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在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十分严重的问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进行分类是十分重要的。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种分类方法是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进行分类。
例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分为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两大类。
人为事故包括工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事故;而自然灾害事故则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
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
轻微事故一般只造成轻微人员伤亡和简单的财产损失;一般事故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重大事故则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而特大事故则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极其严重的财产损失。
通过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对不同类型的事故进行预防和管理。
针对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不同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和紧急应对措施;而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事故,也需要制定不同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因此,建筑行业的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事
故的分类工作,加强事故预防管理,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5房屋市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2015房屋市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2、我国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哪一类型事故比例最高五大伤害占建筑行业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以上。
其中高处坠落45%以上、物体打击20%以上、机械伤害11%以上、坍塌6%以上、触电6%3、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抄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袭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百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度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4、《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建筑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建筑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可以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划分。
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凡
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对于不同的事故等级,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减少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后果。
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对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们身边,总会有很多不同的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层出不穷的安全问题也是令人担忧,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关于施工工程建设的安全事故,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介绍一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相关事项。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结果非常及其严重,事故及其严重的情况就是已经有超过30人的死亡,或者重伤超过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损失已经达到了一亿元以上,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严重,如果死亡人数在10到30
人之间,或者重伤人数在50到100人之间,或者事故的算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满足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是很严重的事故。
3、较大事故,事故比较严重,死亡人数在3人到10人。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分级介绍:
施工安全事故等级是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和评估。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施工安全事故通常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小,并能够及时处理和控制。
这类事故通常只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产生较小的影响。
重大事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或者财产损失较大,并且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需要进行调查和整改,并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大事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极多且财产损失极大,并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需要进行严格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并对施工过程和安全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改进。
在施工现场,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此外,还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对于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具
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建筑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建筑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度为了加强建筑业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警制度。
一、预警级别及划分标准建筑业安全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安全风险。
一级风险1. 可能导致多人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2. 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事件;3. 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4. 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风险。
二级风险1.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2. 可能导致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事件;3. 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件;4. 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三级风险1. 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一般经济损失的事件;2. 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事件;3. 可能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件;4. 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四级风险1. 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2. 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风险。
二、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1. 预警信息收集各级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信息。
2. 预警信息报告各级部门应建立建筑业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预警处理与应对1. 预警发布根据预警级别,上级部门可采取发布预警通知、召开紧急会议等形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2. 预警处理各级部门和企业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一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 二级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3. 三级风险:加强监测,做好防范工作;4. 四级风险:注意观察,做好防范工作。
3. 预警应对各级部门和企业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应对。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工程事故是指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给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损害或威胁的不良事件。
为了对工程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工程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以下将详细介绍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一、一级事故一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严重事故。
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害,导致重大财产损失;2. 直接威胁周围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重大影响,难以修复或恢复;4. 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扩大事故规模。
二、二级事故二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造成人员受伤,导致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2. 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或污染风险;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可修复或恢复;4. 存在一定的连锁风险,需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扩大。
三、三级事故三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一定威胁的较轻事故。
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造成轻微人员伤害,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2. 对周围环境造成可控范围的污染;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较小影响,可快速修复或恢复;4.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升级发展。
根据以上的等级划分和特征描述,不同等级的事故需要采取不同的紧急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严重程度。
对于一级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受威胁区域,同时联络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援和救援。
同时,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二级事故,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
同时,需要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对于三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快速采取控制措施,以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需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
为了对工程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管理和应急处置,通常会对其进行等级划分,以便于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介绍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包括一般等级划分和特定行业的等级划分。
一般等级划分:1.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轻微伤害、财产造成较小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可以通过常规的应急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影响较小。
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较大伤害、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需要采取更加严格和全面的应急措施,可能对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和深入分析。
