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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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

BSZN-797—2016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丽江市渔业站

2016年10月24日发布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403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丽江市渔业站

2、办理权限: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水产良种场、保种基地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理。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批内容

对水产苗种的生产实施许可

(三)法律效力

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水产苗种的生产。

(四)审批对象

本市申请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鱼类苗种生产

①生产区域:周围无污染源,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②生产规模:具备30亩以上的亲鱼培育池。

③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经选育符合种质标准。

④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⑤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2)蟹苗生产

①生产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海淡水水源充沛,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和《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标准,并建有完全的进排水系统。

②生产规模:仿生态土池育苗面积在30亩以上,工厂化育苗场育苗总水体达300m³以上。

③人员配备:育苗场必须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④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在长江水系捕捞的中华绒螯蟹。

⑤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⑥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原种和亲本引进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3)蟹种生产

①生产区域: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进排水便利的区域。

②生产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

③蟹苗来源:蟹苗为持有《水产苗种许可证》的苗种场生产。

④生产标准:符合《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蟹种培育技术规范》要求(GB3130/T010-2000)。

⑤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本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4)虾苗生产

①生产区域:海淡水水源充足,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②生产规模:工厂化育苗场育苗总水体应达到500m³以上。

③人员配备:育苗场必须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④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在天然水域捕获的。不得从未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证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亲本或幼体。

⑤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⑥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原种和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新办所列条件,且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特别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 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件/复印

质/电子

报件

要求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

请表

原件 4

纸质

(A4)

送达时附

带原件以便

核对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

4

纸质

(A4)

送达时附

带原件以便

核对

3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

复印件;

复印

4

纸质

(A4)

送达时附

带原件以便

核对

4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复印

件;

复印

4

纸质

(A4)

送达时附

带原件以便

核对

5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

查检验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

及复印件

4

纸质

(A4)

原件2份;

复印件2份

6 申请人与当地村委签订的用

地协议,水产苗种场育苗池、

过滤池、蓄水池平面图

复印

4

纸质

(A4)

送达时附

带原件以便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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