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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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良好声誉,促进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应当切实防范与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第二章公司与华泰紫金间的防火墙
第三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法人结构、办公场所、信息技术、业务发展、人员设置、投资决策、资金使用、信息使用等方面相互独立,防止与华泰紫金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四条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建立法人防火墙,二者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公司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确保公司与华泰紫金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信息系统上相对独立。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义务,也不得借用华泰紫金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义务,但证监会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第八条公司人员可以兼任华泰紫金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其全部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人员兼任华泰紫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董事,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在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华泰紫金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华泰紫金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母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第十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资金财务上分开管理。华泰紫金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华泰紫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实现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的有效隔离,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不得接触或有意了解华泰紫金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及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确需知悉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的,应经批准,并严格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试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履行相应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该信息为其个人、所在部门或其所服务的客户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华泰紫金的知情权,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行使知情权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华泰紫金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提供支持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公司涉及直投项目的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华泰紫金已投资项目公司遵循市场化原则选择公司进行保荐和承销的,华泰紫金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应当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将要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检查与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华泰紫金的稽核与管理。第十九条稽查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稽查部的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