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收购 审批流程 - 备忘录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并购境外事项制度报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认识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2005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现予印发,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1、审批权限(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境内机构开始积极参与境外投资。
这些投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
然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立项申请第二步:初审和评估初审和评估阶段是对境外投资计划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阶段。
境内机构需要提交更为详细和详尽的投资计划书以及相关文件。
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
在这个阶段,机构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解释,以确保投资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步:批准和准备如果投资计划通过了初审和评估,境内机构将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批准文件将包括投资的规模、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境内机构需要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资金。
第四步:审批和登记在准备和筹备阶段完成后,境内机构需要将投资计划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务部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境内机构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的文件和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将影响境内机构是否能够正式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步:后续监管一旦境内机构获得了境外投资的批准和登记,他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境内机构需要履行合同和义务,按时报送投资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境内机构还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参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如果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修改投资计划,他们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等候批准。
以上就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的一个大致概述。
实际情况因机构规模、投资规模和地域等要素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境内机构需要详细了解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1.3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流程一、中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基本流程(一)确定目标,初步接触中国公司通过行业介绍或人脉圈进行项目推荐,确定目标公司。
公司内部可以成立内部小组专门负责筛选目标公司,或者借助顾问或投行等中介进行筛选。
首先,与中介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包括内容、责任内容、主体、期限、义务、违约条款等,或排它协议。
其次,要获得目标公司的情况。
基本资料、公开资料,上述资料进行简单分析,了解情况。
(二)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在完成了初步的考察后,如中国公司决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
该项目团队至少要包括法律、财务顾问。
技术顾问、资产评估顾问、商务顾问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建。
其中律师团队应包括三部分,中国律师、集团内部律师、东道国律师。
中国律师主要就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集团内部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统筹安排集团对外投资法律事务;东道国律师,主要能够就东道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专业人士评估项目。
(三)签订投资书和框架协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执行阶段,就涉及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格、交割、保证与陈述、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起草规定。
1.签订与收购相关的条款,交易双方可就价款、融资内容等关键信息达成初步意见。
如果还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就可能对其存在问题无从判断。
2.避免在意向书或协议中作出无条件的收购承诺;3.对重要义务设立前提条件;4.设定收购报价条件;5.对意向书,备忘录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
6.起草签订投资意向书、框架协议,如果招标方式,中国企业需要按报价邀请函进行报价。
(四)项目实施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我国和目标国政府的批准,其中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个部门。
发改委方面主要就项目核准权限、登记、备案、信息报告等方面予以审核管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地点的投资环境、投资导向、履行国际协定等方面予以审核;外管局则主要负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及资金汇出的核准。
fdi登记流程
fdi登记流程FDI登记流程是指外国直接投资在目标国家进行登记注册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FDI登记流程,并且按照流程的先后顺序进行阐述。
一、准备阶段在进行FDI登记之前,投资者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投资者需要确定投资的目标国家,并了解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次,投资者需要准备投资计划和商业计划书,包括投资的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信息。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资料,如营业执照、护照等。
二、提交申请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投资者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目标国家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填写并提交一份申请表格,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申请表格一般包括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投资的项目信息、投资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审查和评估目标国家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内容包括投资者的资质和信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
评估的内容包括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审查和评估的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者需要耐心等待。
四、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投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投资者就可以进行登记注册了。
登记注册的程序包括填写登记表格、缴纳登记费用、办理登记手续等。
登记表格一般包括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投资项目的信息、投资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登记费用根据目标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定,投资者需要准备足够的资金。
五、领取证书完成登记注册后,投资者可以领取FDI登记证书。
该证书是投资者合法投资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者可以凭借该证书享受目标国家的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
六、履行义务和责任作为投资者,登记注册只是FDI投资的起点,投资者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投资者需要按照投资计划和商业计划书进行投资,履行合同和协议,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投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总结起来,FDI登记流程包括准备阶段、提交申请、审查和评估、登记注册、领取证书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6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6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以下属于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的有()。
Ⅰ.社会保障基金Ⅱ.个人投资者Ⅲ.养老基金Ⅳ.工商企业A、Ⅰ、Ⅱ、Ⅲ、ⅣB、Ⅰ、Ⅱ、ⅣC、Ⅱ、Ⅲ、ⅣD、Ⅱ、Ⅲ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2、下列关于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特点,表述错误的是()。
A、信托(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B、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C、信托(契约)型基金中,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基金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信托(契约)型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答案为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只有基金投资者需要对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3、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获得特定审批机关的批准,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
A、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B、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C、发展改革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D、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跨境股权投资中的特殊问题。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获得特定审批机关的批准,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如果中国企业的主体资格特殊,还可能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
4、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B、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C、不动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股权投资基金D、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按投资领域分类。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1、向北京市商委报送《境外投资备案表》
2、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最长25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市发改委报送国家发改委(最长3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最长3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经北京市商务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
三、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后续手续
1、取得到上述核准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外汇局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工作日);
3、凭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7个工作日)
(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商委系统(从合同备案的角度核准、备案)
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
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额
10亿美元及以上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
市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核准
商务部核准管理
市商委备案管理
1、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1、向市发改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1、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国家发改委出具说明核准文件
4、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依据:《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京发改[2005]2667号)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重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旳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申请同意设置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旳, 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 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同意后, 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 (环节一)办理部门也许是区或市级旳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旳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旳资本状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状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旳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旳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旳, 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旳开户同意文献和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旳, 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旳贷款意向性文献、贷款行旳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旳, 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旳同意文献;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旳, 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旳项目, 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旳阐明文献、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旳旳评估汇报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置境外企业增资旳, 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设置境外企业旳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置时外汇局出具旳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状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献、境外企业近来一期财务报表等文献。
