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商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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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案例

商标侵权的案例

商标侵权的案例【篇一:商标侵权的案例】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一:清华大学诉清华脂蛋白品案情简介:2003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两家公司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损害。

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为保健品,而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为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不会误导公众,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

昨天,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通用磨房食品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分别为各自的 jeep 、哈根达斯、太太乐等大商标正名。

律师解析:有学者提出,抢注商标也是一种投资渠道的观点,蒋利玮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泛滥。

恶意抢注商标,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绝不能姑息、纵容。

侵犯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弱化、丑化和搭便车。

例如,茅台是一种优质白酒,如果允许茅台衬衫、茅台洗衣机等多个茅台品牌存在,就弱化了茅台和优质白酒之间的联系;假如伊利被注册为添加剂品牌,就会影响伊利牛奶的声誉;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提高自己知名度的搭便车最常见。

对于如何制约恶意抢注,蒋利玮建议,应该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并且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就予以注销制度;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不能对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因素作出绝对量化的要求。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如今有什么是比较经典的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学习!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一:清华大学诉清华脂蛋白保健品案情简介:2003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两家公司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损害。

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为保健品,而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为教育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不会误导公众,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

昨天,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通用磨房食品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分别为各自的“JEEP”、“哈根达斯”、“太太乐”等大商标正名。

律师解析:有学者提出,“抢注”商标也是一种投资渠道的观点,蒋利玮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泛滥。

恶意抢注商标,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绝不能姑息、纵容。

侵犯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弱化、丑化和“搭便车”。

例如,茅台是一种优质白酒,如果允许茅台衬衫、茅台洗衣机等多个“茅台”品牌存在,就弱化了茅台和优质白酒之间的联系;假如伊利被注册为添加剂品牌,就会影响伊利牛奶的声誉;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提高自己知名度的“搭便车”最常见。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标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引起 的各 类 纠纷 增 多 , 社会 经 济 生活 中引 在 起 了广 泛 关注 , 其成 为 知识 产 权 审判 中 的难点 和 热点 。 这不 使
仅 直接 侵 害 了相 关 权 利 人 的利 益 , 且 扰 乱 了 市场 秩 序 , 社 而 给
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建设 带 来 了 极大 的危 害 。 基于 这 一 问题 的复
的重要 作 用 。
在 实际 上 造成 和 引发 的 一 系列 利 益 ; 中突的 现 象 。此 种 权 利 冲
突应 当包 涵善 意 的权利 冲 突与 恶意 的权利 ; , 中突 判断 的 关键 要 素在 于利 益 冲 突 中的权 利取 得 形式 是 否合 法 , 而不 论 主观 上是 善意 还 是恶 意 。也就 是 说 , 只要 利 益冲 突状 态 中 的商标 与商 号 形式 上均 处 于合 法 状态 并 具备 其他 构 成要 件 , 无论 主 观上 有 意 无意 , 构成 商 标 与商 号权 利冲 突 。 都
对 ~ 个企 业 的发展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 作 为 无形 资 产 的 商 标和商号, 在企 业 发 展 中 占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 近 年来 , 商 因
不 正 当竞争 、 护 市场 经济 有 序发 展 的需 要 。 维 ( ) 者权 利 冲突 的 界定 二 二 商标 是 区分 不 同商 品 或服 务来 源 的标 记 ; 商号 是 区分 市 场
定程 度 上 受法律 保 护 。
2商号
日, 温 州市 工 商局 登记 注 册 , 生产 的锁具 包 装盒 上 , 有 在 在其 印 “ 华光 锁 具 ” 四个 字 , 标 有 注 册 商 标英 文字 母 “ , 注 册 商 并 G”在

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冲突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冲突A市大鵬管理服务公司在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婴幼儿产品市场调查,家政服务,会展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物业管理。

A市大鹏公司拥有注册商标,该商标由大鹏图案、“大鹏”文字与“DAPENG”字母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和第42类,包括广告设计、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展览设施、饮食营养指导、庭院设计布置、夜间守卫等项目。

2022年被认定为__省著名商标。

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在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信息咨询(不合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及其他限制项目)。

对外宣传推广中使用“大鹏家政”简称。

A市和B 市分别属于我国不同省份。

A市大鹏公司认为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大鹏家政”字样。

【法律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B市大鹏家政服务公司在B市注册登记,是否侵犯了A市大鹏公司注册登记的“大鹏”商标专用权。

