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合集下载

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 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 ,为争夺市场 而出现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也在所难 免。 因此 ,如何
完善商标 、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 与商号权权利 冲突的解决途径 ,就成 了十 分迫 切的问题 。本文试 图就这些问题作
些探 讨 。 ( 关键 词】商 标 权 商 号权 权 利 冲 突 解 决 途 径
2 行政管 理的原 因
商标 与商号 的行政 主管部 门不 同 .各 自适 用不 同的规在 营业 上 用于 区别其他 商事主 企业 名称 登记 机 关核 准商 号登 记依 据 《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规 成 企 体 的特定 名称 。基于 商号所产 生的专有权 利称 为商号权 ,也 叫 定》 企业 名称登记 管理实施 办法》等规章 。而商标 注册依据 、《 字 号权 。 商标与 商号 , 二者有 明显的 不同 . 其区别 主要 表现在 : 的是 《 商标法 》 商标 法实施细 则》等 法律 法规 。商标与商 号 、《 第一 , 商标与 其标志 的商 品紧 密相 连 . 而商 号则不一 定 。 第二 , 的这种行 政管理 上的互不交 叉 ,分 别保 护 ,各行 其道 .加上商 商 标具 有显著性 ,而 商号则 无须具有像 商标那样 的显著 性。第 号登记 的混乱 .出现 权利 冲突不可避 免 。 三 .商号依 《 企业名称 登记管 理暂行规 定》进行登 记后 .可获
以规范 、协调和解 决 ,不仅直 接损及相 关权利人 的利益 ,而且 而产 生 的权 利 ; ,可称 之 为 ” 号的 商标 化 使 用” 1 9 中突 商 。 9 9
将会形成 示范效 应 ,导致 更 多的仿效 者 ,引发更 多的纠纷 ,破 年杭 州张 小 泉 剪刀 厂诉 上海 张 小泉 刀剪 总 店商 标侵 权案 即其 坏 公平竞争 与诚 信经 营的市场秩 序 ,从而不 利于我 国市 场经济 适 例 。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人 和 商 号权 主 体 方 面 会 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 其 次 , 权 利 平 衡 的 同 时 , 应 兼 顾 利 益 均 衡 。 为 在 还 因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LTER I ARY THE Y oR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2 11 O1 . 0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性 即 以 文 字 为 主 。 我
由于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的特 点 以及 相 关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决 定 了商标权 和商 号权 之 间存在 一块 模糊 的 区域或 者 中间 地带 ,激 烈 的利益 之争 导致 的权 利 冲突
字 号所 使用 的文 字相 同或 相近 似 。 比如 的利 益平 衡器 作用 ,通 过个 案处 理 的方
“ 大”与 江苏 南通 正大 有 限公 司注册 期 尽 量 减 少 商标 与 商 号 之 问 的 权 利 冲 通 在 知识产 权权利 冲 突解决 原则 中 ,
何 谓 商 标 与 商 号 的 权 利 冲 突 ? 如 南 通 通 大 饲 料 有 限公 司 企 业 名 城 中 的 式 ,引 导商标 和商 号 的规范 化使 用 ,以
标 或 商 号 ,从 而 把 责 任 都 归 咎 于 正 当经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和 一 定 质 量 的 作 用 ,是 企 由此 可 见 ,商 标 和 商 号 在 表 现 形
2 1 0} 01 1 宁波经济 } 4
NN B C N M lG OE 0 O Y




