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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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惠地税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惠地税发〔2007〕1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金额,或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应税事项完成后,按照土地的差额增值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确定主要根据增值额来计算。

增值额计算公式为:(土地转让价款-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转让的价格;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支付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率目前统一为30%。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的税率,而一般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多为3%或5%。

税率调整是土地增值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过多次调整,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压力,同时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2024年,国家对非普通住宅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降至1.5%;2024年,部分城市继续降低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至1%,这项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此外,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自住房土地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居民家庭因改变户籍、安置等原因出售自有住房的,可以适用差异化税率申报,即依照不同年限征收不同税率。

对于久摆渡地和在市区拟征土地的农民工,可以减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居民买房、卖房的灵活性,并且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土地增值税逃避和缴纳困难,土地增值税政策还涉及到一些配套措施。

例如,加强税收征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同时,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打击土地增值税逃避行为。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我国的调整和优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防止土地投机,维护国家土地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2. 单位和个人定义(1)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 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货币收入;(2)取得实物收入;(3)取得其他收入。

3. 扣除项目金额根据《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 第一档税率:3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2. 第二档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3. 第三档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4. 第四档税率:6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解析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解析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解析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土地的增值所征收的税费。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我国于2016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土地增值税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税费。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增值进行税收调节,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农民利益,回收社会公共财富。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1. 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土地权益人。

对于个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于土地转让时;对于企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于土地增值时。

2. 纳税义务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在土地转让或处置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的税额和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土地类型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采用了渐进税率的原则。

三、土地增值税的居民住宅和农村宅基地优惠政策为了保护居民住宅和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土地增值税法对这两类土地征收了相应的优惠税率。

1. 居民住宅对于个人纳税人拥有并个人使用的居民住宅,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法定计税价值的30%征收。

2. 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村宅基地,按照法定计税价值的10%计征土地增值税。

这种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农村稳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在土地转让或处置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同时,应当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违法处罚为保障土地增值税的合法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土地增值税的法律变动和发展趋势土地增值税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引言】2000年,我国土地使用制度逐渐完善,土地市场逐渐活跃。

在这一背景下,惠州出台了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旨在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本文将对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参考。

【主体】1.土地分类及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将土地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六大类。

各类土地的税率有所不同,其中商业用地税率较高,住宅用地次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税率相对较低。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协议价的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对于收购、合并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协议方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税率在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率为转让价的3%。

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权人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30%。

4.土地增值税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中,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3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增值额= 转让价- 取得价(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论】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出台,对当时土地市场的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差异化税率,鼓励了商业、住宅用地的合理开发,保障了工业、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的供应。

同时,土地增值税的设置,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

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学习土地增值税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我理解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这可不是个小税种,这里面事儿还挺多的。

比如说计算土地增值税呢,有个重要的公式,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

这个转让收入还好理解,就是卖房、卖地之类的得到的钱。

可是这个扣除项目金额就稍微复杂点了。

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等等一些项目。

我总结下来呢,就觉得这个扣除项目像是在计算这个房子或者土地真正成本的一堆东西。

对了还有个要点,这个税率也很有特点。

它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也就是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同的比率范围对应不同的税率。

这就好比阶梯电价一样,用电量不同,电价的阶梯也不一样。

我当时就疑惑了,为啥要这么复杂地设置税率呢?后来我想啊,可能是为了更公平地根据增值的大小来征税吧,因为增值越大说明赚得越多,就应该按照更高的税率缴税。

还有关于免税的部分,我也折腾好久才理解得稍微好一点。

像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条规定有好多细节要抠。

比如说这个普通标准住宅是有具体标准限定的,不是你说普通就是普通的。

那怎么记忆这些标准呢?我就多找一些实际例子来看,比如说有些政策解读里面提到像面积、价格之类的具体标准,看多了就觉得没那么难了。

学习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呢,我还发现一个学习技巧。

就是多画图,把住房或者土地交易的过程简略画一下,然后把涉及到钱进出的地方都标出来,再对应到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各个项目里,这样思路就会清晰很多。

至于参考资料,大家可以看看相关的税法书籍,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肯定是要看的,这里面的规定非常详细。

还有一些会计网校的讲解课程,里面会有很多实际的例子和计算方法的讲解。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关于土地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1)根据地区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2)根据特定地区的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

(3)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任意亩数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增长所形成的增值税税收。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以及出售土地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税率:
(1)一般税率:对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和出售土地的
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0%;
(2)减免税率:对一些特殊土地,如城市焚毁的土地,可以根据地
方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不享受任何免税政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1)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可以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部
分灾区的重建和改造,可享受5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采用凯旋项目成立的工业独立企业,土地增值税可免收五年,延期支付三年。

土地增值税记忆点

土地增值税记忆点

第 04 讲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说明)单位包含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这里所称个人包含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还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 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赠与指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局部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房地产交换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宅可以免征〕。

3.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建成后转让,征税。

4.房地产的出租不征。

5.房地产的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归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征。

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征。

(例题-推断题)〔2022 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对转让方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受让方依法征收契税。