这里涉及公司的名称、商号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下面我们通过梳理这三个概念来分析该案例。

1.名称与商号公司名称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相互区分的称谓。

公司名称具有三个特征:唯一性,一定时期内,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排他性,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某一经注册的公司名称只能由一个公司使用,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转让性,公司对其合法注册的名称享有名称权,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字号又称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个性的部分,人们通常将字号作为企业的标识和简称。

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和行业名称一般不能作为字号,但是历史悠久或约定俗成的企业除外,比如“中国照相”。

自然人姓名可以作为字号,比如“陈克明”面业。

侵权法案例题型精练

侵权法案例题型精练

侵权法案例题型精练侵权法是指依法追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案例是学习法律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侵权法案例题型,帮助读者进行精练训练。

案例一:民事侵权案例某商家在市区开设一家餐馆,经营欣欣向荣。

与其相邻的一家商业大厦将开设一家远洋餐厅。

为了争夺顾客,该商业大厦在市区各大公交站和地铁站大量张贴广告,宣传即将开业的远洋餐厅,并放了很多优惠券。

这些广告和优惠券涉及商家的商标和商号。

在远洋餐厅开业后,某商家的生意急剧下滑,经营状况堪忧。

商家认为商业大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和商号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解析:这是一起侵犯商标和商号权益的案例。

商家可以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商业大厦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二:名誉权侵权案例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声称某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公开指责企业欺骗消费者。

该企业认为这篇文章内容虚假,并导致了企业声誉受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解析:这是一起名誉权侵权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享有法律保护。

发布虚假信息且导致他人声誉受损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文章内容虚假,且导致了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名誉权,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三:侵犯作品著作权案例某作家写了一部畅销小说,并获得了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在市面上出现了一本与其小说极为相似的盗版书籍。

作家发现后感到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这是一起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了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嘿,你知道吗,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事儿可不少呢!比如说当年的“王致和”,那可是个响当当的老字号啊!王致和臭豆腐那独特的味道,很多人都爱吃。

可就有人盯上了这个名号,抢先给注册成商标了,这像不像有人抢走了你心爱的宝贝呀!这可把王致和给急坏了。

还有那个“稻香村”,本来是大家都熟知的糕点品牌。

结果呢,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多打着“稻香村”旗号的,消费者都懵了,到底哪个才是正宗的呀!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冒出好几个和你长得一模一样的人,那多让人混乱啊!“哎呀,这算怎么回事嘛!”当时稻香村的人肯定这么想。

这种抢注的行为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眼看着就要结果子了,突然有人跑过来把树给霸占了,你说气不气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就像“狗不理”包子,这么有名的品牌,也遭遇了被抢注的情况。

这不就等于别人把你用汗水和努力打造出来的名声给偷走了嘛!
这种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真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啊。

企业得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官司、维权,这多折腾人呀!“凭什么让他们这么干呀!”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容易被误导,买到一些质量不好的产品,还以为是原来那个好品牌的呢!
我觉得吧,这种抢注行为必须得严厉打击!得保护那些真正用心经营的企业和品牌,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得逞!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我们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啊!。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的商标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一、黑龙江雪茄门商标案
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与北京玉泉茶行贸易有限公司案,玉泉茶行的某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与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的“雪茄门” 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抄袭,因此,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成厂把玉泉茶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禁止玉泉茶行在该商标上的侵权行为,并以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赔偿。

二、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
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是涉及深圳市华宇零售有限公司与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案,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因为在珠宝包装上使用“珠海玉气大全”字样,而被华宇零售有限公司指控构成侵权行为,华宇零售有限公司声称其“珠海玉气大全”字样为其未被曲折的商标,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最后,法院裁定,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以相应的金额作为赔偿,以代表抚养费和律师费。

三、炫酷乐趣商标案
炫酷乐趣商标案中,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宝云翔”)与深圳市大海宝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海宝宝”)的争夺案,大海宝宝使用宝云翔的“炫酷乐趣”商标,而且还把它用在自己公司及其产品的推广上,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把大海宝宝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大海宝宝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并以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宝云翔和削弱商誉损失的费用。

海信被抢注案

海信被抢注案

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开始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