法救 济 为主 ,积极 受理 该类 纠纷 ,正 确
适 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在 维 护 法 律 公 正 性
不 断 的发 生 冲突 。
的前 提下 ,坚 固权 利人 之 间以及 权利 人
商 标 与 商 号权 利 冲 突 的含 义 与 构 成 要 件
与社 会公 众之 间 的利益 ,充 分发 挥法 律
主要源 于消 费者 对其商 标 的认知 程度 ,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序 ,不 利于 形成公 平 的 以专有使用 权 。 商 号 即厂 商 字 号 ,或 企 业 名 称 。 在一 些 生产厂 家 中 ,某种 文字 、图形 、 既 是 商 号 ,又 用 来作 为 商 标 。一 般 耳 言 ,商标 必须 与其 所依 附的特 定商 品求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字 数 三 或者 是 上述 要素 的组合 而 要存在 以下 两种观 点 : 种观 点认 为 , 一 商号 就是 企业名 称或 个人 形 、 母 、 字 、 维标 志和颜 色组 合 , 第 两者 的使 用期 限不 同 。 号 的使 用期 限没有 具体 限 商 姓 名 , 商事 主体在 营业 活动 中表 彰 自己的名称 , 是 这是 广义 的 商 构成 。 三 , 只要 商事 主体存 在 , 商号就 存在 , 事主 体变 更 了商 号的情 形 商 号概念 ; 另一种观 点认 为 , 号与 企业名 称不 是 同一概 念 , 号只 定 。 商 商 而 商标 人 到期 不续展 就会 丧 是企业名 称 中的一 部分 , “ 如 上海 大众 汽车 有 限公司” 只 有 “ , 大 除外 。 商标 要受 到注 册 期限 的限制 , 第 对于 一个 企业来 说 , 的商号 只能 有一个 , 它 它 而 众” 才是 商号 , 是狭 义 的商 号概 念 。笔者 比较 同意狭 义 的商号 失 商标 权 。 四, 这 概 念 。笔 者认 为 , 号应 是最 能集 中表 现商 事主 体的独 特特 征 , 商 能够表现 出同行业 不 同商 品参与 者最 根本 区别 的标 志 。 根据 《 企 业 名称登记 管理规 定》 七条 的规 定 , 业名称 应 由行 政区划 、 第 企 字 却可 以注册 多个 商标 。 三、 商号 权 与商 标权 的冲 突表现 形式
商号和 来 从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近似。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

维 标志 和颜 色组 合, 以及 上 述要 素 的组 合, 可 以作 为 均 商 标 申请注 册 。 由此 可见 , 两个 以上 文 字作 为 商标 也
以文字 为 表达 形态 的商 号与 商标 遭 商 号权 是 各 类 经 营主 体 对其 商 号 依 法 所 享有 的 是可 以 的。 因此 ,
名称 的显 著特 征 。 此 , 者赞 同狭 义说 的观点 。 对 笔 因为 几个 原 因 : 、 号 与商 标 的 表 现形 式 出现 重合 的几 一 商
《 第 款 商号 的作 用在 于识 别企 业及 其 商业 活 动 , 其 与其 他 率很 大 。 企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实 施办 法 》 8条第 1 将
6 0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2年 第 2期
司法解 释 的调 整 。 于商 号权 的保 护则 规定 零 星分散 以知 识 产权相 关 法律保 护 商号权 的 规定 。 关
在《 民法 通 则》 《 不正 当竞 争 法 》《 业 名 称登 记管 、反 、企
理 规 定 》 《 业 名 称 登记 管 理 实 施 办法 》 等规 定 中。 、企
商号 上 的权 利 , 商标 权是 商标 所有 人 对其 注 册 的商标 遇重合 的机 遇就 很 大 。二 、 从立 法体 制 上看 , 国采取 我
所享 有 的专有 权利 。所 谓商 号权 和 商标 权 的 冲突 , 是 的是 分散 的单 行立 法体 制 , 商号权 和商标 权 分 别立 对
部分 , 商标 则 与产 品或服 务相 联 系 。 而 同时 , 号 和商 区别 开 的可视性 标 志 , 括 文 字 、 商 包 图形 、 字母 、 字 、 数 三 标 都具 有标 志 和宣传 的 功能 , 承载着 巨大商业 利 润 。

论我国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论我国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产权 说 。

