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操作指南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操作指南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2016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注册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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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在线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办事、单位办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个人/企业空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企业空间入口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的办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暂存后继续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补正补齐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新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我要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要咨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要投诉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议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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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我要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进度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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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我要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办件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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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公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部分站点切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部门权力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县区(自治县)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册登录注册进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主界面,主界面如图1.1.1所示:图1.1.1 主界面鼠标移到页面右上角的【注册】,选择个人注册或者单位注册,跳转到用户注册页面,注册界面如图1.1.2所示:【备注】:1.个人注册:指以个人名义在线申报事项的个人用户选择注册,如个人证件办理,注册后请在【个人/企业空间】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具体可参考该文档第三部分。
2.单位注册:指以单位名义在线申报事项的单位用户选择注册,如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注册后请在【个人/企业空间】完善单位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法人身份证信息等,具体可参考该文档第三部分。
3.注册成功后,建议设置密保问题,忘记密码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按钮,点击弹出窗口右侧的【忘记密码】,通过已设置的密保问题进行密码重置。
图1.1.2 注册界面登录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在弹出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用户登录,登录界面如图1.2.1所示:图1.2.1 登录界面在线申报个人办事、单位办事在主界面根据办理的是个人或单位事项,选择进入【个人办事】或【单位办事】,如图2.1.1所示:图2.1.1个人办事、单位办事进入个人办事界面,选择【按部门】按钮,选择申报事项所属部门,比如选择【市教委】,如图2.1.2所示:图2.1.2部门选择部门下显示在线申报事项,可以勾选【仅显示可以在线申报事项】、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询】筛选出要申报的事项,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在线申报】按钮,如图所示:图2.1.3事项筛选进入阅读须知界面,仔细查看所需要收取的材料列表,如图2.1.4所示,点击网页最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关于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工作指引(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进行审核的工作实操一、开展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材料是否齐全方面1、单位是否按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编写并提交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2、是否每个事项均分别编写并提交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二)关于要素是否齐全方面1、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分业务情形列表)、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地址以及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2、事项业务手册(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列表)、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监督检查(必须具备量化表)”11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二、开展事项合规性初审(一)关于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合规性初审1、事项名称是否与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事项名称一致。
2、受理范围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3、设立依据是否列出了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般为公布保留目录上该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增加新发布的法定依据)。
4、实施机关是否包含了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5、审批条件是否具体客观,是否有笼统含糊的规定(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
受理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转外点:办理地点:县卫生局,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责任人:XXX、吕君;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
是否进驻中心
是
审批方式
三角元行政服务大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角元行政服务大厅篇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序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是朝阳分局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专门场所,承担收件、咨询、制证及发证等综合工作职能。
服务大厅遵循“规范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快捷便民”的办事原则,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发件”服务模式。
一、受理事项(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土地权属类除外)1.受理范围服务大厅负责分局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矿产资源科)、综合科等部门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受理的事项的窗口收件(发件)工作。
上述分局部门受理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征收结案、农转用前期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等。
2.办理流程申请人申报→窗口受理→预审→初审→审核→审查→审定→制件→发件→办结归档3.重要提示(1)申报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时,须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
未提交电子数据光盘的,服务大厅不予受理。
(2)电子报盘要求申报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电子报盘规范》要求准备电子报盘材料,并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上电子报盘系统”(/retype/zoom/f077b1fe0c22590102029db1pn=2&x=0&y=0&raww=72&rawh=50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504&md5sum=9121e390b7312048884c0944063e9635&sign=2221e89e12&zoom=&png=143-9128&jpg=0-35596"target="_blan k">点此查看(二)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事项此项依申请对象的不同,分法人单位登记和自然人登记。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目录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9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1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服务办事指南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14参保单位注销错误!未指定书签。
职工参保登记错误!未指定书签。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错误!未指定书签。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20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3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5缴费人员增减申报26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28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0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31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33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3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6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7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8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4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4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4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9工伤事故备案 51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52变更工伤登记 53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54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55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56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57异地工伤就医报告58旧伤复发申请确认59转诊转院申请确认6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6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62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63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6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6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66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68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6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70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72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7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7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76工伤保险待遇变更78失业保险金申领80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8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8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8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8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87稳岗补贴申领 88技能提升补贴申领89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领9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9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94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95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 97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98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确认99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0机关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2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104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申请106失业保险金停发107劳动能力鉴定 108工伤认定申请 110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112社会保障卡激活113社会保障卡解挂114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正式挂失补卡115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1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19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1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22(二)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就业政策法规咨询123职业供求信息发布124职业介绍—个人求职登记审核125职业介绍—公共招聘登记审核126职业指导127创业开业指导 128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12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春风行动专项活动130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扶贫行动日1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13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金秋招聘月13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活动134失业登记135就业登记136《就业创业证》申领138创业补贴申领 140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4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14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各类补贴申请14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45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47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48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149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150“就业扶贫车间”认定151“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152“公司+农户”模式带动脱贫一次性补贴153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154就业见习补贴申请155求职创业补贴申请15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159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160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62(三)人事人才办事指南职业培训补贴申领16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登记认定16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16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16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核准备案 169事业单位拟聘人员核准备案17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17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7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74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175流动人员档案查阅借阅17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177提供政审(考察)服务178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错误!未指定书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厦政管[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政管〔2014〕30号)各进驻单位:为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54号)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审批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各进驻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审批信息:(一)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