自1993年以来,海信集团公司一直是中国电子百强的上榜企业,1998年以来,排名进入前十位,其电视机、空调机、电脑、手机等产品,一直是国家名牌产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英文商号和产品的商标都是“HiSense”。

1999年1月5日,海信集团的“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指定商品为第7、9、11类。

2002年年底开始,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正式进行磋商。

双方协商交涉两年未果,进入法律程序。

还原事件本身,清晰案件事实,博世-西门子恶意抢注的非法本质和险恶意图昭然若揭:1、与海信同处于一个商业圈、彼此熟悉且有商业交往,却直接抢注海信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法律所不容,为商界所不齿,与其所标榜的企业理念相去甚远并使其成为一种公众欺骗;2、采用直接抄袭、复制的拙劣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不仅表明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而且属于典型的抄袭、剽窃(小偷)行为;3、博世-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要价4000万元,而自己却既不正式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作为自己的品牌精心培植、宣传和维护。

更有甚者,在双方就商标权属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竟然以所抢注商标在德国科隆起诉其试图进行商标讹诈的主观恶意非常突出。

为证明以上观点,特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海信集团简介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的青岛无线电二厂,到80年代的青岛电视机厂,再到90年代海信集团的快速发展,及至进入新世纪海信3C产业架构的形成,三十五年来,海信抓住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发展机遇,在高起点技术引进的同时,强化企业自主研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竞争实力不断提高。

“樊记”与“樊家”商标之争

“樊记”与“樊家”商标之争

经典案例樊记”与“樊家”商标之争原告:西安“樊家”腊汁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樊家”)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樊记腊汁肉店(简称“樊记”)西安“樊记”腊汁肉商标争夺战,经过14年马拉松似的博弈,尘埃初定。

4月28日,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樊记腊汁肉店(简称“樊记”)收到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樊记”商标注册证书。

但就在西安樊记腊汁肉店收到“樊记”注册商标证书不久,5月6日,该店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西安“樊家”腊汁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樊家”)又将其起诉至法院。

这一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为第一被告,大华餐饮公司西安樊记腊汁肉店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这就意味着“樊记”和“樊家”长达14年的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历史传说成就陕西著名商标被誉为西安三绝之一的西安著名小吃腊汁肉夹馍,被外国友人称之为东方的汉堡包、陕西的三明治。

据史料考证,在西安众多的腊汁肉店中,以西安樊记腊汁肉店历史最悠久,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

历史延续到民国期间,家住陕西蓝田的“樊记”传人樊炳仁、樊凤祥父子在西安创建樊记腊汁肉店。

1925年,樊氏父子开始在西安南院门一带沿街叫卖腊汁肉,1926年樊家将店铺盘下来后以樊凤祥的别名“茂春”用作新开的店名,取了“义茂春”的字号。

直到1956年公私合营后,正式挂牌“樊记腊汁肉店”,在西安市竹笆市开始店铺经营,樊氏父子以172元股金入股,并成为店内员工,樊炳仁任技师,樊凤祥任私方经理。

1967年和1979年,樊炳仁父子相继去世,从此“樊记”店里再无樊家人,但“樊记”一直在竹笆市经营,“樊记”名号经过了半个多世纪延续发展至今。

归属之争拉开14年博弈序幕随着时代的变迁,樊记腊汁肉店一度更名为“秦风腊汁肉铺”,1980年,根据西安市工商局的文件精神,重新恢复“樊记腊汁肉”原有字号。

时隔不久,1982年,樊家第三代传人樊少华重操旧业,由刘桂霞(樊凤祥之妻)在西安北梢门开店;1992年恢复了上世纪三十年代“义茂春”并使用“樊家”,并更名为西安市莲湖区义茂春樊家腊汁肉铺;1993年,分别注册了“义茂春”和“樊家”商标;1996年1月29日,樊少华注册了“竹笆市”商标后又申请注册“樊记”商标。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商号篇杭州张小泉案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

该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被告于1992年在南京市某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南京A刀具厂”企业名称。

该厂在其刀具产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xx”牌,同时在产品包装上印有“南京张小泉”字样。