要研 究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 首先 必 须 弄 清 商 号与商 标 的概 念 以及 商 号权 与商标 权 的性 质 。我 国《 标法 》 商 规定 , 商标 是 指商 品的 生产者 、 营者 经
或 服务 提供 者在 其商 品或 服务 中使 用 的 , 由文字 、
论 我 国 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与 解 决
李 ‘ 佳
( 建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要 :针对我 国对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制度 的相对滞后 等一系列 原因致使实 践中 出现 的越 演越烈 的
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 , 试从 商号与商标 的概念性质 以及两者 冲突发生 的原 因 、 表现进行分析 , 紧扣产 生冲突的 问题之所在 , 出一些相应 的解决 方案。 提
第2 卷 第5 3 期
2 011年 1 0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HENYANG NI OF S U VERSI TY
Vo . 3 No 5 12 , .
Oc . 2 0 11 t
文 章 编 号 :10 —2 5 2 1 )50 2 —4 0 89 2 (0 10 —0 50
关 键 词 :商 号 ;商 标 ;冲 突 ;解


商号 ( ) 权 与商 标 ( ) 权 的概 念 与性
名 称不 能等 同 。 2 .商 号权 的性质 对 于商号 权 的性质 , 理论 界 主要 的观点 有 : 姓 名权 说 , 产 权说 , 份权 说 , 格权 说 以及 知识 财 身 人
同或者 相似 的 文字 作 为 自己的 商号 进 行 登 记 ; 二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经营者应避免商号和商标的冲突

经营者应避免商号和商标的冲突

经营者应避免“商号”与“商标”之间的法律冲突作为经营者,其经营活动与商号和商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虽然商号与商标是如此的重要,但是仍有很多经营者无法对两者作出区分,甚至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错误的认为在经营地域只要注册了“商号”,就拥有了“商标”,就可以排他性的经营这个品牌的产品或服务。

正确理解两个概念,有助于避免两者之间的法律纠纷。

两者之间的冲突有两种,一种是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另一种是将他人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前者较为常见。

本文将对这两个商业概念进行阐释。

商号,即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一个经营者要进行商业活动,需要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经登记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牌匾、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

对于商标,我们会经常看到在某产品包装或服务宣传上有“TM”和“®”这样的标记,这就是商标标识。

它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用以区别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可以这么理解:商号,是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的基础,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后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商标,则是经营者区别于他人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品牌标识,如“XX牌牙膏”、“XX婚纱摄影”。

商号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进行登记,比如“莱芜市XX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这表明该公司在本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经营所在地位于莱芜。

而商标是不同的,商标注册需要向国家商标局(位于北京)申请,注册后可以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即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正由于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不可避免的造成两者冲突的状况产生,更有许多经营者恶意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登记注册,借势加以宣传,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实践中,对于少数经营者,他们的某些文字,既是商号,又用作自己的商标。

商号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非常严重,不断涌现出”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其根源是法律为冲突开了”绿灯”。

本文提出有关商号与商标冲突解决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商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以及希望对我国法律在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上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商号商标在先权一、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一)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第一,在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号,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标,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号中的特取部分而登记注册。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1、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相似性根据商号使用情况的不同,商号划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作为人的标识的商号,商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以商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有的商号都具有这一功能。

第二种是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在实践中,有些商事主体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往往靠商号来表彰。

如冠生园集团,其注册商标为”生”字,但在消费者心中,”冠生园”三个字的名气显比”生”字大的多。

此种商号不仅具有表彰商事主体的功能,还获得了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该企业的良好商业形象、商业信誉已经相对固定的凝聚到了这种商号上,此时商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

所以二者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经营者将他人已著名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或是将他人已著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从而借用其它经营者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利益。

2、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体制在我国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兼论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改革

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兼论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改革

