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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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中级职称评审的流程及要求

2024年陕西省中级职称评审的流程及要求

2024年陕西省中级职称评审的流程及要求,与2024年基本相同,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准备、初审、复审、公示和评委评审等环节。

首先,申报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报材料,其中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学习、工作简历、业绩材料、论文、著作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并进行翻译(如有需要)。

申报人需要特别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接下来是初审环节,由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主要目的是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评审要求。

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将进入复审环节。

复审环节是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审核环节,也是评审结果最终确定的关键环节。

复审环节主要涉及到学术水平的评价和专业能力的验证。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报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进行面试、答辩和现场考察等环节。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综合表现、专业水平等对申报人进行评分,并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通过复审的申报人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旨在保证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评议和举报。

评审机构将对公示期间的评议和举报进行调查,对于不实之词将进行澄清,并对评议和举报有实质性内容的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是评委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全面考虑初审、复审和公示环节的结果综合评价,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覆盖四种可能性: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需补充材料,以及取消资格。

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将最终获得中级职称。

总之,2024年陕西省中级职称评审的流程与要求与前一年基本保持一致。

申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申报材料,并经过初审、复审、公示和评委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申报人在整个评审的过程中需要保持诚信、专业以及积极主动地配合评审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陕人社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按照《陕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充分调动工勤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勤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将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入考核范围:(一)基本条件1.2012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2012年度本单位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含8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含3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2012年度本单位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含18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含3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2012年度本单位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含23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含3年,截至2013年9月30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012年度本单位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陕职改办字[2011]6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根据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药品监督专业和部分卫生、计划生育专业职称评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02]30号)文件精神, 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用以考代评的办法进行,现就考试工作通知如下:一、考试人员范围全省从事药剂、药检、制药工程、医疗器械等技术工作的药品检验所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药学系列中、初级任职资格(卫生医疗单位药学专业人员除外)。

二、报名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3、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者一经查实,三年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晋升中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2年;3、大学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4年;4、大专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5、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工作满18年,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6、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工作满15年,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 5年(本条仅适用山区县单位人员);晋升初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陕教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素质教育基本要求,深化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初中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

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细则,于2017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王文庆电话:029—88668676陕西省教育厅2017年9月20日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素质教育基本要求,深化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初中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意见》,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结合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深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进一步发挥考试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正确导向作用,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提高基础教育育人质量等长远目标出发,努力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卫专发【2004】19号)和《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实施规定的通知》(卫专发[2008]〔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试范围本次考试范围包括:全国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一)全国卫生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可通过省卫生主管部门或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微信)进行报名。

(二)继续教育学习考试:考生可通过考试参训机构官网进行报名。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考生可通过参加考试的单位的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告进行报名。

四、考生资格1、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应具备本科专业专业知识及技能,以及同等学历有关专业培训合格或工作经验者均可报考;2、继续教育学习考试: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有关培训资格的学习经历;3、上级主
管部门组织的专业。

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

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

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的申报时间2.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3.申报中级职称需要提交的材料4.中级职称评定的程序5.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的特点和影响正文一、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的申报时间根据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每年的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为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市直初级评委日常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10 月开始,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将开展评审活动。

二、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其次,需要取得初级职称,并在本单位聘满 4 年;最后,需要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要求是第一作者)。

三、申报中级职称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职称申报表、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初级职称证书、聘任证明、论文发表证明等。

四、中级职称评定的程序中级职称评定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至相关部门;其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人员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最后,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人员即可获得中级职称。

五、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的特点和影响陕西中级职称评定新规的特点在于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发表要求更为严格,要求申报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这一新规对于提高中级职称的含金量和评价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选拔更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陕安监函〔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近日,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门户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研读《工作规范》,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机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手段,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切实把《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技术服务之中。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并组织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增强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工作规范》也将纳入今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机构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纠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全面回顾自2012年7月1日50号令施行以来的技术服务活动,深入查找三类问题:一查管理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行为准则、人员资格及项目组人员构成、工作业绩、信息公开、委托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维护、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延伸服务等十个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二查技术服务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资料收集及审核管理、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采样及检测计划、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三查执业是否合法,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4]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3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4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点设置2014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陕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23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6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精选资料】

2016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精选资料】

关于2012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2012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参评人员及有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或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议、推荐上报。

三、评审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任职资格评审时,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继续教育、论文著作等,具体规定如下:(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学历、资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含5年,下同)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以上。

申报者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并超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并且获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2023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23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23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方式是什么?了解好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获取方式才能知道该怎么做。

下文是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取得方式,欢迎阅读!(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年度起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录取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推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翻转管理办法,学生应当在已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防治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为获得初级资格。

(三)自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想顺利的通过卫生资格考试,就要存有比较不好的备考效率,存有了不好的备考效率才可以存有不好的备考效果。