3. 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是指对人员和环境造成重大伤害、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抢救和应急处置,同时进行全面调查和责任追究。
特定行业等级划分:1. 建筑行业: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主要考虑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和建筑结构等因素。
一般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建筑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2. 矿山行业:矿山行业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主要考虑矿井类型、矿井深度和矿产资源等因素。
一般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矿山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3.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主要考虑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流量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
一般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4. 化工行业:化工行业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主要考虑化学品种类、储存方式和生产工艺等因素。
一般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化工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5. 电力行业:电力行业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主要考虑电力设备类型、电压等级和供电范围等因素。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分类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分类建筑工程如果在建设的过程中出了安全事故,一定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且及时安排好善后工作,抢救人员以及财物,切勿扩大风险,那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分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什么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什么(一)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摘要:
一、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概述
二、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正文: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管理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往往会对人员、设备、财产等造成损害。
为了便于对工程事故进行分类和处理,我国制定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概述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将工程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这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其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也有所不同。
二、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
损害程度相对较小,处理程序相对简单。
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较重,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相对较严格。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较大,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更为严格。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极大,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最为严格。
总之,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工程事故,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建筑事故等级分为4个等级: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对于故意隐瞒事故的和拒不配合调查的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处以罚款元,并做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做留职、降职、开除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就是指导致30人以上丧生,或者人以上轻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萨兰勒班县),或者1亿元以上轻易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很大事故,就是指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丧生,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轻易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出现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搞好有关的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及责任人处理1、对于通常、很大安全生产事故,追责事故单位安全员、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扣减事故部门10—20分的绩效考核分后。
对责任人处—元罚款,对事故单位安全员、安全小组副组长处—元罚款。
2、对于重、特大事故,追究分管副总及其以下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核减20—分的绩效考核分,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管理员处—元罚款,并做行政留职、降职处分,对责任人处—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并公示。
涉及司法的,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置。
3、对于故意隐瞒事故的和拒不配合调查的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处以罚款元,并做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做留职、降职、开除处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重特大安全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 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 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 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 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分类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分类主要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原因和事故对生产安全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四类: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事故,对生产安全造成较小的负面影响,通常只影响到本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明显危害。
例如,厂内的小型机械设备故障、仓库货物堆放不当引发火灾等。
二、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事故对生产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可能会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
例如,化工厂中的泄漏事故、建筑工地的重型机械事故等。
三、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由于事故原因复杂或造成的后果较为重大,对生产安全和公众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导致多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可能会对周围社区和公众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矿井瓦斯爆炸、交通事故中大客车坠落等。
四、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由于事故原因特别复杂或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或极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例如,核电站事故、大型化工厂爆炸等。
对于不同性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一般事故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较大事故应加强安全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重大事故应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特别重大事故应加强核安全管理,推动事故信息公开和国际合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总之,不同性质的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威胁,因此要加强事故防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建筑工程最常发生的事故类型
建筑工程最常发生的事故类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类型划分,坍塌事故10起,占事故总数的45.5%;起重伤害事故4起,占总数的18.2%;中毒和窒息事故3起,占总数的13.7%;高处坠落事故2起,占总数的9.1%;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其他事故各发生1起,各占总数的4.5%。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83起,占总数的52.2%;物体打击事故112起,占总数的15.2%;起重伤害事故55起,占总数的7.5%;坍塌事故54起,占总数的7.3%;机械伤害事故43起,占总数的5.9%;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及其他类型事故87起,占总数的11.9%。
2018年安全事故数据如下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
其中,宁夏、四川、黑龙江、河北、海南、陕西、北京、青海、上海、山东、辽宁、福建、甘肃、河南、重庆等15个地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宁夏、四川、黑龙江、河北、北京、上海、青海、海南、辽宁、山东、安徽、陕西、福建、甘肃等14个地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进行划分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划分进行详细探讨。
一、根据事故性质划分1. 人的安全事故:这类事故是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工人操作不规范导致坠落事故、电击事故等。
2. 设备的安全事故:这类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维护不当、老化损坏等原因引起的。
例如,起重机械发生故障造成事故、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等。
3. 天灾的安全事故:这类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
例如,地震、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等。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划分1. 一般事故:这类事故主要导致轻微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环境污染。
例如,工人轻微受伤、设备局部损坏等。
2. 重大事故:这类事故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例如,多人重伤、大面积设备破损等。
3. 特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极为严重的,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破坏。
例如,建筑物倒塌导致多人死亡、大规模火灾等。
三、根据事故发生阶段划分1. 建设阶段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中。
例如,施工现场坍塌、建筑工人高空坠落等。
2. 使用阶段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建筑物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
例如,设备故障导致安全事故、消防设施失效等。
3. 维护阶段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建筑物日常维护和保养期间。
例如,维修工人电击事故、设备保养不当引起的火灾等。
四、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划分1. 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是由施工单位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
例如,施工工人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的发生。
2. 监理单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是由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疏于检查等原因导致的。
例如,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活动。