总局商标局注册 ,在全 国范 围内有专用 权: 商号作 为商业登 记的内容 , 业登 随商 记 实行 国家、 市 ( ) 县 四级注 册 , 省、 地 、
只在登记辖 区内享有专用权。 四 , 第 商标 的注册程序要 比商号复杂得多。 最后 , 两
从现有的 法律规 范状况看 , 于 以 对 “ 名牌 ”为主要表 现的商标 商 号权利 傍 冲突, 目前 只能综 合运 用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商标 法》、 企 业名 称 登记 管 《 理规定 》 等对 其予以制止和打击 。 但是 , 由于 《 不正 当竞争 法》所列举 的不正 反
业想尽 一 切办 法获 利 , 傍 名牌 ”、“ “ 搭
19 9 9年 4月 国家 工商行政 管理 局 下发了 《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
问题 的意见》,但该文件属 行政解释 法 规, 法律位 阶低 且可操作性不 强。
准注册才能产生 ,两者在很多方面是相 同的。首先 , 作用于商业领 域 , 都 目的是 识 别或 区别 。其次 , 是商业信誉的载 都 体。 两者的合法使用 , 都会产生积极的效 果 。但两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首先, 象不 同。 对 商标 依附于特定商 品而存 在 , 象是特定的商 品或服 务: 其对
事人 恶意 将 他人 享 有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驼溉 敷 r 帅 一碱
维普资讯
商号与特定 企业 、 厂商相 联系而存在 , 其
便车” 便成 为捷径 。 其次 , 会整体诚 信缺 失反映 到经 社 济领域 , 重要表 现是行 为人恶 意制 一个
造 混 淆 : 冒 商标 、 冒产 地 、 冒商 仿 仿 仿
二、 商标商 号 冲突的 解决
商 标 和 商号 的 冲突 实质 上 是市 场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第 40 卷 第 9 期 ・ 学术
Vot . 40 Sep 9




201 3 年 9 月
Sep. 201 3
HUNAN AGRI CUL TURAL M ACHI NE RY
论 商号和商标的权 利冲突与解 决
贾亚 丽
( 河南工 业技 师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7 )
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 ,这也是商号权与一 般民事名称权 的根 本 区别所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 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பைடு நூலகம்: 字号 ( 或者商号 ) 、 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 、 组织形式” , 并冠 以企业所在地行政 区划名称。由此可
( 2 )在先注册的商号权 与在后注册 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 冲突。 即 甲将 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 以注册 , 从而产生
权、 专利权等具有更 强的人格性 。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 、 资 信状况等的象征 , 是企业 无形 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号权也
2 商号 与商标 的权 利冲突 形式 的原 因
( 1 )在先注册 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的商号权 之间的权利
冲突。即 A将 B已经享有商标权 的文字作 为商号进行登记 , 从而引发 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的冲突。 例如 , 在“ 蓝星” 娱乐科技 有限公 司诉“ 乐迪”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侵害其“ 乐迪 ” 商标 。原 告认为 , 被 告“ 乐 迪”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在 上 海 登 记 带 有 “ 乐 迪” 字号 的企业 名称并从 事与“ 乐迪 ” 品牌相 关的经营活动 明 显属于不正 当竞争 ,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及一些 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 。但 商号权作 为一种独立的知识 产权 尚未在我 国现行法律 中得以提出和确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逐渐增多。

这些冲突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困扰,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加强商号预审制度1.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商号预审制度,确保商号与已有商标不产生混淆。

预审可从商标设定、注册领域等角度详细评估商号的可行性,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预审应由专业团队完成,采用多角度、多途径的信息收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中立性。

3.商号预审制度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围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

建议二:加强商标权益保护1.建立更为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溯、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加强。

2.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监管力度,建立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完善商标免费查询机制和公开查询平台,提供便利的商标查询途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商标信息,降低冲突风险。

建议三:建立对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1.建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公正的解决能力。

2.加强对冲突解决机构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鼓励企业在发现权利冲突时主动寻求冲突解决机构的帮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经济损失。