10、已经有境外投资旳境内投资者, 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汇报书, 已获得年检证书旳需提供年检证书。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一、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二、货物贸易企业报告流程三、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流程(一)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境内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涉及的流程及文件
境内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涉及的流程及文件(2010—07—02 15:49:08)转载标签:分类: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境外投资杂谈A公司目前持有C公司(注册在境外)100%股权。
待B公司成立后,A公司拟将所持有C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以此换取B公司相应股权.A公司与B公司就C公司100%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北京市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核准;2,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境外投资变更核准;3,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一、北京市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核准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667号)第16条规定,已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果投资方发生变更,则需要向北京市发改委申请变更。
据此,A公司和B公司需要共同向北京市发改委报送核准文件.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变更核准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5条规定,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需要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料:1.《境外投资申请表》;2.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即C公司公司章程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5。
国家有关部门(即北京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9条规定,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A公司作为出让方,需要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2. 股权转让协议;3。
收购境外公司股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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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债权等,参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可以分为前期准备、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落地和运营阶段等几个主要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战略规划:境内企业要先明确境外投资的目标和战略,并确定投资的行业、地区、方式等。
2.资金准备:境内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做好资金筹集的准备。
二、项目筛选阶段:1.市场调研:境内企业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情况,并确定适合投资的领域。
2.合作伙伴选择:境内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招商、洽谈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境外企业或个人作为合作伙伴。
三、尽职调查阶段:1.了解目标企业:境内企业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地位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2.风险评估:境内企业要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并进行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
四、投资决策阶段:1.决策审批:境内企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和决策,确定是否进行投资。
2.投资协议签署:境内企业和境外合作伙伴要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项目落地阶段:1.注册设立:境内企业要按照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办理企业注册和设立手续,并申请相应的证照和许可。
2.资本金支付:境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资本金,并完成外汇手续。
六、运营阶段:1.生产建设:境内企业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生产建设,并逐步实现商业运营。
2.市场推广:境内企业要进行市场推广,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监管合规:境内企业需要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申报、报税、审计等义务。
以上是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大致流程,实际操作中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还需要关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和回报。
企业上市流程与审批
流程1:大陆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流程(H 股直接上市)1、 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2、 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时间至少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前3个月,即此流程时间至少超过3个月。
流程2:香港主板上市流程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呈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规则》附录五A1表)连同时间表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至(3)条所要求文件,包括:——较完备版本的照顾章程(最低限度必须草拟好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业绩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核账目——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联交易的书面陈述向联交所申请排期(T+0) 提出申请 证监会等部门审查证监会函告是否同意其申请 重要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
证监会在10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待批。
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呈交根据《主办规则》第3A.03条所要求的保荐人承诺及根据《主板规则》第3A.08条所要求有关保荐人独立性的陈述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0个营业日: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4)至(6)条所要求文件,包括:较完备版本的业绩纪录期间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发行人与每名董事/主管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的初稿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15个营业日: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7)至(8)条所要求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非硬性规定) 董事/监事有关其他任何业务活动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10个营业日: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9)至(15)条所要求文件,包括:《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上市的正式通告的初稿 认股上市证券的申请表的初稿 所有权文件或股票的初稿 关于发行人(只限H股)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的初稿副本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4个营业日: 提交文件(T+5) 提交文件(T+10)提交文件(T+15) 正式申请上市(T+21)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2条及(如适用)第9.13条所要求文件 拒绝申请推荐上市拒绝申请 批准上市聆讯过程一般分为两轮问题答辩,每轮问答一般历时1个月。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2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企业备忘录审批流程
企业备忘录审批流程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企业备忘录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备忘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1. 起草备忘录1.1 决定备忘录的目的和内容。
1.2 根据备忘录的目的和内容,选择合适的格式和模板。
1.3 写下备忘录的正文,确保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2. 内部审批2.1 将起草好的备忘录提交给相关内部审批人员。
2.2 内部审批人员对备忘录进行审查和修改。
2.3 内部审批人员根据自身职责,确认备忘录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高级管理层审批3.1 内部审批完成后,将备忘录提交给高级管理层审批。
3.2 高级管理层对备忘录进行审查,确保备忘录符合公司政策和战略。
3.3 高级管理层对备忘录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准备忘录。
4. 执行备忘录4.1 若备忘录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发起人应确保备忘录的传达和执行。
4.2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和指示执行相应的行动。
4.3 监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确保备忘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5. 存档备忘录5.1 备忘录执行完毕后,应将备忘录存档。
5.2 存档备忘录的目的是方便日后查询和核查。
注意事项- 在备忘录起草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
- 内部审批人员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备忘录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备忘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备忘录的传达和执行要及时和准确。
- 存档备忘录的目的是为了日后查询和核查,需要妥善保存备忘录的副本。
以上是企业备忘录审批流程的详细介绍。
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可以确保备忘录的质量和有效性,提高企业内部沟通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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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收购审批流程–备忘录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收购活动,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一般由三个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及登记,分别是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及相关地方发改委),商务部门(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外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一般流程: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管部门特别流程(另一份备忘录):(1)涉及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还需要国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地方分支机构)审批;(2)涉及金融、保险、证券行业,还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保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的审批目录(一)发改部门--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二)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三)外观部门–外汇登记及备案涉及法律法规汇总(一)发改部门--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总结:两个步骤:(1)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确认函;(2)在完成实质性工作之后,再提交项目核准报告或备案申请表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备案有关格式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3.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函和信息报告格式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格式(二)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外观部门–外汇登记及备案1. 审批机关及权限国家和地方外管部门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2. 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1)前期费用–含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2)审批相关文件《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 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涉及法律法规汇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