1993年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经审理,南京中院判决如下:一、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被告南京A刀具厂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二、被告南京A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及外包装上刻印“南京张小泉”标识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南京A刀具厂赔偿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济损失1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问题】:1、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和国际上都认同广义上的商号包含企业名称,所以,企业名称权包含于商号权之中.2、商号权的法律属性如何,3、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商号与注册商标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区别是:1商号权属于商事人格权范畴,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权范畴;2商号权的效力具有区域性,而商标权可超越商号权限制而涉及全国;4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商标既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图形或者文图并用都行.5商号一般都被强制注册,一个商事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商标同时具有强制性和自愿性,并且同一商事企业可有多个商标.4、如何处理商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取得原则.保险法1.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至1987年12月31日0点止,1987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近日,最高法院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进行公布,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的十个案例,展示最高法院在保护驰名商标上的有力行动。

案例一:华为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华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商标“华为”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华为公司在市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公众评选等多方面证据,正式认定“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二:茅台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茅台酒作为中国特产,其酿造工艺和独特口感备受消费者青睐。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茅台集团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成绩和贡献,以及茅台酒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认定“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三:小米科技驰名商标认定案小米科技以其创新的产品和互联网思维在智能手机领域崭露头角。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小米科技的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和获得的各项荣誉,确认“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四:美的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美的集团是中国知名的家电制造商,其品质和销售量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美的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份额,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五:阿里巴巴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巨头,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强大的平台资源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可。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阿里巴巴集团在网络交易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声誉,确认“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六:腾讯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腾讯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其旗下的产品和服务深受用户喜爱。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腾讯公司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备受肯定。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通信行业的领导地位和市场覆盖范围,确认“中国移动”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第一章:商标案例1. 北京奥运会五环商标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第一次引起全球关注的商标案件之一,涉及到北京奥运会的五环商标。

国际奥委会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引发了一场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案件结果:最终,国际奥委会撤回了对中国北京奥组委商标的复审请求,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 百事可乐商标纠纷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百事可乐与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百事可乐声称该公司的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标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百事可乐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第二章:专利案例3. 高铁技术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铁技术的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一家中国企业声称另一家企业侵犯了其高铁技术的专利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支付巨额赔偿。

4. 智能手机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权。

案件结果: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第三章:著作权案例5. 网络小说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网络小说作者起诉盗版网站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6. 影视作品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部电影的侵权问题,原告声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有技术案例7. 机械设备保密技术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机械设备保密技术的侵权案件。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了原告的保密技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8. IT公司商业机密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家IT公司的商业机密问题,原告声称被告窃取了其商业机密并利用其进行竞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反垄断案例9. 高科技行业反垄断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科技行业一起涉及反垄断问题的案件。

外国(地区)企业商号能否得到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地区)企业商号能否得到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地区)企业商号能否得到我国法律保护?案例一: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欧美大地中国公司)诉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美大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欧美大地中国公司于1987年11月成立于香港,主要从事引进各种监测与测试仪器设备。

该企业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

1995年9月26日,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登记注册。

北京欧美大地公司2001年12月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起重设备除外)。

2003年,围绕着“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将北京欧美大地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原告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伟历信公司)诉被告北京伟历信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原告伟历信公司于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名称为WIDNELL LIMITED。

2001年9月WIDNELL LIMITED在保留原英文名称的基础上,增加公司中文名称为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98年伟历信公司授权李宏颀在北京设立该公司办事处, 但其未履行伟历信公司要求其在北京设立带有“伟历信”字号公司的义务,反而以个人的名义注册了带有“伟历信”字样的“伟历信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伟历信行公司成立后,李宏颀以该公司名义与某些房地产公司联系业务并在传真上载明了伟历信公司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办事处及联合机构的所在国名称等信息。

2005年,围绕着“伟历信”商号纠纷,伟历信公司将伟历信行公司及李宏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通过分析可知上述两个案件的共同的特点为(一)二者涉及的焦点问题均为“商号”纠纷;(二)原告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大陆均未进行注册。

一、我国对于“商号权”予以保护。

根据通说,“商号”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特有标志。

1012051115 孙希华 20110501 案例整理与分析之商标vs商号

1012051115 孙希华 20110501 案例整理与分析之商标vs商号

一、引入案例,提出论题(焦点)——商标vs商号二、论述:1、商标是什么,商号是什么2、比较,相同点,区别3、为什么会产生问题?冲突?4、如何解决5、我的评析案例整理与分析之商标VS商号2001年,苏泊尔公司发现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三个字,构成与自己商业标识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而天惠福中心在销售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的上述压力锅时,亦对购买者进行了误导。

