 招标、中标单位各缴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
正式供电合同签署后租赁供电公司箱变(价格根据箱变容量)
济价费字〔2012〕113号 ,济南水务集团负责施工设计 济价费字〔2012〕113号 ,供暖企业负责施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商品房预售预测绘及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济房政字 [2005]69号) 计价格[2002]121号、鲁价费发[2002]171号 计价格[2002]595号、鲁价费发[2002]172号 鲁价费发[2003]244号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自动保存的)
目录1、济标定字[2004]1号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4]20号 (4)2、济建标字[2005]2号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53、济建标字[2005]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5]14号 (7)4、济建标字[2006]1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 (8)5、济标定字[2006]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 (11)6、济建标字[2006]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14)7、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158、济建标字[2007]6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16)9、济建发[2007]3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7)10、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21)11、济建标字[2008]1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 (22)12、济建标字[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4)13、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6)14、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8]27号 (28)15、鲁标定字[2008]13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33)16、鲁建标字[2008]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35)17、鲁建标字[2008]23号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36)18、济标定字[2009]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7)19、济建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2)20、济建发[2009]2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46)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50)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51)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抛丸除锈 (53)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喷射除锈 (54)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5)26、济价格字[2005]94号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67)27、济标定字[2009]6号关于计取安全施工费等问题的通知.. ..6928、济建标字[2009]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 .7229、济建标字[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通知 (78)29、济建标字[2010]3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8030、济建标字[2010]4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 .. .. .. .. .. .. .. ..8231、济建标字[2010]1号文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 (84)32、济建标字[2010]7号文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4-8-26 11:28:00 -鲁标定字[2004]20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
城建设综合配套费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工程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这是刚刚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财政性资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工程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工程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符合规定应减、免、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工程,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工程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每平方M246 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工程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M246 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 元(路桥82 元、环卫5 元、绿化5 元),管网建设费154 元(包含热源78 元、供水26 元、燃气20 元、排水20 元、综合布线10 元)。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M以上(含2万平方M)的工程,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的除补交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工程,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免、减、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有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案设施;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特殊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一)安全施工费;(二)环境保护费;(三)文明施工费;(四)临时设施费。
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xx各地市规费费率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xx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1工程排污费0.262工程定额测定费0.093社会保障费2.604住房公积金0.22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6安全施工费1.50二、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本费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收费明细
1—7 1—8
1—9
环评费
0.3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 市场价
施工图联审费
住宅多层2.55元/㎡,小高层3.63 元/㎡,高层4.45元/㎡,幼托、 中小学3.77元/㎡,公建4.2元/㎡
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质量监督站
1—10
每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 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 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 、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
《济南市城市建设 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车库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符合条件可办理返还手续
若建设人防车库,则相应抵扣 监理收费标准 首层建筑面积;09年6B级人防
由1300元降为800元
符合条件可办理返还手续 规定625元/点,我方八折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中标价超过3000万的,按 0.04%收取。
按规定1.4元/㎡,我方与对方 签订优惠协议
自愿,只需一项
需双方洽谈确定 按占地面积收取
人防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办理预售必须条件
建筑安装工程收费 基数规定
此部分费用原包含在工程款中
按占地面积收取
济南市行政收费表
若作预测后,实测费用减半
历城每证5元印花税
办理房产小证或过户 对方缴纳,总房款不得低于财
政局核定的市场价 房产过户缴纳
在建工程抵押费用
空气质量检测费
社会保障金
工程造价×2.6%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 障金管理办公室
劳务工资保障金
工程造价×2%
竣工档案编制费
0.5元/㎡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规费文件
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发挥规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安工程规费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安全施工费。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已包括在本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各项规费及费率
规费名称
费率(%)
工程排污费
0.26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社会保障费
2.60
住房公积金
0.20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说明
1、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301号文件的意见》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
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一)安全施工费;(二)环境保护费;(三)文明施工费;(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三)道路停车泊位。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4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24]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24]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运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说明。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看法,请刚好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24]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运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限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24]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24]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24]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限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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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标字[2005]2号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2005-8-8 14:23: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发挥规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安工程规费予以
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规费及费率
规费名称
费率(%)
工程排污费
0.26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0
社会保障费
2.60
住房公积金
0.20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说明
1、工程定额测定费。
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301号文
件的意见》执行。
2.社会保障费。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
计税基础。
3、安全施工费。
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
已包括在本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
性费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
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
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
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