3. 使用单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是由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引发的。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几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五个等级。
第一等级: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由于事故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严重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的事故。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会对企业、个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例如核电站泄漏、大型矿井火灾等。
第二等级: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由于事故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严重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社会影响。
例如化工厂爆炸、煤矿事故等。
第三等级: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由于事故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建筑工地坍塌、交通运输事故等。
第四等级: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由于事故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机械设备故障、办公室火灾等。
第五等级: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由于事故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轻微伤亡和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
轻微事故对企业和个人造成较小的经济负担和社会影响。
例如操作不当引起的轻微人员受伤、设备故障等。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以提醒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不同等级的事故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对于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化解事故后果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____人(含)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____万元(含)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____人(含)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____万元(含)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____人(含)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____万元(含)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____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____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类别1、按事故的规模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非常严重或者造成光荣社会影响的事故。
(2)重大事故:一般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人员不重伤、不致死、财产损失较小或者局部社会影响的事故。
2、按事故的性质划分:(1)建筑安全技术性事故:指违反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造成安全状况恶化、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引起建筑物的安全影响的事故。
(2)建筑安全管理性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合理或者管理不规范,引起建筑物的安全影响的事故。
(3)其它事故:指其他与建筑安全有关的事故。
二、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按事故的规模和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或者直接造成政府机关大面积受损,或者直接造成社会影响极大、群众心理反应强烈的事故。
(2)重大事故:一般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造成政府机关大面积受损,或者直接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心理反应较强烈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引起1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造成政府机关局部受损,或者直接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群众心理反应较小的事故。
2、其它事故:按事故的性质和影响,划分为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两级。
(1)重大事故:一般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直接造成政府机关大面积受损,或者直接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心理反应较强烈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经综合分析评估,其结果可能直接造成政府机关局部受损,或者直接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群众心理反应较小的事故。
建筑施工施工安装员考试题分析
起重机械1、安全事故分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 一般事故2、每台设备应有各自的开关箱,并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3、工作零线:两相用电设备的电器连接.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要求: 30mA 0.1S5、如切断电源时,应先断开负荷开关,然后在断开隔离开关.6、吊钩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7、滑轮的检查和报废 1、轮槽壁厚磨损达壁厚的20% 2、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直径的25%,焊接滑轮为15%。
8、制动器使通过摩擦原理来实现机构制动的9、制动器报废: 1、制动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厚度的50% 2、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10、钢丝绳编结长度不小于300mm,粗钢丝绳编结长度为20d,钢丝绳在滚筒上应保留3圈以上.11、钢丝绳的报废: 1、钢丝绳相对公称直径减少7%以上后绳芯破坏使局部直径为少, 2、钢丝绳部分被压扁和受到死角扭结产生变形, 3、钢丝绳全部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钢丝绳直径的40%,12、安全使用吊具索具、索具悬挂角度不小于30度.13、吊索弯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14、塔吊的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连接。
15、六级以上风,塔机不能作业。
16、400kn。
m起重机使用10年。
17、电控可递式卷扬机使用断电式。
18、哪些是禁止使用建筑起重机: 1 淘汰产品 2 超使用年限 3、不符合规定的 4 没有安全技术档案19、多塔作业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20、塔式起重机静电采取措施:1、安装放电装置 2、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21、什么是起重力矩?塔式起重工作幅度*起重量22、额定起重量:吊钩能吊起的静量称额定起重量。
23、幅度:起重机的旋转中心到吊钩中心线的水平距离称(幅度)24、小车变幅机构必须安装(断绳保护装置)和(小车防坠落装置)25、塔式起重机回转操作时禁止(急停)26、塔式起重机有哪些保险装置? 5个 1、力矩限制器 2、起重量限制器 3、幅度限制器 4、回转限制器27、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作用? 调整塔身直度, 增强塔式起重机稳定性28、垂直度要求调整在塔身总高度的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每个省份的划分都不是完全一样的。
可以在建造师的教材里找到详细的划分方法
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综合性、可变性、多发性等特点,导致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更具复杂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可有很多种。
依据事故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改建扩建发生的事故;依据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依据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组合结构事故;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补救当中经济损失一次在1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人员重伤2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现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者;影响建筑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漏雨、变形过大、隔热隔音效果不好等),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一次性返工达到一定数额者。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
2 (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
超过以上规定者均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经济和社会的原因,也有技术的原因,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我国经济建设经验的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
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但是,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七无”工程:无立项、无报建、无开工许可、无招投标、无资质、无监理、无验收;“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此外,腐败现象及地方保护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之一。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地质勘察过程中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反映实际地质情况,
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未能查明诸如孔洞、墓穴、软弱土层等地层特征,致使地基基础设计时采
用不正确的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失稳、上部结构开裂甚至倒塌。
3.设计问题
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结构实际受力不符;荷载或内力分析计算有误;忽视构造要求,沉降缝、伸缩缝设置不符合要求;有些结构的抗倾覆、抗滑移未做验算;有的盲目套用图纸,这些是导致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
4.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素质差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
(1)缺乏基本的业务知识,不具备上岗操作的技术资质,盲目蛮干。
(2)不按照图纸施工,不遵守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其他技术核定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观臆断。
(3)施工管理混乱,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不当,违章作业。
不重视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一味赶进度,赶工期。
(4)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低劣,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件等,必然会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
(5)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问题,如:不严格控制施工荷载,造成构件超载开裂;不控制砌体结构的自由高度(高厚比),造成砌体在施工过程中失稳破坏;模板与支架、脚手架设置不当发生破坏等。
5.自然条件影响
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暴雨、雷电、大风及气温高低等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影响。
6.建筑物使用不当
有些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其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载;或者需要增加使用面积,在原有建筑物上部增层改造;或者随意凿墙开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面积等,这些都超出了原设计规定,埋下了工程事故的隐患。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
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
3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
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
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
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
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
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