因此,苏泊尔公司以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推上了法庭。

苏泊尔公司声称:原告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

“苏泊尔”既是原告依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企业的字号。

多年来,原告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健全了产品售后服务体系,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苏泊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驰名商标,也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心中的著名品牌,亦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2001年,原告发现被告宁海搪铝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三个字,是以构成与原告商业标识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宁海搪铝厂生产的涉案压力锅产品虽取得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但其在对“HOSDEN”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除将该商标予以标注以外,在其产品的内、外包装及锅体等多处注明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商标由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字样。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实施许可合同作出的规定以及商标管理部门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实施许可格式合同条款中,仅要求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而均未包含有要求被许可人在该商品上注明许可人名称的规定。

宁海搪铝厂与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中亦未有上述内容的约定。

驰名商标侵权案例

驰名商标侵权案例

驰名商标侵权案例【案情】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

被告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威公司)。

原告霍尼韦尔公司作为“HONEYWEAL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集团。

该公司将“HONEYWEALL”作为商号已有80余年历史,并于1909年将“HONEYWEALL”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现已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涉及航空、自动化、特种化学、电子等领域,年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

该公司自1981年起在中国申请注册“HONEYWEALL”和“霍尼韦尔”商标,先后在国际分类第1、7、9、11、41和42类分别进行了注册,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力持续宣传,2002、2003年在中国投入的广告费用分别达57.7万美元和38.8万美元,使相关公众对“HONEYWEALL”商标具有一定知晓。

被告亨利威公司是美国亨利威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INGPOWER OARBURETOR INTERNATIONAL TECH L.L.C)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油器、液压传动装置、气动工具、机械精密加工件、电子产品等,2003年初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中文名称由“亨利威(无锡)化油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同时其自行将英文名称变更为“WUXI HONEYWEALL PRECISIONMANUFACTURE CO.LTD”,并在其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企业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HONEYWELL”字样。

因此霍尼韦尔公司以亨利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认定“HONEYWELL”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带有“HONEYWELL”字号的英文名称;(2)立即变更英文名称,不得含有“HONEYWELL”字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赔偿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2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道具厂商号权纠纷案

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道具厂商号权纠纷案

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道具厂商号权纠纷案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刀具厂商号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被告:南京某刀具厂原告于1963 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

被告于1992年在南京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某刀具厂”企业名称。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某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某”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有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

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

被告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剪刀和菜刀上印刻“南京张小泉”字样。

在1992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交涉,将被告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黏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

1993年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上诉事实,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被告南京某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告南京某刀具厂所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的侵犯。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依法享有“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某刀具厂自成立后在同类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已构成“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第1、2款,《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被告南京某刀具厂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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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生产多种商品,但仅在第七类的0701群组上申请注册商标。

实际上,该企业在第七类的其他群组中也有自己的商品。

当他人对这些群组的商品侵权时,A公司很难得到职能部门的保护。

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中申请注册药品商标,后来B公司生产饮料时也使用该药品商标,并在包装盒上印有商标标志,结果被职能部门以“冒充注册商标”为由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仅限于目前涉及的行业。

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品牌资源不被分享或破坏,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相关或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顺应“一类商品多件商标”、“多类商品统一商标”的发展趋势,走好实施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扩大保护范围。

如A公司在第七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从0701至0753每个群组中挑选一件商品申请注册商标。

有条件的企业,应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企业的发展从长期看具有不可预见性,有的企业开始时只做某一行业,发展壮大后会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进行商标全类别申请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被侵权。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

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

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

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

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纠缠两年多的美国星巴克(Starbucks)诉上海星巴克侵权案件基本尘埃落定。

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巴克)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侵权,需赔偿美方50万元人民币,并更改企业名称。

上海星巴克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1999年10月注册,并在2000年1月开出第一家门店,之后美国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经被注册,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现,2003年年底,美国Star-bucks状告上海星巴克商标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美国Star-bucks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美国Starbucks享有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国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美国Starbucks50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子让人好生奇怪,和上面的案子一样,也是商号登记在先,为什么上个案子被驳回,而这个案子不但要更改名称还要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星巴克”是驰名商标,尽管进入中国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时间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经是世界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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