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与摄影基地合作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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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旅游开发与婚纱摄影基地合作合同

令狐采学

甲方:xxx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特有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等旅游资源,将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景点以十年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合作开发。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合作主体,实施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乙方建设完成后,甲方支付项目建设总投资款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80万(不含乙方摄影器材等只能自行使用的设备款)给予乙方,乙方拥有十年的场地免租优惠,在合同履约期十年内,本项目公共区域对甲方的游客开放,十年期满后,乙方所建设的建筑物、植被、装饰装潢(不含乙方摄影器材等只能自行使用的设备)等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婚纱摄影基地开发,预计投资500万元:

A、水上乐园以西约100亩的景点由乙方根据需求种植植被及建设设休闲体验区(童真年代、姻缘古镇、花海、游艇码头、罗蔓维森大道)、婚俗文化区(中华婚俗文化博艺馆)、中式爱情文化体验区(桃花岛、蜜蜜花海、梦幻丛林)、西方爱情文化体验区(欧洲风情街、王的宫殿、莱茵河畔、旋转木马、卡尔洛郎浪漫、地中海、米妮庄园、婚礼教堂、古堡、皇家马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水、电、道路、绿化等公用工程)等。

B、乙方建设的建筑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施工等手续,待合同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归甲方。

C、区域开发完成后,乙方建设的区域内需按甲方要求对外开放以吸引更多的游客,但由乙方有权限制其他婚纱摄影公司及个人进入区域进行婚纱摄影等盈利性行为,乙方有权阻止有可能对建设的区域内的造成破坏的人员入场。双方共同管理。

D、区域内甲方已有的两栋建筑物各3层共计1350㎡交予乙方使用,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情况下自行装修与经营。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区特许经营权为: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乙方对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本项目。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设施规划》和《建筑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乙方在完成项目规划、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的审批手续时,甲方按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协助乙方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乙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实施。项目开发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十年。

第八条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合作开发,或将旅游产业的部分非主要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经营。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能将旅游开发区的主要开发项目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九条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甲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乙方在进行项目的开发及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相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该区域内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年内负责完成公路主干道的扩建和硬化。乙方在使用该道路时有自行维修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用电负荷协调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景区,乙方根据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条件

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开通景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通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工程修建性详规》,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建设计划投资,2016年3月底之前进行项目建设进场及设备安装。

第十六条乙方应做好旅游开发区的保护、周边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景区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不得通过内部核算价差形式将应交纳的税收转移。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招商。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

2、违反经甲方批准的《建筑修建性详规》进行开发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景区主要开发项目出让的。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合同时,乙方在经

营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此期间的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年限届满,若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应于经营年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约定租金或其他形式续约。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经营期内向若因故转让本项目内的经营权限,需甲方同意后进行。

1、在该景区内的统一票据乙方不得私自印制,乙方向甲方领取的票据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2、在合同履约期内,其他经营主体在项目区域租赁乙方管理或建设的场地等产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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