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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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和其他类权力中的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下同),市政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三条景洪市政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以下简称“各窗口”)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不含上报件)。

第四条申办单位(申办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同意与窗口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后,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流程,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第五条各窗口收到申办单位(申办人)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如申办单位(申办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

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补缺资料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有关资料的再次补齐补正要求和不予核发证件证照的理由。申办单位(申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

正相关资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第六条各窗口要逐项厘清行政审批事项申办的法定主要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

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资料,并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第七条各窗口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

审批服务机制,加强窗口与后台协同协作,支持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批,健全窗口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机制,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将窗口与后台审批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容缺受理事项

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容缺受理事项

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审批事项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办件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各进驻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洪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承诺书

附件

景洪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承诺书

注:本承诺书一式2份,审批单位和申报单位/个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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