(例题-推断题)〔2022 年〕房产全部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房产全部人、土地使用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题-单项选择题)〔2022 年〕依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
第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2号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
预收款率和核准收款率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
发?2021?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普通房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保障性房屋除外的其他房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按规定清算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预征);经批准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普通房屋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22-139号)包括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核定的土地增值
税征收率的规定
《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地税发?2021?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
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
分布: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局内单位。

惠州市地税局2022年9月16日印发。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或者由国家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出让金超出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进行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国民经济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国民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其次,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取得的价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需要考虑土地的出让条件、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和需求、土地的规划用途等因素。

此外,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应按照国有土地的成本予以确认,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公平征收。

再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土地增值税法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征收进行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例如,对个人通过自建住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住满五年再次转让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普通住房的转让,可以适当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等。

这些优惠政策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自住房地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普通居民的利益。

然后,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一般是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年缴纳。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缴税。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家税务部门要及时核定、办理税款征收。

此外,税务部门还要积极推动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实现电子化申报、缴纳等便民化措施。

最后,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我国税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研究和调整需要与时俱进。

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确保税制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另外,还要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主要包括税法总则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土地增值税”内容总结(表格整理)

“土地增值税”内容总结(表格整理)
增值100%-200%,税率50%,扣除系数15%
增值200%以上,税率60%,扣除系数35%
3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4
扣除项目
新建房:非房企4项,房企5项(多加计扣除20%)
存量房:土地2项,房屋3项(多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注意新建房中的可口税金,房企2税1费,非房企3税1费,差印花税。契税在地价款里包含,耕地占用税在开发成本中
5
计算
1、算扣除项目
2、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3、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找税率
4、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注意:销售和成本要配套
6
清算
1、应进行: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可要求:已转让建筑面积85%以上,或剩下出租自用;销售许可3年后仍未卖完;申请注销但为办理清算
“土地增值税”内容表格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ຫໍສະໝຸດ 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
征税范围
基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
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入。
1、继承,不征
2、赠与,直系及公益性不征,非公益,征收
3、出租,不征
4、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期满后房产权属转移的征收
5、交换,征收。个人互换自有居住房产的,免
6、投资联营,非房企免征,再转让的,征;房企,一律征收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的,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代建房、重新评估,均不征收。
2
税率
增值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 预征的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到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范围:不包括转让上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已使用的房屋。
清算程序 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 提交申请及相关的资料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补(退)税款。 计算应补(退)税额公式: 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已预征税额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01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国税发[2006]187号 )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如下: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总结及工作计划

土地增值税总结及工作计划

土地增值税总结及工作计划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或者土地利用权有偿转让等行为中,依法向国家财政支付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也是一种财政收入来源。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行为的受让方或者支付方。

税率根据土地增值额的大小而定,通常会根据土地增值额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对土地增值的合理调节。

在工作计划方面,针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和转让行为的监管,确保税款的合规征收。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土地的浪费和滥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增强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
科技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税收的合规征收。

惠州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指引

惠州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指引

惠州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指引按照该指引,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

其中,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土地转让价格-土地取得价格-土地增值税税金。

根据这个公式,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非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土地的现行价格和过去取得价格,计算出土地的增值额,并按照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除了计算公式,指引中还对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阐述。

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5年内完成的,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现金应收账款合并交割,那么增值额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情况,逐年按比例确定。

此外,指引还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商发、发票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事项做了详细说明,以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守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惠州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清晰的计算公式和具体的操作要求,非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能够更好地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指引的出台也为税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明确和依据,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

总之,惠州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指引是该市税务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通过该指引,非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能够更好地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增加税务部门的办事依据,实现税收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惠州市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总结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总结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种税。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地使⽤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地使⽤权⼀并转让。

【解释】⼟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三个关键特征:1.转让⼟地使⽤权的⼟地是否为国有⼟地:转让国有⼟地使⽤权,征⼟地增值税;转让集体所有制⼟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地征⽤或出让⼿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并纳⼊⼟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集体⼟地的⾃⾏转让是⼀种违法⾏为。

2.⼟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产权转让:转让⼟地使⽤权的征,⽽国有⼟地使⽤权的出让不征;未转让⼟地使⽤权、房产产权(如房地产出租)不征。

这⾥的“⼟地使⽤权出让”是指⼟地使⽤者在政府垄断的⼟地⼀级市场,通过⽀付⼟地出让⾦⽽获得⼀定年限的⼟地使⽤权的⾏为。

“⼟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地使⽤权后,在⼟地⼆级市场上将⼟地再转让的⾏为。

3.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的⾏为(如继承)。

上述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

下⾯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属于⼟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不属于⼟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免征⼟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1)出售国有⼟地使⽤权(2)取得⼟地使⽤权后进⾏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6)投资联营后将投⼊的房地产再转让的(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1)房地产继承(⽆收⼊)(2)房地产赠与(⽆收⼊)(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5)房地产的代建房⾏为(权属未变)(6)房地产评估增值(1)个⼈互换⾃有居住⽤房地产(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例分房⾃⽤(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5)国家征⽤收回的房地产(6)个⼈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提⽰:⾸先,应与契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对⽐掌握;其次,应和⼟地增值税的计算联系起来复习。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

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对于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有特定的除外情形。

三、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先确定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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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1)
一、预缴
1、2010年9月31日前,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
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
2、2010年10月1日后,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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