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繁荣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校思政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以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突出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核定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健全绩效考评机制。
第六条项目承担高校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第二章研究项目资金第九条研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繁荣计划中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苏教社政函[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苏教社政函〔2007〕3号)各有关高校科研处、社科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于2006年底对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1.此次项目检查过程中,经审核,共有389项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项要求,准予结项。
2. 自2001年始,由我厅批准立项、研究周期在2006年年底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有1589项,去除批准延期的189项,中止的34项,应有1366项课题在2006年年底结项。
到目前为止,共有1114项课题达到结项要求,结项率为81.5%。
3. 此次项目检查验收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研究者能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在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等字样,但仍有部分研究成果未能标注或结项材料的标注与所申请的项目不符,这类成果一律不予认定结项。
项目申请人在成果未被认定及未结项时,不能继续申报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 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江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南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等七所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日常管理及检查督促及服务工作比较规范,材料报送及时,项目结项率较高。
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将对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和三年来所有承担我厅项目高校的结项率进行统计,对未能按要求履行项目管理职能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我处将按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今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视情节对所在学校予以限额申报直至暂停1年申报的处罚。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什;、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上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以下简称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接受教育部委托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4、制定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
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该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专项资金除研究项目资金外,还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
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主要是考虑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体现高校社科特点,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
专项资金除用于研究项目外,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等项目,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一。
二、非研究项目资金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如何管理?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非研究项目具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资助对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学机构、智库和研究团队为主;二是资助内容上,是一种综合型的资助,受资助资金可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三是资助方式上,非研究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持续性的资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可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资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据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与教育部签订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第八条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⑵《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申请评审书》;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成立于2003年,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江苏省社科院共同推行的社科研究资助机制,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本省社会科学领域的创新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领域社会科学基金主要支持江苏省本地社会科学创新性研究,突出项目覆盖领域包括:地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思路及应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创新发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江苏民生发展战略政策分析与研究;道路交通、能源、水资源、环境等大技术体系构建及管理模式研究;江苏省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江苏省证券市场及金融改革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及其社会经济效应研究,以及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研究。
二、社会科学基金的申请与审核社会科学基金由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审核,申请项目由江苏省社科院负责审核,银行账户由江苏省财政厅主管。
社会科学基金审核工作由江苏省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所负责,在审核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书的报送时间一般是4-5个月,由申报人领导的研究小组首先进行审核,然后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根据申报书的内容和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
三、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政策社会科学基金为本省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资助,鼓励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转化,以推进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个研究项目50万元至300万元,其中起步研究和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由审核结果决定。
四、社会科学基金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的成立与实施,既推动了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又提供了丰富的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激发了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多的创新性思维,有效改变了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此外该基金还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了更多的科研资助,为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科研资助,从而提升了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为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第四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五章传播与普及第六章保障与激励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规划办)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省社科基金情况,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省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适应省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省规划办建立省社科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发生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
主要包括:.国内调研差旅费:指课题组成员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非课题组成员的差旅费和课题组成员与课题无关的调研活动经费、课题组成员赴境外费用,均不得在其中报销。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我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此项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课题总经费的以内。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报刊、文献、档案费用,稿件的抄录、复印、誊印、翻拍、翻译费用,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对借阅方便的一般书籍,从严控制购买。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第八条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要重点扶植高校青年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制定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4、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江苏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完成江苏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详细说明

预期研究成果
• 阶段性成果(限报5项)
根据研究过程中完成的一些中期成果列示,如调研报告、阶段性论 文等 △注意前后之间的关联; △注意与研究内容、框架结构之间的对应。
• 最终研究成果
一般,著作或系列论文二选一。建议系列论文。
经费预算:符合规律
序号 1 2 3 4
5
经费开支科目 金额(万元) 序号
