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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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进行任何与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利益冲突是指,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四)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第十条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基金持有人整体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运营及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包括:(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投资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范围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五)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1、董事或其直系亲属(合称"董事及其相关人"),或公司高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合称"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人"),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继续持有他们在一家企业或实体的投资或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实(1)该投资或财务利益是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或者发生兴趣之前或在该董事或者该高管人员加入公司之前(无论该董事或高管人员加入公司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是否己对其投资或者发生兴趣);(2)在未来情形下,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还未进行投资或者对该企业发生兴趣时,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己在此之前进行投资或者持有该公司利益。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1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论证券投资利益冲突的规避

论证券投资利益冲突的规避

论证券投资利益冲突的规避
现代社会中,券商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是由于券商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所致,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这种利益冲突,以使券商和投资者在投资中互相信任并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首先,券商应该公开、透明地告知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所有利益冲突。

例如,券商可以提供有关其自身与某些特定企业的财务关系等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其中涉及到的利益冲突。

此外,券商应告知投资者其对所销售的证券产品的监管与评估情况,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了解。

其次,券商应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此项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者因利益冲突而受到经济损失。

在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其是否完全奉行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三,券商应加强内部监管。

在内部监管方面,券商应采取严格的制度安排,增加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的力度,制定一些华丽的跟进政策,以预防和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例如,券商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个人,分别负责客户资产的管理、客户资产与券商资产之间的投资等业务,以有效避免利益冲突。

最后,券商应重视客户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例如,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券商应
积极听取客户意见,并在必要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利益冲突,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措施包括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监管、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尊重客户意见等。

只有健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才能给投资者带来真正的保障。

投资中的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

投资中的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

投资中的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投资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策略,旨在通过投入资金以获取未来的收益。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利益冲突可能会产生,这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了解这些冲突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种常见的利益冲突是投资顾问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投资顾问可能会推荐某些投资产品,因为他们会从中获得佣金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这可能导致顾问推荐不适合客户的产品,只为追求自己的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冲突,投资者应该选择独立的投资顾问,他们没有与特定产品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个常见的利益冲突是投资银行的研究部门和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研究部门可能会发布对某个股票或行业的研究报告,其中包含投资建议。

然而,交易部门可能会有与这些股票或行业相关的头寸,他们可能会通过向客户推荐交易来改变这些头寸。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投资银行已经分离了研究部门和交易部门,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还有一种常见的利益冲突是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基金经理可能因为管理规模而受到限制,他们可能会选择将投资组合调整到规模较大、易于管理的资产上,而忽视潜在的高收益资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投资者可以选择基于绩效的费用结构,并密切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利益冲突需要考虑。

例如,股票分析师可能会受到自己所在机构相关投资部门的影响,导致他们对某个股票或行业发布有偏见的研究报告。

为了避免这种冲突,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独立的分析师,并比较不同机构的观点。

那么,如何防范利益冲突呢?有一些措施可以帮助投资者减少潜在的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该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选择独立的投资顾问、分析师或研究机构,并且不要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建议。

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和对比来做出投资决策。

其次,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公司或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含了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的要求,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潜在的冲突情况。

如何处理金融业中的利益冲突

如何处理金融业中的利益冲突
的一般方法 ——信息生产社会化



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彻底的应对方 法是相关信息供应或来源的社会化。或者对提供 信息生产服务的私有部门提供公众资源或公共税 收的资助。 一家政府机构或由公众资助的团体可能不会和私 有金融机构一样,有动机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政府机构也很难支付市场水平的薪水来吸引最优 秀的人员。政府也可能不会为信息收集工作提供 足够的资金。 如果存在范围经济,即如果研究成果可以有多种 用途,则研究者也可能接受市场的资助从而影响 其信息的公正性。
全能银行