结论通过加强商号预审制度、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和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内享有 的独 占使 用权 。根 据我 国有 关商 事名 称 管 理法 规 , 在 我 国涉 及 商 标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法 律 、 法 规 、司
只有 经 过注 册登 记 的企 业 名称 才享 有 商号 权 。
法 解 释 及部 门规章 主 要有 商标 法 及其 实施 条 例 、 ( ( 反
6 6
ht . / t / www. l tog c p ca .r n s
多 维 视 点
( 宁)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刘
名称 中的一 部分 ,其 构成 要 素为 汉 字 。商 号权 作 为一 种 知 三 、 我 国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各 类 型 冲 突 的 具 体 识 产权 ,是 指商 事 主体 对 依法 取 得 的名 称在 一 定地 域 范 围 法 , 适 用 t 4 - t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商 标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将 与他 人 企业 名 称 中 的字号 相 同或者 相似 的文 字 作为 商 标 问题 的 解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涉及 驰 名商 标保 进 行注 册使 用 ,从 而使 得不 同权利 人 的权 利 行使 受 到 妨碍 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最 高人 的情 形 。【虽 然 现 实 中 ,相 较将 与 他 人 注 册商 标 相 同或者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注 册商 标 、企 业 名称 与 在先 权 利 冲突 的 民 3 事 纠 纷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相似 的文字 作 为企 业 名 称 中的 字 号登 记使 用 而产 生 冲 突相 不 正 当竞 争 民事 案 件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 国家 比 ,将 与他 人 企业 名 称 中 的字 号相 同或者 相 似 的 文字 作为 工 商 行政 管 理局 关 于解 决 商标 与 企业 名 称 中若 干 问题 的意 商 标进 行 注册 使 用 的情 形 并不 多见 ,但本 文仍将 该 情 形 纳 见 》 以及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及 商 标评 审 委员 会 入探 讨范 围 ,以保 证类 型 化归 纳 的完整 性 。 印发 的 商标 审 查 与审 理 标准 等 。 以下针 对商 标 权与 商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构 成 ,它 的主要 特 点是 方便 人们 识别 商 品和 服务 来源 的一种 标 系在 一起 , 因而具 有一 定的识 别 功能 , 表现 为人 格权 属性 ; 第 二,
志 。然 而 , 对 于商标 权来 说 , 指 的 是商标 持有 人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有较 大 的利 用 价值 。 商 号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向他人转 让从 中获利 , 所注 册 的商 标享有 使用 的权 利 。 另外 , 在 我 国《 商标 法》 的第三 条 同 时这 也是 商业主 体财产 不可缺 少 的一 部分 内容 , 因而表现 出财 规 定中 指 出: 只有经 过 商标管 理 局对所 注册 的商 标进 行核 准 , 合 产权 属性 。因 而 , 商 号权主 要涉 及到 以下 几 点内容 ; 首先, 使用 格后 才 是注 册商标 。因而 , 商 标注 册者 享有 商标 使用 权 , 并且 受 权 。 享有 商号权 利者 必须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应用 商号 ; 其 我 国法律 的保 护 。 所以, 按 照注 册原 则进 行注 册的 商标持 有人 才 次 , 禁止 权 。禁 止他 人使 用和 注册 商号 相近 或者 是类似 的商 号;
定而 实施 的, 在规 定中 已说 明只 有在 经过专 门商标 管理部 门的核 权 利冲 突 。除此之 外 , 从 世 界范 围来看 , 大部 分 国家 对知 识产权 定 后 的商标 , 才 可称 之为 是注册 商标 , 因而 , 只 有商标 的注 册者 才 能够享有 商标 使用 的专属 权利 , 而且还 会受到 我国相 关法律 法规 的保护 。 所 以我们 可得 出 : 按 照商 标注 册原则 进 行才 会取得 商标 的立法 即是分 散 、 单 行立 法 , 并 且不 同法律 都独 立运 行 。虽 然不 同机 构在 编制 或 者是修 改 知识 产权 法律 也会 对相 邻单 行法 律加 以考 虑 , 但 是此 种考 虑深度 以及 广度 都 极其 有限 , 同时还存 在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

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

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

商标与商号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来就冲突不断,以前我们一般看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总有一方基于不正当的竞争目的,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是无可奈何,大家还能平安相处,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冲突爆发,双方都诉之法律解决。

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另一面,也将我们更深层次地思考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问题。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权与商号权高度相似性。