包括分管领导、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经办及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包括受理的名称与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站式”服务办事指南一、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受理部门:“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800019)(一)项目登记1、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1份)2、项目发包方案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二)项目发包方案1、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平面图(装饰装修项目要求提供消防审核单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预算书(工程造价在40~50万元的,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审定单)3、资金证明(近3个月内的银行对账单)4、监理单位确定(由监理单位自行办理)(三)工程直接发包1、直接发包申报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2、直接发包备案书(招标办发放)(四)建设单位1、营业执照2、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五)施工企业(资料需录入市招标办4.0企业库,无须带原件)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B证)5、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6、施工合同(注:如合同价低于预算价,须提供让利协议)(六)办理流程:“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受理网上申报审核办结。
(七)承诺时间:即办。
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五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97661、86670621)1、明确招标组织方式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发布招标公告3、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确定4、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审核6、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澄清答疑7、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9、开标、评标、定标10、中标公示、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二)邀请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四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55762)按照公开招标的要求,除去“发布招标公告”事项,其他均同。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赣公办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公办字〔2019〕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2019年1月4日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全省“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的部署,以及《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要求,省公安厅建设推出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
为规范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管理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是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社会管理、释放警务潜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平台,包括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PC端、APP和“江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各业务部门自行研发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第三条网上办事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为目的,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坚持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安厅建立联动管理协调机制,由厅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警种、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办法,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回复群众咨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闽发改法规〔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93号各处室,所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5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委行政服务中心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与委内有关业务工作有序衔接,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效能办《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3]3号),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本委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和业务咨询的受理服务窗口。
本规则适用于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运转。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收文管理、效能督办、场地保障、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轮流值守干部排班。
委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运作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核定和动态管理;(三)组织编写受理事项办事指南;(四)负责与各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五)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事项运转的,由委体改处协助协调衔接。
第四条建立各处室联络员制度,由各处室负责项目审批业务人员或文字综合工作的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行政服务中心运转的相关事宜。
海口市龙华区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海口市龙华区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审批
服务事项流程图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申报审批服务表
申报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印制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信息由申报者填写
以下信息由相关部门填写
范例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
申报审批服务表
申报单位:海口xx项目管理中心 (盖章)
负责人:秦x (签名)
编号:
填表日期: 2018 年 11 月 1 日
印制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信息由申报者填写
以下信息由相关部门填写。
湘江新区政务中心办事指南10.14
湘江新区政务中心办事指南一、办事制度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制定如下办事制度:1、一次性告知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一次告知、微笑服务、高效办理。
2、统一进窗、接审分离、限时办结所有审批事项均由湘江新区政务窗口统一进窗,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公布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均须在审批时限办结。
3、容缺审查申报资料分为核心资料和非核心资料。
核心资料齐全、其他资料有所欠缺的,政务窗口应先予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各阶段审批结果出窗前将材料补齐或修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当场整改。
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补正。
4、规划咨询服务在建设项目正式报建前,建设单位可在窗口申请规划咨询服务。
国土规划部应按要素审查制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一次性告知的问题不应在下一阶段要求建设单位修改。
5、规范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在需要进行联合审批时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各部门参加人员应代表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牵头部门不再在联审会议之后征求各部门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后两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牵头部门。
各部门书面意见应包括修改要求和修改建议,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意见列入修改要求并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其他内容列入修改建议。
未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的修改要求,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不采纳,相应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修改建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性采纳,不作为批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6、规范中介服务除法律规定有保密要求以外,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7、申报资料递减制度同一建设项目拥有唯一的项目号,相同的申报材料在其有效期内原则上只需提供一次、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并扫描入库,后续审批事项及环节不再重复提供。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气象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事项名称
大项名称
防雷装置行政审批
小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事项编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联办件)
受理部门
铜仁市气象局
办理对象
个人及法人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
办理窗口
铜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设计技术参数审查
林兵
1工作日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可结果
颁证与送达
林兵
20工作日
5工作日
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审批公示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办理查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咨询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气象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气象局窗口电话3910335咨询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介绍
1、中标通知书或招投标意见备案书2、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3、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押原件);项目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证件登记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6、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要审查签字盖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及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需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材料或论证计划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型号、出厂日期)8、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中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清单或合同中相关内容,甲方按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文件10、施工单位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采取的措施(分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合格工地)1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1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拆装方案(拆装资质、负责人签字)14、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证明原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委托书
办理条件
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程序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载于登记簿→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事项名称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受理机构
房产所
办理(决定)机构
房产所
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后即办
办理依据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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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李军、邓仕斌;转外点: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杨玉霞、张向东;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李军、邓仕斌。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
(责令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令整改
否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审批
是否收费
否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实施主体
沐川县卫生局
办理地点
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在线值守人员
姓名:李军,电话:;姓名:邓仕斌,电话:
网上预审责任人
姓名:李军,电话:
审批条件
拟申请审批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
项目
内容事项名称ຫໍສະໝຸ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属性
审批数量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承诺件。
网上办理程度
网上预审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承诺时限:工作日;材料预审工作日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
是否进驻中心
是
审批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许可依据
国务院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年月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