全能银行可以获得范围经济。由于需要为多种客户服务,全能银行内 部存在很多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一个部门获利能力提高,该部门雇 员就有动机为使客户获利以及部门利润增加而扭曲所提供的信息。 在全能银行中有几种不同种类的利益冲突: 承销部门所服务的证券发行公司将会从对银行客户的积极销售中获益, 而这些客户却期望得到公正的投资建议。 银行管理人员会强行向客户推销银行的关联产品从而给客户带来不利, 或者将由公开发行失败而遭受的损失转移到银行的管理信托账户。 如果有公司从银行贷款,那么即使该公司的信用风险或破产风险都提 高了,银行私下仍会鼓励这样的公司利用银行承销部门向毫无怀疑的 公众销售债券,从而能补偿贷款损失并赚取佣金。 为了获得承销证券的资格,银行会为一笔贷款提供非常优惠的条件。 为了推销其保险产品,银行会试图影响或强迫借款客户或投资客户购 买其产品。

解决利益冲突的一般方法 ——将其留给市场




如果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利用了利益冲突,市场力 量将对其进行处罚。 市场力量可能促使产生新的制度性途径来承载这 些利益冲突。 市场需要获得充分的信息否则不会起作用。 收集信息的过程成本很高,当收集到的信息马上 能为市场所获得,搭便车问题就会很严重。 信息具有公共品的特性,当缺乏某种公众干预时, 信息将会供不应求。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服务行业的竞争激烈越来越多,这种竞争
也导致了一些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投资者在投资一些金融产
品后,可能会因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损失自己的投资收益;同时,金融机构也会面临内部的利益冲突,由于经理人的利益追求,导致
公司的资本结构混乱,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金融服务行业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的实施就显得十
分重要。

为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也出台了
一些措施,以提高金融机构之间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防范水平。

基金协
会在利益冲突领域推行了彻底的防范制度,要求各个基金公司落实“高管
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程序”、“董事会纪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理人利
益冲突防范规定”、“董事会礼仪规范”、“董事会决策报告”等相关规定,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防范水平。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基金协会不但要求各个基金公司落
实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区域作业主体负责制。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能发生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止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投资方利益的情况发生,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内幕交易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及以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及内部员工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第五条利益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主要包括: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

第七条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不得进行买卖,主要包括:1.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第八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交易。

该种交易主要包括: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

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第九条本公司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

各部门、子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子公司汇报,各部门/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三、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四、基金销售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五、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它汇集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本文将分别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的角度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问题。

例如,在基金管理人购买或出售证券时,可能会存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个人持有股票、公司持股或收到关联公司利益等。

为避免这种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相关情况。

2、建立独立的投资和交易执行委员会,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最大化。

3、限制基金管理人以个人或关联公司名义进行交易。

4、建立独立的投资顾问,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审批。

5、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执业者,他们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然而,基金管理人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问题,如在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买卖时,个人投资和基金投资之间存在利益交叉。

为避免该问题,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核机制,通过内部审核人员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2、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3、建立基金管理人福利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福利进行透明披露。

4、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基金管理人采取惩戒措施。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北京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持仓情况;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员工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贰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

各部门、子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子公司汇报,各部门/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评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因为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评级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在公司的评级业务流程设计中,应设置必要的环节,检查、回避利益冲突。

第五条在公司的部门职能划分中,要设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能,确保业务流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原则与准则第六条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信用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5、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本公司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为本公司提供相当于或超过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

7、本公司公布或维持与公司关联人员的信用级别,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本公司的人员。

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证券发行人股份,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需依赖并担任以下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1)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2)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顾问;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或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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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良好声誉,促进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应当切实防范与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第二章公司与华泰紫金间的防火墙
第三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法人结构、办公场所、信息技术、业务发展、人员设置、投资决策、资金使用、信息使用等方面相互独立,防止与华泰紫金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四条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建立法人防火墙,二者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确保公司与华泰紫金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信息系统上相对独立。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义务,也不得借用华泰紫金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义务,但证监会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第八条公司人员可以兼任华泰紫金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其全部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人员兼任华泰紫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董事,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在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华泰紫金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华泰紫金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母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十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资金财务上分开管理。

华泰紫金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华泰紫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实现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的有效隔离,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不得接触或有意了解华泰紫金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

相关部门及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确需知悉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的,应经批准,并严格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试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履行相应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该信息为其个人、所在部门或其所服务的客户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华泰紫金的知情权,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行使知情权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华泰紫金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提供支持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公司涉及直投项目的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华泰紫金已投资项目公司遵循市场化原则选择公司进行保荐和承销的,华泰紫金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应当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将要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检查与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华泰紫金的稽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稽查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稽查部的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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