好的复习效果一般是建立在理解和归纳知识点上的。

在这里就不得不谈谈认知和概括的一些观点。

1、学会理解。

俗话说,欲要记,先要懂。

理解后的记忆效果是最好的,记忆效率也是最高的。

如果盲目的记忆,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难导致知识点的不能稳固。

2、学会归纳。

在学习过程中,将杂乱无章的知识归纳总结,形成系统性的知识系统。

努力做到层次分明、逻辑严格。

这样对于记忆也有所协助。

学会了理解和归纳是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请各位考生务必谨记!1、不要在卫生资格考试备考的同时干活其他事或想要其他事。

一心不能二用的道理谁都明白,可还是有许多考生在边学习边听音乐。

或许你会说听音乐是放松神经的好办法,那么你尽可以专心的学习一小时后全身放松地听一刻钟音乐,这样比带着耳机去看书的效果好多了。

2、何不给自己的定一些时间管制。

陕西(2005)34号文职称文件

陕西(2005)34号文职称文件

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办发[2005]34号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人事处:为了加快我省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施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调整如下:一、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要求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范围为: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中学学校(省级重点中学)、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卫生、计生、翻译、出版、图书资料、文博、档案、律师、公证、公安等。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3、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4、全省山区县及乡镇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各系列各等级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模块选考要求:1、高等学校、中专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资格评审或考试,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3个模块中5个模块的考试;申报中级资格评审或考试,必须通过13个模块中4个模块的考试。

2、中学学校(省级重点中学)、技工学校、农业、新闻、卫生、计生、翻译、出版、图书资料、文博、档案、律师、公证、公安等系列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资格评审或考试,必须通过13个模块中4个模块的考试;申报中级资格评审或考试,必须通过13个模块中3个模块的考试。

四、各系列已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并符合新的模块选考要求,方可办理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6〕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简政放权的精神,积极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现将我省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八条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职称外语免试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专业职业特点和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对外语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在原免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职称外语免试人员范围:1.体育教练员;2.卫生系列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3.在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4.单位派出在海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5.从事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图书资料、档案、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主管厅局、各市人社(职改)部门,省人社厅不再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免试条件进行审批。

各市人社(职改)部门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免试条件审批权相应下放一级。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转换工作下放到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其按照职称系列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

陕西卫生职称晋升要求

陕西卫生职称晋升要求

陕西卫生职称晋升要求陕西卫生职称晋升要求随着医疗领域的发展,职称已经成为医务工作者晋升的重要途径。

在陕西,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从高到低依次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那么,在陕西卫生职称晋升中有哪些具体要求呢?1. 专业技术条件陕西卫生厅规定,医务人员申报职称晋升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对于不同的职称,要求也不同。

例如,申报副高级职称需要具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能力;申报正高级职称则需要拥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领导才能。

2. 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除了专业技术条件之外,医务人员在申报职称晋升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在陕西,初级职称需要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需要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需要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则需要拥有博士及以上学历。

另外,申报职称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具体要求根据不同职称而定。

3. 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量条件无论是哪个职称,在申报职称晋升时医务人员还需要证明自己在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量方面的贡献。

这里的工作量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数量和质量。

例如,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在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量方面均具有较高的水平。

4. 职业道德、管理能力要求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定中,还需要考察其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水平。

医务人员需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水平,并拥有较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总之,在陕西卫生职称晋升中,医务人员需要满足专业技术条件、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量条件以及职业道德、管理能力要求。

医务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通过面试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

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陕西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陕西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陕西省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按照《陕西省改⾰完善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实施细则(试⾏)》(陕⼈社发〔2016〕46号)执⾏。

⼀、基本情况 (⼀)适⽤范围:适⽤于全省县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机构、乡镇(街道)卫⽣院、村卫⽣室、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机构在职在岗的卫⽣专业技术⼈员申报评审基层卫⽣专业⾼级职称。

(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机构,乡镇(街道)卫⽣院、村卫⽣室、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 当年退休⼈员,不列⼊参加评审范围。

调⼊我省县域内医疗卫⽣机构和社区卫⽣服务中⼼(站)不满2年的卫⽣专业技术⼈员,不适⽤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政策。

(⼆)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获得的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机构和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聘任有效。

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的卫⽣⾼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副⾼级职称。

(三)基层卫⽣专业技术⼈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申报条件 (⼀)年度考核:晋升⾼级职称⼈员须在近5年的个⼈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

(⼆)申报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作满5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 1、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卫⽣⼯作满25年; 2、⼤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作满20年,后取⼤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作满25年; 3、⼤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三)⼯作时间:申报⼈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机构参加本专业⼯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卫⽣计⽣部门审核。

(四)申报⼈员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或课题,可⽤专业技术⼯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策划,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实施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和外联协调等工作。

二、各校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工作对接,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实际,充分发挥教育行业优势,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培训研修资源,以多种形式灵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规范的学时学分互换及登记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师资队伍在职教育和终身学习,促进教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和职业成长。

三、在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晋升和委托评审中,申报人要符合相关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的继续教育经历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提前做好向人社部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的认证审核事项,确保后续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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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06.27
【实施日期】200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计划生育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我省开始统一实施卫生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临床医学的专业之一,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现就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鸿光(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马明华(省人事厅副厅长)
梁宝林(省卫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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