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

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企业字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

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刻意去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

当商标和商号初此呈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了,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

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有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

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

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现在在网上公布,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

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正常的情况同一个小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的商标的,基本能保持商标的全国唯一性。

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以注册,商标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唯一性。

所以全国在某个行业类别上只有一个“好太太”商标,但是在全国范围同一个行业每个县都可能出现一个“好太太”的商号。

商标和商号的两种登记制度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法律上的根源。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个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

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

这就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的另一种惯用的手段。

傍用他人知名的商标或知名的商号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这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经济上的诱因。

二、从沸腾鱼乡天津维权看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2001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200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服务分类第42类“餐厅、餐馆、饭店”使用。

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

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

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志强一人。

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

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在同行业中以“沸腾鱼乡”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搭乘上诉人的便车,显然具有恶意,被上诉人使用的“沸腾鱼乡”与上诉人的“沸腾鱼乡”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商誉,请求法院撤消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赔偿。

天津市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北京沸腾鱼乡案件就是涉及商标与商号问题,其在天津维权行为在二审诉讼中一胜一败,北京沸腾鱼乡的代理人称有喜有忧。

这两个原被告相同的案子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被告既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其商号也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但是一个案子胜诉,一个案子败诉,法院的判决是有其道理的,这一胜一败之间让我们看到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复杂性和难度。

三、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正是商号分散的注册体制破坏了商号的全国唯一性,使其区别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商标和商号冲突的根源。

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从主观上看分为两种:一是恶意的,二是善意的。

大家都喜欢用同一个吉祥的词汇,一家公司用做商号,另一家申请了商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地存在,如果是善意的无论是将商标登记为商号,还是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只要证明自己是正当的注册,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意图,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无可奈何的。

商标与商号作为同根兄弟本来就不应该被分开,现在的体制却造成兄弟的不和。

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学专家们已经有多年的探讨。

本人认为其实很简单,商标为什么不会在同一类商标出现相同的商标,是因为由商标局进行了统一的检索,这个检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这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的唯一性。

商号被恶意使用,主要问题是不能保证全国的唯一性,那么只要将商号和商标一样进行全国统一检索就行了。

现在很多省的所有企业的工商基本资料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检索的,只要将各个省的资料统一放进数据库内,这样全国可以实现统一检索了,就能保证商号在全国的唯一性,剩下就是将工商登记的商号和商标局的商标名称统一检索的问题,这个在技术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其实商标局和工商局本来就是一个单位,商标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下属部门,又不存在各利益单位的关系协调问题,那么工商局只要将商标的数据和工商注册的商号这两个资料库放到一起检索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其实就这么简单。

不过这是民间看法,仅仅表达个人观点。

法律冲突的解决不是本书要探讨的,对于现实的冲突问题,我们不能等待法律的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还要解决实际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相同的产品。

二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

以下的内容将涉及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式。

任何事情等到发生再去解决,成本总是很大,最好是预防不发生,我们怎么来预防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呢?比较管用的办法是将商号和商标统一,将商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有人提议将公司名称整体注册为商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握好商标和商号的取名,要有新意和创意,不要落俗套,极大程度地避免造成相同,当然这些只能起到部分预防的作用,对于恶意的注册行为需要坚决予以打击。

1、恶意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解决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

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下称盛龙皮鞋)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于1996年以“龙茂”的申请商标并获得注册。

2001年6月,盛龙皮鞋对“龙茂”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龙茂制鞋对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盛龙皮鞋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诉。

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市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为:龙茂制鞋的龙茂“字号由于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冠以”龙茂“商标的皮鞋很容易联想到该品牌的鞋与龙茂制鞋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误认就是龙茂制鞋生产或者经销的,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龙茂制鞋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侵害了龙茂制鞋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

本案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撤销。

如果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根据不同过程有多种解决方式。

如果该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在五年内可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

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商标,法律上给予的救济途径很多,一般都可以获得解决,所以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商号权。

2、商标与商号善意冲突的解决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

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