(2)框架图要力求简洁清晰,不要太复杂。
△研究方法
●不要泛泛而言,结合研究的内容具体说明方法在课题研究中的运用;
●比如,文献分析法,要说明通过文献的整理和分析要解决什么问题;调查分 析法,要说明调查的范围、调查的对象、调查的方法等;实证分析法,要说 明在那一部分的研究过程中,要采取什么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实证方法解决 什么问题;如果思路清晰的话,还可以将实证模型列出来具体说明;案例分 析法,要说明选择什么样的案例,简单阐述一下这些案例的典型性。
• 主要观点
●主要观点,是要说明课题研究的一些初步研究结论,或者你认为课 题研究应该基于什么样的预设观点展开的。而课题研究的过程则是对 这些预设的观点进行验证的过程。
●建议按条列3-4条。语言要精炼平实,不要出现歧义。要敢于亮出自 己的观点,但又不显偏激。不要引起专家的反感。
☆3.主要对策建议或理论创新之处
• 没有研究基础能不能申报?可以,但起评分较低。 • 最终确定的课题名称,应该是对整个申报书的高度概括、精华浓缩。
专家评审时,一个非常醒目的课题名称得到更多的关注。
课题论证
• 1.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 2.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
点。 • 3.主要对策建议或理论创新之处。 • 4.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 • 限7000字以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要重点扶植高校青年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制定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4、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江苏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完成江苏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1、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申报、评审并给予经费资助,一般每年申报一次;2、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每年申报一次;3、高校社科基金专题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九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和条件是:1、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限省属普通高校申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及专题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类高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是省内高校的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项目申请人应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
作为项目的真正研究者和组织者,40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在各类项目申报、立项中的比例不低于30%。
3、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确立一个承担单位。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选用课题组成员组成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
4、高校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5、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准备出国、外出进修半年以上者,或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自筹经费项目以及需要单位配套资助经费的项目应有与有关单位签订约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单位资助证明。
第十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音去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人填写的《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及《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软盘一份。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一律签订《项目任务书》,江苏省教育厅以此作为项目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汇总和初审,在此基础—上,提交专家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对重大基础理论、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决策咨询的课题;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断,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课题组梯队合理。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聘请同行专家,采取匿名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匿名通讯评审中专家打分情况对申报课题进行排序,并按照当年度拟立项总数的1.5—1.8倍,以从高分到低分州烦序确定提交会议评审的申报课题。
参加会议评审专家在分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向评审会议介绍本学科组评审情况,由所有会议评审专家根据学科组评议情况对申报课题进行元记名投票,获得2/3以上的多数票方能立项。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江苏省教育厅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项目经费第十四条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和专题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江苏省教育厅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
各高校对江苏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要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由各高校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应根据经费提供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主持人合理编制项目研究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安排使用;提供项目经费的部门有权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经费开支主要范围如下:1、图书资料费;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3、文具费:4、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及网络使用费;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省资助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单独核算和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进度分三次拨付给项目承担人。
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60%,江苏省教育厅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30%,项目结项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中期检查以江苏省教育厅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各高校可对本单位承担的委托、合作研究项目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结余,可留给项目负责人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如项目中途中止或无故未能按期完成的,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费全部或部分收缴。
第十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对项目主持人乃至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停入或收回拨款、终止课题等处罚。
第二十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承担人及其所在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项目实施及中期管理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需经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开题报告会听取专家意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和专题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布置。
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他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
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应由原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八中期检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给予撤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3、项目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人或研究课题: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已经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由江苏省教育厅决定具体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的10%课题经费不再拨付。
第七章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第二十六条科研人员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有: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有价值的资料集、工具书,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告)、软件、光盘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式三份,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一式三份,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
一般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
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须占五分之三以上。
成果领获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
对研究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
对部分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将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项目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原则上经鉴定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八条完善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的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成果提交形式应与项目任务书一致。
同时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对批准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尚未完成者,各校可视具体情况最多延长一年,一年后项目仍木完成的,学校可中止该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社科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